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虚假医药广告害死人
  本报记者 王比学
  日前,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郑州一名学生状告药厂虚假广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药厂在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刘某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000元。去年4月至6月,刘某在河南购买了治疗近视的药品“明目消朦片”。购药时,刘某与厂家签订协议:同意厂家对本人病历做真实有效的宣传,厂家赠刘某“明目消朦片”一盒。同年7月,刘某发现自己的身份和姓名被登在一张小报的药品广告上,并吹嘘她“用了此药后,视力大幅度提高。”刘随即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目前的视力并无好转,眼镜根本不能摘除,要求厂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近年来,虚假医药广告夸大其词、肆意炒作,造成误诊、误治和误导患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据报道,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老百姓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骗人不择手段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既能治病也能致病,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生命。今天,当我们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扑面而来的医药广告,令人眼花缭乱,似乎全中国就没有一个健康人似的。在这其中究竟有多少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呢?
  有一家药厂生产的胶囊明明是保健食品,可在宣传中却说具有治癌、抗癌作用,并附有“典型病例”报告,严重误导消费者。李某身患癌症,就因轻信其宣传,买了这种所谓能治癌症的胶囊,结果延误治疗,很快离开人世。
  个别制药厂为牟取暴利,竟然在广告宣传中无中生有,编造谎言,欺骗广大消费者。一家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称一位吴姓女士患有糖尿病,一直未治愈。自从服用该公司生产的药品后,病情有明显好转。实际上这位吴女士从未服用过该公司的药品,纯属无中生有。她气愤地说:“厂家为了扩大产品的影响,牟取利润,已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一些用词淫秽、暴露,有伤风化的性病和性保健品广告在大街上的电线杆上随处可见。这类广告利用人们的“难言之隐”,坑人骗钱。张某曾患有性病,难于启齿。他看到电线杆上一则广告,称某大学医院能治疗性病,便按照广告的指引来到这家医院。一看才知道是一些外地人承租了大学医院的房屋,企图引诱患者。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这家大学医院根本就没有治疗性病的资质。
  有的新闻媒体以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健康专题节目等名义,对药品进行疗效宣传。由于这类宣传不属于广告范畴,刊播前无需审查,其内容夸大、不实,更具有欺骗性,因为,消费者对这类宣传的信任程度远远大于广告。胡万林就曾被一些新闻媒体誉为攻克疑难病症的“神医”。
  为何屡禁不止
  尽管老百姓通过各种途径表示出对虚假医药广告的强烈不满,且从七届全国政协起就有委员不断提出提案呼吁解决,但为何屡禁不止呢?
  一是目前药品广告有两个部门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由于医药广告的审批、管理分属不同部门,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致使对医药广告监督不严,出现混乱现象。
  二是广告经营者和个别新闻媒体,不顾社会影响,受经济利益驱动,对医药广告把关不严,给一些违法客户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将卫生行政部门已审批的医药广告证明,在复印件上做手脚,蒙混过关,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新闻媒体上。吉林省某中药厂生产的一种治疗中风的中药冲剂,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是:功能——补益肝肾、健脑益智、活血化淤、熄风通络。结果该厂在刊登广告时,却增加了消除血肿、消栓通络、增加记忆力、抗脑部衰老等功能,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经济利益,对虚假医药广告放任自流,给主管部门查处造成困难。
  必须依法规范
  屡禁不止的虚假医药广告,不仅危害了普通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还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到了非遏制不可的地步。
  去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广告审查程序,并且对已经审批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广告进行严格复查,正在刊播的药品广告与已经批准的内容和形式不一致的,按违法广告查处。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广告行为作了严格规定,药品广告要真实、合法,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刊播,并加大了对非法广告的打击力度。
  虚假医药广告泛滥的原因复杂多样,必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一些政协委员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广告客户和经营者要加大处罚力度。屡教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并予以曝光。
  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不要轻信广告宣传,以免上当受骗。同时有必要建立投诉和民意反馈渠道,让群众监督。发现虚假医药广告,或广告审批内容在报道时夸张的,投诉一起查处一处。
  新闻媒体要严格自律,对广告客户擅自篡改医药广告内容的不仅不能刊登,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行查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专家评析

  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权
  关怀
  山东这一制药厂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说明该医药集团混淆了企业的性质,滥用了职权,违反了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法律、法规,是一种严重的有法不依的行为,侵犯了集体企业的自主权。
