2002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揭开了我国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为学习、贯彻这两部法律,我们特组织了本专版。——编者
  努力开创农业法制建设新局面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
  新修订的《农业法》和《草原法》颁布了,这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草原保护和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我们要以贯彻《农业法》和《草原法》为契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农业法制建设新局面。
  一、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这是对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经验的高度概括。农业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既是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保证条件。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不断为农业投入、科技创新和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才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法律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灵魂,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关键是把党的一系列有关“三农”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确保党的农村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业立法不断加强,初步建立起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比,农业立法方面还有大量艰苦的工作要做。总结多年来农业立法工作实践,新阶段的农业立法工作,关键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特点,力求从全局上、发展上和本质上把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部规律,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坚持走群众路线,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反映农民的呼声,把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广大农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执政兴国作为第一要务,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坚持把立法决策与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使立法进程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之,通过农业立法,体现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农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不断创新,开创农业法制建设新局面。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做好新阶段的农业法制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有所创新,取得新的突破。坚持不断创新,就是要以改革的精神,突破不利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行为,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公正透明、管理科学的农业管理体制,将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就是要按照效能和相对集中的原则,规范农业执法体系,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处理好权力与利益的关系,减少、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就是要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形势,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改革,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有利于强化农业的投入,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总之,坚持创新就是要体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思想,确保农业法制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解决“三农”问题需要法制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任大鹏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问题。解决“三农”问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关键。从国外的经验看,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繁荣都离不开法制。
  美国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农业调整法》,为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民获得合理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后,美国每隔5年左右就重新修订一次农业法。今年的5月13日,美国颁布了新的农业法案,加强了对农场主的收入安全保障。日本、韩国针对工业高速增长、农业相对萎缩、工农业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于20世纪60年代先后制定了《农业基本法》,使农业产业结构显著改善、农业生产能力成倍增加、农户的平均收入显著提高。正如日本专家所说,没有《农业基本法》,就没有60年代以来日本农业的迅速发展。为了提高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日本、韩国于1999年分别颁布了《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加强对本国农业的保护,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总的来看,各国依靠农业法制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遏止了因工业化而日趋严重的农业萎缩,增加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并大幅度地提高了务农人员的收入水平,逐步缩小了城乡差别。
  改革开放初期,在中央发布的一系列农业和农村政策指导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自然、经济和社会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农业的经济效益还比较低,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尤其是伴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单纯依靠政策难以协调和处理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加强政策引导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如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相对过剩,农民收入增长迟缓,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布局不合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主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新的《农业法》的颁布实施,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三农”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靠作为基本法的《农业法》。在新的《农业法》颁布实施后,必须加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建立健全农业法律体系,使《农业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同时,要加强对《农业法》和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农业与农村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
  现行《农业法》自1993年施行9年来,对于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农业管理和支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二是由于生产力水平提高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部分农产品出现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不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农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三是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趋缓,不仅制约农村消费增长,也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外,《农业法》施行9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6次执法检查,认为《农业法》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总体来看,现行《农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为了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需要对现行《农业法》加以修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修改《农业法》列入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按照规划要求会同农业部进行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调研论证,多次修改完善,历时近三年,完成了《农业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这次修改《农业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发展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贯彻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以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在修改工作中,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近些年来党在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认真总结各地方和广大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继续把大农业作为调整范围,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筹加以考虑,进一步加强了《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基本法的地位。注重立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改革与发展留有空间。还参照借鉴了一些国家农业基本法的立法经验,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相衔接。
  新《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比修改前增加了4章33条,保留了原法中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较多地增加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少数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条款。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修改重点放在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粮食安全、增强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与支持保护、落实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以适应新阶段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明确指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新《农业法》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了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体现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新《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农村深化改革,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农业法》
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
