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2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科学家风尘仆仆探沙源
  指出防治沙尘灾害关键在保护地表植被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刚刚从沙源地科学考察归来的20多位科学家在报告中指出,我国北方有四个主要沙尘暴源区:河西走廊及阿拉善高原区、内蒙古中部农牧交错带及草原区、塔克拉玛干沙漠周边地区、蒙陕宁长城沿线旱作农业区。减缓沙尘暴灾害频度与强度的关键在于搞好地面的生态保护与建设,特别是地表植被的保护。
  为进一步考察沙尘暴发源地生态环境现状,探索沙尘暴的成因、危害,探寻更科学更合理的沙尘暴防治措施,国家环保总局和中科院首次联合组织了“探索沙尘暴”科学考察活动。来自中科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和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的20多位科学家,分东、西两线,深入荒漠、戈壁,累计行程7000多公里,进行了历时18天的深入考察,并完成了科考报告。
  沙尘暴发源地是如何形成的?专家分析说,我国塔克拉玛干沙漠周边地区和贺兰山以西受大陆性气候控制,常年缺少降雨,沙漠化的因素和表现形式主要是中上游水资源调配不当,下游农耕地因缺水撂荒或在沙漠与绿洲过渡带盲目开垦引起,或草场因地表水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导致天然植被死亡,风蚀量增大。东部地区沙漠化主要发生在农牧交错带,冬春干旱季节,由滥垦、草场严重超载过牧而退化、樵采引起,以农耕地土壤沙化、砾质化、灌丛沙地化为主要形式。北京的扬沙和浮尘则主要来自永定、潮白、御栖河等冲积扇平原的沙土沉积,建筑工地弃尘也是一个重要的来源。外来的沙尘主要以浮尘和弱沙尘暴形式进入市区,主要来自内蒙古中部农牧交错区和草原牧区。
  科学家们指出,由于目前人类控制天气的能力还很有限,减缓沙尘暴灾害频度与强度的关键在于搞好地面的生态保护与建设,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并重”的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针,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停止导致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生产活动,杜绝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形式主义。
  (赵永新 潘开亮)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4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未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八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际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
  (六)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上网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教科文聚焦

  ●传播速度逐年上升,实际感染者预计超过60万
  ●传播途径尚未得到控制,公众防范意识十分淡薄
  艾滋病防控刻不容缓
  本报记者 丁伟
  流行形势十分严峻
  艾滋病,医学名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一种病死率极高的病毒性传染病。自1981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以来,全世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突破3600万,死亡1900万。目前,全世界每天有近1.5万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
  我国的第一例艾滋病发现于1985年6月,此后发病率逐年上升,到2000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22517例,比1999年增长30%,其中81%为20岁—39岁的青壮年,男女性别比为5.2∶1。而根据专家预测,我国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超过60万;按目前的传播速度,到2010年,全国艾滋病感染人数将达到1000万,和新增人口的数量基本持平。
  艾滋病不仅会给患者个人以及家庭带来灾难性后果,而且会导致劳动人口急剧减少,人口比例严重失衡,政府财政负担沉重,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防控工作任重道远
  尽管全世界的医学科学家都在不懈努力,但至今还没有研制出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的疫苗,已经研制出的一些药物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症状,延长患者的生命。因此,对付艾滋病最有效的办法是预防和控制。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控工作,先后建立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成立了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和协会,并制定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形成了一支以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为主的防治队伍,初步摸清了艾滋病在我国的分布与流行情况,探索出了一些适宜的防治对策。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防治艾滋病的能力仍然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领导对艾滋病在我国广泛流行的可能性、危害性认识不够,一个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局面尚未形成;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卖淫、嫖娼、吸毒、非法卖血等容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行为和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非婚同居等社会现象,给艾滋病的防控工作增加了难度。
  公众艾滋病知识贫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正成为我国艾滋病防控工作的一大障碍。前不久,在国际组织的支持下,国家计生委在全国7个县区进行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项目调查,结果显示,71.8%的人知道艾滋病会传染,但大多数人并不完全清楚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对于如何预防艾滋病,能完全回答对的很少。更令人担忧的是,70%以上的人对艾滋病没有足够的防患意识。这些情况表明,开展全民性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刻不容缓。
  纠正几个认识误区
  艾滋病预防必须在正确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目前,许多人对艾滋病的认识还存在不少误区。相当多的公众片面认为,只有性生活混乱才会感染艾滋病,“洁身自好”就会万事大吉;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艾滋病无孔不入,从而“畏之如虎”,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
  研究表明,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患者或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和乳汁中,其传播途径大致有三种: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其他交往方式,如握手、拥抱、礼节性亲吻、共同进餐、共用工作或生活设施等,一般不会传播艾滋病。蚊虫叮咬也不会传播艾滋病,因为艾滋病病毒只有在人体内才能生存,离开人体很快就会死亡。
