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8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本报去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报道
《人大代表维权记》有回音
李晓峰
吉林市昌邑区人大代表项岁品状告辽宁沈阳市东陵区公安分局一案,在长达两年半的诉讼之后,日前终于执行完毕,项岁品脸上露出了微笑。
  项岁品是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的厂长。1998年5月7日,项岁品带着本厂职工(均是聋哑人)去沈阳购买设备时,与东陵区蓝天汽车修理部修理工郭春雨因修车问题发生争执。东陵公安分局前进派出所两名警察到达现场后,一个警察竟用枪指着项岁品并让他出示证件。等项岁品拿出了人大代表证后,这名警察将代表证摔在桌上,还声称:“这有啥用,在吉林好使,在这儿不好使!”
  之后,项岁品被带到派出所一个屋内,不许吃饭喝水,被非法拘禁达8个小时;同去的两名聋哑人和保卫干事在未被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拘留长达10天。
  1998年6月9日,项岁品等人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状告东陵公安分局(因前进派出所不具备法人资格)。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东陵公安分局需赔偿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被扣车辆租金、生产损失等计153549元。
  但东陵分局拒不执行,并发通报攻击诬蔑项岁品。此后,昌邑区法院在各级人大的支持与督促下,几下沈阳,终于于去年12月15日将此案强行执行完毕。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代表影集

  心系百姓
——记淄博市人大代表耿佃成
本报记者 傅旭
  身为山东省淄博市人大代表的耿佃成,同我国的许多人大代表一样,是兼职的,他同时任潘庄村党总支书记。
“职务虽然不同,但目标只有一个,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耿佃成在履行不同职务中的深切体会。
耿佃成从1983年起担任村委会主任,一干就是24年,他带领群众走上了一条致富之路:村办企业产值1.8亿元,实现利税2000多万元,村民人均收入近5100元。走进潘庄,只见一幢幢现代化的住宅楼拔地而起,环境优美宜人。
为了潘庄几代人的梦想,耿佃成不知流淌过多少汗水。同时,他还始终将群众的疾苦挂在心上。十多年来,他一直坚持年三十带上和好的面和馅,与村里的孤寡老人一起包饺子过年。村里谁家有了病人,不论刮风下雨,深更半夜,他都随叫随到,陪同到医院看病。一年春节,已有96岁高龄的五保户郭正绪病了,在医院打吊针时,他像对待亲人一样陪侍在床前……
耿佃成说:大家选我当村干部、当人大代表,我不能辜负大家对我的信任!
作为区人大代表,耿佃成的目光已不仅局限在本村。他担任着区检察院、工商、公安的执法执纪监督员,对这些部门进行述职评议的工作监督时,他每次都是评议组长。
一段时间,有的群众反映公安部门个别干警有执法犯法的行为。耿佃成经过了解,发现问题出在合同警察身上。于是,在区人大对公安部门进行述职评议时,他不留情面地提出了意见。公安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为维护公安干警的整体形象,决定将合同警察全部辞退。
在评议教委的工作时,他和其他几位代表提出有的教育部门有乱收费现象。为此,教育部门专门发了文件,并制定了具体措施,予以纠正。他还就中小学划片招生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教委采纳后,采取措施增加了这一工作的透明度。
每次参加人大会议,都有他领衔提出的议案,内容涉及市政建设、教育、环保等多方面。
耿佃成经常安步当车,当有人问他为什么不骑车时,他说:“群众有什么事,路上遇到可随时反映。”正因为耿佃成时刻将自己置身于群众之中,心里时刻想着群众,他才成了一名受群众拥护的合格的村委会主任、党总支书记、人民代表。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思考
  本报记者 武侠
重新犯罪 令人警觉
日前,广西百色警方一举端掉了恶名昭著的周寿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该团伙15名主犯中,竟有12名是刑满释放人员,其他38名从犯也都曾经受到过公安机关的处理。
无独有偶,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犯罪团伙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北京西直门枪击案件等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刑事案件,其主犯都有过“二进宫”、“三进宫”甚至“几进宫”的历史。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事实上,重新犯罪一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西方国家,重新违法犯罪率少则20%到30%,多则50%到60%。在我国,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是5.8%。但近年来重新犯罪问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应该引起人们警觉。
首先,一些罪犯抗拒改造。其次,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狱、劳教所后并未回到原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难以了解掌握这些人的情况,漏管、失控现象严重。再次,我国重新犯罪率正逐年增长,重大恶性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刑释解教人员所为。
在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今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安置帮教 预防重新犯罪的关键
上海市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就业的,重新犯罪率是1%;未落实就业的,重新犯罪率高达10%。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以后,有没有人关心他们,能不能顺利地实现就业,这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关键环节。
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各级安置帮教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基本健全,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一大批刑释解教人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些还取得了事业的成功。
