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郝铁川
  众所周知,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其覆盖面又广于法律。道德在人类社会几乎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其它一切社会规范莫不受道德规范的制约,法律也不例外。
  我们说,道德是立法的基础。
  首先,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次,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此外,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同时,道德也是执法的基础。
  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就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的。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让执法者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如各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的规定,就属于此类情况。
  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好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古今中外,立法者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合理性,对征收多少、处罚轻重等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使执法者在此幅度内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下,这一权力将会被其滥用,出现处罚畸轻畸重、征收显失公平等情况。
  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好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实行定罪量刑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但这里的事实在执法、诉讼活动中需经过执法者的认定,才能转化为证据,进而成为是否处罚的依据。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内心确信)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下,就会出现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等情况,造成冤假错案。
  需要强调的是,道德是守法的基础。
  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其奥妙在于道德与法律同出一源:都是维护社会存在的手段,都是社会价值的表现形式。
  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当大多数人对某一法律不屑一顾时,就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法律则成为一纸空文。
  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它的特点是:公民既可享受权利,也可放弃权利。因此,不管现代法治如何保障权利,但法定权利最终能否兑现为现实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自觉自愿意识。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也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是义务的两种表现形式。虽然义务的特点是强制性即必须履行,否则会受到国家暴力制裁,但我们仍应看到,道德素质高的人会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而道德素质低的人则宁受法律处罚也不去履行义务。因此,法定义务能否在现实中兑现,与人的自觉自愿意识亦有一定关联。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备忘录

  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更充分地保障审判制度的民主化,以促进审判工作与社会的沟通,并且——
  强化司法的公众意识
  郭士辉 石玉
  陪审制度应运而生
  去年10月23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草案,肖扬院长就决定草案向大会作了说明。
  北京昌平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刚过完70寿辰的余文德欣喜地告诉笔者:“陪审制度走上了立法日程,这是顺民意的一件大好事。”
  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社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既然国家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一定的超社会性质,因此,如何在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作的同时,又能够避免司法的偏袒,成为民主和法制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应运而生。这种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安排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从而保障审判的民主性,避免司法专横,使司法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谋利的机构。
  陪审制度需要完善
  对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一面,人们是充分肯定的,但是,对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也逐步引起人们的注意。
  部分学者认为,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如同美国那样的适合陪审制生存的深厚的历史底蕴,当事人对陪审制度的实施与否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表现出冷漠与疏远的态度。而我国以法院为诉讼主导的诉讼构造,客观上也弱化了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可以说,中国目前并不具备适合该项制度生存的广泛的社会基础。这是其一。其二,人民陪审员制度违背了我国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审判权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如果合议庭是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当一名审判员与两名陪审员意见不一致时,便由处于多数的陪审员决定案件。从根本上说,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以外的人与司法人员共同执导,这与审判权只能由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相悖。也正因为人民陪审员处于人民法院的组织之外,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社会上的各种影响和干扰带到审判工作中来,这势必会给法院行使审判权带来非法干涉。其三,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时,往往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架空了合议制,降低了办案质量。他们在表决时,要么附和审判员的意见,要么做一些并非真正理解案件的任意性表态。因此不仅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合议制已被架空。
