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焦点

  尊重知识产权
  杨一依
  近年来,知识产权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熟悉。但是,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并会对我们的生活、我们的未来发生何种深远影响的人,却为数并不多。
  在不久前由中国青年报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主题座谈会”上,法学专家、司法审判人员、行政执法官员、律师和有关实业界的代表等等,异口同声:尊重知识产权,才能赢得未来!
  更多的关注更多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发展很快,我们用短短20年的时间,走过了相当于发达国家200年走过的路。但是,要真正保护好知识产权,我们的道路还很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说,我去国外考察时,发现他们对知识产权极为重视。企业内部都设有知识产权部,由政府和其他组织专门开设知识产权课。据说有个外国大公司有5万职工,有370多人的知识产权部,每个分公司还有知识产权科。相比较而言,我们的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就差多了。有的来法院告技术秘密被侵犯了,但连自己有几个技术秘密点都说不清楚,连审案的法官都替他们着急。
  现在,我国的专利已被国外企业、发明者“跑马圈地”了,人家是“兵马未到,粮草先行”,到你想用时都成了“雷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中国人买盗版、用盗版的思维惯性很难刹住,这也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实存在,知识产权现状令人堪忧。比如盗版光盘,恐怕大多数家庭中都有。我举一个亲身的经历:某法院搞论文评比,一位法官的论文和我书中的一部分一模一样。结果领导说,为了鼓励大家的积极性,就给个二等奖吧。抄别人的东西还得了二等奖,岂不滑稽!
  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
  要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周林说,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是一种私人所拥有的财产权。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在即,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中,序言一款明确规定: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即与公权相区别。私权就是为某个人、某个组织所拥有的,别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侵占的权利。你到别人家里抱走彩电,是小偷。同理,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版权也是一种私有财产权,你随便拿去用,就跟去别人家里偷彩电一样。
  知识产权还有一种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等等。有些知识产权也有纯精神层面的内容,如名誉、成就感等。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处长吴海涛说,彩电、冰箱这类的实物财产只要锁在家里别人轻易拿不走,但知识产权只要一公开就可能被复制走,它比实物财产更需要法律保护。我们正在修改版权法,提供更有利的保护措施,如诉前禁令、带有处罚性赔偿等规定,建立一种成本更低、切实有效的司法制度,使打知识产权保护官司能赚到钱,权利人得到赔偿,律师也能赚钱。这将更符合市场机制特征,在这方面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
  打假,需要全社会的支持
  造假、盗版、侵权,如今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头疼的问题。打假、打击盗版,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陶景洲说,打假越打越多、越打越难、越打越贵、越打越险。从假冒的根源上看,假冒问题与黑社会、腐败都有联系,所以打假如果能与当地官员的政绩挂钩能解决很大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在假冒产品问题上,销售者的除外责任,存在很大问题,需要立法解决。按照现行法律,在假冒商标案中,销售者只有“知假售假”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即“除外责任”。
  前段时间美国媒体爆炒这样一件事:美国贸易代表来中国考察,看到一种在美国卖的儿童玩具,在中国很便宜,就买了几个,结果回国时被美国海关扣留,被罚款并要求赔礼道歉。这件事成为美国的头条新闻。媒体说你贸易代表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去了,还买假货。在美国,买假的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软件联盟副秘书长高群说,盗版严重破坏了软件的投资环境,使风险投资商望而却步,企业发展资金难以为继。政府应当调动一切有效手段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创造一个公平洁净的软件市场环境。这是我们唯一的选择。否则,我们的民族软件业就没有出路,中国也就不会成为一个科技强国。
  北京连邦软件有限公司总裁李儒雄建议:一、对政府、事业单位及企业违反知识产权行为的,在立法、行政处罚上采取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追究一把手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二、从财政支出中拿出部分预算用来购买正版软件,哪怕1%或者2%也好,以财政拨款来保证正版软件的使用。三、把执法部门的业绩和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挂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一部分。尤其有公开盗版市场的地方,执法部门的人员要下课。四、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合起来,每年评选保护软件的优秀官员及执法人员,作为企业我们很愿意拿出这笔钱作为奖励基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编辑的苦恼
小语
  以前,听到同行们抱怨抄袭盛行,同为编辑的我尚没有切身感受。如今,抄袭现象就发生在身边,我才发现:原来抄袭剽窃真的成了“流行病”。
  这是不久前我拆阅的一封读者来信,很短,不过数百字:最近,我接连在两种报刊上读到了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两篇文章,一篇登在你们报上,一篇登在一本杂志上。署名不同,一定有一篇是抄袭之作。希望编辑同志在编发搞件时,把好稿源关,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尽管这篇稿件不是我编发的,但这最后一句话,仍然让我一下子脸红了。
  身为一名编辑,多年来我也编发了不少群众来稿。尽管与作者素昧平生,也总是认真对待,能用则用。同为编辑,我们都不会想到,我们的认真和热情,却在某一时刻成了抄袭者的通行证?!一张报纸,讲究新闻性和时效性。如果只是在确认了一名作者的文德之后,才敢刊发他的稿件,那么,有多少优秀的群众来稿将会被埋没啊!
