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5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沈阳乘警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本报讯沈铁沈阳乘警一大队组成小分队与列车乘警、乘务员配合,严堵细查携带假币的犯罪活动,仅三年来,在沈北开往广州的T92/93次列车上就抓获携带假币者五百余人次,缴获假币八百七十九点九万元。
(赵明徐国太)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兴华街派出所创建“步巡工作站”
本报讯近日,辽宁大连兴华街派出所针对辖区内千山路商业街治安状况较差的问题,创建了独具特色的步巡工作站。自步巡工作站建立以来,千山路商业街刑事案件发案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百分之七十八。(李军甫冯飞)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太仓市警方落实诚信服务措施
本报讯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围绕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保一方平安这一中心,营造公安机关“重商、亲商、便商、安商、富商”的氛围,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该市公安局推行了诚信服务十项措施。
(丹放黄轩)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本溪“五警合一”确保校园安全
本报讯为维护校园内外的健康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秩序,最近,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采取“五警合一”,集中警力,集中行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突击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治理活动。(杨洪斌)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旅顺外来民工管理有序
本报讯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公安分局建成了二十二所(处)外来人口公寓和生活居住区,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了集中封闭式的统一教育、培训和管理。此举不仅提高了外来人员的生活质量,而且也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公安机关因外来人员而引发的各种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和潜在的不安定因素。(王鲁豫)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研讨会召开
  本报讯“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及产业发展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研讨会由中国版权协会和全国人大信息中心共同举办,商业软件联盟协办。此次大会是为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推动新著作权法的实施专门召开。(段纪伟)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图铁公安处派出所实行“等级化”管理
本报讯为进一步提高铁路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和服务水平,吉林图们铁路公安处对基层所队实行等级化管理。公安处成立派出所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确定具体考核评定内容,全面开展“上等级、达规范”活动。(苑锡珍邹云祥)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甘旗卡车站组建“马巡队”护路保安全
本报讯内蒙古通辽铁路公安处甘旗卡车站公安派出所为了保障行车安全,依靠铁路沿线各级党委政府组建了“马巡队”,每天沿铁道线骑马巡逻,收到良好效果。今年以来,管内百公里铁路线上的伤亡事故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0%。(周维瑜刘笑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新文物保护法修改了什么
  朱兵
  文物保护法修正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经过第四次审议后表决获得了通过。新文物保护法与旧法相比,篇章结构变化不大,仍分为8章,在章名上略作修改,将旧法第二章的“文物保护单位”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将第五章的“私人收藏文物”改为“民间收藏文物”,将第六章的“文物出境”改为“文物出境进境”。这样的修改更加全面完备并符合国际惯例,但在具体条款的修改上,新法的条款比旧法大大增加。旧法全文只有33条,新法为80条,增加了近一倍半。
  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在内容上是一次全面深入的修改。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新的历史时期文物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修改工作紧紧扣住这一主题,在保留原法一些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做了大幅度修改,使其更符合文物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明确规定了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1982年文物保护法没有规定文物工作的方针,这是一个很大缺陷。此次修改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文物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原则,将其概括上升为法律规定。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这个方针是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文物保护和利用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和法律依据。一方面,保护、抢救、利用、管理是整个文物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另一方面,保护和抢救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利用是以保护、抢救为前提的,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是有限制的利用。为了进一步规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九条)。
二、规范和加强了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保障
旧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上,仅规定要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从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文物保护的经费不足成为相当普遍的问题。为此,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强调,要求各地政府对文物工作要做到“五纳入”,即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项领导责任制。考虑到“五纳入”要求在实践中对文物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应当将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基于此,新法在总则中增加了若干规定:其一,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二,为了进一步保障经费来源,除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外,文物保护的财政经费不应当停留在原有水平,而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因此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其三,规定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的用途,必须专门用于文物保护,而不得用作其他。同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侵占或挪用。其四,为了拓宽文物保护资金来源,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并对基金的用途作了规定,即“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条)。
