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4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了保障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8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前坪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民何黄月投下自己神圣一票。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从身边事看修宪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使得——
立法走近百姓
本报记者吕网大
立法,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曾离得很远。但今天它离群众越来越近了。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写进宪法,百姓越来越真切地感到法制前进的步伐。
上海市民应福特通过一次上海优秀建筑保护条例的立法听证会,真正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看到上海的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关注着老百姓的利益。
应先生至今仍清楚记得那天的听证会,会场上热气腾腾,市民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这是一次公开、透明的听证会。不久,经过多次修改的条例正式颁布,应先生高兴地说,我们提的意见基本被采纳了,看来老百姓说话还是管用的呀。
今天,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上海普通市民参与立法的步伐也越来越大。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每年至少有一部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的意见。1998年11月,上海燃气管理条例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1年5月,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改稿)首次采用立法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民意,提交二审的法规作了30多处修改,吸纳了听证会上的大量意见;今年2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在媒体公布,征集市民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又立新规定,凡是与市民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都将公开征求市民的意见,凡是涉及面广、不同意见集中的立法,也都将公开征集市民参加听证会。
“人大常委会现在越来越重视对普通百姓合法权益的保护了。”不少多年从事立法工作的干部比较了上海市人大近年来审议法规时的变化,都由衷地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认为,人大的立法工作涉及各个方面,立法要保护弱者,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立法听证会这种形式,为人民群众和不同利益团体充分表达意见提供了公开的论坛,也为立法者提供了更多的决策参考。(本报上海电)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国旗法国徽法
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旗、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于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于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国籍法公民法律界定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法学博士臧立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因此,一个人是否具有我国的公民资格直接决定了它能否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而判断一个人是否是我国公民的依据就是其是否具有我国国籍。从这个意义上说,国籍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我国国籍法规定了取得、丧失和恢复我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规定,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因出生取得和因申请取得。
关于出生取得,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关于申请取得,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本人必须自愿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同时,我国国籍法还规定了申请加入的条件,即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或有其它正当理由。
根据规定,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就成为中国公民,就当然充分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除非其相关权利已经被依法剥夺。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譬如犯罪分子,因为其判断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第二,根据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之所以如此,是由于香港的特殊情况造成的。(附图片)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法官法保障司法公正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群先
法官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供了科学的司法人才保障机制。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提供了根本依据。根据宪法相关规定的精神,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确立了“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立法宗旨,预示着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建设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法官法是宪法有关原则的具体化,确立了我国法官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条件、任免、回避、奖惩等几个方面,确立了“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等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表明法官并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法官队伍应当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道德高尚的职业化群体。法官法的颁布对加强法官管理,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一方面严格法官队伍、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另一方面广泛吸纳高学历法学人才,采取鼓励干警在职培训、与高校联合办学习班、聘请法学专家讲课等方式加大在职培训力度,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例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56人,占全院干警的22%,2002年达到269人,占66%,这也成为各地法院的发展趋势。从全国范围看,一大批具有较高事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不断涌现。法官素质的提高与审判方式改革实现了良性互动,提高了审判效率,为保障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尝试中,1999年青岛法院推出以“遴选优秀法官、强化审判组织、院长庭长亲自办案”为核心内容的审判长选任制,向着追求公正与效率,创建科学、高效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水平的法官走上审判长岗位,合理配置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
加强法官素质是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作为法律的操作者,其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者的意图是否能得到实现,是否能被民众接受,所以法官法能否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法官素质能否得到大幅提高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能否得到保障。我们要以宪法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把贯彻法官法与正在进行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结合起来,严格法官就任条件,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意识,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改革法官在职培训和奖惩制度,完善法官职业监督等,实现法官的责、权、利相一致,努力建立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从源头上保障司法公正。(附图片)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摘自党的十六大报告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在宪法的框架和范畴内,还有许多与宪法相关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等。这些宪法相关法律,为国家的相关领域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这里,我们就这些相关法律,请专家座谈,用图文表述,将其中的精神展示给读者。
——编者
  代表法规范代表工作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大研究室副主任杨占国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责任、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法律地位,保障代表切实享有法定的选举提名权、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权、询问权、批评和建议权等各项权利,创造让代表畅所欲言的民主气氛。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工作实践,充分证明代表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促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全社会民主法制思想的提高。代表法实施以来,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人翁地位明显提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参政能力大大增强。人大代表在各自的岗位上,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发挥了管理国家事务的主体作用、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模范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地方各级人大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活动,更加激励了各级人大代表努力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代表法的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努力:健全了代表工作机构,完善了代表工作机制,制定了代表工作办法、联系选民办法、述职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开展代表培训,组织代表视察、调查、检查和代表评议,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有利条件,有力地推进了人大代表工作的开展。(附图片)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庄严地写进了宪法。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图为藏族文艺表演队在进行文艺表演。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图为1997年7月1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暨特区政府宣誓就职仪式。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检察官法定位检察职能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张智辉
1982年宪法在总结新中国法律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29条)。这一规定,在继承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坚持宪法定位,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
在宪法中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规定,检察官法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在这样一个大国里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然而,中国又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经过多年普法教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面对这种现实,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法制,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关来督促人们特别是执行法律的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把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是植根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
检察官法依据宪法规定,明确了检察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考核以及奖励、惩戒等内容。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20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检察官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认真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现象,坚决同各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些成就的取得,进一步证明了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的正确性。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监督对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更加凸现出来。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来加强检察机关的建设,按照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完善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的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中的作用。(附图片)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从身边事看修宪

  改革开放的内容,三次修宪写入宪法,为深圳的发展提供了——
改革的动力
本报记者胡谋
最近,广东深圳市理论界探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以及深圳的成就,热门话题之一就是:三次修宪对深圳的改革实践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作用。“每到关键的‘试验’阶段,深圳的改革实践都得到了宪法——国家大法修正的巨大支持。由此,深圳就出现一个快速、健康的发展期。”深圳市委党校法学教授朱兴有的话,反映了深圳理论界的共同心声。
深圳市统计局提供了以下几组数据:
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的当年,就使深圳工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分别增长了31.6%、40.8%和40.9%。三次修宪中“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概念的逐步明确,让深圳的“三资”工业企业数量分别达到383、1059、1506家,10年翻了两番多;这些“三资”企业创造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市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年增大,三次修宪的当年分别达到63.3%、63.1%和81.2%。
这几组数据,从一个侧面直观地反映了修宪给深圳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推动力。
改革开放2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13年,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深圳快速发展。“深圳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方面,尤其在经济制度创新方面,以及相应的法制创新方面,深圳都为我国改革开放全面展开进行着大胆而艰难的“试验”。而相应的宪法修改,使深圳的改革开放之路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的肯定和支持,进一步促进了深圳的发展变革。截至2001年,深圳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2.2%。深圳创造了一个由贫穷的边陲小镇发展成为现代化城市的奇迹。(本报深圳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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