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

商标保护与国际接轨
董保霖谢冬伟
  根据WTO的规则,这次对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主客体利益和权益方面增加了不少内容。
  自然人可申请注册
  原商标法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我国自然人除个体工商户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新商标法第四条赋予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
  三维标志可做商标
  原商标法第七条将商标构成要素限定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根据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同时规定,成员可以将商标注册的客体规定为“视觉可以识别”,这是一个最低标准。因此,各成员必须对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予以保护。新商标法第八条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范围,符合了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受保护
  新商标法第三条增加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可以以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因此,今后我国所有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和做法,都应以新商标法为准。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加入WTO以后,必须对各成员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新商标法第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法对知识产权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驰名商标不容侵犯
  目前,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商标纠纷可找法院
  商标确权的终审问题,一直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终结。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做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据此,新商标法删去了原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局的规定,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见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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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近年来,我国商标事业发展迅速,截至今年十月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一百四十一点八四万件。丰富的商品,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图为北京最大的电器连锁专卖店——国美电器一家分店的员工在向顾客介绍彩电的最新降价情况。新华社记者陈建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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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其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侵权查处力度加大
赵刚
  由于商标侵权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还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案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这样就可以利用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使商标专用权得到最充分的保护。
  但是,按照《商标法》修改前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即使已有足够的证据认定侵权,对于侵权商品也只能责令当事人予以封存。只有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才有权对侵权商品作进一步的处理。因此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而继续销售侵权商品或者转移侵权商品的事情时有发生,使行政查处难以落实,也无法有效地制止商标侵权的继续进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更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五条除了将《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法律化以外,还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权力。按照该条的规定,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作进一步的处理,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制止了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修改前,《商标法》中对于侵权商品的处理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收缴侵权标识,一般无权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这样,有些侵权人在被处理后就有可能利用原有的商品继续从事侵权活动。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后,一方面消除了这种可能,另一方面也通过没收侵权商品加重了对侵权人的处罚,使侵权人受到更强烈的威慑。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这在《商标法》制定之时就明确予以规定。在1993年第一次修订之前,《商标法》中只明确了侵权赔偿原则,对于赔偿额的计算并没有规定。1993年修改后,《商标法》对赔偿额的计算作了规定,这就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此项计算方法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并不是很公平。因为,商标侵权在多数情况下都是隐蔽进行的,被侵权人需要支付搜集侵权证据的费用,需要支付诉讼的费用。
  可是,由于这些支出发生在被侵权期间,所以尽管也属于因被侵权而发生的开支,却无法要求侵权人来予以补偿。在实践中,那些故意侵权者一般不保留账目,这样就缺少了确定赔偿额的依据。有时即使有账目,也往往很难确定何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所以,按照过去的规定,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充分的赔偿。
  此次《商标法》修改时,对过去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一方面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一方面规定,在侵权人所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决侵权人给予被侵权人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样,就可以使被侵权人获得较充分的赔偿,从而调动商标权人打击侵权行为的积极性,有利于最终减少商标侵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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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热点聚焦

  入世后我国要实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保护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标保护迈向新阶段
本报记者李丽辉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2月1日起施行。许多人很关心:新商标法作了哪些修改?将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产生哪些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
  新法“新”在哪里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介绍说,原来的商标法是1982年制定的,1993年修改过一次。那个时期计划经济色彩还很浓,经济成份比较单一,全国注册商标只有3万多件。近20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商标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2000年商标注册申请就达22万多件,核准注册15.85万件。今年前10个月的申请量为21.3万件,核准注册16.9万件。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41.84万件。近年来,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有关商标的国际条约,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要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在这一新形势下,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再次修改。
  王众孚说,新商标法将商标权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如农民个人可以为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要素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如商标的色彩、立体标志均受到保护。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者亮了红灯,并对商标侵权的经济赔偿作了规定。此外,新商标法对于负责商标注册、商标复审和商标行政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措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商标行政执法工作队伍等作出了规定。
  王众孚认为,这次商标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健全了市场竞争规则,适应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商标保护方面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商标保护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商标法的实施,对于在国际上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促进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侵权要付高代价
  新商标法加大了打击商标侵权的力度,更加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武器。
  假冒商品充斥市场,一直是令正规生产企业头疼的事。据宝洁公司透露,该公司向市场推出的每一个品牌,都会有冒牌货随后入市。假货不仅出现在边远地区、小型零售点,甚至进入了一些主要城市的大中型商店,使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去年以来宝洁公司就打假670次,查获假货75万箱,打假费用高达几百万美元。
  新商标法完善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在对侵权商品的处理上增加了没收、销毁等措施,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商标侵权时可以对侵权商品进行查封、扣押。侵权人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合法企业因商标被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为打假所支付的费用将得到更多的赔偿,而那些想“借”别人的金字招牌靠“挂羊头,卖狗肉”发财的人,可能要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
  王众孚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后要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建设能够担当新世纪商标注册管理重任的干部队伍,强化商标行政执法,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和效率,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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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市场漫笔

