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7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特别报道

  村头,那片杨树林在哭诉……
  吴言
  举报信寄至省人大
  去年4月1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收到一封寄自该省滨海县陆集镇河头村两位村民的联名举报信。来信反映:“我们河头村九组组长余先志,1998年10月上任后,不顾当地林管站的劝告制止,利用职权,指使个别村民肆意砍伐本组南北大沟边250多棵长势正旺的意杨树,造成极坏的影响,现要求上级部门立案查处。”
  省人大常委会接信后高度重视,迅速批示滨海县人大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滨海县公安局、林牧渔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组织公安、林政执法人员赶赴实地调查取证。很快查明:该县陆集镇河头村九组组长余先志指使村民陆宝友、王文跃等人,于1998年10月至12月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砍伐本组南北大沟的意杨树255棵,累计材积达73.1立方米。事发期间,镇党委、政府多次派人到实地调查处理,责令停止砍伐,并没收了砍伐工具,但当事人仍阳奉阴违执意砍伐,致使这批已有10年树龄的林木毁于斧锯之下。
  鉴于余先志、陆宝友、王文跃的行为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领取采伐许可证即乱砍滥伐林木,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去年8月以三被告犯滥伐林木罪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9月26日,法院开庭当天,关注案件的陆集镇河头村村民早早来到法庭,旁听了此案的公开审理。
  村民组长下令砍树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随着审判长威严的指令,48岁的被告人余先志被法警带进了法庭。面对台上端坐的法官、台下旁听的群众,这名昔日的村民组长眼中闪过一丝稍纵即逝的不安,但很快便镇定下来,开始原原本本地回答法院的提问和检察官的讯问。
  10年前,河头村九组的村民根据乡村造林规划,在村口南北大沟边栽种下近300棵意杨树苗。经过村民于先和等人的育林管理,成活的255棵杨树枝繁叶茂,很是惹人喜爱。1998年10月初,余先志担任河头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正当他对本组农业提留任务未完成一筹莫展之际,村民张某、余某等向他反映,村头的杨树已生长成林,可以把树卖掉增加村组收入。只有小学四年级文化的余先志头脑一热:“对,砍树!”
  说干就干!这位新上任的村民组长既没和村民商量,更未征得当地林管部门同意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径直找到村里的“能人”陆宝友,对他讲:“组里准备把那批杨树林卖掉,你愿不愿意接手?”脑筋活络的陆宝友跟着余先志来到村口,对着茂密的意杨林左测右量,双方谈妥以14500元价格卖给陆砍伐,并商定由陆办理一切手续。次日清晨,陆宝友吆喝四五个帮工带着两辆拖拉机开始砍树。刚锯断20余棵意杨,镇林管站工作人员闻讯后急匆匆赶来制止,告诉他们按照《森林法》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不得进行较大数量林木的砍伐。陆宝友置之不理:“这是村民组长让砍的,我们不管”。林管人员当即找到九组组长余先志,责问其“为什么没办采伐证就让村民砍树?”余态度冷漠:“组里的杨树又不是国家的,怎么不能砍?何况已卖给陆宝友了,办不办证是他的事!”双方争执不下,为防止林业资源再遭戕害,镇林管站的同志当场没收10多把电锯、板斧等砍伐工具,劝告众人离开了砍树现场,事态暂时得以平息。
  两村民助虐成被告
  陆宝友第一次砍树受阻后,并未罢休。次日,他再次找到余先志,试探能否继续砍伐。余先志惦记着那片杨树如何转换成14500元钱,很不耐烦地回答:“组里把树卖给你,砍不砍是你的事!”陆闻言窃喜,当晚即纠合数人趁着茫茫夜色,肆意砍伐大棵大棵粗壮的杨树。当曙光初现,邻近的村民赶来围观时,陆宝友害怕事情败露,慌忙将砍伐下来的130多棵杨树运出了河头村。事后,陆把前后两次滥伐的152棵杨树折价8500元,作为卖树款交给了组长余先志。
  但是,村口残留的那一棵棵大树仍然似心病横亘在余先志心头。1998年12月,他让人找来村里开锯木厂的王文跃,告诉他陆宝友砍伐的杨树林还剩余100多棵,可以作价6000元卖给王,王文跃虽听说要办采伐手续,但此时光想着如何讨价还价,最后同意以6000元买树。隔了一个星期,那剩下的103棵杨树便被砍伐一光。
  至此,村口的255棵杨树惨遭厄运,空留光秃秃的树根在哭诉。
  警钟!乱砍滥伐受罚
  法庭审理紧张有序。检察官、辩护律师轮番发言,被告人余先志等也以“杨树是村民小组的,砍树不知道也要办采伐证”等为由,分别作了辩护。
  本案的检察官在公诉词中指出:为保护国家的林业资源,《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余先志等人无证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究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13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余先志、陆宝友、王文跃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73.1立方米,数量较大。据此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先志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陆宝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文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法律评点
