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7日人民日报 第8版

第8版(文件·体育)
专栏: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四章经营
  第二十六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八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销售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代办义务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收取代办费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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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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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世界羽毛球锦标赛爆冷
吉新鹏不敌香港选手
  本报塞维利亚6月6日电记者缪鲁报道:在男单第二轮比赛中,中国选手吉新鹏出人意料地以1∶2负于中国香港的林光毅,成为本届世锦赛上第一位被淘汰的悉尼奥运会冠军。
  24岁的吉新鹏自去年夺得奥运会冠军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鲜有佳绩,在本届世锦赛上仅被排为第十一号种子。不过,在此次大赛前的青岛集训期间,他刻苦训练大见成效,因屡屡战胜其他队友而入选世锦赛阵容。但心气回升的吉新鹏在大赛开始后,表现一直不佳,苏迪曼杯赛上只出赛一次,昨天的第一轮就明显不在状态。在今天的比赛中,他因打不出速度,从始至终处于下风。在第一局以15∶12取胜后,就一步步走向最后的败局。虽有汤仙虎教练面授机宜,也无力改变局面。
  战胜他的中国香港选手林光毅,是印尼的华侨,曾在印尼地方队打过球,4年前加盟中国香港队。赛后,这位25岁的中国香港第一男单也认为,他之所以获胜,是对方速度不及自己,跟着自己打拉吊造成的。
  在昨晚混双的第二轮比赛中,中国选手邓传海/魏轶力以1∶2负于韩国选手。随着比赛的进程,本届世锦赛已开始逐渐进入强强对话阶段,在今天的其他比赛中,中国队将遭遇越来越强劲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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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象棋挑战赛在京决战
  本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李中文报道:由中国棋院与英国智力运动网络公司联合主办的首届BGN世界象棋挑战赛决战阶段比赛的开幕仪式今日在京举行。
  国内32位顶尖象棋高手经过紧张激烈的淘汰赛和半决赛,最终产生了许银川、陶汉明两位决赛选手。他们即将投入更加扣人心弦的八局决赛,预计大奖得主将于7月底产生。
  本次比赛的大奖到底花落谁家成为最大的悬念。许银川在今天的仪式上表示,陶汉明近两年来在大赛上屡有上佳表现,与自己交手互有胜负,因此要在决赛中争取打好每一局比赛。陶汉明则表示,许银川是一名棋艺高超的年轻棋手,自己以前与许银川交手虽胜少负多,但也不是没有战胜许银川的机会。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内象棋运动的普及和发展,鼓励广大棋迷的支持,中国棋院还发起主办了对本次决赛结果的有奖竞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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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李永波点评中国选手表现
得失皆正常气势待提高
  本报塞维利亚6月6日电记者缪鲁报道:尽管第十二届世界羽毛球锦标赛刚刚进入第二天,中国队面临的挑战已非常严峻。截至当地时间今天14时,中国队除男单吉新鹏落马外,4对混双也已损失半数。在今天晚些时候,中国的两对男双将狭路相逢,必有一失。
  李永波认为,中国队以26员战将的强大阵容参赛,在比赛的第二天有如此结果,当属正常。他同时认为,一些中国选手之失利,也非意外。如混双的陈其遒/陈琳不敌印尼的邦邦/许一敏,实际上是他们一直没有赢过对手的自然延续。“实力上尚逊一筹,原本就只是希望他们能冲一把。”而吉新鹏自悉尼奥运会摘金之后,一直状态不佳,在今天的比赛中,他求胜心不强,又有些轻敌,加之速度慢,失败当然是难免的。
  但李永波也认为,到目前为止,队员们的表现不是很理想。“像张军/高崚这对奥运混双冠军,在刚才与新西兰选手对阵时,一开始居然以7∶13落后,就很不应该。他们理应借世锦赛的机会,趁热打铁,巩固自己世界第一混双的地位。”由此,李永波说,这两天来,我们一直给队员做工作,要求全队上下“忘掉苏迪曼杯赛的成绩,留下打苏迪曼杯赛时的那种精神和气势。看来这个工作还得接着做,这个思想还要不断重申。只有这样,我们的队员才能携手并进,在下阶段比赛中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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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羽毛球运动发展应以人为本
  本报记者缪鲁
  像是门口挂了“闲人免进”的招牌,空空荡荡的观众席上,坐的全是赛内人士。前两轮隔网相对者大多实力相差悬殊,比赛往往呈一边倒之势,罕见波澜。这场面难免让人感叹,让人担忧:羽毛球运动还有发展前途吗?