  难道人民陪审员制度真的走到了发展的尽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孙军工认为,尽管人们对现状存在种种疑虑,但历史上陪审制度所发挥的民主功能不能磨灭。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民事、经济案件时,需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担任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以便协助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或审查核实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关键证据,从而准确、及时地查明和认定案情,正确审理结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更充分地保障审判制度的民主化,这对于促进审判工作与社会的沟通以及在社会中树立法制观念,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增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近几年来,全国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许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采用特邀陪审员的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形成制度。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注意到依法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湖北武汉市在1989年制定了《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从全国情况看,通过立法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统一规定,是十分迫切、十分必要的。
  据悉,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从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及职务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生导师江伟教授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司法权、参加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只规定人民群众享有这项民主权利,却缺乏相应程序制度的保障,会导致实践中的落空,导致陪而不审成为一个最突出的问题,这是我们立法者的一个教训。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尚有大量潜力可挖,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仍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草案试图解决陪审制度的规则问题,这是一件好事。但是规则的制定一定要做得详细,增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给一项好的法律制度赋予程序规则的保障,这样才有利于它真正发挥司法民主的巨大作用。
  (人民法院报供稿)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发挥陪审制的监督优势
  陈可征
  对司法权的监督,从外部来说,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社会各界的群众监督等;从内部来说,有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对审判人员的监督,有审判监督庭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有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纪律的监督等。
  但仔细分析起来,无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有其明显的缺陷。外部监督的优势是比较超脱,但这种监督最大的缺点是不及时、不深入,有的流于形式,有的抓不住要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监督是“外部”的,是事后监督,甚至多数是被动的。内部监督的优势是比较主动、深入、细致,但由于这种监督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有时可能会影响监督的效果,成为“软监督”。尽管现在一些法院改进或严格了内部监督的手段和措施,但如果说这种监督可以完全不受“同事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似乎让人难以相信。
  对人民陪审制度来说,它所具有的监督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两种监督的不足。它是一种“既是外部监督、又是内部监督”的监督手段,具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优点。既有相当的超脱性,又有一定的主动性、及时性、全面性、深入性,而且它不是事后监督,而是事中甚至是事前监督。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监督比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更全面、更有效。这是因为:人民陪审员都来自法院外部,是被选举或被聘请并有任期的,实践中多数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他与法官相处期间不需要像法官与法官之间一样要较多地考虑同事关系等因素。因而当他发现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可以无所顾忌或较少顾忌地向法院或有关部门提出。同时,由于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审判活动的进程有比较全面清楚的了解,发现问题可以当即指出,因而具有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内行监督内行所带来的准确性、深入性等优点。也就是说,如果陪审制度执行得好,它可以发挥比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有效的监督作用,收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从法官的角度来分析,陪审制度还可以起到一种“心理威慑”作用。对法官来说,让一个或两个“外人”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可能被这个“外人”了解或掌握,并可能通过其传到社会各界,因此法官对他会有所顾虑。这就对法官心理上产生一种威慑作用,有助于提高法官依法裁判的意识。这是其他监督手段所不能起到的一种积极作用。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律长镜头

  为法治奠基
  ——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九五”立法工作回眸
  涂学东 王智纯
  通过立法,实现党的主张,体现人民意志,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省级、省会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宏大的奠基工程。
  “九五”期间,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履行这一神圣职责,加快了地方立法,五年共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35件,几乎占全市地方性法规总数的50%。可以说,“九五”期间是武汉市立法工作力度最大、涉及面最广、立法质量最高的一个时期。
  一
