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1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农业科技服务网“九亿网”开通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记者贾西平报道: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加速我国农业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过渡创造了条件。今天面向九亿农民的中国农业科技服务网“九亿网”(www.9e.net.cn)在京正式开通。据介绍,由农业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组建的“九亿网”,经过一年多的开发、试运行,从今天起正式并入互联网开始为农村服务。这一服务网内容全面、综合性强,为广大农民提供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实用科技等方面的信息。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
预防夏季食物中毒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记者白剑峰报道:卫生部昨天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在夏季来临之际,预防食物中毒,特别是预防学校食物中毒的发生。
  紧急通知指出,最近一段时期,卫生部连续接到重大食物中毒的事故报告。当前正值高考来临之际,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特别要重视学校集体食堂、学生集体餐供应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学生集体用餐加工、运输、采购和分发等关键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要严加查处。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两高”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
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为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个解释将自6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为此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1999年10月30日,“两高”曾共同发布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解释二》?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一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国际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骨干分子负隅顽抗、垂死挣扎,他们不断策划新的阴谋,采取新的手段,继续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大量印制、散发、张贴、投递“法轮功”宣传品;他们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他们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他们组织、策划、煽动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或者以自焚、自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广泛征求公安、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解释二》。
  问: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解释二》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根据邪教宣传品的不同种类和社会危害的不同,规定了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即: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达到这一数量标准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二》在规定数量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即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某些严重情节的,也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这些情节包括: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即: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
  《解释二》对邪教“宣传品”及其“制作”、“传播”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大量的事实证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完全蜕变为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动政治组织和政治势力,沦为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颠覆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的工具。为依法打击这类犯罪活动,《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数罪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邪教宣传品中往往同时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可能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对此,《解释二》作了明确规定,即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对于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针对一些“法轮功”痴迷分子在李洪志的蛊惑下,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以及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的情况,《解释二》明确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问: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为实现其险恶的政治图谋,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获取和掌握包括我国在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规定在内的国家秘密的情况,《解释二》明确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对于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自焚、自爆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防止类似今年春节期间“法轮功”痴迷分子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护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依法惩治策划、制造自焚、自爆事件的犯罪分子,《解释二》明确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所惩治的对象不是自杀、自残者本人,而是制造自杀、自残的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者。《解释二》也并非是针对自焚、自爆行为本身,而是针对以自焚、自爆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这已不是单纯的自杀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也应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问:对于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的邪教组织人员在处罚上有什么规定?
答:为充分体现和贯彻“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的方针,《解释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问:如何正确贯彻《解释二》?
