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3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

  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违背《招投标法》的做法——
工程招标投标“十八怪”
钟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颁布以来,对于整顿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招投标工作也由此开始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但在招投标工作的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招标投标怪象丛生。
  一怪:彩色小球摇起来
  某地招标时,投标单位要层层审查入围,最后由十几家投标企业选定为三家。中标只能一家怎么决定呢?于是“摇球”的妙招用起来。三家各派一位代表在同一时间摇彩球,看谁摇起的彩球数码大,谁大谁中标。结果各家都不敢去摇球,怕摇不中受埋怨。有人在摇球前先去祈求运气。此怪怪在中标不是靠实力,而是凭“运气”。
  二怪:奖项加分区别开
  获得工程质量奖的单位在投标评分时要增加分值,而分值一般按奖项级别来划分,国家级高于省市级这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怪招一出就扭曲了合理的本义。如:某地评分规定,投标单位不是在本地区获得的鲁班奖和省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不予加分;某省评分规定,在外省获得的省级优质工程奖要比本省的优质工程奖少加4分。
  三怪:标书售价不实在
  有一全国招标的公路项目,业主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时漫天要价。十几张的资审文件竟要5000元。招标单位广为发售,不下上百家。仅此即可收入几十万元,且不出具税务局制发的发票,有些甚至是白条。
  四怪:出圈企业又进来
  某市机场土石方工程划为5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的A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见状,又选其他标段。在圈内但没中标的两家企业(实际是陪标),加上第一标段的企业再用下浮百分点的方式重新招标。结果不言而喻,这次招标以A企业中标落幕。在某省的某邮电项目招标中,其主管部门要求业主和招标办要确保业绩和实力都不突出的当地某公司中标,该公司的报价按业主制定的评标办法本来已淘汰出圈,但业主和招标办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五怪:明招暗定最“精彩”
  在某水厂工程投标中,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6家投标单位,组织了庞大的考察团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了考察。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而实际上,在考察前业主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六怪:串通一气搞排外
  某城市一重点工程,由业主选定的6家投标单位,当地企业有4家,外地企业1家,中央企业1家。评标办法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比,高分中标。在商务标中总包管理费5分,主材下浮率4分,开办费5分。以上3项指标均以6家投标单位的算术平均值为满分。投标结果,4家地方企业各项指标非常接近。其中开办费分别以260万—298万元相当接近又高出市场行情数倍的结果列出,总包管理费则为统一数值,主材下浮率则以0—1.5%的微小差距列出。这样,算术平均值当然被这4家当地兄弟企业所控制,从而淘汰了其他竞争对手。
  七怪:项目标段分两半
  在某高速公路投标中,招标文件已明确某段公路作为一个标段来发标。但在投标中,有两家投标企业各方面的条件相差不大,所运作的关系也都很“硬”。为搞平衡,招标单位就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两个标段(也叫A、B标)发包,两家各中一标,三方皆大欢喜。
  八怪:评标办法随意改
  在某公路工程招标中,业主已制定了评标定标办法并获批准。但由于某家投标单位关系运作力度加大,使选择的天平倾斜,业主在开标工作已经结束的情况下,竟然修改评标定标办法使其中标。
  九怪:时间苦短最无奈
  业主苦心设计,以抢时间为名,不顾实际工作要求,故意缩短购买标书或投标截止的日期。某省一全国招标的公路项目,以尽快完成招标工作为名,将购买标书截止的时间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购买。只有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消息,才可以应对自如。
  有6家企业参与某市垃圾处理厂投标。该工程依图正常报价约2500多万元,一般编制标书的正常工作日为4—5天。然而招标单位只给两天时间。结果,6家投标者有2家因时间不够,超过限定时间后送达而成废标;一家因编制时间不够而放弃。还有一家忙中出错,开标时某项不合格而成废标。
  十怪:巨额保金押进来
  某医院门诊楼工程招标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的投标保证金(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而该工程的建筑安装造价才3000多万!投标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大大超过了履约保函高限(一般为合同价的10%)的三倍!原来,是业主与意向单位设的“局”,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十一怪:“公开评标”不公开
  某市招标站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业经审定的标底,而是在评委评标后进入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招标人员当着竞标者的面,拿出一装有标底的信封当众启封报出标价。但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呢?
  十二怪:中标依据没法猜
  某垃圾处理厂项目,业主没有确定标底,要求各投标单位报价。可是投标时,却又让报下浮多少个百分点,谁下调的多,谁中标。结果,A单位下浮6%;B单位下浮13%。B单位中标。问题在于后者下浮的基础(即报价)要比前者大得多;即使下浮13%后的最终报价也比A单位下浮的最终报价高。中标的依据何在呢?
