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水利部发布首期《中国河流泥沙公报》
  本报讯记者江夏报道:水利部日前发布了首期《中国河流泥沙公报》,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我国河流泥沙的基本信息,为各级政府在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泥沙灾害、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宏观分析与决策研究提供重要依据。
  据介绍,我国许多河流每年输送大量泥沙。河流的泥沙状况,不仅关系河流本身的发展演变,也反映了流域的环境特性、水土流失程度及人类活动的影响。在规划、防洪、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工作中,河流泥沙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对于我国众多的河流来说,治水必先治沙,已成为特点也是难点之一。
  据悉,今后逐年发布的公报内容将包括:各大江河干流及其部分支流的主要水文控制站逐年的径流量和悬移质输沙量、重点河段的河床冲淤变化、重要水库与湖泊的淤积情况、重大的泥沙事件或特殊泥沙现象等。由于长江、黄河的输沙量占全国河流总输沙量的80%以上,而且这两条河流泥沙测验工作开展得较早,资料比较系统,所以,第一期公报仅包括长江、黄河的泥沙资料。除发布这两条河流2000年的资料外,还包括两河自1950年以来的历史资料,以反映其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展到全国各主要河流。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装饰材料有害物有了限量标准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原国锋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10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将停止销售不符合这10项国家标准的产品。
  这10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地毯及地毯用胶粘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等。
  据悉,鉴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限量会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污染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这10项标准已被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青岛市南工商分局改革监管模式
  本报讯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改革监管模式,既方便企业,又提高了监管水平。
  该局近年来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探索监管模式改革:一是改变过去注册登记内容过多、层层审批和许可证过多过滥的做法,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行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保证7个工作日领到营业执照;二是推行“首问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对个体、私营企业注册快受理、快勘察、快审批、快发照,放宽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方式、从业人员。今年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分别比去年增长54%、92%;三是快速反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全年共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9638件。(吕明金)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烟草系统设奖评选优秀大学生
  本报讯近日,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举办了“金叶希望之星大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座谈会。该项基金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动全行业职工捐款三百多万元在中国青基会设立的。评奖活动每年举行一次。迄今为止,已有一千多名大学生获奖。(国胜)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凭祥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要参》编辑部主办的凭祥市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研讨会日前在京召开。凭祥市抓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机遇,主动融入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努力建设大通道、大口岸,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显著。(晓峰)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咸阳机场进出境旅客突破三十万人次
  本报讯从西安咸阳机场海关获悉,截至十二月十一日,该关今年已监管进出境航班四千三百四十二架次、旅客行李物品三十点五八万人次,均创西安开通国际地区航线以来历史最高纪录。(陈晓)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新型蓄能发光粉在莱州问世
  本报讯最近,由山东莱州市玉凤蓄能发光材料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科研单位共同研究开发的“玉凤牌”蓄能发光材料,填补了我国这一领域的一项空白。该产品不含任何放射性元素,对人体无毒无害,对环境无污染。可均匀地涂在玻璃、金属、木板、纸张、陶瓷等物品上。(孙加顺)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12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第三条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辖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第六条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五)外国合资者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合资者的有关资料;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一)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从事外币兑换;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担保;
  (六)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九)提供外汇信托服务;
  (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的,应当在开办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六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
  第二十八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对前两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第二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第三十条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
  对前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第三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三)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第三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距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外资金融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未经批准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停止经营未经批准的新的业务品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或者报送虚假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及书面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该外资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该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国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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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青藏铁路开工纪念邮票发行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王政报道:青藏铁路开工纪念小型张邮票今天面世。
  这枚编号为2001—28的小型张纪念邮票面值8元,发行1450万枚。邮票主图案为青藏铁路勘测设计、施工场面和青藏铁路示意图,背景为蓝天、白云掩映下的西藏布达拉宫和青海塔尔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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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周口下大力气改善投资环境
  本报讯河南省周口市改善投资环境,为经济蓬勃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今年以来,周口市把优化和治理经济环境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推动扩大对外开放。建立行政服务中心,首批24个职能部门实行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推行行政公示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各涉外单位、职能部门公开办事程序,实行服务承诺。设立客商投诉举报中心,开通“市长热线电话”,受理外来客商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制度,市政府招商办和新闻单位对各县、市、区及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进行调查暗访。现已对10起12人次破坏投资环境的事件,给予了严肃处理。
  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了招商引资。今年以来,全市已合同引进内资37亿元,实际到位14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1亿美元。(王伟张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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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在京颁奖
  本报讯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颁奖大会近日在京举行。此次评奖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进行,全国共有六百余项工程申请初评,其中一百一十九项工程获奖,一百二十九家施工单位获得获奖工程主承建奖杯,三十家施工单位获得参建奖证书。(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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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石家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
  本报讯今年前十一个月,石家庄市地税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四点一亿元,同比增长近百分之四十,其中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等高收入行业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亿多元,占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四分之一。(崔军章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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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费县在京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本报讯为进一步巩固扶贫开发成果,加快全县人民脱贫致富步伐,山东费县(北京)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日前在北京举行,近百家中外客商参加了会议,当场签订合同八家,达成意向三十六家,意向资金五点四亿元。(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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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嘉宝莉涂料通过质量环境双认证
  本报讯日前,广东新会市嘉宝莉集团在国内涂料行业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及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该企业攻克了我国“八五”和“九五”计划中“聚酯漆、聚胺酯漆固化剂中游离TDI”课题,研制成功无毒固化剂,并生产出“美丽门”系列健康漆及防火阻燃装修漆。(龙晓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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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未来生态清洁剂面世
  本报讯北京金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引进国外先进复合酶技术联合研制的未来生态清洁剂日前在北京面世。这种环保型可生物降解产品,对环境无污染,可广泛用于工业除污、污水处理、日用清洁、垃圾处理等。(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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