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联播 文字版 2001-03-21

2001-03-21新闻联播 文字版

合法合同遭遇“土政策” 治病前签下合同,治愈后却拒付药费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社会观点<br/><br/> 合法合同遭遇“土政策”<br/>  治病前签下合同,治愈后却拒付药费<br/> 卜雪峰 高磊 张晓立<br/>  王某患股骨头缺血性无菌坏死病,其所在单位与医院签订了“医疗责任包疗合同”,但治愈后,其单位却拒付医疗费,因而引发纠纷。此案近日在山东省济宁市一审判决,医院胜诉。<br/>  然而该案暴露出的目前医疗体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深思。<br/>  1994年,有关媒体报道了山东省济宁市脉管炎医院实行“包疗合同”治疗脉管炎的消息。作为医疗界这一特殊行业,推出这样一种特殊的医患合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br/>  看病吃药,吃药掏钱。自古以来,就形成了吃药后有效,付钱;吃药后无效甚至死亡,只要不构成医疗事故,也要付钱的惯例。而实行“包疗合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患者的权利增大了,医院的义务和风险增多了,这对目前存在的用伪劣药品、开大药方坑害患者的现象,无疑将起到遏制作用。对这种权利与义务略显失衡的“包疗合同”,谁也不会想到有人会对院方这样的合同提出异议。<br/>  事情是由原济宁市水文局(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高级工程师王某治病引起的。<br/>  王自1993年初发现患病,经济宁市人民医院确诊为“股骨头缺血性无菌坏死”,已到晚期。1994年12月,在王的亲属多次要求下,济宁市脉管炎医院与王签订了医疗合同,约定:“院方可以接收试治3年,3年内暂不收费。3年内如能有效或治愈,按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数补交医疗费。如无效,不收任何费用。”原济宁市水文局领导也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公章。<br/>  为方便病人,节省住院费,医院专门设立了家庭病床,指派专人对其送药上门治疗。经治疗,王的病情明显好转。半年后,王即甩掉拐杖独立行走,并于1996年正式上班工作。因为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性,院方继续派专人跟踪治疗,直到去年5月14日,经检查,王的病情已临床痊愈。<br/>  王从1994年12月到2000年5月,共治疗65个月,花去医疗费94900元。按合同约定,王及原济宁市水文局应如数补交医疗费。但是,当院方提出交费问题时,原水文局却按照它自己的“规定”拒付。理由是:结算医疗费依据的标准不足;治疗时间超过了3年的合同时期;患者没有住院,在家治疗,不符合职工住院费报销80%的规定。<br/>  合法的合同遇到了“土政策”,是医院万万没有想到的。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医院将王及水文局告上了法庭。<br/>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经第三人(水文局)同意,在济宁脉管炎医院治疗且治愈,所花医疗费理应偿付;被告为节省开支未住院治疗,属于住院治疗的一种特殊方式,第三人应承担80%的连带偿付责任。<br/>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支付济宁脉管炎医院医疗费94900元,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支付其中的75920元。<br/>  虽然最后法院给了一个公正的说法,院方却仍感到后怕:这样依法签订的维护患者权益、经过对方单位同意的“包疗合同”,都险些被“土政策”所推翻,还要打上一场官司才能得到说法,如果在签合同时稍有疏漏,只怕不但一分医疗费得不到,还得搭上诉讼费,医院怎敢放心地为患者治病?

