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本报评论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于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征管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依法治税又迈向一个新台阶。新征管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新征管法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偷、逃、骗、欠税严重的情况,赋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税务检查等执法手段,扩大了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范围,提高了处罚下限,加大了对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规定,确立了国家税款优先的原则。
  新征管法,立足本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和国际惯例,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的主体地位,规定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都具有税收执法主体地位,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其他管理机关信息共享,工商、银行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有关信息。
  当前,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某些混乱现象,尤其在税收领域,偷税、逃税活动猖獗,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减税免税和欠税屡禁不止。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部署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新征管法的实施,对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理解税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配合、协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加强对新征管法的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坚决打击偷逃税款和骗取出口退税等各种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各有关新闻单位和新闻媒体都要加强对新征管法的宣传,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和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纳税人要依照新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利,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严格执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