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1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永恒的主题
  迟到的公正难免不公正,迟来的正义
  维护司法“生命线”公正和效率
  本期热点与对话主持人:吴兢(本报记者)
  新世纪之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代表全国21.9万余名法官向全社会郑重提出: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在“公正和效率”的主题下,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此言一出,反响热烈。社会各界纷纷就“公正和效率”出谋划策、畅所欲言。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生命线”。如何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如何才能做到既公正又高效?围绕“公正和效率”的主题,10位嘉宾参与“热点与对话”。他们中间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法律权威专家,有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
  议题一:
公正与效率,辩证统一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有些学者通常把公正与效率对立起来,特别是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一对互不相容的根本矛盾。这是因为在某些条件下,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公正。
  其实,我们认为公正与效率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标准配置社会资源,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正,就可能导致天平失衡,而又从根本上损害了效率,导致公正与效率都难以实现。
  把经济学中的这一对价值范畴运用到司法领域,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更是一个对立统一的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其价值标准就是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高度统一。诉讼法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是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时,要以公正为检验的标准。实现司法公正更要看司法效率如何,不讲效率,一拖再拖,积案如山,社会公众不满,又谈何公正?
  其实,效率本身就是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指标。
  吴兢:对于老百姓来说,司法公正与效率都非常重要。他们既要求自己的官司得到公正的裁判,也希望诉讼的时间不要拖得太长。但是,实事求是地讲,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比如:要调查事件的真相,的确需要足够的时间来判断和证明。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在诉讼中,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包括认定事实准确,定性准确,裁判公正。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程序公正包含了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公正执行等内容。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比,具有可把握性和可操作性。程序公正由实体公正独立出来,并以自己的可操作性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主要包括:提高审判工作量;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速诉讼程序的运作效率,以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严格审限制度等。
  司法效率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对快速结案的片面追求。我们既要公正又要高效。
  议题二:
当好“公正代言人”
  吴兢:从老百姓的角度,人民法院应该是神圣的天平,是有冤可以伸、有理可以讲的地方。做好“公正代言人”,人民法院责任重大。
  宁殿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有句古话:“事以人兴”。人是生产力的首要因素。实现公正与高效,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尤其是要选好审判长。因为审判长作为合议庭的核心,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是法官形象的代表和国家法律的最终体现。一位审判长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整个合议庭的审判质量,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以我们法院为例。我们从1999年上半年开始进行审判长选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组织法官竞争。通过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以及法官的组织能力、判断能力和审判作风、职业道德等全方位的考核,26名法官脱颖而出。
  选出高素质的审判长,并不等于就实现了公正与高效,还需要好的机制。审判长上岗后,我们及时抓好培训工作,要求他们不断提高职业修养。同时,建立起审判长资格动态考核制度:对审判长和合议庭进行审限跟踪检查;由审判委员会成员集体对合议庭的庭审质量进行现场评查;对裁判文书进行定期评比;对审结后的案件进行30%的随机抽查等等,用他律促进自律。
  两年来,我院未发生一件因法官主观过错造成的错案,也没有出现一例超审限案件。近期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案件当事人进行的近千人问卷调查显示,我院的社会满意率达95%以上。
  王利明(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当前,重点需要解决的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问题。为全面提高法官的队伍素质,需要努力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淘汰制度,实行法官的精英政策,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等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同时,还要完善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高薪制以及责任制,尤其要建立一套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陈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有一套能够保证公正执法的审判质量保障体系。近几年来,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精心构筑“铁案”工程。各级法院坚持机制、制度创新,努力深化法院改革,积极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把审判工作中应当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并采用日常抽查、执法检查等措施,不断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我们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细化审判操作规程,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审判程序关、裁判文书制作关以及审判效果关,确保了办案质量。在去年全省审结的15万余件一审案件中,当事人服判的占90.14%;上诉案件中,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占26.74%,比上年下降2.21%。