  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就在这不景气的场面之下,羽毛球并不比其他体育运动项目的活力少。昨天,执教奥地利队的中国教练阎玉江在赛场外正与人热烈交谈,见记者过来,便介绍说,他们都是各参赛队的教练,大家正在讨论能否用缩小场地的办法,来延长羽毛球运动员的运动寿命。“一般说,要培养出一名成熟的羽毛球选手起码要花10年工夫,可是,往往打上5年就过了高峰期了,羽毛球运动之所以在欧洲普及不开,就是因为它‘不合算’。如果缩小场地,那么对体力的要求也会相应降低,运动员不是可以多打几年吗?”
  虽说世上之事有利便有弊,场地小了,可能使球速更快,选手体力的消耗也许更大。阎玉江的想法未必行得通,可他们讨论的前提却是坚信羽毛球运动的发展大有可为。
  更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早已被提上日程的7分制改革,还是阎玉江他们缩小场地的新想法,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运动员是体育比赛的主体,而对这个主体的关注,羽毛球运动甚至比足球还重,其人才流动可以说比足球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次新加坡队就因队员全是外援,而被戏称为“联合国军”。男单比赛中把不在状态的吉新鹏挤出16强的中国香港选手林光毅,就是印尼华侨。中国、印尼的球员和教练如今已遍及天下,借助这个渠道来分享羽毛球强国的成果,平衡羽毛球格局的失重,实际上起到了增加吸引力,扩大影响的效果。这也是为什么格局和乒乓球一样,而羽毛球的强国和弱邦之间却能相安无事的原因所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亚洲人的独领风骚,促使羽毛球运动生生不息、魅力常在,就如同美国NBA傲视天下,又引导着世界篮球运动的发展一样。(本报塞维利亚6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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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奥签名万里行抵达北京
  本报北京6月6日讯大红鹰“全民健身万里行,支持申奥大签名”活动已经到达最后一站北京。本次活动历时3个月,行程15000多公里。
  万里行活动的宣传车队于3月6日离开浙江宁波,途经21个省、市、自治区,寓意21世纪。沿途向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群众征集的自愿签名、留言,全部寄语在红、黄、黑、绿、蓝5种象征奥运五环颜色的巨幅特制丝绸上,每幅长达2008米,寓意2008年北京申奥成功。目前已征集到的全国各族群众签名达数百万人。
  这次活动是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举办的奥运宣传系列活动之一,由《人民日报》海外版、宁波大红鹰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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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亿万农民支持申奥长跑在京举行
  本报北京6月6日讯全国亿万农民支持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长跑活动今天上午在京郊顺义区举行。来自31个省区市的农民代表和全国亿万农民健身活动先进乡镇的代表参加了这次长跑。
  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宣读了长跑活动组委会给北京奥申委的支持信,信中说:“九亿农民热切盼望2008年在北京燃起奥林匹克的圣火。”随后,1500人组成十几个方阵,从光明文化广场出发,跑向顺义城区主要街道。
  按照北京奥申委的设计,如果申办成功,2008年奥运会马术、赛艇和皮划艇3个项目的赛场将设于顺义,使这里成为北京市唯一拥有奥运会场馆的远郊区县。
  今天的长跑活动得到了燕京啤酒集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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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间加强申奥声援活动
  本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吴志华报道:今天下午,红牛集团公司、中央电视台国际体育网站和北京汽车摩托车协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他们将组织大型声援活动,为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摇旗助威。据悉,在7月13日决定奥运会主办城市的关键时刻,红牛集团将会同其他国内企业,组织民间声援团赴莫斯科,展开别开生面的助威活动。声援团将由体育界、文艺界、商界等社会各界代表以及50名申奥志愿者参加。体育界老前辈荣高棠先生将出任名誉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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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篮协同企业合作开发系列产品
  本报讯6月6日,中国篮协北京中篮体育开发中心和厦门雷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制造、推广以CBA命名的系列运动服和运动鞋。
  篮球职业化联赛推行六年来,CBA的影响日渐提高,广阔的篮球市场也被人们看好。中国篮协同雷速的此次签约,正是在体育产业化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雷速体育用品公司有着丰富的生产和销售经验,经中国篮协授权,该公司将独家开发与CBA有关的系列产品。双方计划近期推出CBA运动鞋及运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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