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摘登)

  立法工作成绩显著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李鹏委员长今天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成绩显著,审议通过法律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各1件;另有12件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
  李鹏说,常委会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立法工作,努力使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制度化、法律化。常委会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修改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专利法。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制定了种子法,修改了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渔业法。此外,常委会通过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引渡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修改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还修改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并将其名称改为现役军官法。
  李鹏说,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修改婚姻法是全民关注的一件大事。为了把这部法律修改好,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采用了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深入审议。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在报上全文公布,正在广泛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李鹏指出,常委会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抓好法律的修订工作。常委会用了很大力量修改原有法律,全年审议的法律修改草案,占审议法律草案总数的近2/3。他说,为了规范立法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常委会把贯彻实施立法法作为去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李鹏说,常委会批准了关于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并对这一公约的有关条款作出了声明。这一事实再一次充分证明,中国十分重视保护人权。一年来,常委会共批准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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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摘登)

  重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李鹏委员长今天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工作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李鹏指出,常委会会同地方人大加强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的组织工作,为人大代表了解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加本次大会审议各项议案作了准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在香港和澳门的社会事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常委会还增加了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人数。一些地方人大建立了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情况的制度。
  李鹏说,常委会十分重视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已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完毕,常委会通过了审议结果的报告。议案中提出的不少意见,都被常委会采纳,其中有的法律或决定已审议通过,有的已完成了法律的起草工作。对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都将办理结果逐件答复了代表。常委会把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对提出的问题,有的组织了专门调查,有的批转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
  李鹏说,为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常委会举办了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研讨班,交流了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对如何做好人大工作进行了研讨。常委会及常委会机关通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通过联系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举办法制讲座,加强了自身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在协助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加强对民主法制的宣传、办好《中国人大》、做好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常委会的培训工作、信息化工作等,也有不同程度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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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摘登)

  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李鹏委员长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说,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得到加强。
  李鹏指出,开展执法监督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常委会组织了对乡镇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执法检查。各专门委员会也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的案件,要求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将查处情况向常委会作出反馈。这样做,既支持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对这些国家机关进行了监督。
  关于工作监督方面,李鹏说,常委会审议了1999年中央决算的报告、1999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还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展情况、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工作情况、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情况、大江大河流域治理情况、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情况、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使用情况等专题工作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也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要求,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补征追缴了税款,收回了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将查处情况向常委会作了报告。常委会在审议国债使用情况的报告时,充分肯定了这些年来国家实行的积极的财政政策。3年来常委会共批准增加发行36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
  李鹏指出,在常委会领导下,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就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加强了预算审查工作。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国务院进一步提前和细化了预算编制工作,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央预算,已基本包括国务院所有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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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摘登)

  为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努力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李鹏委员长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再接再厉,为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继续努力。这对于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李鹏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同时,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已经比较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也大多已经制定出来。因此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李鹏强调,在肯定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离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常委会面临的立法任务仍很繁重,难点更加突出,必须克服困难,加强协调,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提高质量和效率。
  李鹏提出,要继续抓紧监督工作的立法。依法加强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常委会已经把起草监督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将抓紧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在民法商法方面,要完成婚姻法的修改,制定物权法,力争在各项民事法律基本齐备的基础上,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行政法方面,要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在经济法方面,要重点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在社会法方面,要制定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上述法律制定出来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初步形成了。常委会将把上述法律,以及其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廉政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而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在今明两年的立法计划中,作出起草和审议的具体安排。
  李鹏强调,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他还提出,要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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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摘登)

  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李鹏委员长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要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李鹏强调,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李鹏说,二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在立法工作方面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坚持立法有地方特色,不搞重复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先行立法,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积累经验。
  ——在监督工作方面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执法评议;对由地方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在坚持党的领导、不代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下,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工作监督,以促进公正司法。
  ——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原则、程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对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履行法定职责。
  ——在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方面,组织人大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建立常委会负责同志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向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述职;公布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建立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设立人民群众建言信箱等。
  李鹏说,地方人大的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都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继续加以总结和提高,并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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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李鹏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摘登)

  进一步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李鹏委员长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主要任务时提出,要进一步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李鹏说,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督促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谋利益。常委会在制定有关法律时,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要把是否有利于反腐倡廉,作为立法论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的法律,保证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把住关。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李鹏提出,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将根据实施“十五”计划所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将对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证券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要听取有关方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报告,继续开展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今后,常委会将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汇报。要把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李鹏说,要继续贯彻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预算监督程序。要加强对财政收支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开展减少预算外资金、合理和规范使用财政超收资金、合理使用国债等重大财政问题的研究,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要继续按照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要针对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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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二○○一年三月九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4名,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进行投票选举时,收回的选举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四、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O”;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不能另选他人。
  写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五、选举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六、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七、本次会议选举设监票人35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代表组成;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1名总监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八、本次会议选举采用人工计票方式。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九、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统计收回的票数,由总监票人将统计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十三、本选举办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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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顾昂然作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
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必要的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该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修正案议案和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顾昂然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顾昂然说,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国务院于2000年9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的议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对这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国务院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可行的。同时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常委会经过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问题,顾昂然说,修正案草案删去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的规定。删去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现在,对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般已不再要求其报生产经营计划,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已不再要求其向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计划。
  关于尽先在中国采购的问题,顾昂然说,修正案草案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的规定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作这样的修改,主要考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采购,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预。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应享有采购自主权。同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条及该协议所附《解释性清单》第一项规定,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使用当地生产的或者来自于当地的产品。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已经作出取消“当地含量要求”的承诺。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权问题,顾昂然说,在常委会审议中,委员们提出,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是1979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作出的,当时这样规定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投资环境的稳定。根据1982年宪法和去年制定的立法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为了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便于及时修改完善,可以不再继续保留“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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