  滥伐林木罪是我国为保护日益宝贵的林业资源而设立的,它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或持有采伐许可证,但不符合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余先志、陆宝友、王文跃虽然砍伐的是村组自种的林木,但同样是国家林业资源的一部分,若要采伐也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而余先志等3名被告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符合滥伐林木罪特征。
  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合法的。(附图片)
  (压题照片:马明刚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把法律服务引入社区
  郑可悌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随着法治的深入,各类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增多。所以,整个社区服务体系中,法律服务应当成为重要内容之一,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专线等机构的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公证、法律援助等服务职能,应当全面纳入社区服务的内容,为社区成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协助社区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指导社区成员提高依法管理社区事务、依法办事和遵纪守法的水平,处理各类信访,预防和减少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为此,笔者认为,在每个街道社区有必要设立一个社区法律事务中心。在中心内部设立四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站,每个站建立健全四项保障措施,即:一个协调机构、一套制度规范、一个工作网络、一个工作阵地。具体是:
  1.建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站,承担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指导工作。制定四项保障措施:一是设立一个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目前各街道均已建立);二是健全街道、居(家)委会、居民小组三级工作网络;三是制定完善操作性强的街道及社区居委会依法治理工作规范,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开辟多种形式的有效的法制宣传阵地,如建法制学(夜)校、法制宣传栏等。
  2.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承担法律服务的各项职能任务,为社区成员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建立法律服务协调小组(由街道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承担);二是建立一套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在内的法律服务联络、联动网络;三是建立一套法律服务联动、联络制度和办法,确保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与社区的正常联络、值班及时提供服务;四是建立一处固定的法律服务咨询、接待、服务机构(可由街道法律服务所承担)。
  3.设立社区矛盾调解工作站,负责社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及一般民事、经济纠纷的调处。制定四项保障措施:一是吸收街道内的相关部门参加,成立社区矛盾调处指导委员会(目前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均有此机构,应予以充实,日常工作可由司法所和街道法律服务所承担);二是建立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居民小组三级纠纷排查调处网络;三是制定一套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包括调处的范围和程序);四是建立一个相对规范的调解室。
  4.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站,负责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安置、帮教工作。制定四项保障措施:一是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目前各街道均有此机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二是建立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居民小组三级工作网络;三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使接茬、管理、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四是每个社区内至少建立一处示范性安置帮教基地。
  (作者为山东青岛市司法局局长)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法盲·无知·毁林
  王比学
  江苏省滨海县三农民因滥伐林木受到法律制裁。此案告诉我们:不仅国有森林及集体林场禁止随意采伐,而且乱砍滥伐农村村组自有林木同样也触犯法律。