福建省漳平市的黄金旺,刑释后到厦门打工,被评为“十佳外来青年”;浙江省遂昌的包根文,回归后因勤劳致富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县人大代表;慈溪的桑焕龙被任命为镇城建监察中队副队长,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各地安置帮教机构采取种种措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加强衔接工作、拓宽就业渠道。2000年,全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达到88%。
与此同时,一个现实摆在人们面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刑释解教人员从依靠政府“给出路”,逐步转变为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当前我国每年有大量职工下岗、待岗,安置工作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其次,劳动力资源的大流动也增加了安置帮教工作的难度。除此之外,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的领导对安置帮教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经费没有保障等问题也普遍存在。
有专家指出,这些问题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面临许多重大变化和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管理与保护 法制化是当务之急
上海市38岁的吴某曾服刑七次,共21年。第七次刑释后,兄长不肯让他进家门,他只好终日游荡。后来市民救助中心帮他联系解决了户口和临时住房等问题。救助中心还请律师免费为吴某提起居住权诉讼,解决了纠纷,并帮助他落实了个体经营摊位。吴某表示:这么多人关心我,以前那种被亲人拒之门外的孤独感荡然无存,以后一定要好好做人。生活有了着落不久,他就开始为救助中心的慈善基金捐资。这是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社会保护进而预防重新犯罪的一个典型的事例。
当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连国企职工都找不到工作,刑释解教人员就更管不了。”这种观念在群众中,甚至在一些安置帮教工作人员中也普遍存在。转变这一观念是新形势下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当务之急。
调查显示,那些与社会相对隔绝了几年乃至十几年的刑释解教人员,面对社会的迅速变化,往往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心理,有些还会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他们在就业、升学、婚姻、事业等方面会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处于适应过程中的刑释解教人员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因此,有专家建议,应针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特殊性实行“社会管理与社会保护并举”的方针,这样更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我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已经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但是在管理、教育、安置、就业等方面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专家们呼吁,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比较完备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的法律,使安置帮教工作从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管理手段,逐渐向法律、行政、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相结合的运行方式转变,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护纳入法制轨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共建“篱笆墙”
  士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顾名思义,就是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
  近几年来,社会变迁加快,人口流动增加,而相应的管理没有完全跟上,部分地区治安形势有恶化的趋势。对此应如何有效地治理?仅仅依靠司法和公安机关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
  例如预防重新犯罪就很有代表性。刑释解教人员回到社会后,一方面在就业、升学、婚姻等方面,会遇到种种比平常人更多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纷繁复杂的社会又充满了有可能使他们重新犯罪的陷阱。如果没有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就很可能使多年的帮教前功尽弃。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同样如此。
  问题在于,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有没有重新犯罪、社会治安好坏,与己无关,甚至在一些地方或单位领导者的头脑中,也存在这样的想法,其实大谬不然。一个地方的治安状况差,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据媒体报道,南方某省一个地方,片面强调“集中精力搞经济”,对地方上出现的治安问题,不管不问,甚至对司法机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也不认真解决。最后,该地区治安状况越来越差,以至于成了企业不敢呆、客商不敢来、司机都得绕道走的“敌占区”,甚而发生了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之间的枪战。在这样的地方,经济发展又从何说起?
  俗语说得好:“一个篱笆三个桩”。要想使社会治安得到根本好转,就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构建预防犯罪或重新犯罪的“篱笆墙”。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打”,同时也要加强整个社会的综治意识,认真落实和保证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让社会经济发展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报刊集锦

  有感于代表“再三呼吁”
  常常见到一些这样的报道:某冤案经人大代表再三呼吁,才得到圆满解决;某项工作在人大代表再三呼吁下,终有起色……每每读到这样的报道,心中总不是滋味。
  人大代表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理说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不折不扣去落实,扎扎实实去办理。但为何非要等到代表“再三呼吁”、问题严峻之后,才引起重视,痛下决心去落实呢?