三、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被纳入保护范围
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制度,这为我国将特定城市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提供了法律依据。迄今为止,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已达101座,一些地方政府也公布了一些地方级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制度的建立对这些城市保护、规划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明显不足的是,这一制度并不涵盖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街区或村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些街区、村镇往往在经济建设中遭到拆毁和破坏,为此,修改时在“不可移动文物”一章中增加了相关规定:一是完善保护范围,在原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制度。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职责,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三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四、完善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
除了在“不可移动文物”一章中增加上述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内容外,修正案还针对当前经济建设中文物保护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主要增加了这样几个内容:1.增加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除了旧法所规定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外,新法还规定不得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十七、十九条)。2.明确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责任。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第二十一条)。3.为了正确规范和引导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防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流失,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浏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同时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第二十四、二十五条)。4.对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规定由文物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二十条)。
五、完善了考古发掘制度
新法修改和增加的规定有几个方面:1.一是对原来的考古发掘的会同审核制度进行了修改,规定考古发掘的行政批准权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行使。二是规定了行政审批前的咨询程序和范围,规定在考古发掘批准或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二十八条)。2.明确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者的职责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及处理时限,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应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规定对上述情况下发现的文物,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第三十二条)。3.增加了对考古发掘结果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并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四条)。
除了上述主要修改外,新文物保护法还对其他内容做了一些具体修改。相信通过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改,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会更加健全和完善,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将由此进入一个全新时代。(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为了历史的记忆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纪实
本报记者张涛
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多方面价值,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文化财产,是一个民族历史的记忆。中国历史悠久,文物众多,但数据显示:现在全国的博物馆、文物馆以及文物商店共拥有文物总数约2000万件,而建国才200多年的美国,仅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就已累计收藏文物8000多万件。据不完全统计,在47个国家的200多个博物馆中,有不下百万件中国文物。
长期以来日渐猖獗的各种文物盗窃、贩卖、走私等犯罪活动,正在使我国的文物遭受着重大损失,数量日益减少。加大打击各种文物犯罪的力度,已经成为摆在我国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2年9月14日,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仙人崖灵应寺发生文物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打伤3名住寺僧人后,抢走国家一级文物——明代铸造的释迦牟尼铜像一尊。11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文物。
2002年7月21日,新疆伊犁州博物馆。两名犯罪嫌疑人闯入馆内,将警卫打成重伤(后医治无效死亡),抢走8件文物,其中1件是国家一级文物,2件国家二级文物,其余文物未经鉴定。经过长达93天的摸排走访和布控工作,10月24日,专案组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所有被抢文物。
甘肃省肃南县境内马蹄寺石窟群是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2月8日,石窟群内的金塔寺石窟发生一起特大的文物盗窃案。包括全国独有价值极高的高肉雕彩塑飞天在内的11件文物被盗。当地公安机关经过17个月的艰苦奋战,转战甘肃、青海、西藏等省的20多个县(市),行程1.25万多公里,最终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被盗文物全部追回。
……
  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文物保护工作
  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国家、民族认真负责的态度,把打击文物犯罪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公安机关集中优势警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开展专项斗争和强化日常侦查有机结合起来,以侦破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有力地打击了各种文物盗窃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公安机关还与文物主管部门配合,加强了对文物库、馆等场所的安全检查监督和巡查管护工作,积极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了一大批不安全隐患。同时,加强了博物馆风险等级达标工作,督促文物单位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相关措施,使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朝着规范化和高标准的方向健康发展。
为了严厉打击文物走私,追回已经流落国外的文物,我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先后从美国、英国、日本、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追缴回一批珍贵文物。