  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我是研究行政法的。我认为,在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中,公正与效率使法院面临更大的考验。
  行政审判调节的是强大的行政权与弱小的公民权之间的冲突,制约的是行政权的违法或滥用,保护的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保障人权、监督行政权、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公正和有效地实施《行政诉讼法》,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大职责。
  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行政案件约有10万多件,行政诉讼受案率逐年以10%以上的比例在递增。约40%的公民、法人在“民告官”中胜诉,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民主和法制意识得到加强;同样比例的违法行政行为被纠正,行政机关受到依法行政的实际教育;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因为悬在头上的行政诉讼之剑而被有效地防范、遏制或制止。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实现公正与效率,就不仅要大胆、公平地审理行政案件,而且要及时、高效地审理行政案件,不屈服于行政权的巨大压力,不受物质利益的诱惑或各种关系的干扰。韩非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衷心祝愿我们国家的每一名法官都成为刚正不阿、清明廉洁的强有力的“奉法者”,成为推动国家繁荣昌盛、长治久安的强有力的“奉法者”。斯如此,则国家之幸,人民之幸。
  吴兢:实体公正固然重要,程序公正也万万不可忽视。如今法律界就流行一句话“以公开促公正”。
  陈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增强审判的透明度,的确可以切实有效地增强人民法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公开审判是我们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落实公正、效率的重要保障。为此,从1999年起,我们坚持一、二审案件全部开放,并向社会公布了公民旁听案件的规定。两年来,我院法官平均每年开庭200到300个。去年,我们又探索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审理,并对申诉复查和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公开听证作了制度上的完善,使公开审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王利明: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它不仅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而且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内容。
  当前,在审判活动中确保程序公正,需要进一步强化审判制度的改革,通过确保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独立的地位,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不合理的干预。这样,可以从制度上努力减少甚至消除法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甚至与律师、当事人进行私下交往的现象。同时,要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避免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应落实审判合议制,改变案件的行政审批制以及审委会包揽各类案件的裁定权的现象;认真执行审判监督制,杜绝上下级法院私下沟通,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问题。
  王厚德(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我们九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一直将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作为重点调研题目。
  我们发现,司法不公的板子其实不能都打到法院身上。近年来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公正司法的干扰愈演愈烈:有的地方制定专门文件,对部分地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不允许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这些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的地方借口发展本地经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有的直接干预法院办案;有的公然指定本地法院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搞违法保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排外性,破坏了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我们要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采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多种措施开展综合治理,从制度上、机制上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
  议题三:
让公正不再“迟到”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无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敌。莎士比亚曾借哈姆莱特之口将“法律之迁延”(law’sdelay)称作人世间的几大苦难之一。直到今天,司法系统不能对案件和纠纷作出及时的处理仍然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包括拖延在内的司法效率低下,削弱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敌:
  案件与纠纷的公正处理离不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有关记忆会模糊不清甚至鹿马颠倒。某些证据可能会完全灭失,从而使事实永远无从查考;