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定要组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认真学习《解释二》,深刻认识《解释二》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正确适用《解释二》,依法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在具体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掌握法律界限,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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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革新课程教材改革考试制度加强师资建设
上海高标准高质量实施基础教育
本报讯记者王淑军报道:现代化城市如何做好一流的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上海市以实践作出了较满意的回答。早在1993年就已实现“两基”目标的上海,8年来坚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根本,以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一流基础教育为目标,通过全面推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措施,更好地为上海中小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
以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为核心,体现新时期对人才的素质要求。在第一期课程改革基础上,上海市从1998年开始的二期课程改在“以学生为本”的现代理念下,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立了以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为主体的课程结构。其中以“研究型课程”为突破的重点,在取得高中研究型课程点上经验的同时,又及时地把经验辐射到义务教育阶段,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自主精神提供了可操作的课程载体,开展后成效显著。
以改革招生考试制度为导向,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引导机制。从1997年起,上海已全部取消了初中入学选拔性考试,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入初中,从而为小学和初中的教育教学创设了较为宽松的环境,推动和引导小学和初中的改革逐步走向深化。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上,进行了以“多次机会、双向选择、多元评价、多元录取”为原则的改革,打破了传统的“一考定终身,唯以分数取人”的单一招生办法,为学生合理分流创造和提供多种选择机会。上海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数年,近年来配合基础教育的改革,又推出了一年两考、构建多通道立交桥、推动高校自主招生、推进入学办法改革的举措,社会反响良好。
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关键,形成新的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已完成中小幼教师合格学历培训,小学、初中教师达标率为95.5%和95.7%。在此基础上,吸收非师范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充实中小学师资队伍,使教师来源多元化。在教师使用机制上,全面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全员聘用合同制,形成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岗变薪变富有活力的新机制。
“高标准、高质量地形成0—6岁学前教育体系,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实现12年的普及教育,扩大优质高中的供给总量。”世纪之交,上海市提出了建设一流基础教育的具体目标并继续作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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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环保总局等8部门核查结果表明
太湖淮河治污还需下大力气
本报讯记者赵永新报道: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交通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等8个部门日前结束的太湖、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核查结果表明:尽管两大流域的水质恶化趋势得到控制,前两个阶段的治理目标部分实现,但是目前污染形势仍十分严峻,必须加大治理力度。
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第二阶段太湖治污工作目标有4项水质指标、3项总量控制目标、9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8项综合治理工程。水质上,有机污染物指标(以COD计)要求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监测结果表明,太湖湖区及主要出入湖河流约80%断面水质COD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但下游河网水质普遍呈下降的趋势,有的断面水质超标率上升到72%,如浙沪边界河流全部为五类或劣于五类,超标因子主要是总磷和非离子氨。污水处理厂建设上,规划计划建设54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目前已建成或部分建成投运的30个,其余24个正在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饮用水保证工程、截污河道整治工程、水利调控工程、湖滨防护带工程等8项综合治理工程中,目前有7项工程已建成或在建。
太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低,农业面源治理不力,磷的污染十分突出,没有得到有效削减;部分企业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超标排放、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治理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各项综合治理措施不能按时完成;对湖泊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
淮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业结构性污染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流域内的400多家造纸企业治理难度大,污染反弹很难避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慢,处理率和处理水平低;面源污染防治尚未开展,氨氮污染严重;河流已丧失自净能力。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太湖、淮河的治理状况距离国务院的要求和群众愿望仍有很大差距。今后,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核查,加快编制两大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继续抓好原计划和规划的各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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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环保世纪行

  苏州河重现生机
王新友
初夏的上海气候宜人,苏州河水静静流淌,住在市中心的老人,一群群地来到苏州河畔散步、舞操、打拳。昔日黑臭的苏州河,如今已成为上海市民休憩的好去处。
苏州河,又名吴淞江,在上海市区段长23.8公里,苏州河原本水质清澈,河水无语东流,滋润了一代代的上海人。然而自1920年以来,因上海人口增多,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肆意排入苏州河,水质逐渐遭到污染,部分河段出现了黑臭。1978年,上海市境内苏州河已全线遭受污染。
苏州河水质严重污染,极大地损害了上海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对上海城市的整体形象也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与将上海建成国际经济、贸易、金融中心的现代化都市的环境要求极不相称。
治理好苏州河是历届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决心和愿望。苏州河环境整治,是世纪之交上海最大的环保整治工程,也是上海努力向国际化大都市迈进的重大工程之一。为削减苏州河市区段的污染源,1988年,凝聚几任市领导心血的污水治理工程开工建设,时任上海市市委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工程开工之日欣然题词:“决心把苏州河治理好”。