一字潦草 招惹“百万”官司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法在生活中<br/><br/> 一字潦草 招惹“百万”官司<br/> 郭光进 段金亮<br/>  段中军,这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做梦也不会料到,由于自己在给朋友打欠条时书写潦草,把“百”字写得像个“万”字,使“百”、“万”两字难辨,从而被对方告上法庭,招惹一场“百万”官司。<br/>  法庭上,原告王某振振有词,以“贰万元”欠条为证,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如数偿还;被告段则辩称自己所打欠条是“贰百元”,并非“贰万元”,请求法庭按“贰百元”判决支付。<br/>  那么,欠条上究竟是“贰百元”还是“贰万元”?法庭最终又是如何判决的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br/>  段中军与王某同是河南省邓州市龙堰乡农民,彼此关系不错。三年前,王某承包经营了一个集体轮窑厂,为使窑厂尽快运转生产,王某向段中军借款7000元,后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借款无法偿还。<br/>  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善良的段中军同意王某将轮窑上余剩的砖坯作价7200元折抵借款。互抵后,段中军反欠王某200元。随后,他顺手接过王某递来的钢笔,一挥而就,当即写下了这样一张欠条:“本人欠王××现金贰百元整。段中军”然而,祸根就在这个字迹潦草的欠条中埋下了。<br/>  前不久,段中军意外收到了一纸诉状,原来是“好友”王某将他告上了法庭,那昔日的“贰百元”欠款如今摇身一变竟成了“贰万元”。<br/>  庭审中,王某为了让法官相信是“贰万元”而不是“贰百元”,自圆其说,谎称段中军曾先后四次向其借款共计20100元,还了100元后,仍欠20000元未还。并当庭出示了段所打的“贰万元”欠条。然而,法官让王某详细说出这“贰万元”借款的具体时间、地点、缘由,王某却支支吾吾说时间长记不清了,但仍一口咬定就是“贰万元”。<br/>  对此,法官让段中军辨认。段承认这张原始欠条系自己所写,但实际欠款是“贰百元”,并非“贰万元”,请求法官依法公断。<br/>  面对此情,法官左右为难,欠条上光有大写没有小写,被告不但把大写“佰”字错写为“百”字,而且潦草的“百”字看上去又像个“万”字,确实让人“百万”难辨。<br/>  为把案情查个水落石出,法庭把欠条呈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有关专家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检材及样本经检验,两者书写水平、格式,以及单字写法,尤其‘百’与‘万’字,书写习惯动作特征反映相同,故欠条是200元,而不是20000元。”<br/>  据此,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段中军按200元欠款偿还。宣判后,被告段中军激动地流着泪说:“要不是法官断案如神,俺这次可真得吃大亏呀!”<br/>  综观案情,教训深刻,它再次告诫人们:无论在日常生活或是经济交往中,当需要履行文字手续时,一定要字迹工整,书写规范,千万不能马虎大意,给小人留下可乘之机!

误食“毒米”、“毒油”中毒怎样维权?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求助热线<br/><br/> 误食“毒米”、“毒油”中毒怎样维权?编辑同志:<br/>  报载:继广东发现掺了工业用油的“有毒大米”并造成食用者中毒后,又有不法分子在芥末油、玉米色拉油、食用油中掺加矿物油,部分“毒油”产品已流入市场,对人民健康构成极大威胁。请问:消费者误食“毒米”、“毒油”中毒后,怎么办?(读者雨齐等4人)雨齐等同志:<br/>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食品。所谓“毒米”、“毒油”就是掺入了工业用油的大米和掺入了矿物油的食用油。消费者误食“毒油”,便会摄入大量工业油,从而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如:人体全身乏力、恶心、头晕、头疼等,严重时引发油脂性肺炎,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出现此类情况,首先要及时将中毒人员送医院治疗抢救;然后,封存“毒米”、“毒油”,到当地卫生监督行政部门报案,由卫生部门调查、采样进行认真分析;第三,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因“毒米”、“毒油”而导致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毒米”、“毒油”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石泉)

