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向“毒果”开刀
  ——对刑讯逼供现象的剖析与思考
  本报记者 崔士鑫
  近一两年来,新闻媒体接连报道了十几起严重的刑讯逼供案,人们无不感到震惊和疑虑。刑讯逼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冤案惊人相似
  前不久,辽宁揭露出一起因刑讯逼供、致使无辜受害人入狱14年的冤案。
  14年前,时为营口县(现为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的李化伟,在他上班时,已怀孕6个月的妻子在家中被杀。公安部门没能找到可疑的人,就把李化伟当作重点怀疑对象,几个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李化伟按照办案人员的“导演”,一五一十地“供认了杀害妻子的经过”,被判为死缓。
  时隔14年后,真凶意外地浮出水面。当年住李化伟家斜对面的江海,因其他杀人案案发被捕,供出了他杀死李化伟妻子的真相。
  得知杀妻真凶已被擒的消息,狱中的李化伟狂呼妻子的名字,声声不息,直至嘶哑,闻者无不动容……
  此情此景,的确让人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也使人对刑讯逼供感到愤懑。然而,这样的悲剧并非只发生在李化伟身上。
  去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了一起错案,原被判有“杀妻之罪”的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实际上,杜培武是在服刑的狱中被提出来改判无罪的。他也是已被判为死缓,直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犯罪团伙,供出杀害杜培武妻子是他们所为,杜培武惨遭刑讯逼供的真相才大白于天下。
  近一两年,在河南、山东、广东等地,都发生了刑讯逼供致死致残的案件。
  “拷问”刑讯逼供
  我国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早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制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无罪推定”写入其中,使刑讯逼供失去了理论基础;修改后的刑法,更是对刑讯逼供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刑讯逼供行为仍然未被有效制止。原因何在?
  过分看重“口供”的价值,是造成刑讯逼供的直接原因。
  虽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早就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虽然有识之士早已指出,在严刑之下,“口供”是极不可靠的,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但是司法人员靠口供破案、断案的依赖心理仍挥之不去。
  刑事侦查中的“功利主义”观念,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思想基础。目前有少数司法人员乃至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都认为只要能实现“破案”这一目标,不管采取何种手段,都是正当的。尤其对那些的确对案件有所牵连的犯罪嫌疑人,更是完全忽视了公民的正当权利。
  因此,对刑讯逼供不积极采取监督措施,助长了少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的习气。
  审判程序中把关不严,缺少排除违法证据规则。我国还缺少一部完善统一的证据法典,尤其是没有证据排除规则,使审判机关在断案时,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不讳”,不管是用何种方式取得的,就予以认定。甚至有刑事被告当堂翻供、喊冤时,法官还大声斥责。
  于是,因为打出“口供”的方法简便易行、法院承认,只要能得到口供,就不必重视增加侦查活动的智慧投入。最后,一方面,侦查技术低下,导致办案人员不得不依赖于获取口供;另一方面,审判时片面地重视口供,又降低了警方对侦查技术研究和资金投入的积极性,使侦查活动陷入了技术含量越来越低、能打才会“破案”的怪圈。
  “毒果”绝不可食
  日前,云南省出台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八大措施”。
  此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两名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刑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这是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公安系统因刑讯逼供被处刑最重的一起刑案。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在执法检查的报告中,也建议公、检、法对刑讯逼供要进行严肃认真的查处。
  这一切都表明,刑讯逼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刑讯逼供之所以应得到重视,是因为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精神和肉体,更是对整个法治社会肌体的侵害。
  有人曾形象地把刑讯逼供等违法得来的证据材料比作“毒树之果”:虽然好看,但是有毒,绝对吃不得。
  刑讯逼供是造成错案、冤案最主要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用违法行为对付犯罪,对司法队伍的毒化作用更是不可低估。
  可以想见,长此下去,执法者在社会主体的心目中,就不再是依法办事、以理服人,既打击犯罪又保护公民权利的坚强盾牌,而变成了粗鲁蛮横、公然违法、令人望而生畏的人,司法队伍的威信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切莫顾此失彼
  士心
  刑讯逼供,古来有之。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视百姓如草民,加之刑事侦查技术水平低下,因此用刑讯逼出口供,自然就成了官吏办案的主要方法。
  然而,即使在刑讯合法的封建社会,滥用刑讯的酷吏,也为人们所不齿。这种落后、野蛮的现象,与现代文明、真正的法治社会更是水火不容。因为刑讯逼供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是对法律的践踏,而且是形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正司法的对立物。
  有人认为,没有刑讯逼供,就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这种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刑讯逼供未必有效。早已有人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
