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1982年12月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新华社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依法治国的丰碑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之际
本报记者徐运平
  今天,雄伟壮丽的人民大会堂洋溢着节日的气氛,数千名各界人士汇聚一堂,参加“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再次感受国徽的庄严,沐浴宪法的光辉。
  20年前的1982年12月4日,在华灯高照、锦壁生辉的北京人民大会堂,3040名人大代表以雷鸣般的掌声宣告了新宪法的诞生!这是继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之后,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成文宪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江泽民同志的这一论断深刻地阐明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回眸我国现行宪法的形成过程和她走过的二十载辉煌历程,人们豪情难抑,激荡胸怀。千言万语凝成一个共识:现行宪法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是一座依法治国的丰碑!
一部适合国情的好宪法
曾参与1982年宪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法学家许崇德,回忆起当年的情景,依然历历在目。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行宪法的起草与修改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拨乱反正,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拂神州大地。1978年宪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党中央及时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了起草和修改宪法的建议。中央决定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真直接领导宪法修改工作。宪法修改委员会明确了修改宪法的原则: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三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只写现在能定下来的、最根本、最需要的东西。他清楚地记得,现行宪法的起草自1980年9月开始至1982年12月4日颁布,历时两年又三个月,广采众议,集思广益,八易其稿,真是来之不易。许教授深有体会地说,现行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正确主张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全文公布草案,在全国展开了为期4个月的全民讨论。全国近80%的公民参加了讨论,收集了数千条意见和建议。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人数之众,影响之广,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是空前的。
1982年宪法在体例和结构上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在内容上有了新的发展。这部根本大法科学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很好地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逐步健全了国家机构,扩大了基层的直接民主,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由过去的乡级扩大到县级;取消了实际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肯定了对外开放的基本方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充分明确的规定。1982年宪法是共和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
三次修宪与时俱进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民先后进行了三次修宪,不失时机地吸收了从亿万人民群众的实践中产生的新成果、新经验。纵观这三次修宪,无一不是历史的必然与抉择,无一不体现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把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变成党的方针政策,再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写进宪法,这是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成功实践。
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私营经济发展加快,有的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河北省邯郸市农民冯连印办了一家商店,资金、经营权都是自己的,可挂着集体的牌子。后来发现他自用了15万元,是以贪污罪将其绳之以法,还是以私营业主合法收入予以保护,当地司法机关难以决断。怎样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如何更好地发挥其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方面的作用,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既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鼓励和发展私营经济并非权宜之计,就很有必要在国家大法中明确它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改革开放10年来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1992年春天,世纪伟人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市场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为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鲜经验,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给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变革。
20世纪末,站在新世纪的门槛,积50年社会主义建设的风雨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最强音!
代表们欣喜地看到,大家审议的“宪法修正案”中出现了“依法治国”这个新名词,并且将习惯使用的“法制”改为“法治”。委员、代表击节叫好,拥护之声响彻会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难抑内心的平静:将依法治国方略写进根本大法,使法治理想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宪法的这一修改,将使中国未来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排除个人的随意性干扰,全面踏上法治轨道。
告别人治,走向法治。这是人民之大福,国家之大幸!
著名法学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家福对三次修宪予以高度评价:“越改越好,越改越适合中国国情,越改越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反映人民的愿望。宪法的不断完善形成了中华民族复兴的一种伟大力量,一条必由之路!”