防范“品牌株连”
百合
  新商标法增加的许多新内容,吸引了不少人关注的目光。近日,几位朋友在一起议论,新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有共同享有权和使用权。这样一来,会不会出现多家企业使用同一商标生产商品?若是其中一个企业的产品出现问题,别的厂家会不会受到“株连”?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究竟该认品牌还是认厂家?
  也许是南京“冠生园”事件留给人们的印象太深了,才引发了朋友对新商标法关于“两个以上企业可以共有一个商标”的担心。今年中秋前夕,南京“冠生园”用去年的陈馅生产新月饼的事情被媒体曝光。结果,不但南京“冠生园”月饼无人问津,上海、武汉等几十家“冠生园”的月饼也蒙受“不白之冤”,销路大受影响,损失达上千万元。
  不同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的情况,是由历史上种种原因造成的。比如,河南就有两家企业生产“杜康酒”,贵州和湖南各有一位“老干妈”在生产辣酱。这些不同企业共用一个商标品牌,确实给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带来了困惑。而一旦哪家企业产品出现问题,容易发生类似南京“冠生园”这样的“品牌株连”现象。
  既然有了“前车之鉴”,为什么新商标法还允许多个企业共有一个商标呢?专家的解释是,所谓多个企业或个人共有一个商标是在某种特定情形下才产生的,比如一个家族企业,兄弟几人共同从事某种产品的生产经营,就可以为产品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商标的所有权为兄弟之间共有;再比如创办合资企业,中外双方企业都是独立法人,这两个法人就可以为合资企业的产品申请注册一个新的商标,而商标所有权可以归双方共有。也就是说,虽然商标所有权归几个人或几家企业共有,但他们是在一起合作生产同一种产品,而不是用同一商标生产各自的产品,所以不会出现同一品牌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专家还指出,新商标法规定不能用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同企业使用一个商标的情况,减少或杜绝“品牌株连”现象的发生。
  商标既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开拓占领市场的营销利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直接涉及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为充分、有效,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更为公平、公正,也将会进一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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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利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来反对商标抢注,而且还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提前阻止抢注——
保护在先权利反对恶意抢注
泊杨
  获取商标权的基本途径是注册,新商标法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对申请商标注册提出了比较全面的正当性要求。
  新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是在对1982年商标法和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两个基本层次:一是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二是反对商标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新商标法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是必要的。新商标法没有明确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这个问题尚有待其实施细则去规定,一般应包括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著作权等。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国商标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按照1982年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据此认为,商标只有经核准注册后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至少在商标法上找不到明确的保护依据。该商标法实施以来,尤其是1990年以后,由于一些企业商标保护意识不强,经其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事件时有发生。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各自增加了撤销注册不当方面的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依据上述规定撤销过一些不正当抢注的商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仅可以利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来反对商标抢注,而且还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提前阻止抢注,这显然有利于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其权利。
  新商标法关于代理人进行商标注册方面的规定,是要求商标注册具有正当性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商标法采取国际通行的方式进行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阻止注册,也可以在取得注册后通过撤销注册不当程序撤销该注册,还可以请求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禁止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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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哈尔滨:“斑马”商标抵债易主
李传卿
  哈尔滨油漆厂因拖欠黑龙江省三江食品公司巨额货款长期不还,日前被法院裁定用本厂所有的注册商标“斑马”抵偿其货款。
  据悉,以注册商标抵还货款在黑龙江省还是首例。黑龙江省三江食品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大豆综合精深加工企业,由于哈尔滨油漆厂拖欠该公司巨额货款长期不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此,他们将油漆厂告上了法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原告申请,依法对油漆厂“斑马”注册商标实施了诉前保全。
  在调查取证之后,以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了调解,使三江食品公司与油漆厂达成协议,并于今年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责令哈尔滨油漆厂给付拖欠的巨额货款及利息和诉讼费。但哈尔滨油漆厂未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诉讼期保全的油漆厂“斑马”注册商标,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后,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将哈尔滨油漆厂所有的“斑马”注册商标交给三江食品公司,用以抵偿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11月15日,黑龙江省三江食品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了“斑马”商标变更手续。至此,黑龙江省著名的“斑马”油漆商标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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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哪些自然人可申请注册商标
吴群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申请人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和个人合伙。
  自然人被列入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范围。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条对自然人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如以个人名义从事运输、食品加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名义经营商品的,或者个人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可以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修改后的《商标法》还做了“多个申请人”的规定,这也是与1993年《商标法》在商标权利主体方面的另一不同点。所谓“多个申请人”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其中,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
  一般而言,不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多个申请人应当约定并在申请书中声明一人作为他们的代表,没有约定且没有声明的,以填写好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该程序尊重申请人的意思自治。我国法律倾向于直接以填写好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上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代表的确定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机关与该代表联系商标注册事宜,如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确定、领取商标注册证等等。
  至于多个申请人之间有关商标中共有份额的占有和处分,从其自己之间的约定,如若出现纠纷,由《合同法》予以规范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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