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6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体罚学生是违法
  马世波
  近几年来,发生在清静校园里的“暴力事件”时有所闻,老师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常常见诸报端……人们在震惊之余不禁要问:我们的老师究竟怎么了?
  从传统意义而言,老师的职责是传道、授业、解惑,把学生培养成于国家、于社会的有用人才。在人们的心目中,老师是温文尔雅又不失严肃的知识分子。不幸的是,虽然称职的老师是绝大多数,但就这几个另类之老师,便严重损害了整个教师队伍的形象!
  对体罚事件,公众舆论多众口一词地定位在“师德”上予以谴责。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早已超出了道德规范的范畴,而是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恨铁不成钢”的良好初衷,还是“惩一儆百”的善意考虑,无论有多少自我辩护的理由,尊敬的老师们,这样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了。
  笔者以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应属当务之急,尤其是师资培训要走出重才轻德、轻法的误区。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培训师资模式,仍以培养专科人才为目标,只要专业课过硬,其它科目可以不问。这样的结果就是,在造就了一名优秀专科老师的同时(除法律专业外),也为社会输送了一位“法盲”。因此,师范院校应当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当作一门必修课目,大力加强对未来教师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一名品学兼优的中学生,因遭受老师的当众责骂导致精神受到刺激,不得不辍学在家……人们在为这名学生的不幸惋惜之余,禁不住大声疾呼——
  老师您不能这样
曾庆朝韩中才冯黎
  17岁的男孩小东,是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某中学学生。他品学兼优,担任班长和团支书,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喜爱。然而,谁也没有料到,这名优秀学生,却因老师的不当教育而导致精神不振,不得不告别校园,至今辍学在家。
  日前,法律为小东讨回了公道。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1999年10月25日早晨,小东上完早自习后,和往常一样到食堂就餐。当时,就餐队伍排得很长。他在队列里站了一会儿,因肚子饿得咕咕直叫,便离队到校外买了袋方便面充饥。按照该校内部规定,学生必须在校内食堂就餐,为此,还专门安排老师值班维持秩序。当小东手拿着还未来得及吃的方便面进校后,被值班的张老师发现。双方言语失和,张老师一气之下将他手中的方便面踢落在地!小东怎么也想不到,平日里可亲可敬的张老师竟会这样对待自己,不由得面红耳赤,尴尬万分,自尊心受到了深深的伤害。
  接着,张老师又让小东到办公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让小东写出书面检查交到学校。倔强的小东没按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张老师便再次对小东进行批评教育。此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张老师一脚踢伤了小东的腿。
  此件事情发生以后,小东仿佛变了一个人!以前自信的他变得少言寡语,常常一个人独自夜晚离校回家。当年11月10日,小东参加完区里组织的体育考试后离开了学校,至今没有再踏进校门。
  一个月后,校方得知小东腿部受伤后,就指派张老师陪同治疗。到2000年3月7日,已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计1014元。后因张老师学校工作较忙,就由小东父亲陪同治疗,小东父母为此支付医疗费779元。
  2000年6月15日,小东因精神分裂症住进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9天,花医疗费507.30元,交通费256元。校方获悉后,先后两次支付小东父母1600元。2000年12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精神病医疗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认为:小东性格内向,学习用功,成绩好,担任班长及团支书,在同学中有一定影响,受到教师当众责罚后,难以接受,遂出现不言不语,反应迟钝。以后,逐渐睡眠不好,经常想被罚之事,学习成绩下降,以致不能坚持学习,对亲属也开始冷淡,其诱因是被老师责罚事件,但排除“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前不久,小东父母将学校及张老师一纸诉状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计53000余元。其他费用另行起诉。
  在诉讼中,学校辩称:一、张老师是当天值班老师,负责同学们起居和卫生安全。他为了保证同学吃到安全食品,才踢掉原告的方便面。二、学校及张老师对原告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足以造成原告精神障碍。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医疗费我校已付清,其他费用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作为第二被告的张老师辩称:小东同学违犯校规,私自到校外购方便面,我上前制止,他出言顶撞,我才一气之下将方便面踢掉,并将其叫到校办公室批评教育,并未对其拳打脚踢,也未当着同学的面恐吓他。事后,该同学也未离校出走,一直在校学习并参加了11月份的体育考试。我的管教行为虽有过激,但根本不会引起原告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场所,学生在校学习,食宿应按学校的纪律规定来办。但在学生违犯了学校的校规后,作为一名老师应以批评教育为本,即使学生态度不好,也应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该用过激的行为、语言伤害学生。