  那些曾经被抄袭剽窃者光顾的编辑们,都是一肚子的苦水:“我们也不愿意让这些‘文窃公’得逞啊!但我们也不是‘火眼金睛’。”的确,面对一封封群众来稿,身为编辑的我们,又怎么才能知道它是来自另一个大脑的智力成果呢?
  作者,不愿看到自己的心血之作被抄袭剽窃;读者,也不愿自己看到的是抄袭剽窃之作;而我们编辑,也不愿抄袭剽窃之作经我们的手印上刊物……
身为编辑的我的苦恼,同行们的苦恼,何时才能结束呢?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抄袭剽窃为何屡禁不止
  本报记者吴兢
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摘自著作权法
  抄袭和剽窃,是属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类。然而,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人喊打”的抄袭与剽窃,却像一只只挥之不去、打之不尽的“苍蝇”,总是能在多如牛毛的报纸杂志中找到藏身之地、“用武”之处。
  从前,有人“临摹”诗歌、散文;后来,有人“摘编”小说、新闻;如今,有人原封不动地“搬”论文、哲学著作,有人甚至将文字“搬”上了网络……就在一个月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抄袭案件,号称是“哲学界首起‘抄袭’公案”。原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许苏民在诉状中指出,被告暨南大学中文系教授杨启光在其编著的《文化哲学导论》一书中,3/4的框架袭用了他创作的《文化哲学》一书的理论框架,甚至论据、论证方法和注释也被抄袭。
  抄袭和剽窃,为何屡禁不止?
  法律禁止“文抄公”
  其实,抄袭和剽窃,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
  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明确规定: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要惩处抄袭和剽窃现象,首先要解决一个法律问题,何为抄袭和剽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董天平告诉记者,法律上认定抄袭和剽窃,有两个标准:其一,被抄袭和剽窃的作品是依法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抄袭剽窃者把别人的作品基本不动地拿过来,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使用。
  这个“基本不动”有两层含义:有的,是一字不动地照搬照抄,这样的侵权行为法律上很好认定;有的,则是经过了精心的加工和改动。董天平强调,即使有改动,如果仍使用了原创者核心的独创的思想表达,那也仍然是抄袭和剽窃。
  那么,对抄袭和剽窃,是否有量上的要求呢?比如:抄了多少字或者多少比例等。董天平说,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有的文字作品可能洋洋洒洒数十万字,比如长篇小说、学术著作;有的作品则可能只有短短几个字、几十字,比如广告、短笑话。所以,对抄袭剽窃作品的认定,单纯从量上很难把握,主要还是从“质”上来确定。
  打官司划算吗?
  现实生活中,抄袭剽窃现象数量之众,侵权面之广,可谓愈演愈烈。但是,真正告到行政执法部门、真正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却是凤毛麟角。
  这,对于打击抄袭和剽窃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
  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侯体新告诉记者,抄袭和剽窃屡禁不止,原因很多。比如:人们的版权意识还不高,侵权人仅仅被指责为没有“文德”,而少有人想到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报刊等媒体太多,侵权行为很难被当事人发现等等。
  而不经济,是众多被侵权人不愿寻求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告到法院也判不了多少钱,还得搭时间、花精力、出费用,得不偿失啊!认了吧。有人打官司为了争一口气,而绝大多数的人打官司会更多地考虑经济和时间因素。如果得不偿失,绝大多数的作者反而宁愿忍受被抄袭剽窃之苦,而望“法”兴叹了……这样的结果,实际上纵容了抄袭和剽窃。
  两年前,本报的一篇稿件《历史文化遗产:“城市更新”中的反思》的题记被另一家报纸全盘“引用”,但却“隐匿”了出处及原作者。几经交涉未果,记者愤然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元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原判。
  该案原告律师陈立彤说,一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绝不是哗众取宠,也绝不是说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只值一元钱。索赔低价,而尊严无价!希望通过此案,可以有更多的人在被侵权之后愿意站出来讨个说法,让抄袭剽窃的人为自己的违法付出代价。
  董天平告诉记者:对抄袭剽窃者的处罚,可以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最引人关注的是损害赔偿问题。现在法院判案所支持的赔偿有三种:一是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二是对权利人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三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算下来,司法的保护也应该是经济的、合理的。
  时事新闻不是“挡箭牌”
  在被抄袭剽窃的作品中,时事新闻占了相当的数量。文抄公们振振有词:时事新闻,本来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啊。
  然而,法律真是如此规定吗?