  性病与艾滋病有密切联系,性病引起的溃疡,可使人体表皮、粘膜破损,艾滋病病毒极易侵入或排出,可被感染或传染他人。一般来说,患性病可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危险性增加2—9倍。专家提醒,性病患者切不可讳病忌医,或情急之下找街头游医,要及时到正规医院接受检查治疗。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都已开通了性病、艾滋病声控咨询电话,24小时免费服务,并为查询者保密。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狠抓建章立制 运用现代科技
  清华大学重视校园治安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董洪亮报道:清华大学重视把学校治安秩序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特别是最近要求师生员工树立政治观念、防范观念和责任观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成立相应机构,运用新科技手段,将安全保卫管理当作一门学问来研究,推动学校治安状况更上层楼。
  学校各方思想重视,机构落实。学校负责人认为,校园治安秩序综合治理如果搞不好,就会极大地影响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此强调校属各单位加强各自的技防、人防建设,还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加大检查力度。与此同时,成立了相关的组织机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学校稳定工作委员会、外来人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运转灵活,协调得力。清华大学学生治安服务队已坚持12年,年年被评为校先进集体,去年荣获“北京市治安保卫标兵”称号。服务队由100名学生组成,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在学生区参加治安巡逻,既通过勤工俭学解决个人经济上的一些困难,又为学校的保卫工作做出了贡献。
  建章立制、责任到人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清华大学制定并修改、完善了一系列关于防火、治安、交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专门召开了“校园治安秩序综合治理表彰暨研讨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和修改了治安保卫责任制、值班工作、施工防火等九个方面的规定、责任书及协议书。规章制度中还有明确的责任制追究条文。全校实验室都落实了防火责任,792人成为学校保卫部联系的消防安全员,学校经常对基层消防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清华大学把现代技术手段运用到治安保卫中,加强技术防范。学校7个校门全部安装了监视系统,家属区正在摸索加强门禁系统建设和道路监视系统建设。学生宿舍监控系统已完成一期建设,正筹建二期工程,系统包括63个摄像监视点,已经有5个学生宿舍楼安装了门禁系统。系统自1999年投入使用后,破获多起案件,发挥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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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余短论

  让师生安心做学问
  董文
  一段时期以来,种种原因造成的学校人员伤亡、中毒、财物损失等事故和案件时有发生,闻之令人痛惜。学校安全事关大局,如何防范并杜绝类似事故?清华大学的经验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思想指导行动,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重视起来,是第一位的。其次,安全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并且建章立制,各方配合。另外,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安全保卫。最后,重视基层一线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师生员工安全教育活动。
  只要学校安全措施得力,思想工作到位,师生员工就会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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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儿童论坛闭幕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王娜梅报道:历时3天的“中国儿童论坛”日前在京闭幕,来自全国12个省(区、市)、13个民族的60名儿童代表欢聚一堂,围绕着“我们拥有自己的权利”这个主题各抒己见,充分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参加此次论坛的儿童是社会各类儿童的代表,他们认真学习有关促进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就中国儿童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中国儿童的未来,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中国儿童论坛总结报告,并选出4名儿童于今年4月底代表中国参加在泰国曼谷举行的亚太地区儿童论坛。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教育部等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政府官员和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了儿童论坛并与儿童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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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首条菌根制剂生产线落成
  本报讯 记者蒋建科报道:我国首条菌根制剂先进生产线日前在中国林科院落成。这标志着菌根生物制剂产业化的新型工业在我国诞生。
  菌根是植物(尤其树木)生活的自然供养体系,高科技新产品——菌根生物制剂就是根据树木依赖菌根在自然条件下成活和生长的原理而研制成的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产品。它是重建树木生活所固有的方式——菌根,恢复绿色植被无可替代的必不可少的产品。
  就世界范围来说,菌根制剂的研究和生产,也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目前尚无一个国家真正实现了大规模的生产,即使发达国家也正处在成果的不断转化和后续过程中。中国林科院菌根中心的科技人员在国家林业局“948”办公室等的大力支持下,率先建成了我国首条菌根制剂先进生产线。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石家庄医界争赴山区义诊
  本报讯 今年春天,饱受癌魔困扰的河北省涉县固新村,成了省城医界格外关注的地方。日前,河北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一支由20多名专家组成的医疗队来到固新村,为村民进行了普查义诊。
  涉县是著名的革命老区,也是消化道癌症高发区,近些年固新村发病率达十万分之三百。河北省四院、华光肿瘤医院、傅山医院等医疗单位闻讯纷纷组建医疗队,赶赴老区普查义诊。
  不久前,以肿瘤治疗为特色的省四院医疗队,在院党委书记、院长王士杰的带领下来到固新村,为村民义诊普查。两天时间,专家们对150位村民进行了肿瘤普查,从中确诊食道癌、贲门癌中晚期患者4人,义诊560人次,现场免费发放药品价值5000余元。该院表示,要把固新村当作一个长期跟踪点,定期普查,早发现,早治疗,力争把这个村的癌症发病率降下来。(高虹 胡杰)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新型农用抗生素通过鉴定
  本报讯 一种新型农用抗生素——瑞拉菌素日前在西安通过鉴定。
  这个由陕西海浪生物研究所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共同承担的这场农用抗生素研究项目,历经3年完成。共分离出11370个放线菌,对小麦、蔬菜、水果等病虫害进行试验,结果显示具有强烈的抑菌或杀菌作用。
  由陕西省科技厅组织、主持的专家鉴定会认为,这种微生物源生物新农药对提高我国农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农药等,具有重要意义。(张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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