  这是一起法盲与无知交织在一起而引发的重大毁林案。常言道:“十年树木”,由此可见树木种植养护的艰辛。但在这三名毁林者看来:杨树是村民小组的,不是国家的,为何不能砍呢?况且砍树的目的也是为了发展经济。他们把村里的树看成是集体财产,殊不知村组自种的树木,同样也是国家林业资源的一部分,若要采伐也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可惜这批已有十年树龄的林木竟毁于这些法盲的斧锯之下。
  早有报道:北京市曾在建设一座立交桥时,为了保全一棵古树,不惜将一段直行道改成弯道。我国《森林法》和《刑法》明确规定,禁止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像江苏滨海县这样的毁林事件,在我们周围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恐怕还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你们为什么要砍树?”“我们发不出工资。”“那树砍完了,你们怎么办?”“咳,走一步看一步。管那么多呢?”这是一位县林业局局长与记者的对话。这个县曾是大片森林覆盖,现在已是光秃秃的一片。
  面对日趋严峻的生存环境,我们应当反省:同在一个地球,为什么有的地方成了黄土和沙漠,而有的地方却翠绿依旧。那些毁林者不惜用大众的绿色生活环境去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砍伐森林或林木,直接威胁着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杜绝或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进一步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外,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和政府行为,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案例评析

  发展商亲自售房,13家客户直接向发展商购房,没有中介或中介服务,没有委托或代理,然而发展商竟要求购房者交纳代理费,购房者纳闷……
  没有代理的代理费从何而来?
  君子
  案由
  北京于先生等13人曾向北京一家房地产经营公司(下称发展商)售房处认购其开发的公寓商品房。售楼处设在公寓现场,售楼小姐持发展商名片接待,售楼宣传也是发展商。
  于先生在收到发展商《交款通知单》后,将购房定金1万元直接交发展商,发展商出具发票。接着,于先生与发展商签订了《公寓买卖认购书》,认购书规定:房价包括合同价款1023710元,代理费20477元;十日内向开发总经营公司支付全部代理费,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契约》等。但有关代理的内容、期限、标准等均无规定。于先生与发展商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买卖契约》后,收到了发展商的《交款通知单》。依通知,于先生共交纳房价款1033663元(依据实际测算面积计算)、印花税512元、代理费20477元。发展商通知于先生办理入住手续。代理费交发展商达半年,即于先生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发展商给于先生两张发票:一张为发展商销售专用发票(房价款);另一张为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经营服务发票(代理费)。
  于先生纳闷,从购房、看房、预售登记、交款到办理入住手续,自己始终面对的是发展商,发展商从未明示或告知有中介机构,且于先生既没有委托,又没有享受代理服务,哪来的中介代理费呢?
  评析
  发展商所提供的《公寓买卖认购书》中所列代理费既未说明代理费产生的依据,也未规定代理费项下的委托范围、用途等等,认购书本身存在问题。
  首先,于先生与发展商的关系是房屋买卖的购销关系,并非代理关系。于先生等13家客户从看房、购房、交定金、签订《认购书》和《预售买卖契约》,到交房款、办理入住手续及房产证,均面对发展商,没有任何中介或代理活动的发生,怎么可能产生代理费呢?代理费的产生依赖于代理关系的发生,即于先生书面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其向发展商购房。没有委托,没有代理行为,就没有代理费的存在。这就如同没有去医院看病,哪来的医药费一样简单。
  其次,发展商与某中介机构的代理关系,即中介机构代理发展商售房所发生的代理费不能转嫁给客户。否则就构成了“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欺诈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后,《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守自愿、公平的原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代理的法律解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介必须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另外,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还规定了商品房预售是指支付定金和房价款的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及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通知》和《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均规定了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以及中介服务明码标价、明示服务内容、计费方法等等。
  综上所述,发展商向于先生等收取代理费是不合法的,应如数退还。至于于先生等在支付代理费时是否表示过异议并不影响于先生等人在法定时效内的维权和索赔,因为发展商收取代理费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粤东,铁拳大扫黑
  林阳 陈喜龙