加强律师思想道德建设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百家之言<br/><br/> 加强律师思想道德建设<br/> 于荣双<br/>  今年1月1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与出席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同志座谈并作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br/>  20世纪70年代末,律师制度作为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得以恢复。20多年来,特别是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以后,律师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得到了飞速发展。今天,律师职业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且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的一种新兴职业;律师队伍则成为法律职业和社会中介职业中一支不可或缺、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力量;律师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应该说,律师队伍是一个文化层次较高,整体素质较优的队伍。但少数律师理想信念淡漠,忘记了律师职业的宗旨和道德,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更有极少数的律师,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在执业活动中使用不正当手段,或私自收费,或违规超标收费。由于律师执业具有较大的自主性,部分律师事务所放松了对律师应有的内部管理,思想道德教育出现“空当”,存在着“散、乱、差”的状况。<br/>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今后,要按江总书记讲话的要求,把律师的道德建设提到以德治国的高度去重新认识。除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领会这些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外,为使律师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落到实处,要把职业道德建设同各级律师管理机关的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执业形象。”《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第八条把“品行良好”作为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要结合上述规定,在改进管理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中搞好管理。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讲,管理也是教育,教育离不开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加强制度管理,从长远来看,对人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理想信念和行为习惯,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律师管理机关在年检注册中,对政治业务素质较差、服务质量低劣的律师可暂缓注册,离岗培训,合格后再注册执业。对不讲职业道德,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害群之马”坚决给予处罚,直至清除出律师队伍,以维护律师队伍的纯洁性。<br/>  律师能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关系到律师队伍的发展方向,乃至律师事业兴衰成败的大问题,加强律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乃当务之急。在当前,特别要使每一个执业律师认真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竭诚为当事人服务,自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担负起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br/>  目前,律师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都有了较大提高,但政治地位还不高。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有效激发律师的政治理想,扩展其政治抱负,适当淡化律师执业的商业色彩,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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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br/><br/>  为加快公安工作办公现代化建设和日常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干警掀起了学习计算机的热潮,初步建成了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刑事犯罪、特种行业管理等信息库,为打击防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截至去年年底,全分局已有1/3的民警通过了全国计算机一级B等级考试。图为分局领导正在上计算机课。 许虎摄

邮政法制理论研讨会召开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br/><br/> 邮政法制理论研讨会召开<br/>  本报讯 针对违反邮政法规和扰乱邮政通信市场的事件时有发生,直接侵犯人民通信权利和危害国家民族利益的情况,邮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近日在京召开,与会的国家邮政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有关领导、专家就邮政法修改的目的、原则、重点及邮政法执法主体与执法权力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一致呼吁要治理紊乱的通信市场,依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邮政通信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杨新明)

延庆法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br/><br/> 延庆法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br/>  本报讯 为推动审判工作改革,强化审判管理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落实好回避制度,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从2月1日起正式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即: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执行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此举能更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促进司法公正。(胡永厚 陈耀武)

滑县公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br/><br/> 滑县公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br/>  本报讯 为了杜绝冤假错案,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在恳请社会各界给予监督的同时,加大内部监督力度。该局规定,对查出办理冤假错案的民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换岗、离岗以及依法依纪处理。自去年以来,该局法制室审批和党委集体议案达1289起,其中对56起定性不当、法律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及早进行了纠正,没有出现一起错案。(张发世)

用法律清除“土政策”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法制人生<br/><br/> 用法律清除“土政策”<br/> 士心<br/>  不少地方或单位,都有各自制定的这样那样的“规定”、“要求”,人称“土政策”。其中,有的内容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或者不符合法律的精神;而它们却常常堂而皇之地或挂在商家、店家醒目位置,或被有关单位端上桌面甚至拿到法庭,作为其行为合理乃至“合法”的依据。<br/>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允许乡规民约、店规行规乃至各企业、单位自身的一些规定、制度存在,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那些不符合法律的“土政策”,不仅在与法律相冲突时,应该依法被推翻,而且即使没有对簿公堂,也应该自觉地用法律进行纠正和清除。<br/>  济宁市这一案例就很说明问题。医院为患者考虑,签订了有利于患者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某单位的“规定”,明显是为了操作简便,而将职工的医疗权利卡得死而又死。不管得了什么病,可以有多少种治疗方式,他却有一个杠杠来卡你,这实际上是对职工权利的一种侵犯。<br/>  类似的“土政策”还有不少,如在职工住房、工作时间、顾客权利等等方面,都有一些令人啼笑、有悖于法律的规定,这些都有待于用法律的手段逐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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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br/><br/>  北京市法院首次尝试在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上实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第一批聘任制法警48人已于去年6月分配到部分法院。第二批聘任制法警50人,大部分来自陆海空三军仪仗队和武警国旗护卫队,目前已完成了岗前培训,并于日前全部分配到工作岗位。图为第二批聘任制法警正在作汇报表演。<br/>  姚学谦摄

