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要择校就得交赞助费,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与就近入学的政策发生冲突。
  ●依法治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校际间差距,方为良策。
  赞助,还是捐资助学
  本报记者 王比学
  曲某怎么也想不通,女儿中途转学,向原学校交的赞助费为什么不能退还。
  1998年8月,他女儿的户口因不在所进小学划片范围内而按校方要求一次性交纳赞助费12000元。去年7月,他女儿因故提出转学。9月,校方扣除了她两学年的费用4000元,另外还以教委规定学校要上缴赞助费总额的15%为由,扣除了1800元,只给他返还了6200元。曲某对记者说:“交多少钱无所谓,问题是要弄个明白。”
  去年9月26日,他一纸诉状将女儿原所在的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扣的1800元。10月2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要求返还入学赞助费的案件。
  法庭上,学校认为收取12000元是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监察局1998年1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收费合理,不属赞助费,而是捐资助学款,属自愿行为,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学校之所以在学生转学后,给其6200元,是考虑该学生家庭困难。学校坚持1800元不能返还。
  而曲某却认为,“上述文件第一、二条明文规定‘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为发展教育事业做贡献。在进行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这12000元不是我自愿交的,而是上这所小学所附加的一项条件。我若是少交了一分钱,学校会让我孩子上学吗?”
  同年10月30日,大出记者所料,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校方已主动将1800元退还给了学生家长,此案以调解结案。”仅在两天前,校方还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认为这笔钱不应退。
  无独有偶。去年6月,北京另一区法院也曾受理过类似案件。也是一学生交了三年赞助费6万元,在学校只读一年就退学了,要求学校退还余下2年赞助费4万元,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学校将4万元退还给了该学生。
  日前,记者采访了教育部基础教育部一位女士,她认为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也就是说捐资助学是合情合理的,但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
  北京市教委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按国务院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去年6月13日,北京市教委专门发出《关于重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和严格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捐资助学款必须坚持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开具正式收据并颁发捐资助学荣誉证书,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调剂使用。任何个人和学校无权自行收取,更不得把捐资助学变成明码标价的高收费。北京市从1993年起根据小孩户口所在地,实行小学就近入学的原则,但现实中,捐资助学与择校、升学挂钩的现象仍存在。一些“望子成龙”的家长一味迷信名牌学校,千方百计想挑个好学校,多花点钱也愿意,只要能上个好学校。
  同时,少数公办学校没有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脱钩,而是以交纳赞助费作为学生入学的先决条件;一些学生家长又千方百计在办学条件较好的公办学校中择校。
  既然择校生和违背学生意愿而交纳的所谓赞助费明显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什么又少人为此去打官司呢?为此,记者还专门采访了一些择校生的家长,“要上好的学校,当然就得交钱。”几乎成了他们不约而同的回答。这可谓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久而久之,这种不合法的现象竟成了大家认同的事实。
  择校生与打着捐资助学名义而收取的赞助费,从表面上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学校经费紧张的问题,同时也满足了部分人对教育的特殊要求。但不可回避的是,它违反了《教育法》,违背了我国教育平等的原则,打乱了整个学校的教育秩序。高低不等的赞助费,给不正之风带来了方便,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最终导致好的学校更好,差的学校因得不到资金的支持而更加难以发展。对此问题,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简单命令行事,而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原则,加大对基础薄弱校的投入,使校际间的教育水平趋于接近。同时要大力宣传《教育法》,强调依法治教,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努力提高学校教学质量,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生的问题。只有择校生的问题解决了,也就不会再出现以捐资助学名义而收取的赞助费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答疑

  交了钱就可以上理想学校,表面看似合情合理,但如果中途转学,这一次性交纳的钱,能否退还,退多少,这些问题困扰着一些家长,请听——
  律师说该退
  虽然曲某交纳的是所谓赞助费,但这种赞助费与法律上的捐赠不同,应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该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受赠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赠与人在向受赠人给付财产后,如果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也可以撤销该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本案中学校收取曲某的赞助费所附加的条件就是为曲某之女提供受教育的条件,现在曲某之女已转学,客观上校方已无法履行义务,就应当返还曲某所交纳的余下学年的赞助费。鉴于赞助费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代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分配,故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返还赞助费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砾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相关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京财行(1998)1558号】