  广东省揭阳市下辖的普宁市,地处粤东陆路交通枢纽。这里专业市场商贸发达,万商云集,在全国很有影响。随着人、财、物的流动,这里也为各路违法犯罪分子所垂涎,社会治安随之恶化。为还群众一片安宁的天空,不辱人民警察的神圣使命,揭阳警方重拳出击,打响了扫黑的歼灭战。
  揭阳市公安局局长王学斌,一年来,以特有的魄力和胆识,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指挥3700多名民警向黑势力宣战,以雷霆万钧之势痛击邪恶,打赢了一场又一场漂亮的扫黑除恶歼灭战。
  揭阳警方组成打黑除恶专业队,经过一段时间的摸查,钟文星、许文豪、王楚坤、许楚能、马永生等一批为非作歹、欺压良善的黑帮“大鳄”先后浮出水面。在一次突击行动中,揭阳市、普宁市、揭东县、榕城区、东山区等地的公安民警和驻揭阳武警官兵共1200多人,分成6个突击队,在凌晨时分对各个预定目标进行地毯式清查搜捕行动,当晚即抓获许楚能、陈光耀等一批黑社会头目和逃犯,缴获大批枪支弹药。
  黑帮老大钟文星曾是普宁市公安局林业分局民警,此人手下有七八十个打手,并与12个黑帮头目结为兄弟,同时控制几个黑社会团伙,长期为非作歹,无恶不作,是普宁黑帮势力中“教父”级人物。此人诡计多端、异常狡猾,过去多次打击都逃脱了。此人不抓,治安难安。
  揭阳打黑专业队在广东省公安厅直接指挥下,将称霸一方的黑帮老大钟文星抓获归案。消息传出,整个普宁为之震动,老百姓奔走相告,人们燃放鞭炮,摆酒庆祝,一时,全市酒楼的生意出奇的好。
  除恶务尽。目前,揭阳警方的打黑斗争正向纵深推进。治安好起来了,头顶上的这片天又蓝了,老百姓的脸上重新露出了笑容。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漫画
  喊光了  陈志春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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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短波

  北京海关遏制毒品走私
  本报讯 为有效遏制毒品蔓延,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北京海关结合关区特点,加强禁毒宣传和业务现场查毒力度,缉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去年查获毒品走私案八起,查获大麻四百二十五点五克,海洛因三点一克。此外,还查获管制精神药物走私案七起,收缴精神药物六千四百五十九片,有力打击了贩毒分子的嚣张气焰。(段颖)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上海海关严打走私见成效
  本报讯 去年上海海关在上海口岸共查获各类走私违规案件一千一百一十九起,案值人民币四点五八亿元。查获的主要走私物品有纺织化工原料、汽车零配件、文物、香烟、毒品、电脑及配件、移动通讯器材等。上海海关严厉打击走私,维护了口岸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上海口岸进出口贸易和征收关税均再创历史最高水平,反走私斗争取得明显成效。(孙斯敏)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实施
  本报讯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于二○○○年十二月八日经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这项立法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冀乃毅)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柘城交警资助十名贫困生走进高校
  本报讯 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十名领导干部,三年如一日资助二十名在县高中读书的贫困生,有十名正在就读,有十名都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大学。(朱红彦 朱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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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短波

  淮阴警方强化队伍建设
  本报讯 江苏淮阴市公安机关去年以来层层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共排出的一百七十七个问题,目前已基本解决了一百二十二个。他们经走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警风警纪监督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测评,对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满意率都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雍祥华)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政法短波

  武警重庆某部注重加强法制教育
  本报讯 武警重庆总队六支队在营区办起了法纪教育板报,支持官兵参加法律函授学习。支队还收集整理了四十多个正反典型事例,制作教育图板,在部队进行巡回展出,增强了官兵处理涉法纠纷的能力。(刘振亮 周武)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曾被誉为“河南省标准交通警察大队”和“省级文明单位”的河南省滑县交警大队,切实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图为车辆管理人员深入到有车单位进行车检。
  张发世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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