本案中,小东同学受到老师责罚后,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学校对由此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张老师是在履行职务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东身心受到伤害,因此该老师不应对小东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由张老师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1年4月30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应赔偿原告医疗费1287.1元,交通费25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护理费110.7元,以上四项合计1744.3元,原告父亲在被告处借款1600元,相抵后,被告再支付给原告144.3元;原告因受到责罚后精神受到刺激,被迫辍学在家,对于平时学习成绩好又是班干部的原告及其家人来讲,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和折磨,对原告今后的健康成长和人生道路的选择带来了一些障碍,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原告对此项请求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小东仍在治疗疾病,待相关费用发生后,如有纠纷,可另行起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对此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合同欺诈手法多
  张崇明
  近年来,市场经济中的合同诈骗活动逐渐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以合法的形式——合同,为欺诈手段,诱使他人上当受骗,骗人有商量!从近一段时期各地工商部门查处的合同欺诈案件来看,合同欺诈手段主要有以下20种表现:
(1)瞒天过海,伪造证件。骗子伪造单位、伪造营业执照、伪造各种许可证、伪造海关和商检证明、伪造银行票据等等,利用伪造的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2)无中生有,设饵钓鱼。这类诈骗手法往往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
  (3)利用联营,骗取投资。这类诈骗手法是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
  (4)欲擒故纵,先予后取。这类诈骗手法是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的顾虑,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5)恶意串通,合演双簧。这类诈骗手法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6)假痴不癫,顺手牵羊。这类诈骗手法是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顺手取之。
  (7)偷梁换柱,从中牟利。这类诈骗手法是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款,从中牟取暴利。
  (8)金蝉脱壳,人去楼空。诈骗者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机藏匿或外逃。受骗者追款无门,苦不堪言。
  (9)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这类诈骗手法是自己没货,而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诈骗对方的货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拉大旗作虎皮。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体。以大牌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
  (11)以假乱真,假戏真唱。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签订假标的合同。一方假戏真唱,借机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对方货款;而被骗方只得自认倒霉。
  (12)招摇过市,以势欺人。诈骗者用董事长、总经理等显赫身份,以豪华仪表、豪华办公场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13)混水摸鱼,乱中取之。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借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等之机,利用会议期间人员复杂、时间仓促、不易审查的特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14)抛砖引玉,沆瀣一气。这类诈骗手段往往是诈骗者以贿赂或女色打通关节,买通有关人员和领导,里应外合,狼狈为奸,坑害国家,损公肥私。
  (15)掩人耳目,盗名欺世。这类诈骗手段往往是盗用他人公章、合同纸、有关证明凭证,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16)明火执仗,强取豪夺。这类诈骗手段主要是诈骗者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对方送货,一旦货到需方,则以暴力相威胁,明火执仗,抢劫财物,手段极其恶劣。
  (17)非法转让,坐收渔利。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点是一方利用种种手段,将工程承揽到手,然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18)设置陷阱,守株待兔。骗子往往是以高利润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设置陷阱,造成对方违约,骗取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
  (19)上楼抽梯,环环相连。骗子往往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五包”合同,连续骗取对方转让费、中介费、培训费、设备费等。