新修订的《农业法》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以及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体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是一部农业基本法;强化了对新阶段农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措施,是一部农业发展法;确立了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一部农村改革促进法;反映了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是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
  《农业法》赋予了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职责。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农业法》是各级农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首先,抓好学习宣传,是贯彻《农业法》的前提。要把《农业法》的学习同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农业法》的修订体现了十六大精神,内容广泛,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个方面。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要把《农业法》纳入“四五”普法重点,要针对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业劳动者文化素质低和地域的差异性等特点,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方法,提高宣传效果。
  其次,严格依法行政,是贯彻《农业法》的保障。《农业法》是我国农业方面的基本法,规定了农业和农村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法》,关系到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尽职尽责,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业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自觉性,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业,把农业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第三,抓紧配套立法,是贯彻《农业法》的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各地发展水平差异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又涉及很多部门,《农业法》作为一部基本法,不可能对农业方方面面的事情都作出具体的规定,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这部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强化农业执法,是贯彻《农业法》的关键。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文明高效的农业执法队伍。要切实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实践证明,理顺执法体制,实行综合执法,是改善和加强农业执法、提高执法效果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法》关于农业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综合执法的途径,把农业执法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依法强化草原管理
  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
  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变化,原《草原法》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新《草原法》的颁布和实施,更能适应当前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需要,对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提高广大农牧民生活水平,促进牧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草原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贯彻落实《草原法》,一是各有关人员和草原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草原法》;二是要积极宣传《草原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三是要加强对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依法管理草原的意识和草原执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依法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通过草原家庭承包,将人、畜、草基本生产要素统一于家庭经营之中,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草原法》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草原家庭承包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工作的力度。
  三、依法编制草原规划,科学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资源。《草原法》明确规定,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科学的规划是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工作的基础。目前,《全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已基本成熟,正在审批过程中,各省(自治区)也要抓紧编制地方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经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依法加强草原建设,尽快扭转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局面。草原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草原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草原保护、建设的投入。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草原保护、建设投入机制,加快草原保护、建设进程,尽快扭转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
  五、依法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实现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草原利用方面,《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要实行划区轮牧和牲畜舍饲圈养等科学的利用方式。这些规定将对引导牧民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六、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加大草原执法力度。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是依法保护草原的重要力量,《草原法》规定了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禁牧、休牧制度和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等,并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加大草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乱开、乱采、滥挖等各种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维护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2002年中国乡镇企业十大新闻揭晓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夏珺报道:由中国乡镇企业报邀请新华社等10家新闻单位评选的2002年中国乡镇企业十大新闻日前在京揭晓。
  它们是:一、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发展小城镇要同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二、农业部颁布《乡镇企业布局调整“十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05年基本达到新上乡镇企业项目办到各类园区和小城镇的目标;三、农业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召开首次全国农产品加工工作会议;四、135家2002年度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的代表聚会海口,联名发表“海口宣言”,共筑新世纪诚信长城;五、由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7部委发布的《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六、受国家质检总局等权威部门委托,江苏扬州市杭集镇4家牙刷生产企业与高露洁、宝洁等跨国公司一起参与牙刷“国标”的起草工作;七、浙江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上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76万元;八、《大中型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7月1日起施行,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章可循;九、乡镇企业高度发达的江苏省常熟市“中国名牌”数量居国内县(市)之首;十、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向暂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私营企业选派“党建特派员”,填补了党建工作的空白。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威县:靠特色农业增收
本报讯河北省威县制定“五业富民,特色强县”的龙型经济发展计划,加大对传统棉花产业的扶持力度,使全县棉花优种种植率达到100%,并且强化龙头建设,拉长加工增值链条,提高棉花产品的质量和档次。进一步扩大蔬菜产业种植面积,把106国道两侧建成无公害蔬菜基地,使全县大棚菜种植面积达到3.5万亩。目前,全县芦笋种植面积达7000多亩,苜蓿3500余亩,粮经比例调整到4∶6,靠特色产业农民今年人均增收300元以上。
  (李锋)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

  依法管草、依法护草、依法治草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苏大学
  我国拥有草原近4亿公顷,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草原不仅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在调节气候、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泥沙淤积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作用。
  目前,土地沙漠化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主要的生态问题之一,而沙化土地有79%都发生在草原区,退化、沙化草原已成为近年我国北方沙尘天气的主要源区。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我国牧区人口不断增长,随之牧区牲畜数量也不断增加,造成草原严重超载过牧,使草原得不到休养生息,退化、沙化明显加快;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有1930多万公顷优质草原被开垦,其中有50%已垦草原因生产力逐年下降而被撂荒成为裸地或沙地;三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植被的现象十分严重,加剧了草原的退化、沙化;四是由于我国草原面积大,历史欠账多,尽管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对草原的投入,但草原建设速度仍赶不上草原退化和沙化的速度。
  盼望已久的新《草原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解决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新《草原法》完善了草原承包责任制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牧民可以自主经营草原的权利,将进一步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防治草原退化、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职责,并将大规模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土整治计划,充分体现了国家保护、改善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的决心;强调了要以草定畜,实行划区轮牧,牲畜圈养等,为防止草原超载过牧,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提供了依据;强化了对草原的保护,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畜平衡制度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以及禁止开垦草原、禁止乱采滥挖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有利于保护草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保护草原和维护草原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涉及全国各行各业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大事。贯彻实施《草原法》,就是要依法管草、依法护草、依法治草,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天然草原的可持续利用。我们要以实际行动保护好每一片草原,使我国的草原永远绿草如茵,山川秀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