今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伴随着文物保护法的广泛深入宣传,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将更好地得到保护,一个全民族齐心协力保护文物的时代即将到来。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大要案写真

斗智斗勇擒“蛇头”
——记侦破“三·一六”特大跨国偷渡案
裴智勇焦裕清
北风呼啸,树木凋零,寒冬考验着人们的意志和耐力。当我们抵达吉林延吉时,迎接我们的吉林公安边防总队的同志却轻松自如,寒冷掩盖不住他们的喜悦,那是大战后的惬意和舒适。
吉林省公安边防总队历时八十二天,南下河南、广西,北上黑龙江、内蒙古,行程两万多公里,成功侦破了“三·一六”特大偷渡案。在我国境内的所有涉案人员全部被抓获,其中犯罪团伙成员十八人。
十二月四日,在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三·一六”特大偷渡案犯罪嫌疑人崔奉一、金京日接受法律的庄严审判。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智慧与狡诈的对决。
图们,吉林省一座美丽的边陲小城。二○○二年二月十七日,吉林公安边防总队位于边境地区的一个边防检查站获得情报:有一个姓崔的外国人四处打探关押在边防拘审所里的偷渡分子的情况,说里面有他的亲属。站政委朱德忠出于职业敏感,认为需要摸摸他的底。于是他让“中间人”将信息反馈给姓崔的,说可以为他打听到情况。姓崔的随即写了一张有三个人姓名的纸条,说花多少钱都愿意把他们弄出来。
朱德忠立即在拘审所内找这三个人,但只找到了两个。他们是偷渡途中被抓的,但与姓崔的素不相识。
“姓崔的在撒谎!”朱德忠想,“这些人是在偷渡途中被抓的,姓崔的会不会参与偷渡?”朱德忠让“中间人”告诉姓崔的,要了解更多的情况,需找边防的“老周”,并放话说““老周”表现差,整天喝酒,又缺钱花。”
姓崔的很快“咬钩”,对“中间人”说想见见“老周”,把他发展成自己人。细心安排之后,“老周”、“中间人”和姓崔的见了面。
姓崔的对“中间人”越来越信任,联络方法和家庭住址也被专案组了解到,并知道姓崔的名叫崔奉一,是组织过几次偷渡活动的大“蛇头”。
四月八日晚,在掌握了足够证据之后,专案组将崔奉一擒获。随即,专案组在郑州将“蛇头”金京日抓获。四月二十二日凌晨,专案组在广西公安边防部门的全力配合下,将“蛇头”崔虎根和三名偷渡分子抓获,随后又在凭祥市将“蛇头”卢玄戈及九名偷渡分子抓获。再狡猾的猎物也逃不出好猎人的枪口。到六月八日,“三·一六”特大偷渡案在我国境内的一百六十名涉案人员全部被抓获。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凝聚人心
——记青岛市市北区法院院长王志平
李鹏程彭建华
没有见到王志平院长之前,很多人说到他,都会提到两个细节:
第一是,1994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王志平从青岛市中级法院办公室主任位置上调整到新组建的李沧区人民法院任院长。当年,这个由原来的沧口区和崂山区“两院合一”的法院,就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7年来,该院获得的荣誉称号,掰着指头也难以数清。
第二是,2001年2月起,王志平任市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当年,该院就先后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荣获山东省法院系统“一教育三整顿”先进集体。
每到一个法院,这个法院就要锦上添花,甚至焕然一新,这不能不说是个奇迹。
王志平认为,科学的思维是事业成功的先导,科学的思维又源于厚积而薄发。在一次干警大会上,王志平说:法院要发展,思路在干警中,能量在干警中,源泉还是在干警中,其中最关键的才智也蕴藏在干警中。
为了逐一从干警中挖掘“才智”,王志平院长发动的“金点子”征集活动很快开展起来,不到一个星期,300个“点子”放到了王志平的办公桌上。有肺腑之言、有真诚的建议、也有莫名的牢骚和不满。王志平把这些统统叫做“金点子”。对那些不满,王志平认为:顶多就是块“石头”,“石头,我们就不能点石成金吗?”
干警们报销学费的“点子”在王志平眼里,成了打造人才的建议。在党组会议上,王志平提出:干警素质必须提高,打造人才平台是当务之急。不久,一个《关于精心实施人才工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了。
学习在市北区法院蔚然成风。没有一个人愿意被淘汰,一位50多岁的老法官说:被淘汰,也要学习,力争被最后一个淘汰,不要输在起跑线上。法院党组还制定了《关于对全院干警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奖励办法》,一个激励先进,勇创一流的机制很快就形成了。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女检察官的风采
蔡韬
孙桂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一个有着50多项荣誉称号的女检察官:“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干警”、“全国十行百佳妇女”、“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检察机关唯一的一名女全国人大代表……众多的荣誉,似乎描绘了她的人生轨迹。
自1986年进入检察机关至2002年8月,孙桂华共查办各类经济案件200余件,其中大要案90多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办理审查批捕案件2300余件3200余人;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200余件2900余人。孙桂华说,看到自己和战友们的工作能为国家挽回那么多经济损失,真是觉得苦点儿累点儿没什么。说起办案,孙桂华似乎有些兴奋:1999年7月,组织上调她到哈尔滨市检察院反贪局任副局长时就有许多朋友劝她,“放着轻松的办公室不坐,偏去干这些连男人都感到吃力的活儿。”孙桂华却把这个“活儿”干得有滋味。同事们都说,孙副局长干起活来真有不要命的作风。
10多年来,她和干警们一起侦破了某外贸公司800万元的贪污案;侦破了某银行行长内外勾结挪用库款2700万元特大案件;巧妙迂回打掉被称为“老滑头”的朱某利用高智能手段贪污52万元特大案件……但总结起这些的时候,孙桂华说的最多的是:“千万别把我和干警分开,这是我们共同的收获。”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今年以来,山东省寿光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在寿光人民广播电台办了一档法制类节目——《方圆法律工作室》,在法律普及、预防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梁德光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认真接受人大监督
王少南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采取多种形式,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快法院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首先要主动接受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主动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其次要自觉接受人大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的,均要在要求期限内或者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期限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为执法检查组开展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配合、协助进行调查或检查工作。
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已审结的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定监督程序要求审查的,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向人大书面报告结果和理由。
在开庭审理重大案件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提供方便。庭审或者宣判结束后认真听取参加旁听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审理程序、审判方式改革、社会效果等方面的意见。此外,还要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
以人大监督来促进法院现代化建设,还要积极接受人大对法院人员的监督。认真做好提交人大任命干部工作。对提交人大任命的干部,认真做好述职报告的同时,提前将有关干部的简历和工作情况递交人大,便于他们全面了解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使用情况。积极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干部的评议。同时,可以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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