  (20)引狼入室,祸及自己。这类诈骗往往是发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业考察不慎,盲目签订合同,外方诈骗者则采用种种手段,设置骗局,诱惑中方企业上钩,诈骗钱财。
  合同欺诈手法多!人们需提高警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东洲警方实行首警负责制
本报讯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从去年9月实行首警负责制,受到群众好评。首警负责制即:打破民警管辖界限和责任分工,在接待报案、群众求助等工作中,谁第一个接警,谁就是第一责任人,对所应处理的警务工作要一办到底。有违反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民警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首警负责制的实施,使当地治安秩序大大好转。4月份,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比上月下降了48.9%。治安案件比上月下降了57.2%。(赵富华于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庭审纪实

  “圆桌审判”
  施小镭季鸿光
  5月8日,当5名被指控犯有抢劫罪的少年被押进江苏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时,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不是惯常的那种高高在上的审判台,而是“圆桌审判”台:审判人员与被告人、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同一圆桌。他们那颗揪着的心,终于有所放松了。
  通州法院副院长徐新民告诉笔者,“圆桌审判”是该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而进行的有益尝试。这样,庭审气氛既得到了缓和,但仍不失法庭的威严。
  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尚小、生理、心理尚不成熟,他们往往十分恐惧和害怕经历庄严的审判场面。据以往的实践,许多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极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是由于紧张,对犯罪事实不敢供述或陈述不清;二是由于胆怯,别人问什么就承认什么,造成当庭供认不实。
  在这次的“圆桌审判”中,有一名17岁的少年。庭审中,他告诉法官:“几个月来,我一想到自己即将戴着手铐被押上法庭,接受法官严厉的审判,就担惊受怕。每天晚上都是辗转难眠。”这个少年在刚进入审判庭时双腿颤抖,后来逐步消除了紧张心理,放下了思想包袱。鉴于他犯罪以后投案自首,而且是从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庭审结束时,这个少年的父母紧紧握住法官的手表示感谢。
  在“圆桌审判”中,通州法院还为5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设了“专席”,让家长们对各自子女从家庭的角度进行感化教育。休庭时,审判长宣布让被告人与其家长自由交谈。另一个少年一家三口顿时抱头痛哭,泣不成声。原来,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为其剖析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时,这个少年告诉父母:“平时你们对我管教过严,放学晚一步回家都要盘问,严得让我受不了!我是在逆反心理驱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在特殊的情况下坦诚的沟通,让父母和孩子的心真正地得到了相互理解。
  出庭公诉的检察员施洪湘对这一审判方式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认为这既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又符合法律程序。他说:“‘圆桌审判’效果好。”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警惕“少儿不宜”文化
  高学金
  目前诸如“少儿不宜”、“未成年人不宜”的影视录像宣传广告,不时出现在街头巷尾。但事实上,一些不良文化现象的存在,已给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埋下了隐患。
  少年儿童天真无邪,好奇心、进取心、好胜心、模仿力均较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较低。如果受到不良文化的侵蚀,尤其受到影视录像片中的不文明、不健康内容的影响,他们往往会效仿原来的“镜头”、寻求现在的“刺激”。其结果,便是误入歧途,有的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一些青少年因模仿影视录像中的镜头而引发的案例不在少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绑架人质、写恐吓信勒索钱财;谈情说爱、偷食“禁果”;偷盗扒窃等等。
  记得报纸上曾有这样一起案例。14岁的少年小刚正处于青春期,对性朦胧好奇。此时,街上录像厅里“少儿不宜”、“未成年人不宜”的影视录像宣传广告,反而倒像是在向他发出“邀请”!于是,他下定决心一看为快。没想到,他一看便上了瘾,沉迷其间不可自拔。后来,他便向现实生活中的小妹妹下了手。那个小妹妹还不到10岁……真正令人痛心。
  要让广大青少年抵御不良文化的侵蚀,家长和学校的老师首先应当负起责任来!提倡科学,崇尚文明,引导和教育少年儿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多看有益的、健康向上的影视、广播节目,丰富少年儿童的文化知识,陶冶少年儿童的思想情操。
  当然,清除不良文化的影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文化宣传队伍的管理教育,严格把好影视录像的审查发行关,坚决取缔腐朽的、不健康的影视录像、书报杂志,从源头上搞好治理,有效地扼制不良文化的产生与蔓延。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重庆市检察机关对3名投案自首人员不予起诉