苏州河市区段两岸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点众多,大量污水排入苏州河是河水污染的根本原因,1993年12月,合流污水一期主体工程建成,有效地控制、削减了进入苏州河的污染负荷,为消除苏州河黑臭现象、改善苏州河及黄浦江下游水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8年,上海又投资86.5亿元实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包括改善水质、改善陆域环境、改善相邻水系三类工程十个子项目。
缓慢的水流是苏州河污染“雪上加霜”的重要原因。由于受每天两次潮长潮落的影响,苏州河污水受潮流顶托长时间回荡、停留在河道中,加剧了水质恶化。同时,苏州河沿岸支流上大多兴建了水利闸门,平时常处于关闭状态,限制了苏州河水体的流动和置换,使支流河道成为了“一潭死水”,水体发黑变臭,一旦开闸排水,污染严重的支流河水直接影响干流的水质。对此,上海在去年5月启动了苏州河综合调水工程,将苏州河入黄浦江口的水闸在涨潮时关闭水闸,落潮时打开。同时统一调度各个水系,加大苏州河水流量,加快流速,从而将苏州河水体由潮汐往复流动变成单向流动,避免因反复回荡,河水变质变臭。
在直接对水体进行治理的同时,上海还着力改善陆域环境,搬迁了原苏州河长寿路桥以东沿岸的环卫码头,建设粪便排放站、生活垃圾中转站及相应设施。在改造苏州河防汛墙的同时,对两岸进行绿化。
随着这些工程的实施,苏州河初现碧波,黄浦江与苏州河交汇处明显的黑带已不见踪迹,曾经困扰上海长达80年的苏州河干流黑臭基本消除了。更为可喜的是,苏州河河水中的生物开始恢复和增加,在污染最严重的武宁路桥断面,市环境监测中心于2000年8月份第一次从底泥中发现昆虫幼虫的踪迹,河水中的着生生物增加到10种。
目前,上海市正在加紧建设石洞口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日处理能力170万吨的竹园污水处理厂也将在年内开工,日处理170万吨的白龙港污水厂也正在论证当中,力争在2010年实现苏州河与黄浦江、苏州河干支流水质的同步改善,恢复苏州河水系环境生态功能,使市区河段中有鱼。
重现生机的苏州河,正以她超凡的魅力演绎着一幕幕动人的故事:在苏州河举行了开埠百年来第一次赛艇比赛;曾远离苏州河的海鸥又重新飞临苏州河;苏州河沿岸的楼盘一时间也火爆起来。苏州河,人们盼你早日清水重流,鱼游虾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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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学生“科普”志愿行动开始
本报北京6月9日讯记者董洪亮报道:今天是全国百城市中学生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统一行动日,各地共有60多万适龄中学生广泛开展了以“科普”为主题的志愿服务。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春华看望了北京市中学生志愿者。今天全国100个城市的科技馆、博物馆、宣传栏和居民社区,到处活跃着中学生志愿者的身影。他们分别开展了“科普进社区”、“科普知识宣传一条街”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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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社科院博士生组织人文社科论坛
本报讯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六月份推出了“二十一世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博士生论坛”。由在校博士生组织的人文社会科学论坛在国内还是第一次。该论坛以“人文社会科学要回答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为指导,以“中国经济学发展”、“中国文史哲发展”等为主题展开讨论。(李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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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丁丁历险记》彩绘本出版
本报讯记者童古丽珂报道:彩色绘图本《丁丁历险记》日前由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全套丛书共二十二本。《丁丁历险记》是比利时漫画大师埃尔热倾其毕生精力编创的大型漫画丛书,是连环漫画中的经典之作,国内曾出版过黑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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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阿胶集团支持两岸学术交流
本报讯经国务院对台办批准,北京清华大学生命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生命科学与技术系二十一名本科学生将于七月一日赴台,至八月三十日,在新竹清华大学生命科学院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生命科学学术交流。台湾新竹清华大学共有十一个实验室和图书馆发出了邀请。东阿阿胶集团承担了赴台学生的交通费用。据了解,这样大规模的大学本科生赴台进行学术交流,在清华乃至两岸青年交流史上尚属首例。(吴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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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电视专题片《为新世纪奠基》播出
本报北京6月10日讯由中国教育电视台制作的、充分展示我国“两基”工作辉煌成就的六集电视专题片《为新世纪奠基》今日在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播出。“两基”的实现,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伟大成就。为了展现这一伟大历史成就,中国教育电视台从去年开始制作电视专题片《为新世纪奠基》。全片共分六集:功在千秋、高瞻远瞩、依法治教、志在必夺、众志成城和任重道远。(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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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联合利华绿色之星评选揭晓
本报北京六月九日讯由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联合利华绿色之星评选活动,近日揭晓,陈思坤、李鹏程等来自全国十三个省、市、自治区的中小学生榜上有名。在今天举行的颁奖仪式上,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报社以及联合利华的有关负责人为绿色之星颁发证书。据悉,这十五名获奖者将参加今年暑假在青海举办的夏令营,亲身感受长江源头的美丽与壮观。(赵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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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流血”的灌区
湖南省第二大灌区欧阳海灌区,担负着4个县市区近72万亩良田的灌溉任务,近几年来灌区周边地区非法采矿和土法炼砷泛滥成灾,使灌区水土大面积流失,灌溉农田的水源遭到污染,空气质量恶化。图为灌区上游一峡谷中分布的六七个锡矿,废渣堆积如山,红色的污水池比比皆是,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新华社记者赵众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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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确定
本报讯教育部有关部门近日确定,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将于7月7、8、9、10日举行。
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北京、河北、江西、山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3+2”高考科目设置方案。考试时间为7月7、8、9日。
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3+X”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方案,其中X为“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考试时间为7月7、8、9日。广东、河南两省试行“3+X”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方案,其中X为“综合能力测试+考生选择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7月7、8、9、10日。
上海市试行“3+X”高考科目设置改革方案,继续单独命题,其中X为“综合能力测试+考生选择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为7月7、8、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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