  侯体新律师告诉记者,的确,著作权法第22条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但是,对以上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而对以上第(三)项时事新闻的引用,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仅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所以,对时事新闻的引用,仅限于新闻内容的本身,并限于特定的引用方式,并不应该笼统地当作“时事新闻不受保护”!新闻记者在报道中的原创性、独创性的思想表达,依然受到著权法的保护,不能被随意抄袭和剽窃。
  抄袭与剽窃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我们的文字原创趋于萎缩。如果失去了文字的快乐,我们的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
  “文抄公”,住手吧!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多棱镜

  封杀“文窃公”
  张峰
  笔者写文才两三年,因偷文肆虐,现在已不敢举笔了!
  因为每写出一篇文章,都立马有人盗稿,其中一篇文章本人就发现有八九个“窃贼”抄袭。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一万余家,未发现的有多少?我想没人知道答案。笔者喜欢看报,还有一个惊奇的发现,那就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大报编辑、记者写的一些言论、经济报道、经济述评类文章,经常被一些人署着不伦不类的名字,抄在地方报刊发表。
  目睹如此现状,笔者常想,对这些偷文现象为什么就不能进行有效治理?!
  经多次与“文窃公”“过招”,笔者发现,干这一勾当的人已经太多了。据说现在是有的村庄整村人都在抄。只要发现有好文章他们就偷来,打印之后寄往全国各大小报刊,然后在家坐等稿酬,有的甚至一年能得几万、十几万。
  如今文章抄袭如此猖獗,与打击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虽然《著作权法》有明文规定,对抄袭、剽窃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但实践中笔者尚未见到新闻出版部门对抄袭者处罚的先例。这使偷文贼有恃无恐。发现“文窃公”后,很多编辑最多只能采取停发该作者稿件的办法,无异于杯水车薪。全国那么多报刊,“东边不亮西边亮”,更何况编辑还经常要调整。
  近年来,“文窃公”的手段也日趋狡猾。比如:稿件不留电话号码等直接联络方式,一般只有邮编及通讯地址,而且通讯地址大都是街道门牌号码,没有具体的单位。比如:绝大部分署名是假名。稿费单到手之后,随便盖个证明章,就可以将稿费取出。再比如:将原作者的名字与自己的名字并列,自己的名字署在前面,以制造合作的假象,而通联地址是他自己的;或者巧换作者名字。如原作者叫“张三”,他的“笔名”就是“张三文”等等,以掩人耳目。
  为封杀窃文现象,笔者献上几点不成熟的建议:第一,加大打击力度。对一切窃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一律严惩不贷。同时,各报刊社要积极配合原作者的“打假”行为。第二,各报刊发稿署作者姓名时,最好是署上相对具体的行政区域名。如可以在作者名字前,署上县市一级的地名,以便读者监督。第三,版权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作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积极调查核实,对“文窃公”依法予以制裁。第四,设立专门的曝光栏。可以在全国性大报,设立专门曝光“文窃公”的专栏,对一切举报行为予以跟踪采访报道。一经查实,即予公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铁警千里铁路布法网
本报讯日前,北京铁路公安机关展开“铁拳行动”。8000名铁警全力以赴,在千里铁路线上布下恢恢法网,严厉打击爆炸、破坏、扒车越货、盗窃运输物资、拆盗、车匪路霸、站车抢劫等危害旅客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并对各类潜逃的犯罪分子加大站车查缉堵卡力度。从4月20日以来,他们共破获各类案件40起,抓获杀人、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嫌疑人60名,站车堵卡查缉负案逃犯85名。
  (艾安军赵淑兰)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他令罪犯心惊胆战