  本报讯今年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了清查追捕在逃人员专项斗争,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展开强大的舆论攻势和法律的震慑。截至目前,已有9名犯罪嫌疑人在亲属或单位领导的陪同下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并退还了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其中有3名被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彭德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出版
  本报讯旨在反映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现状的《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日前出版。该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写,共计38万字。(晓刘)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成铁警方对辖区展开集中整治
  本报讯日前成都铁路公安处对辖区开展了集中整治统一行动,出动警力2800余人次,对207列客货列车、94处旅馆招待所、36处娱乐场所、6处建筑工地等进行了拉网式清查,抓获可疑人员20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8起,查获管制刀具32把。(李茜罗俊)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情系下一代
右下图:武警河北某部坚持对驻地青少年开展国防教育。5年来,先后为驻地15所中小学军训学生3万余人,举办国防教育专题讲座40余次,增加了广大青少年的国防意识。图为他们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刘殿石摄
左上图:湖南省嘉禾县国家税务局注重宣传税法从娃娃抓起,寓教于乐,把税法知识送到学校、幼儿园。图为县幼儿园的小朋友正在聆听税务干部讲税法故事。黄春涛唐笑萍摄影报道左下图:六一儿童节,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阜新治安大队、新邱车站派出所的民警们为阜新喇嘛营子村科技希望小学的3名贫困学生送去新书包等物品。
  太新家栋李良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童言无忌孙新义绘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关注农村犯罪
  王尹宗杜明贵
  当前,农村治安不容忽视,犯罪呈上升趋势,买卖枪支、抢劫、强奸、盗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案件不断发生。不但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而且规模也越来越大。在犯罪分子中,文盲多、村霸多。
  为什么农村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身为法官,笔者粗略分析有以下原因:1.个别村委会管理职能弱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2.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3.有的农村干部政治法律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使用违法犯罪行为;4.经济基础条件及交通状况落后,也给社会治安增加了工作难度。
  如何遏制农村犯罪上升趋势呢?笔者在此提出五点建议:
其一,强化基层政权,建立健全农村整体防范机制,特别是落实社会治安目标责任制;
其二,强化法律宣传和健康文化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科学素质;
其三,强化“严打”整治斗争,牢牢控制农村社会治安局势;
其四,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政治法律素质,使其依法依规办事,化解干群矛盾;
其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村稳定,增强农村治安防范能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城市畅通的守护者”
  袁小平杨庆宪缪孝恩
  城市道路交通不畅,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而在被誉为“卫星城”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人们却享受到了道路畅通。为了让城市走向畅通,交警大队直属中队队长杨天昌带领他的战友们尽职尽责,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为“城市畅通的守护者”。
  近年来,西昌市同样面临了人流、车流增长迅速,城市压力大的现状。中队的民警们在杨队长的带领下,走遍了市区的所有新、旧城区,多次走访有关单位及市民,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他们摸清了西昌城区的道路通行状况:新城区车流量大,新旧城区结合部交通拥挤,难以双向循环。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重点治理乱停、乱放,缓解中心城区车辆拥挤状况,根除过境货车超载等顽症的管理措施。
  出高招治顽症!卫星城的交警们设立了机动车分类停车点,严格过境车辆安全检查,纠正处罚超载行驶,还根据不同时段车流量特点合理调配警力,疏导交通,使整个市区道路发挥最大功效,有效地保证了道路畅通。
  地处西昌繁华商业街两端的小天使与西门坡,车流量大、道路窄小,经常堵车。杨天昌用半个月时间,蹲点调查,并提出了设立两条单行道、合理分流车辆、提高通行率的可行方案。这个方案实施后,大大缓解了市中区车辆的堵塞现象。
  出租车与公交车的矛盾,也是群众反映的一大问题。杨天昌通过调查,提出了“西昌市机动车分类规划停车点的建议”,并得到了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他带领交警们精心规划布点,从根本上解决了全市出租车与公交车抢客扯皮的矛盾。
  让城市畅通,这是杨天昌和战友们的最大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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