  十三怪:完整项目分几块
  去年6月,某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工程招标。投标企业接到标书后,个个摇头。因为投标书载明,这一部分子项不在本投标范围,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标圈内,一个完整的建安工程项目被分割肢解成十几块,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润高的部分,真是“中标企业啃骨头,内定企业吃肥肉”。
  十四怪:标底能够透出来
  某地投资兴建一所体育馆。标书分土建、安装、装饰等专业,有多个单项标底。竞标的施工单位中,A1、A2、A3三家单位实力最强。富有戏剧性的是,他们都通过内线,分别知道了其中的部分单项标底。但谁也不知道整个工程的总标底。开标前一天,业主打电话分别询问三家施工企业报了多少价。A2企业的经理报了自己的投标价格。事实证明,在当时这是三家企业最接近标底的报价。然而,开标前招投标领导小组把三家施工企业的领导叫到一起,神秘兮兮地问:“你们报的价是不是包括了降价的优惠价?”这是违反招投标程序的,这样做显然是他们给内定的、并不接近标底的意向单位一次机会。果然,A2、A3单位面面相觑,不敢应答。而此时已得知标底的A1单位则大胆应答:“我们的报价不含优惠价,可以再降。”最后A1单位果然如愿以偿地中标了。就这样,透漏标底使招投标变成了一场游戏。标底这项评标中最硬的指标变得最“软”。
  十五怪:中介“人物”怪中怪
  承包商往往必须依靠中介才能与业主接洽。没有中介帮你运作,你就无法获悉有价值的信息,就无法准备出评委满意的标书,就无法报出接近标底的报价,也就无法中标。那些神通广大的中介全是与业主利益攸关的至亲好友,于是业主的“七姑八姨”、“姐夫舅哥”成为招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中介”。
  十六怪:多家同时要“原件”
  随看建筑市场的开放,施工企业异地投标项目日益增多,但许多招标单位要求现场开标时必须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加分甚至废标。施工企业的各种获奖证书一般只有一份原件,如果一个企业在同一日期或相邻日期内遇上两个以上的异地投标,因时空距离,只能选择其一。其他项目功亏一篑,叫苦不迭,尽管前期已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也只能望洋兴叹。
  十七怪:评分意向业主来
  某省电力系统一高层办公楼招标,一国有施工企业的技术标、商务标及现场答辩都应成为中标单位。但由于它不是业主的初衷,故当场不定标。业主将评委拉到一酒店进行所谓的“封闭评标”,结果中标的单位换成另外一家。甚至有些业主为了使评委能够按既定的意向评标,开标前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给评委以报酬,并佐之以美酒佳肴。
  十八怪:阴阳合同同时在
  某市一公寓项目,通过招投标选择了一家机电安装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但是,这只是为不违反《建筑法》、应付有关部门检查而做的表面文章,称之为“阳合同”。背地里,业主又按事先约定,令承包商签订了一份真正有约束力的实际合同,将机电安装合同中的弱电工程、消防报警工程和通风工程另行分包;将设备材料采购权收回,即由业主选定、由这家承包商购买,业主向其支付劳务费和管理费,采购利润归业主。不答应业主这种“阴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附图片)
  从4月开始,天津市为提高海河干流防洪能力,改善引滦水质,对海河干流之一的北运河屈家店闸15.15公里的河道实施防洪综合治理。图为为确保工程质量已提前在北运河中段建成的1公里高标准的基础河道样板工程。
  新华社记者 刘海峰摄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

拖欠 垫资 压价 回扣——
建筑市场“四把刀”
钟 建
  编者按: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早已存在,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问题依然严重。建筑市场秩序的好坏,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国务院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当作当前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天编发的两篇文章,使我们对当前建筑市场秩序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解决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确实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大事。
  “四把刀”是当前建筑市场不规范、竞争环境恶化的突出表现,也是全国建筑市场的顽症,国家有关部门虽多有禁令,但却愈演愈烈,施工企业深受其害。
  “四把刀”刀刀见血 建筑企业苦不堪言
  拖欠主要是指企业已完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应收而没有收回的工程款,据调查,目前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已占同期完成施工产值的38.5%。其中,拖欠1年以内的占拖欠总额的45.2%,1年至2年的占24.3%,2年至3年的占18.9%,3年以上的占11.6%。拖欠项目中既有政府项目、国有企业项目,也有民间项目、引进外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般占同期在建和竣工项目总数的50%以上,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港、台资项目,大型、特大型项目拖欠尤为突出。
  所谓垫资是指投资者即业主在不给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国外大建筑承包商由于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金融机构的背景,带资承包工程是其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内施工企业除个别上市企业可以利用社会融资投入项目建设外,一般并不具备垫资的能力。由于垫资必用贷款,因而垫资已成为项目业主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榨取施工企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许多业主作为“经营之道”竞相采用,有些业主即使项目资金充裕,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因此,垫资实际上已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承揽项目的先决条件和难以回避的经营“陷阱”。1999年中建总公司所属工程局承接的垫资工程按照项目个数计算为50%以上;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造价算,一般垫资总额占合同造价的20%左右。
  压价主要是指有些业主超出正常竞争范围的过度压低工程造价。其手段一是对高资质等级企业按低资质企业计费;二是在按低资质企业计费的基础上,要求施工企业再下浮几个百分点;三是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调价文件。据了解,压价幅度一般在工程预算造价的5%—10%,部分工程项目在10%—20%之间。如中建二局1996年至1999年共中标工程567个,被压价工程占中标工程总数的83.6%,其中压价幅度5%—10%的工程占中标项目总数的49.4%,压价10%以上的工程占项目总数的10.9%。
