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新“武器”徐鹏飞作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依法治军强军威
  依法治军,是新时期军队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军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军经验,如注重思想教育、严格行政管理等等,应当继承和发扬。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要求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依法治军,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国家军事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关系及其处理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规定下来,调整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军队与地方、军队与民众的关系,这是新形势下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军也有利于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军队革命化的核心是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实行依法治军,通过法律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固定下来,使这一原则具有更好的连续性、更强的稳定性和更高的权威性,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军队的贯彻落实。军队现代化建设不仅包括武器装备的现代化,而且还包括军队编成、军事决策、军事指挥、部队管理和军人军政素质的现代化等。要实现军队现代化,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决策机构和决策职能;运用法律手段实施统一的指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军队组织编制的严肃性;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部队教育训练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军人的军政素质,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正规化建设要求每一个军人必须遵守条令条例,以适应统一指挥,协调作战的需要。因此,为军队正规化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就能规范、引导正规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颁布实施,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国防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加强质量建军、科技强军,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以及军人合法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国家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和保护,为军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法雨”润心田
——武警某部深入开展涉法问题教育纪实
梁统义尹长兵史照栋
  今年初,武警驻河北某部官兵共反映了56起个人及家庭涉法问题。逐件分析的结果令人深思:其中有11起官兵们错把一般性纠纷当成涉法问题去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不受理,便认为对方托了门子,;有两起是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还误了解决的时机,有些官兵便对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产生误解和抱怨。
  如何帮助官兵消除困惑?武警部队政治部在该部队进行了“着眼增强官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深入扎实地抓好正确对待涉法问题的教育”试点。
  教育开展之初,他们发动官兵把心窝子话讲出来,把最关心的话题提出来,把最头疼的问题摆出来。
  调查之后,他们深感尽管一些官兵们在涉法问题上存有不少模糊认识和偏激情绪,但归结一点就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他们引导官兵看主流、看发展。
  于是,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关论述,成了官兵学习的重点;法院专家作的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形势的报告,成了官兵关注的焦点……
  登高望远,视野大开。教育,如丝丝春雨,滋润着官兵的心田。摆摆身边的事,谈谈身边的理,官兵们觉得越摆心里越亮堂,越讲心里越充满阳光。
  小贺的父亲在村里自办了个食品加工厂,一连3年生意红火。不料,一些“村霸”红了眼,开始百般刁难。因父亲想“讨一个说法”,竟被这伙人打成重残,食品加工厂也由此被迫关闭。时隔半年之后,父亲又来信告诉他,官司赢了,工厂又开张红火起来。
  “你家的官司是怎么赢的?赢的原因是什么?”以前每当有人问起这些,小贺总是不假思索地说,那是我爹有本事、有关系、有靠山。
  在教育中,小贺给家里打电话、找答案。家人告诉他,靠的是党和政府给咱老百姓作主,靠的是司法机关给咱伸张正义。
  小贺走上连队的讲台,把了解到的情况和自己的感受讲给战友们听。
  一件件令人叹服的事实,一句句令人折服的道理,使官兵们认识到,解决涉法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严格的程序,我们不能因自己的涉法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就怀疑司法的公正。226名以前对法律的公正持否定或半信半疑态度的战士都改变了看法。
  官兵的涉法问题无论大小,对官兵个人来讲都是大事。他们尽心尽力地帮助官兵排忧解难,让官兵从涉法问题的解决中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依法维权的信心。
  教育期间,团、营、连三级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等形式核准事实,分析实情,最后确定了17件重点帮助解决的涉法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规定时限,明确责任。目前,已有5起得到了妥善解决,其余也同地方有关部门取得了联系。
  去年11月份,部队服务中心主任王加法的小孩被当地一辆轿车撞伤,住院治疗先后花去15000余元,但车主倚仗有“关系”,拒绝承担医药费。政治处先后向当地县政府及交警队等5个职能部门发了公函,并专门派干部前去协商解决。在多方面努力下,交警队敦促肇事司机赔偿了全部医疗费。
  同时,他们健全了三级法律服务网络。针对有的战士不愿暴露家事的问题,开设了法律咨询热线电话,随时解答官兵提出的问题。建立了涉法问题档案,详细记录每一起涉法问题的时间、起因、类别、解决程度和个人思想情况,件件清,事事明。
  官兵们说:这样的教育前有“因”后有“果”,有的放矢,不花哨,我们从涉法问题的解决中增强了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依法维权的信心。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钢铁长城”有基石——“九五”期间我国军事法制建设成就斐然
张建田
  1999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会议上首次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军的丰富内涵。这一讲话在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部队中引起强烈反响,也为“九五”期间军队法制建设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回顾“九五”,军事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
  军事立法步伐加快。1996年6月中央军委下发的《“九五”期间立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律、法规体系,把我军正规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是“九五”期间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据统计,从1996年至2000年5年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或修改的军事法律共有6部,占现行施行的军事法律的一半;由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事法规有70余件,占现行有效的法规数量的60%以上。这是我国、我军历史上发布军事法规最多、立法质量最好的时期。与此同时,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还依据国家法律和中央军委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等,制定了1000多件军事规章。这些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互衔接配套,使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项工作逐步做到有法可依,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律体系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军事执法日趋严格。5年来,军队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仅《人民防空法》施行以来,全国共查处损毁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种违法案件900余起,追缴补偿费、赔偿费1.6亿元。新《刑法》实施以来,全军各警备司令部按照国家法律和《警备条令》的规定,共查获假冒军人犯罪团伙近百个,假冒军人4800余名,假冒军车近万台,有力地维护了军队的形象。总后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军队法规,开展了“军车监理万里行”活动,在地方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先后对8.2万辆悬挂军车号牌的车辆进行检查,收回一批被盗、作废、假冒的军车号牌,震慑了各种损害军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军事司法改革踏上新路。“九五”期间,全军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部队安全稳定的各类犯罪分子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围绕部队建设大局开展预防犯罪、维护军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军事法院和部队的协助下,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的1430个县(市)建立起维权机制,并广泛开展了依法维护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军纠纷案件4961件,已结案4182件,诉讼外调解纠纷和解答咨询15733件,有力地促进了部队和社会的稳定。全军各军事检察院在认真履行侦查、批捕、起诉职能的同时,不断研究和推出军事检察改革工作的具体措施,深化“检务公开”,完善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开展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工作,推行军事检察官等级制度等,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三五”普法结出丰硕成果。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部署和要求,1996年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围绕国家和军队的中心任务,结合部队建设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在增强官兵遵纪守法意识,保证部队安全稳定和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三五”期间,军委、总部机关先后印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规章汇编》等教材和参考材料数百万册,全军军以上单位共拍摄普法电教片200多部。全军及武警部队参加法律咨询的官兵有4万多人,依法处理涉法问题7000多起。此外,全军还有12万多名官兵参加了军地各类院校的法律专业学习,已有4.2万人取得了大专或本科结业证书。