交警队里的听证会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br/><br/> 交警队里的听证会<br/> 李文<br/>  不久前,河南内乡县交警大队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听证会。两名交警就该县大桥乡发生的一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与当事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辩论。最后认定:一方面,肇事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一方面,受害人横穿公路违章。双方责任相当。<br/>  听证会后,事故双方当事人激动地说:“这样公开办案,我们心服口服。”就这样,原认为一起难缠的交通事故,在公开处理之下,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br/>  对交通事故处理实行“阳光作业”,这是内乡县交警大队去年以来推出的新举措。<br/>  过去交通事故处理采用一种模式:一人包案到底,现场勘察、责任认定、调解赔偿都由一人说了算。办案权力过于集中,责任认定随意性大,关系案、人情案有机可乘。因此,为使事故处理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县交警大队相继推行了“一快、三卡、四公开”、“一权多分”、“集体议案定责”等运行机制。每一起事故发生后,他们要求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故责任、调解结案在法定时间内快速准确完成,并向当事人发放“便民服务卡”、“事故处理明白卡”和“征求意见卡”。<br/>  交通事故处理,群众最关心的是公平不公平,是“阳光作业”还是“暗箱操作”。交警大队专门设立了交通事故处理听证室,制订了公开听证各项规章制度,听证程序和听证纪律;公开了有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程序。在事故听证中,除事故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外,大队还邀请部分廉政监督员对事故处理全过程进行旁听,并对事故处理和办案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去年以来,交警队共受理14起交通事故,处理满意率100%,无一起复议案件发生。

电话被盗打 责任该谁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法官答疑<br/><br/> 电话被盗打 责任该谁负<br/>  前不久,某县地税局职工何某收到县电信局的催缴电话费的通知单,通知单上要求何某交纳5月份电话费4875元。当何某看到通知单上的数字,大吃一惊,因为1月他一直未在家,家里又没有其他人。因此他认为电话费不可能有这么多。后何某到电信局交涉,要求复核。经复核,电话费确实为4875元。打出的通话单上显示有国际、国内长途电话。何某认为他没打这些电话,对此提出异议。电信局就派人进行线路整修。结果发现何某户外一隐蔽处有割破电话线的痕迹,显然何某家的电话曾被盗打。何某到公安机关报案,一直未破获。对此电话费,电信局要求何某承担,而何某坚持不是他打的,自己不承担。双方发生争议。县电信局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承担被盗打的电话费。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驳回了原告电信局的诉讼请求;判决何某不承担盗打的电话费用。<br/>  为什么电话被盗打,话户不承担责任呢?原来户外电话线路的架设、规划是电信部门的职责,何某并无此职责。户外电话线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属于电信局,电信局对此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受益权的同时,也具有确保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尽管理、维修的义务,何某无此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何某也就不承担义务。另外,本案中何某对电话被盗打不存在过错。一方面,他并不希望或放任电话被盗打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他因无法预见何人、将在什么地方割破电话线,何时盗打电话,也就不存在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情况。据此,本案电话被盗打的损失,应属电信局未尽到维修、管理之责所致。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电信局的诉讼请求是合法正确的。值得一提的是,若电信局以后知道了盗打电话者,可以向其索赔并追究其刑事责任。<br/>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崔晓明 王婧妍)

“镇长”(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漫画<br/><br/> “镇长” 左都建绘

湖北公安推出电子警务系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br/><br/> 湖北公安推出电子警务系统<br/>  本报讯 湖北省公安厅研究开发的HB21电子警务系统日前通过公安部鉴定,并在国内部分省市推广使用。HB21充分开发利用人口信息资源,积极推动公安机关网上办理跨省市的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领、暂住人口调查、重点人口布控、旅店登记等业务,并采取了高效智能的人机交互手段,形成新一代人体控制体系,推动公安信息产业化发展。(张强)

盱眙交巡警狠治公路“三乱”

第11版(法律与生活)<br/>专栏:<br/><br/> 盱眙交巡警狠治公路“三乱”<br/>  本报讯 江苏省盱眙县地处宁连、宁宿徐高速公路交汇处,贯穿境内的国道、省道有105公里,平均每天车流量高达3.5万车次。去年下半年以来,县交巡警大队为改善盱眙经济发展环境,树立盱眙交巡警良好形象,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秋季道路交通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使全县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大幅度下降。日前,他们又向社会公开宣布:今后不管交巡警任何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人举报发生“三乱”现象,一经查实即作下岗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交巡警队伍。(雍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