  回扣主要是指回扣工程、回扣利益和利用中介回扣。这几种回扣方式一般不是在同一项目上同时发生的,而是不同工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是回扣工程。有些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自行指定分包商、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把属于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肢解回扣一部分,且常常把效益高的“肥肉”拿走,把效益低的“骨头”留给总承包企业。二是回扣利益。在已签订的工程合同外,再与施工单位签订若干补充条款作为“小合同”,明确如延期付款、回赠业主单位汽车、房子等优惠。三是利用中介回扣。有些业主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必须通过他们所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体中介人员,才能洽谈项目。有人分析认为,中介费用平均达到工程造价的2%—3%,远远超过正常的中介费用水平,超过施工企业产值利润率的1倍多。这么高的“中介费”很可能更多地又流入到业主的“小金库”。据不完全调查,业主通过上述方式索取回扣的综合水平通常占到工程总造价的2%—5%。
  政府、业主、施工企业 三方努力共同治理
  形成“四把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性原因,也有市场管理问题,既有宏观环境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问题,必须在政府、业主和施工企业共同努力下,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当前,抓住国家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强化国有投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四把刀”的问题。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四把刀”引发的各种现象,根源主要在于投资主体行为的不规范。目前国有投资仍占整个社会投资近80%,国家应强化对国有投资的管理,坚持从投资源头抓起,使稽察工作覆盖到全部国有投资项目,覆盖到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这样做不仅能够堵住“四把刀”的源头,而且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强化两级工程承发包市场的建设,真正确立工程总包的责任主体地位。目前工程承发包秩序混乱,有些业主滥用发包权,随意发包,任意肢解工程,使总承包的责任主体地位无法确立。因此,规范工程承发包市场的重头戏是要把工程总包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起来,用法律手段严格禁止业主任意肢解工程发包,禁止分包商越过总包直接与业主交易。要切实加快建立两级工程承发包市场,明确业主与工程总包企业的交易为一级市场,以此确立总承包商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总包企业与分包商、材料商的交易为二级市场。两级市场均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引入付款保函制和建立竣工决算仲裁制,硬化资金约束。现在很多工程往往要求承包商对其承揽的工程任务作出担保,而没有要求业主为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造成交易双方的责任不对等,使业主大量拖欠承包商工程款失去约束。针对这个问题,应当尽快建立在国际惯例中通用的付款保函制度。这是由担保银行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向承包方提交的保证发包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建立付款保函制度,不仅能够依托银行信用,遏制工程款的拖欠问题,也能够有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虚拟膨胀。同时尽快建立工程竣工决算仲裁制度,以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久拖不结的问题。
(附图片)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

关注安全 关爱生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宝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组建,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心。这一改革也为实现“十五”时期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了体制保障。
  2001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开局起步年。我们要抓好五项重点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落实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以起草制定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立法工作,逐步实现企业依法抓好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安全,执法部门依法监察安全。
  三是突出重点,抓好整顿,消除安全隐患。针对近几年全国事故多发行业和地区,组织开展以煤矿、烟花爆竹厂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公路交通、水上运输和人群聚集场所在内的五个专项整顿。对证照不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证照虽全,但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四是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要把依法监督、监察与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结合起来,落实各项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防患于未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五是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吸取事故教训,加大事故对策的研究。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从快从重查处。加快重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典型事故及其查处结果。以事故案例为教材,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改进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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