  其次,从常理上说,如果已有种种迹象能确认一个人是罪犯,除一些特殊的如团伙、受贿等犯罪行为外,大多可以设法找到相关证据,因此是否一定要逼出口供,并不十分重要。如果找不到足够的证据,只能凭怀疑而问案,被屈打成招的很可能就是一个无辜者,从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因此,刑讯逼供是对权力和犯罪的双重放纵,最后会造成既对犯罪打击不力又影响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
  刑事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的利器,更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坚盾。执法者只有认真、严格地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因此,司法者切不可顾此失彼,与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本报报道人大代表被打案涉案嫌犯均落网
  代表履职被打终有结果
  本报讯 日前,湖北武汉市新洲区人大代表蔡耀章因举报乱收费竟被暴打一案(见本报去年8月23日十二版《代表的权益不容侵害》),随着一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肖焰松慑于法律威严投案自首,全部涉案人员均已落网。
  去年6月3日上午,新洲区人大代表蔡耀章带着两张罚款收据和3封举报信,到区政府举报三店城管所向过境车辆乱收所谓“卫生费”情况。他途经三店街时,遭到三店环卫所原所长肖焰松及黄善柒等人3次暴打。三店城管所原所长方国民指使市管办原主任黄海滨,乘蔡耀章在卫生院看病时,从其提包内将举报信和罚款收据窃出,后方国民在公安机关称举报信和罚款收据被烧毁。
  蔡耀章被打一案,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湖北省、市、区各级部门高度关注。三店街道党委、办事处对在“6·3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三店城管所党支部书记张金波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肖焰松、方国民、黄海滨予以行政撤职。同年7月27日,方国民、黄海滨被新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1月,新洲区法院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方国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黄海滨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案发后,肖焰松、黄善柒两人一直负案在逃。1月18日,黄善柒潜回家过春节,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肖焰松得知黄善柒被抓后,到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鄂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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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本报去年十一月十五日九版所刊登的言论《乡镇党委书记现身说法,好!》有反响——
  解读“乡官”
  山西省河津市城关镇党委书记魏荣汉根据自己亲身经历撰写的村民自治长篇纪实——《风风雨雨选村官》,一经出版并经《人民日报》等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不小的反响。
  几个月来,山西省人大、社科、民政等部门举办了出版座谈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专程来河津调查,北京、山东等县市派员参观学习,运城市委党校、广州市人大、中山大学邀其讲课,索书求教者函电不断……
  近日,河津市委在街心广场举办大型“走近魏荣汉,解读《选村官》专题展览”。魏荣汉以自己对村民自治的热心探索为全国乡镇党委书记树立了榜样。
  图为人们正在认真观看河津市委主办的专题展览。吕武荣摄影报道(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在流动哨位上
  与公安机关一道担负治安巡逻勤务的武警天津总队三支队官兵忠实履行职能,深受人民群众的信赖。“有难处找巡警”已成为天津老百姓的口头禅。三支队担负巡逻任务以来,共抓获各种犯罪嫌疑人400余名,抢险救灾1000余次,搭救遇险群众466人,为民做好事5万多件。这是笔者从三支队巡警勤务中摄取的一组镜头。上图:救死扶伤。下图:勇擒歹徒。崔兰斌 杨勇 兰圣勇 江传景摄影报道(附图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专家评点

  怎样遏制刑讯逼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基于刑讯逼供的弊端,现代法治社会在立法与司法环节中均设置了一系列遏制性的规范和措施,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沉默权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绝大部分国家,都实行沉默权制度,由于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动力和条件。当然它仍然不能彻底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是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在此制度下,关押嫌疑犯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嫌疑犯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方一份留存。
  三是侦查机关审讯嫌疑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在前述两种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讯问嫌疑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律师不在场取得的口供可以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是在证据原则中,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一概予以排除。绝大部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不仅排除因刑讯逼供而获取的证据,并且对于因违法取证行为而间接获取的其他证据——“毒树之果”,也一概予以排除,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英国目前对“毒树之果”采取相对排除原则,即对于一般轻微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毒树之果”不予一概排除,但对于因刑讯逼供所取得的“毒树之果”则仍然一概排除,没有例外。