  在进行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持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法律·科学·文明
  冰雪
  去年12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王某,因一件小事被老师罚扇60记耳光。王的父亲要求学校给个说法,并考虑必要时诉诸法律。在这之前,云南一教师曾让学生吃苍蝇,吉林省长春市一所小学还发生了一起学生只因写错12个字,竟遭老师百鞭打的事件。
  以前听说旧时私塾,如果孩子不听话,先生就会打板子。在步入21世纪的今天,这样骇人听闻的事还不时发生,真让人怀疑现代文明的曙光是否照耀过这些教师的心灵,也让人怀疑如此素质的教师能否培养出合格的学生。也许这些教师自以为这样做是对学生的严格要求,方法粗暴点不要紧。但是,教育理论和实践早已证明,这种良好的动机与效果是完全相悖的,通常会造成孩子的逆反和自卑心理,严重者还会造成人格和智力发育的障碍。据报道,长春那名学生遭老师百鞭后,经常大喊大叫,哭着喊着有人来打他,忧愁的父母只有紧紧抱住他才能免除他的恐惧。被扇60记耳光的那名学生,后来时常结巴。这些后果,大概体罚学生的老师没有想到。他们更不会想到,他们的行为会在孩子的心灵上留下多么大的创伤。
  这类事件媒体一再披露,社会舆论一再谴责,却屡禁不止,其原因值得深思。值得注意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常都会对教师的业务下功夫去抓,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却不大重视;学校对教师的考核过多强调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素质教育。这样就导致一些教师错误地认为学生的成绩高于一切,只要为了取得好成绩,任何教育方法都是合理的。岂不知,孩子也有人格和尊严,也有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不仅受法律保护,也是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所必需。教育孩子不仅要懂得教育规律和科学,也要懂得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有关的法律知识。
  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对学校、教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样的条文,绝不是无的放矢,也不仅仅是对教师的约束,而是凝结着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浓缩着现代文明的结晶。所以,我们的老师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时,应认识到,学法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懂法也不是知道有关条文就可以了。在每一条法律条文的背后,都有与它相关的深意。学法的过程也是学习现代文明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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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漫画
  掏兜 朱德观绘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随意停课违法
  周志刚
  前不久,笔者发现上高中的侄子因在学校看小说而被班主任责令在家停课反省。本来学生犯了错误,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是正常的事,但教师仅仅用“停课反省”的方法来代替批评、教育,就显得有些简单、粗暴。这样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而且还会破坏学生心目中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崇高形象,更重要的是教师随意停学生课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目前,教师随意停课的现象在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教师把上课违纪或完不成作业的学生撵出课堂,令其“反省”。这些做法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是一种违法行为。
  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在校学生,有接受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剥夺、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使学生在品质、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曾在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注重运用执法手段,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青少年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育没有捷径可走。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用“停课”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以求速度,这种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做法是违犯法律规定的。作为教师,要把学生看成是自己的子女,允许他们犯错误,要用慈爱和宽容的心帮助、引导他们,特别是对待差生,应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关怀,而不要动不动就拿出“停课”这个杀手锏。国家把教育摆在了优先发展的地位,发展教育必须靠法律来保障。依法执教,是对每一位教师的要求。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职责。如果教师有违法行为,可能因此衍生出无数个小法盲。
  要从根本上杜绝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教师带头学习教育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教师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证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同时,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执法领导小组,一方面组织教师学习法律知识,一方面监督检查教育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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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求助热线

  学校做法对不对?
  我是一名在校高中生,最近我校要举办“体育艺术周”,借此机会还要搞什么“挂牌仪式”,请了不少领导来。为此硬强迫高二年级以下的学生在下午放学后留校训练,我对此尤其不满。被应试教育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我们,不但每天要补课,还要受这种罪:下午5点05分放学后要训练到晚自习前半个小时,学校给我们的唯一补偿就是把食堂开饭时间推后了。
  我曾想过向教委反映,可在我们这种没有足够行政监管的中小型城市恐怕是行不通的:学校离教委只不过六七百米,从办公楼上就可看到学生放学的情景。可奇怪的是教委的人明明望着我们周六补课下午7点回家却无动于衷!