  法律服务工作独具特色。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明确了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后,为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仅1996年至1999年武警部队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就处理涉法事务案件3140件,为领导和官兵提供法律咨询5680件,上法制课860次,听课官兵175419人次。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较快,军队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军有272个法律顾问处,专职和兼职律师1688人。全军先后有8492名军官、文职干部参加考试,有1000多名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其中包括5名将军。今年5月,总部决定在陆军集团军的军、师、旅政治机关正式编制军队律师,这对于建立和完善军队法律服务组织体制,提高基层部队法律服务的质量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附图片)
  立法者风采——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的解放军代表冯凯旋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履行新的审判职能
——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曲大成
本报记者徐运平
  “八一”前夕,在京城绿树环抱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记者就如何进一步做好军事审判工作,推进军队法制建设采访了院长曲大成。
  “在建军74周年前夕,人民解放军军事审判机关又被赋予新的审判职能。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解放军军事法院履行军内民事审判职能,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这是我国军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当前军事法院建设的一件大事。”说起军事法院担负的新使命,言语间曲院长不由显出职业军人的坚定信念和强烈的责任感。
  曲院长说,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军队内部的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申请军人失踪或死亡等民事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法律意识的增强,官兵开始更多地需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些民事纠纷仅仅通过一般的思想工作和行政调解等办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也不利于保持部队的安全稳定。中央军委和总政领导对此十分关心,军队人大代表在近几年的全国人代会上也提出了议案,希望军事法院能把这部分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担负起来。今年6月,解放军法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非常关心和支持并指定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
  谈到军事法院审判职能的发展变化,曲院长表示,军事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改变了军事法院过去单一审理刑事案件的状况,进一步完善了军事审判职能。将审判职能与我军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和严格的行政管理结合起来,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有效调节军内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这是军队法制建设的一项新内容,是军事法院的新课题和新任务。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组成部分,军事法院是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在军内行使审判权。回顾军事法院的历史与发展,曲院长说,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不断推进和落实,作为军事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军事审判工作得到了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全军军事法院分为三级设置,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单位军事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级军事法院致力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目前,全军军事法院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占98.8%,本科占57%,硕士占3.7%。全军军事法院围绕部队建设以及安全稳定,依法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积极为部队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参与部队的普法教育,结合办案开展法制教育,为发案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以堵塞漏洞,预防犯罪;协助地方建立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军人涉法问题。
  展望新时期的军事审判工作,曲院长满怀信心地说,作为国家在军队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动摇的原则和政治方向。我们将坚决按照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军”的战略方针,在中央军委、总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军事审判职能,为加强军队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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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军事立法大事记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防军事法律及有关决定一览表
  (一九八一年—二○○一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1年6月10日公布,1997年3月14日并入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范军人渎职犯罪及其刑事处罚。
  2.《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公布,1996年10月29日修订公布)。规范军队选举制度及其选举事宜。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公布,1998年12月29日修订公布)。规范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民兵制度等事宜。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7月1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规范军官军衔等级设置、晋级、降级等及其管理。
  5.《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7月1日公布)。规范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章的规定。
  6.《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1988年7月1日公布)。规范对特定时期军官军衔的确认。
  7.《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1988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2000年12月28日修订公布)。规范军官的基本条件、培训、考核、交流、任免、待遇、退役安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公布)。规范军事设施的划定和保护。
  9.《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公布,1996年3月17日并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范确认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等权限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5月10日公布)。规范预备役军官来源、选拔、登记、征召等及其管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重点、防空组织等。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公布)。保障驻香港部队依法履行防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公布)。规范国防和武装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国防职责、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制度。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6月28日公布)。保障驻澳门部队依法履行防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公布)。规范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学校、社会国防教育开展与保障。(中央军委法制局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人民子弟兵雄姿佚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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