  五是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控方举证的原则,即当被告方提出警察有刑讯逼供时,控方必须举证予以否定,否则该证据则予以排除。因为对于刑讯逼供问题被告往往没有举证的条件。这种举证责任的设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意义。
  刑讯逼供的现象有其历史原因和一定的必然性,重要的是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前述提及的国外的一些措施,尽管不足以完全避免刑讯逼供,毕竟可以取得相当的成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刑讯逼供现象确实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在立法上加快步伐。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报刊视点

  立法听证意义重大
  立法听证在制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立法听证能够充分了解事实。听证制度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人士特别是专家学者参与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弄清楚法规调整对象的真实情况。
  第二,立法听证能够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各个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克服收集意见时的主观性、片面性。
  第三,立法听证能够充分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立法听证给各方一个平等的发言机会,能够充分阐述得失,避免地方性法规成为行政管理权力膨胀、地方和部门利益扩张的载体,避免失之偏颇,塑造法规本身所应有的公平、公正。
  第四,立法听证能够扩大法规草案的社会知晓度。为公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提供了保障。——山西人大《人民代表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报刊视点

  普及宪法应成为首要任务
  在我国司法审判中,看不到对宪法的直接引用。宪法成了可以统管一切的大法,但在具体案件中它又无所作为。
  宪法的这种处境导致的第一个结果是人们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比较漠视,因为宪法不能用来直接保护公民。宪法被神圣化了,但宪法的功能被弱化了。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譬如,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款十分明确,但作为消费者的公民不能用,而只能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权利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普法活动中,普及并贯彻宪法的有关条文应当成为首要任务。——《山东人大工作》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报刊视点

  怎样开好乡镇专题人代会
  作为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于乡镇工作的特殊性,有时会遇到一些重大事项需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且时间上又不允许等到每年一次的人代会,这种情况下就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习惯称之为专题人代会。要开好这种专题人代会,应注意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议题,应限于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符合当地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其次,专题人代会召开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工作会议。第三,会议期间要充分发扬民主。既然是人代会,就要切实保障代表反映民意、提出建议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的权利,真正让代表畅所欲言,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避免因领导意志而影响代表审议。第四,要保证会议决议的全面贯彻落实,体现人代会决议的权威性。——《吉林人大》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勿做“听会代表”
  严宗和
  因工作缘故,笔者经常有机会听取人大代表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汇报等议题的发言。有不少的发言,抓不住要害,空洞无物,还有的是整个会议一言不发,甘当“听会”代表。凡此种种,并非个别现象。
  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代表在会上发言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郑重而又神圣。发不发言,发言水平的高低,既是代表个人议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也直接关系到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和水平。代表不发言,这就与为民代言,履行职责,开好人大会议相去更远,实际是一种失职行为。
  当然,代表来自方方面面,有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工作和生活经历,发言的水平难以整齐划一。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要求应当是很高的。提高代表发言的积极性和发言水平,除了严格标准,把好选举“入口”关,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外,很重要的是靠代表自身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其实,相当数量发言质量不高和不发言的代表,并非思想、文化水平低,主要是对发言重视不够,对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不作充分的调查研究,会中不进行认真地思考,审议时只好临时应付,即兴开讲,或干脆一言不发,甘当“听会”代表。
  笔者认识这样一位人大代表,自当选代表之后,他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对每次会议审议的议题,都做充分的准备。因此,他的发言都很精辟,对问题看得准,议得深,提出的建议明确具体,常常受到会议的重视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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