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6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国民经济)
专栏:

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缓解结构性矛盾
  13个行业推出“十五”规划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原国锋报道:为适应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指导我国工业各行业的结构调整,国家经贸委今天公布了机械、汽车、冶金、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医药、煤炭、建材、轻工、纺织、电力等13个行业的“十五”发展规划。这是我国在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第一个以结构调整为主线编制的中长期规划。
  据悉,这次行业规划是在对国内外市场环境进行了缜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的,一些对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产业和产品成为规划中的发展重点。根据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影响程度和市场化状况,规划中还明确了国有经济在不同行业中进行的战略性调整原则。
  “十五”行业规划中还强调,各行业发展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大企业改组改造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确定行业发展重点时,要明确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基础、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集中力量组织攻关,加速推广应用,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第9版(国民经济)
专栏:“七一”访谈话经济之一

经济大发展祖国更富强
——访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主席经叔平
本报记者李丽辉
  6月20日,在全国工商联一间简朴的会客室里,精神矍铄、步伐稳健的经叔平热情地接待了记者。说起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这位83岁高龄的老人脸上充满了喜悦之情:“作为历史见证人,我深切地感到中国经济几十年来发展真是太快了,变化太大了,这也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事实。”
  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经济的腾飞
  忆起当初中国民族工商业走过的艰难历程,经叔平感慨万千:“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可以说是在石板缝里‘长’出来的。”上个世纪初,中国民族经济萌芽初现。然而由于当时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可谓步履蹒跚。“30年代,我在亲戚开的卷烟厂工作,亲身体会到在经营上民族资本与洋商、官僚资本的不同待遇。比如,外来资本在税收上可以打不少折扣,而洋商、官僚资本手中有大量外汇,掌握着产品原材料的进口权。民族工业由于没有这些条件,所以经营成本高出不少。再加上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敲诈、勒索,民族工商业的日子很不好过。”
  经老回忆道,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统治下的旧中国,经济千疮百孔,货币大幅贬值,民不聊生,整个经济陷入崩溃边缘。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更是雪上加霜,处境艰难。中国民族工商业在旧中国恶劣的社会环境下苦苦挣扎,发展十分缓慢,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很小。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经济很快恢复生机,进入了经济建设迅速发展时期。经老回忆道,党和政府在鼓励民族工商业者尽快恢复生产的同时,也大力发展公有经济。新中国的工业建设是从百业凋零、满目疮痍的基础开始的。1949年,全国只有100多亿元的固定资产,工业结构畸形。50年代,国家在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在能源、钢铁、有色、化工、机电、轻工及国防等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重点建设。60年代、70年代,国家又集中财力、物力,对兵器、航天、核工业、电子、船舶等国防工业进行了重点建设,从西方引进了石油化工冶金发电的一些关键设备和技术。这个时候,我国工业经济体系基本形成。改革开放使我国工业经济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现在我们已经建立起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有相当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工业体系。
  谈到新中国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就,经老对党的三代领导人充满深情:“毛主席宣告新中国成立,让中国人民站了起来;邓小平实行改革开放,让中国人民富了起来;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则带领中国人民朝着经济大国和经济强国的更高目标迈进。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经济就不会有今天的突飞猛进。”
  经老说,中国经济增长加快,综合实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每个中国人都有切身感受。“20年前,提起‘万元户’还叫人们羡慕得不得了,现在城镇居民一个人一年可支配的收入就有6000多元,差不多每个家庭都是超万元户了。你想,这变化有多大啊!”
  民营企业面临着难得发展机遇
  作为全国工商联主席,经老话锋一转回到了“老本行”,向记者谈起了几十年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变化。
  经老说,解放初期,中国的民族工商业总资产只有22亿元,工商业者76万人。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据国家工商局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到2000年底,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500余万户,私营企业达到170余万户,其中私营企业集团3500多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首次突破2000万,达到2406.5万人。个体私营经济去年的总产值为218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近40%。
  经老认为,当前民营企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将使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紧密相连,民营企业也将获得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公平竞争环境;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将会形成许多新的投资热点,从而为民营企业提供新的发展机会;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也意味着民营企业的活动空间将会更加广阔。
  对新世纪中国经济的发展,经老充满信心:“未来的五至十年,中国经济发展将进入关键时期,我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经济一定会有更大发展,祖国一定会更加富强,我们的子孙后代的生活会更加幸福。这一点,我深信不疑。”


第9版(国民经济)
专栏: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7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6月16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第9版(国民经济)
专栏:数字看辉煌①

综合国力跻身世界七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刚刚夺取解放战争胜利的中国共产党,又带领全国人民投入到恢复国民经济和建设新中国的伟大洪流之中。经过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和努力探索,社会主义中国渐渐走上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强国富民之路。在举国上下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之际,本版从即日起,将采用专访、数字、图表等形式,反映中国共产党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丰功伟绩。——编者
  国内生产总值,这个反映一个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指标,2000年已达到89404亿元,与建国初期1952年的679亿元、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的3624亿元相比,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分别增长了33.8倍和6.4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按现行汇率折算超过800美元,标志着中国整体上摘下“世界低收入国家”的帽子,进入世界中下收入国家行列。
  50多年来,国内生产总值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增长8.3%。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1979—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9.5%,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大大高于同期发达国家年均2.5%和发展中国家年均5%的经济增长速度,也高于世界平均增长3%左右的速度,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经济总量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间的差距逐渐缩小。据世界银行统计,1997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七位,仅次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到2000年末,中国与意大利的国内生产总值水平已大体相当。此外,中国的谷类、棉花、花生、油菜籽、水果、猪牛羊肉、电视机、化肥、水泥、钢等重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稳坐世界头把交椅,发电量、棉布、化学纤维的产量居世界第二位。(国家统计局供稿)(附图片)


第9版(国民经济)
专栏:

央行二季度问卷调查显示
 居民储蓄意愿稳定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田俊荣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二季度全国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城镇居民购买国债的热情比较高,同时储蓄意愿依然保持稳定。
  调查表明,以储蓄存款为最主要金融资产品种的家庭占比继续下降,而以国债、股票为最主要金融资产品种的家庭占比呈上升趋势。调查对象中拥有的最主要金融资产品种为储蓄存款的家庭占61.2%,分别比上季和去年同期下降2.4和6个百分点;拥有的最主要金融资产品种为国债的占12.7%,分别比上季和去年同期上升3.5和1.8个百分点;拥有的最主要金融资产品种为股票的占12.1%,分别比上季和去年同期上升0.1和2.9个百分点。
  从近期居民投资意向和行为看,国债是居民投资的热点。调查还显示,在当前物价和利率水平下,认为“更多地储蓄”最合算的人数占比为25.2%,比去年同期高1.3个百分点,显示居民储蓄意愿稳定。居民储蓄目的居前三位的仍然是“教育费”、“买(建)房装修”、“养老”。


第9版(国民经济)
专栏:

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第30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办法?
  答:当前,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秩序混乱,导致非法拼装车泛滥,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也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国务院制定了这个《办法》。
  问:对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汽车,应当如何处理?
  答: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汽车,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取得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到汽车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报废汽车,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问: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在注册资本、拆解场地、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拆解能力、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记录以及环保标准等方面,也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办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办法》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首先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资格认定书》。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人,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中负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查处有关的违法行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经营活动等实施监督。
  问:如何保证《办法》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答:首先,应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知法、守法;其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批关、发证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违反《办法》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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