  另外,学校在减负的呼声中并未照办,仍然每天下午加一节课,星期五晚自习和星期六早上都要补课。接着又搞了什么加强班和基础班(成绩好的让教得好的老师上课,差的就让教得差的老师上课,这算什么!),在星期六下午又开了三节课,同时要求学生交纳大量补课费!补课同时还要求学生订购大量盗版练习册(平均每个学期就订8本左右),且价格不菲。
  请问:学校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云南省玉溪一名中学生
  编后
  本版为进一步服务读者,贴近读者,从今天起,特推出《求助热线》栏目。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什么法律方面的难题,可以请《求助热线》帮忙,编辑将邀请相关人士给予解答。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要求六年制以上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讲课。图为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何伟明到开发区育才一小作“电子游戏机与青少年犯罪”报告,受到学生们欢迎。韩如龙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龙口司法局实施服务跟踪回访制
  本报讯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曾荣立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一等功的山东省龙口市司法局建立并严格实施了法律服务业务跟踪回访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对法律服务人员承办的案件进行两次跟踪回访,从中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这一举动,在当事人中间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前不久,司法局集中一周时间,从所有执业律师承办的案件中抽出30%,由局领导带队,对160名案件当事人逐一上门到户进行回访,没有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韩博乐)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阜阳查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近400万元
  安徽省阜阳市近日对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及村镇教办室进行全面清查,共查处乱收费金额达392万多元。
  检查中发现:部分学校自立项目收费,有建校费、班费、补课费等,还有部分乡镇教办室向所属学校每人收取1.5至3元不等的教研费;有些学校是直接提高收费标准。界首一小学去年春季收取学生的代支费用26.3万多元,支出15.6万元,结余10万多元未退还学生。还有部分学校强行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收取费用不开票据,有的直接打白条等。据了解,多收的费款有的被校领导用于吃喝招待挥霍掉了,有的被学校花在教职员工公费旅游上。
  据了解,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前农村学校领导和当地政府依法收费意识不强,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认识不到位。目前阜阳市有关部门对这些违法乱纪现象已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违法收取的251万多元退还给学生,近70万元收缴财政。
  新华社记者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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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会扫描

  法官儿子
  海船
  “法官,我今天来向你们反映郭长翔的情况。”一天,早上8点还不到,就有一位老太太走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急匆匆地说道。大家抬头一看是她!心里不禁一沉。这个老太太叫高学兰,六十岁出头,含辛茹苦拉扯大的大儿子,参加工作没几年就在1992年出了车祸,生活不能自理。1994年海淀法院判决肇事人赔偿她儿子3万余元,但因肇事人没有工作,家里非常穷,致使本案无法执行。高老太太因此事已经多次告状,而执行此案的承办人就是郭长翔。
  “郭法官为了办我这件案子,可没少吃苦受累。当初,为了要钱,他三番五次地带着我到车主家去,中午还给我买饭吃。儿子出车祸7年以后,还是因为一次意外离我而去,我的伤心劲就别提了。郭法官听说了这件事情以后,特意跑来看我。对我说:‘只要您身体好,比什么都强,您儿子虽然去世了,以后您就是我一个亲姨!’法官同志,我想求求他当我的干儿子。”
  在别人眼里,执行庭的法官们个个都冷酷无情、铁面无私,但是郭长翔却以他的情和爱温暖着一颗痛苦的心。高老太太老年失子,生活对她来说实在是不公平,但同时,她又得到了一位法官儿子,这对她来说又是不幸中的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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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江西大余“诊治”学生接送车
  本报讯 近期,江西省大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了学生专用车辆治理整顿,收到明显成效,切实消除了事故隐患。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大余县部分企事业单位、机关、私营幼儿园及乡镇村庄配备了专用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方便了学生就读,也解决了家长接送难的问题。但是,由于这些车辆行车路线短且比较固定,加上部分单位、车主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无牌、无证和“病车”上路、超速超载等违章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威胁学生安全,也给学生家长和教师添上了一块“心病”。
  为确保学生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大余县交警部门联合县教委对全县学生接送车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治理整顿,对有安全问题的车辆,责令车主和有关单位切实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随后,交警部门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上路巡查和到学生接送点集中检查等办法,对继续违规的车辆进行严肃查究。(邹隆洲 肖厚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全国铁路第三次提速,给铁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南京铁路公安处丹阳火车站派出所探索建立了联防联控新机制,调动铁路内外各方力量,各负其责,相互控制,相互考核,共同参与线路治安管理,确保了提速安全。图为派出所民警每天与铁路工务部门的巡道工进行一次交接,互通线路情况。周振全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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