  细究其因,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对人民意见和呼声麻木不仁,或推诿搪塞,或置之不理,致使有些很容易办理的建议、很容易解决的问题也要拖上多年。二是群众观念淡薄,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对人民的“施舍”,非代表“再三呼吁”,不去落实。三是公仆意识淡薄,敷衍应付,只有代表“再三呼吁”后,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才“非抓不可”。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完全有责任把人民群众及他们选出的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件件去落实,竭尽全力去解决,而不要总让代表“再三呼吁”。  ——福建人大《人民政坛》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报刊集锦

  立议案不能凑
  每年立一至两项议案,基本上是县级以上人代会期间必不可少的议程。然而,笔者了解到,有相当一部分人大常委会机关,常常把同级政府在新一年的工作打算作为立案研究的首选对象。当了解到政府已决定在新的一年里将做某一件大事时,他们就会说:政府决定做某事,那么,我们就立这个议案。对这种凑上去的做法,他们名之以“与政府保持一致”。
  这种做法,实际上把广大的人大代表排斥在讨论立什么内容的议案这一主题之外,无形中剥夺了他们应有的民主权利,也使立议案这么严肃的大事,异化为几个圈子里面头头脑脑的事,以至于代表议案提得再多也是白搭,挫伤了代表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影响议案的质量。同时,也有损人大常委会的威信和形象:人大常委会就好像是政府的一个从属机构似的,它怎么打算你就怎么做,毫无自我主见而言,更不用说去依法实施监督了。  ——山西人大《人民代表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报刊集锦

  执法责任制刍议
执法责任制为促进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有不少问题。
  一是责任到人与追究责任的问题。现在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普遍做到了责任到人,但是真正发现问题时,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却不多。因此,必须把重心放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上来,一追到底,决不手软。二是领导抓与抓领导的问题。各级领导不但要重视执法责任制,带头搞好执法责任制,更要制定一系列操作性强的措施来监督、约束领导人的执法行为,确保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另外还有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问题。目前内部的制度比较容易建立,但是外部的监督机制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却难以建立和实施。在某些情况下,外部的监督比内部的制约更管用。因此,要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形成人人监督的良好的法治氛围。 ——江西人大《时代主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人大代表“回家”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和新疆人民广播电台蒙文副编审罗布赛(蒙古族),以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身份,回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选区,联系选民,征求意见,受到选民的欢迎。这里撷取他们“回家”时的几个镜头。(附图片)
  上图:在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回族农民向阿木冬·尼牙孜代表(右三)述说自己经商的经历,并要求政府进一步减少水费,增加农民收入。
  下图:阿木冬·尼牙孜(左一)在库尔勒市郊的杜比尔村向富裕起来的维吾尔族农民热依木江·开热木赠送维吾尔文的《农民实用法律手册》,希望他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望皓摄影报道
  上图:罗布赛代表(右一)深入到私营企业,了解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图为他在库尔勒市金三角商城向电器经营商征求意见。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领导接访”得与失
吴铭
  近几年,不少地方推行了“领导接访”制度,群众排起长队等待领导接访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
  领导重视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精神固然值得肯定,但又不能不令人心生疑虑。
  本来,各级政府等都设有信访工作部门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可一到领导接待日,上访的群众还是会排起长队。为什么本应由各级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非要等领导来解决?
  这从一方面讲,说明群众对领导的信任。然而进一步分析,这又说明了群众对权力的一种“迷信”:在群众看来,官越大说话就越管用,问题也就越好解决。而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群众跑断腿也讨不来说法的,往往领导一句话就解决了。而当老百姓更多地把希望寄托于领导接访,信“访”甚于信“法”时,这到底是一种得还是一种失?是喜还是忧?
  领导参与信访问题的接待处理,本身无可厚非。但应主要着眼于解决一些牵涉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靠一两个部门不易解决的问题。然而如果事事都要领导出面才能解决,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了。况且,领导也不是超人,由于许多问题需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并不是领导接访一下就能解决的。如果具体办事的部门或人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该落实的还是得不到落实。
  这种不从狠抓严格依法行政入手,仅仅迷信于更高权力干预、个别领导督促的做法,往往难以长久。如果一阵风过去,群众反映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长此下去,就连“领导接访”的正面作用也会失去,最终很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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