  这家工厂起源于劳动群众自己组织、自己投资、自己经营的手工业合作社,从来没有国家或个人投资。工商局肯定其为“集体企业”,既然企业性质已十分明确,那么企业的领导班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法律、法规产生。
  我们可以从以下的法律、法规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一、《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由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企业总社联合发布的《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第三条提出:“轻工业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企业的重大问题,由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厂长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对职工大会负责。”“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各项日常生产经营等活动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负经济责任。”
  三、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其第二款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该医药集团下发任免职务的通知,这一行为既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有关的法规,其党委根本无权免除厂长、副厂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的职务,应由制药厂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副厂长。工会主席应按照《工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总工程师则可由厂长提名任命。(作者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眼观察

  广告“三乱”何时休
  潘文亭
  所谓广告“三乱”:即乱制作、乱插播、乱张贴,在我国目前的广告市场,这一现象相当普遍。
  一是乱制作。在广告中不当地胡乱吹嘘自己产品的优越性,贬低他人以抬高自我,这已是普遍现象。更令人不安的是,一些有可能明显产生负面社会效应的广告,在不少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法律早已明令禁止,在我国却依然大批制作,并轮番通过媒体“轰炸”观众:如酒类广告铺天盖地,医药广告粗俗不堪,儿童用品广告竭尽煽动之能事。
  二是乱插播。随着电视机在我国迅速普及,电视已成为广告的主要媒体,绝大多数消费者,都是通过电视来获取广告信息。正因为此,许多企业都不惜重金在电视上大做广告,电视台为了增收盈利也借此进行广告竞标,并加大广告的播放量。一个电视连续剧的特约播出单位多达数十家已司空见惯,插播广告的时间长达十几分钟,以至于众多观众眼巴巴地等到打呵欠时才能看到的电视连续剧,才看了一小段,又得再忍受广告的“折磨”,不少观众对此啧有烦言。
  三是乱张贴。各类广告在城市的各个角落胡乱张贴,其中不少是有伤风化和有碍城市观瞻的“性”类广告,以致成了城市的“牛皮癣”。这一久治不愈的顽症,近年来又有新发展,过去还只是张贴在户外,现在却开始“张贴”到住家的门缝里,搞得你不堪其烦。一些小偷看到门缝里众多广告未取,断定这户人家无人,便大胆入室偷盗。广告胡乱张贴竟带来这样的后果,实在令人遗憾!
  诚然,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如果广告做得不当,或是过多过滥,以至达到“三乱”的地步,不仅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危及人们的身心健康,误导消费行为,引发不良的社会风气,并最终影响到广告业自身的正常发展。因此,广告的经营、广告的表现与广告市场的开拓,一定要置于法规的约束之下,使之依法有序健康发展,否则,就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鉴于此,为了规范与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和加强广告业的法制建设,依法治理广告“三乱”问题。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广告业的法律、法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广告预审法规,改变让媒体“把关”的不现实做法,让工商管理部门切实担负起广告的预审责任,从而把对广告市场的业务领导和监督落到实处;其次,要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但对违反广告业法律、法规的广告主进行毫不留情的严厉处罚,而且对于那些执法不严的广告预审监督责任人,也要进行严肃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的处罚;再次,要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媒体的法制意识,强化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他们依法规范广告行为的自觉性。最后,要重视净化广告业务市场风气。规范相关部门的行风,严肃查处广告业务管理中以权谋私等腐败案件,切实纠正当前广告市场管理中的不正之风,形成依法治理广告“三乱”的良好环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摘要)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求助热线

  集体所有制企业领导由谁任免?编辑同志:
  山东淄川制药厂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56年,当时是个劳动群众自己组织、自己投资、自己经营的手工业合作社。在40多年发展历程中,从来没有国家或个人的投资。工商局发给我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经济性质”一栏,也确凿无疑地标明我厂是“集体企业”。1998年,淄博市组建环中医药集团,集团与市医药管理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环中集团成了我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我厂成为集团成员单位。但我厂与环中集团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任何财产上、股权上的关系。2000年8月10日,环中集团党委下发一份任免职务的通知,将我厂厂长、副厂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的职务统统免去,同时任命了一个由非本厂人员组成的新班子。
  我们不知道环中集团党委有没有权力任免我们这家集体所有制工厂的管理者,谁才能依法任免我厂的管理者?