  五年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结合起来,把经济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35件法规中,属于经济方面的法规就有15件,占本市地方立法总数的43%。这些经济法规的出台和修订,有力地促进了新经济秩序的建立,规范了新的管理行为。
  过去,每年人代会上政府提交的预算报告,代表们戏称是“内行看不懂,外行看不清”,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预算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预算及决算,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执行的重要职权形同虚设。在“九五”最后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心克服阻力,出台一部预算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将预算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推进。2000年7月28日,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经市人大财经委和法规室等部门一年半的酝酿、起草和反复修改,《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获得通过。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掀开新的一页,也预示着武汉市预算制度改革有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
  中国人习惯入乡随俗,而不是入境问法。市人大常委会单大年副主任对此深有感触,他认为,一个城市投资环境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制环境。尽快建立起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地方性法规框架,为外商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地方法制环境,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责无旁贷。
  1991年制定的《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是武汉市唯一的一部涉外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由于“九五”期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新的优惠政策,武汉市政府在对外企管理的实践中也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这些重大决策和成功的做法,都没能及时在《条例》中体现,《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也明显滞后,给政府管理部门和外商都带来了尴尬。
  1999年11月26日,经过三审三改,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决定,在武汉市刚刚推行的外商投资联合办公制度、零费率、外商国民待遇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规,10余条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条款被删除。当武汉神龙汽车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听到修改决定时,兴奋地说:“这可让我们吃下‘定心丸’了”。
  三
  有人说,人大工作是“二线”,这显然过于偏颇。但从目前立法工作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确在默默无闻地扮演着“无名英雄”的角色,每一部法规的出台,都凝聚了他们的心血和才智,都是他们一次一次用自己的执著坚守着社会的正义和百姓的利益。在审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时,面对开发商代表的激烈言词和百姓一封封饱含期待的意见信,立法者们多次面临艰难选择,因为他们深知,一次执法失误,可能会殃及一人或数人,但一次有失公正的立法,则会长期损害千万人的利益;为了制订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武汉市人大财经委和法规工作室等部门的起草班子几乎酝酿准备了一年半的时间,他们先是集中闭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后又北上河北,南下深圳,西赴成都,学习他人之长,还专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请教,回来后又与政府部门反复沟通协商,并召开13个区人大和专家学者座谈会,经过九易其稿,才最终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一房两售坑百姓
  交钱买了门面房,启用的日子却遥遥无期,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镇的17户购房户对此气愤而无奈。从1996年开始,他们在贵阳新添民房开发公司购买了总价值近200万元的17个门面,不料这些门面又被曾在这家公司任职的另一位承包商租的租、卖的卖,原来的购房户四处求告,至今仍在苦苦等待。
  图①:两个房产开发商扯皮,法院为避免矛盾扩大,对这些门面进行了查封。然而公告贴出的第二天就被人撕去。图②:手指着房地产开发商之间打官司的法院判决书,陈恩智(右)说:“这真是神仙打架,百姓遭殃啊!”图③:退休职工王财清(左)说:“我们4年前就交了7万多元购房费,可是门面修好两年多了,房子还是拿不到。”
  新华社记者 杨楹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南京出现“发泄吧” 专家认为不可取
  发泄者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或侮辱他人人格
  本报讯 江苏省南京市首家“发泄吧”近日在该市丹凤街开业,引起不少市民兴趣。
  这家“发泄吧”设有一个密闭房间,里面置放音响及一些人和动物充气模型,还有一个仿真橡皮人,发泄者可以拳打脚踢或砸摔模型及道具,音响同时模仿出求饶或痛苦的声音,从而使人将不快情绪发泄掉。自开业以来,已有一百多个市民电话咨询,有十多人来此“发泄”。
  “发泄吧”创办人张某说,根据国际卫生组织对健康概念的定义,健康包括身体、精神和思维健康三个方面,但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特别是由于就业、升学等社会竞争的压力增大,精神和心理问题越来越凸现,“发泄吧”正是为了给人们提供一个负面心理情绪的宣泄渠道。
  但是,有关专家对“发泄吧”的出现并不认同。江苏省社科院研究员储兆瑞认为,作为一种新事物,“发泄吧”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消极心理情绪,但采取这种极端方式进行心理发泄,其作用只是浅层次的、暂时的,无助于解决深层次心理问题,甚至可能会养成暴力倾向。
  储兆瑞认为,造成人的消极心理情绪的原因多种多样,心理学者在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时最讲究的是“对症下药”,首先要找到心理上的“结”,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到“发泄吧”发泄一通,表面上痛快了,实际上暗藏的心理郁结并没有解开,还郁积在心底,只是暂时忘却了,到一定的时候还会爆发。此外,到“发泄吧”发泄的不少人将自己的消极情绪归结为某个特定的人,将橡皮人想象为对方一顿猛打,这容易使人养成暴力倾向,用人际冲突的极端方式解决心理问题,结果只会将情况搞得更糟,心理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应鼓励人们采用旅游、体育、娱乐活动、倾诉等积极的方式解决心理问题。
  一些到“发泄吧”发泄的人,还常常将自己痛恨人的照片或画像贴到橡皮人脸上,边踢打边高声辱骂对方。对此,有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如果有其他人在场,发泄者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或侮辱他人人格,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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