  拖延,可能使某些案件的判决变得毫无意义。比如,某个8岁儿童提起抚养费之请求,法院10年之后才判儿童胜诉,可那时儿童已经成年了;
  迟到的判决,同样会加剧执行的困难。胜诉方拿到的判决书,更可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或司法“白条”;
  效率低下,还会令当事人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在诉讼的战车上进退两难:退则代价已付,进则定案无期,代价尚不知要再付几多……
  因此,司法效率不仅仅是个纠纷与案件及时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整个依法治国事业的成败。
  观察今天的司法体系及运作,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损害司法效率的若干因素。例如,司法管理体制中根深蒂固的行政化模式将法官纳入了一种等级服从的格局之中,庭长、院长都可以对法官的决策施加影响。这种无视法官独立地位的制度不仅挫伤了法官的尊严,更由于环节多而使得司法的效率大大降低。
  吴兢:今年的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深圳考察时说:“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那么,法院的审判要做到“公正”,就必须做到“及时”。这对法院的审判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张森(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院长):关于公正“迟到”的问题,我们法院体会很深。
  有这样一组数据:我们法院1998年以前,审限内结案率为70%,执结率34%,上诉案件二审发还、改判率3.5%;1999年,审限内结案率97%,执结率75%,发还、改判率0.46%;2000年,审限内结案率100%,执结率85.9%,发还、改判率0.24%。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杜绝了久拖不决、久拖不执、随意超审限等问题,使我们实现了良性循环。
  1998年之前,我们法院曾是全市、全省闻名的落后法院。一些“抽屉案”、“口袋案”一拖数年,不了了之。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公正与效率无从谈起。
  治愈痼疾须猛药!1998年以来,我们在提高法官政治、道德、业务素质的同时,实行了“一案两卡”制度。即:每个案件立案时办理立案卡,结案后办理结案卡,两卡均公开上墙,接受内外监督。一案两卡,基本上杜绝了“抽屉案”、“口袋案”。
  2000年,我们又推行了“案件全程跟踪网络管理”制度。在坚持一案两卡的同时,对各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理、执行、结案、评查等过程进行量化分解,并利用网络实行全程跟踪。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及时纠正了多起程序和实体出现的问题。
  陈旭(上海):的确,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是法院保证公正不再“迟到”的一个有力武器。案件流程管理,以案件排期开庭为主要内容,将案件流程的控制权与实体的审判权分离开来,从而起到高效管理、有效监督、统一调配、分权制衡的作用。1997年下半年以来,我们成立了立案庭,专门负责对案件开庭、审结以及审限控制等环节的统一管理,收效甚佳。去年,我们当场立案率达到95%以上,按期开庭率在90%以上,当庭宣判率为18.3%。群众告状不再难。同时,我们全年结案率达106%,存案同比下降28.4%,基本消灭了超审限案件,实现了案件收、结的良性循环和个案运作的有序控制。
  议题四:
消灭法律“白条”
  吴兢:赢了官司讨不回钱,赢了官司拿不回物。对那些迟迟得不到执行的法院判决,老百姓无奈称之为“法律白条”。所以,近年来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陈旭(上海):“执行难”问题,在很长时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执行中的公正、效率直接影响到整个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度。以前,我们的执行工作中公开性差、随意性大、威慑力不强、制约不力。从1999年起,我们采取了执行流程控制、合议执行、集中执行、公告执行、异议听证、专业执行等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两年间,共进行集中执行30余次,举行执行异议听证23次,结案3390件,执行到位标的达70多亿元。
  吴兢:其实,“执行难”不单是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来解决。法官在执行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去年执行中的暴力抗法现象便时有抬头,一些执行法官在执行公务中被打伤。尽管困难很多,这些执行法官还是非常敬业、非常努力的。1999年11月至2000年8月,全国法院共执结案件230余万件,同比增长16.31%;执结标的额2551亿元,同比增长57.74%。目前,在各级法院的努力下,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初步得以缓解。
  陈旭(福建):对于现存的“法律白条”,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加以兑现。
  2000年,我们根据人大代表“不把能在20世纪审结的案件拖到21世纪去”的建议,认真抓好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其中,逾期得不到执行的案件,更是我们清理积案的重点。因为法院的裁判迟迟得不到履行,严重侵蚀了法院裁判的实际效用,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截至去年底,我们清结超审限执行案件3694件,基本消除了执行案件长期积压现象。
  张森:执行难问题长期未能解决,也有执行环境不好的原因。为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做到定期向县委、人大汇报请示工作,积极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期取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配合,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我们还采取利用电视台宣传执行的有关法律、将被执行人在电视上曝光、召开执行案件公开处理大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以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营造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附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视察、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图为院长肖扬向代表、委员汇报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行排期开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推出司法公正新举措:请败诉人评法官。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秉公办案,受到群众的拥护。
  王厚德 王利明 樊崇义 袁曙宏 贺卫方 陈海光 张森 宁殿方陈旭(上海) 陈旭(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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