  山东淄川制药厂职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阳光”下断案
  郭靖 王国玺
  近年来,希望审判工作多点“阳光”,是老百姓很关心的一件事儿。对刘旭东减刑进行听证,就是辽宁丹东市中院实行的三项听证制、在“阳光”下断案的一个事例。三项听证就是指对减刑假释、申诉复议、执行实行听证制度。这三项工作是法院工作的热点,听证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暗箱操作”。
  罪犯刘旭东原系辽宁丹东市印染厂经济警察。1996年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改造期间,他能接受改造,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狱政部门根据刘的表现,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他予以减刑9个月。随后,辽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监狱举行了听证会。刘旭东、同监犯、一线管教、司法局监院管理科、检察机关分别发了言,同意刘减刑。法院于是作出裁定,对刘旭东减刑9个月。
  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的实行带来了多方面的效果。一位犯人家属告诉笔者:“不管今后谁问我弟弟是怎样减刑的,我都会骄傲地告诉他,我弟弟靠的是改造得好,而不是靠的钱。”听证的过程也使服刑人员真正了解了减刑、假释标准,有利于犯人的改造。
  丹东市中院对执行也实行听证制度。申请执行人向听证会提出申请执行的要求,并提供对方资产情况和经济状况、履行能力及事实依据,被执行人可以申辩。确认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确认无执行能力的,依法宣布中止或终结执行。
  丹东纺织厂是一家亏损的国有大型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今年初,一家信用社看到厂子冒烟,开始生产,便向丹东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40多万元贷款的生效判决。中院执行庭的同志多次深入厂子调查得知,厂子现阶段的生产是来料加工的活。转告信用社后,信用社不信,以为中院是在袒护纺织厂。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见了面。经核查,企业确实无钱。
  在信用社失望之时,纺织厂作出令人高兴的决定:欠债还钱,不能赖账,我们要从来料加工的微利中每月拿出2万元还账。信用社的领导对此非常满意,感激地说:“没有法院的听证,我们的借款就成了死钱了。”
  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法院还邀请市人大、政法委及新闻单位参加听证,接受监督。实行听证制度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结执行案件40余件。提高了执行效率,减少了当事人上访等现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法严则人思善
  冰雪
  记得《红楼梦》中有这样一副对联:“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意思是说真假混杂一起,最后是真是假谁都辨不清。
  有一次,我在四川剑南春集团公司采访时,公司负责打假的同志带我参观了公司打假陈列室,里面摆放了各种包装的假冒“剑南春”酒。其中,有一种包装上用草书写着“剑商春”,若不是打假办的同志提示,我是绝对不会注意到外包装上这细小的差别。我不得不“惊叹”这些造假者的高明手段。
  打假办的同志对我说:“在绵竹市,几个假冒剑南春的个体商贩,如今都发了。抓住以后那点罚款只是他们非法所得的皮毛。即便封了他们造假的地方,没过几天,他们又另起炉灶,重操旧业。”
  这番话道出了打假者心中的无奈。
  据报载,近几年全国共发生重大假酒中毒事件650多起,中毒人数6000多人,实在是触目惊心!
  不仅仅是酒类,目前假冒伪劣已充斥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众多领域。打假,打假,年年喊,年年打,可为什么总是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恐怕还是打击不力。倘若对这些造假者,发现一个,严惩一个,罚得他倾家荡产,那么当他在制假售假时,是不是该掂量掂量:我这样干,值不值得。
  如果处罚过轻,制假风险小,用较低的成本,获取巨额的利润,制假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古人云:“法严则人思善,法弛则物生恶。”对于假冒伪劣,执法部门决不能手软,应加大处罚力度。我们不敢奢望假冒伪劣因此就会绝迹,但至少会逐渐减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制宣传“热”三河
  吴桂银 刘志金 雷建国
  近年来,河北省三河市一直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三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他们集中精力整体推进。在市“一报两台”开辟了普法天地、热线律师专栏,拍摄了“政法战线采风”节目;在36家单位、学校建立了法制宣传教育展览室;在节假日和重大宣传日开展了大型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在集日开动普法流动宣传车,开展普法12次;在“148”法律服务的网络上,及时输送新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他们还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剧团合作,自创、自编、自演了三台法制教育文艺节目,到各镇(区)、单位、村街、学校进行巡回演出,举办彩色周末法制教育文艺晚会,把法制教育以文艺形式融于社会,融于老百姓的生活当中,营造了声势大、气氛热烈的学法用法的大氛围。三河市在“三五”普法期间,共发放普法教材5万余册,举办各种类型法制报告120场,受教育达20万人次,播放电视法制教育专题节目246期,开展各类法律知识竞赛50余场,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活动60余次,绘制宣传展牌3200余块,编制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万余份。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摘要)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一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南省滑县公安局注重维护油田的治安秩序,做到无案抓预防,有案及时处理,受到中原油田职工的高度赞扬。图为该局桑村派出所民警到辖区油田采油作业工区巡访治安情况。张发世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渔民安危记心间
  担负着民用渔船管理任务的河北秦皇岛市公安边防支队在开海到来之前,对将要出海的渔船逐船进行检查,并向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图为官兵向船员介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王小雪 孟宪良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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