——记武警四川总队特警队队长罗斌
刘宗银周宗怀
  他,先后近百次参加重大“处突”任务,抓获犯罪分子200多名,解救人质10余名,缴获了一大批凶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他,就是2001年武警部队第四届“十大忠诚卫士”候选人、四川总队训练处副处长兼特警队队长罗斌。
  “严打”期间,一犯罪团伙7名案犯从外地流窜到四川大竹县肆意作案,这伙人在县公共汽车站大肆抢劫旅客财物后,并当场杀死2人,杀伤10余人。
  罗斌接到任务后,迅速带领6名战士前往该县石板乡设关堵卡。
  时近傍晚,一辆公共汽车卷着尘土驶来,罗斌发现有几个穿风衣的年轻人神色慌张。他指挥战士堵住车门出口,自己上车进行搜查。
  罗斌在其中一个大个子肩上拍了一掌,喝道:“抬起头来!”大个子猛地站起身来,从衣袖中抽出一把寒光闪闪的杀猪刀,“哗”地一刀劈了过来。罗斌就势朝旁边一闪躲过,而后猛扑上去,用铁钳般的双手将这个歹徒的右手紧紧捏住,接着,一个“转身别腕”,只听“咔嚓”一声,这个家伙的手被拧成两段。
  这伙歹徒见势不妙,纷纷从坐椅上蹿起,有的拔出匕首,有的握紧拳头。罗斌从容地把枪一举,连声大喊:“不准动,放下凶器!”这伙歹徒慌忙丢下凶器,束手就擒。
  一个月黑风紧的冬夜。四川平昌县公安机关通过线人获得情报,一黑社会团伙从缅甸携带大量毒品拟在某地交货提款,公安机关派出罗斌等捉拿歹徒。
  天很黑,罗斌身带武器随扮成商人的公安人员驾车前往。
  不法分子十分狡猾,多次改变交货地点。最后,定在某乡的一个农家小院附近进行。
  对方来了两个彪形大汉,从腰里拔出手枪对着罗斌恶狠狠地说:“如果你是公安,老子开枪打死你!”
  罗斌从容地拍拍胸脯:“我是老板的保镖。”他拉开手上的提箱,随手抓了几扎钞票在手,“你们瞧瞧,10多万现金都带来了。如果有怀疑,我们立马开车就走。”
  这伙歹徒怕即将到手的巨款飞走了,打消了顾虑,瞅了瞅周围情况,连声说,“别走,就在车上交钱”。
  歹徒上了车,正欲数钱,罗斌一把拉开车门,将枪口对准他们,一声大吼:“谁动就打死谁。”坐在边上的歹徒先是一惊,接着猛地向罗斌扑来。罗斌顺势狠狠地抓住那人的手臂,呼地拉下车来,“叭、叭”两记重拳将其打瘫在地。
  另一个歹徒见状,立刻拔出手枪,罗斌先是一闪,接着,猛地挥起一脚,将手枪踢掉,一个“踹肋锁喉”,将案犯压在地上动弹不得。剩下的一名歹徒也被公安人员制服。
  从这伙歹徒身上,缴获了大量毒品,仿制手枪2支,子弹10发,手榴弹2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福建武警某支队认真学法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实施。武警福建总队宁德市支队将学习以上两法和学习《国防法》、《兵役法》等有关法律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干部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更好地执行政策法规。此举受到广大干部的欢迎。
  (陈银高谢弘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湖北群众“严打”举报忙
  本报讯“严打”斗争开展以来,湖北省公安厅公布了《关于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和奖励举报《通告》,当地群众参与热情高涨,纷纷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截至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共接到举报电话信访6800余件(人);通过群众举报,抓获犯罪嫌疑人927人,破获案件1289起;166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王潮)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送法进校园
  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近一段时间,各地的公安机关纷纷送法进校园。
  上图:山西大同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科的民警们采取寓教于乐的形式,引导学龄前儿童识别防火安全标志。
  韩利强摄
左图:北京铁路公安处的民警们到当地的中学里组织学生观看“护路防伤”宣传图片展,并认真讲解。
  刘建峰刘彦新摄
下图:福建泰宁县警方在当地小学举办法制图片展,学生争相观看。
  康昭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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