让宪法与百姓更“亲近”
“宪法之有效力,全恃民众的拥护。”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一语道出了宪法的精义。
曾多次参加宪法修改工作、时常怀揣一本宪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刘政,与宪法结下了不解之缘。他说,保证宪法的实施,首要的是要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过去对宪法有一种片面认识,认为宪法只是规范国家机关的。其实,宪法决不是远离群众的宣言,而是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
去年夏天,“齐玉苓案”在社会各界引起热切关注。1990年,山东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考上了济宁商业学校,却被村干部陈克政的女儿陈晓琪冒名顶替。9年后,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等告上了法庭。去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明确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
这是全国首例公民维护宪法权利并胜诉的案件。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者焦洪昌说,增强全社会宪法观念,重要的是要让宪法与老百姓“亲近”起来。这一案件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意义重大,是宪法和百姓“亲近”迈出的重要一步。当公民的民主权利通过宪法诉讼直接得到保护时,人们就会觉得宪法并不只是高高在上,而是“飞进寻常百姓家”,成为每位公民生活中须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现行宪法颁布20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公务员到庶民百姓,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自觉性越来越高。但越权、侵权等违宪事件时有发生。许崇德教授认为,有一种现象值得特别关注:不少人认为生活中似乎只有违法,没有违宪。他认为,应当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如宪法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以维护宪法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大法地位。
宪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共和国的制宪史,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见证,也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由小到大、由简至丰的缩影。沐浴宪法的光辉,人民共和国将向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明天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

  聆听民主政治前进的脚步
宁雯
20年前的今天,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宪法正式颁布实施了。作为我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20年来,她意义深远地影响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将在今后的岁月里持续发挥这一影响。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记录和见证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政治历史进程。我国现行宪法20年来的修改和完善过程,就是我们国家20年来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生动记录和再现。回首往昔,我们可以从中聆听到历史前进的脚步声: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等内容第一次写进宪法;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等提法被写入宪法修正案;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做出了包含6项内容的第三次修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序言,第二十八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从这些记录中我们不难发现,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在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宪法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求真务实的精神品质,展现了中华民族发奋图强不懈追求和与时俱进的时代风貌。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精神就是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是一种伟大的公民精神。这种精神凝聚起来,必将形成一种追求正义的巨大力量,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我们宣传宪法精神,就是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一步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念,增强公民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提高公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
时值全国法制宣传日、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的今天,我们全面、深入地宣传宪法精神,对于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依法管理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大已经为我们描绘出了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托于人们宪法观念的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依托于我们对宪法精神正确与坚定不移的贯彻。我们有目标,有信仰,有信心,有能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图为1999年3月15日,代表们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新华社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编者的话
今天是我国现行宪法诞生20周年纪念日。为纪念这一光辉日子,我们特别推出《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特刊》。在举国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日子里,我们捧出这束鲜花,颂扬我国20年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向宪法诞生纪念日献上一份贺礼!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实录
1988年《宪法修正案》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88年4月12日通过。
修改要点:1.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通过。修改要点:1.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2.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3.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4.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
修改要点:1.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首先要依宪治国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
本报记者毛磊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前夕,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
记者:请您谈谈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顾昂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一,从内容上说,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都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其他法律只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宪法是根本的活动准则。
记者:为什么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与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之间有何必然联系?
顾昂然: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法制的基础,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一九八二年宪法,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今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一九九九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这个要求,一九八二年宪法从立法、守法、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规定。
记者:立法工作如何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呢?
顾昂然:为了使宪法能够很好地贯彻实施,还必须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前提,是违法必究的依据和标准。
我国立法体制是多层次的,但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这是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呢?宪法规定: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第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经批准。这样就可以形成统一的,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请您谈谈如何遵守宪法和法律?
顾昂然:在“文化大革命”前我国法制不完备,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法制遭到破坏,有法不依。从这个意义来讲,有法必依更为重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公民的重要基本权利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个原则,一九五四年宪法有规定,后来的宪法删去了,一九八二年宪法恢复了。为了更好地体现这一原则,总结过去经验,一九八二年宪法专门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有法必依,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广大公民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宪法把“法制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通过了四个普法决定。通过法律宣传不仅可以使广大老百姓了解法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法交给人民,有利于人民用法律武器来监督国家机关更好地执行法律。
记者:如何理解“执法必严”是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
顾昂然:执法必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是有关行政管理的,与广大人民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法律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执法必严,要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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