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2月13日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中所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作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根据这个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其基本职责有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策略并组织实施。二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四是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我国反倾销工作稳步推进
  本报博鳌12月19日电记者朱剑红报道:从1997年11月第一起新闻纸反倾销案开始,我国针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已立案10多起,涉及化工、冶金、轻工等多个行业,涉及14个国家。从已作出裁决的7起案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来看,国内企业的产量、销量、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有显著回升,确实起到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有效遏制国外低价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国家经贸委在这里召开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与实务国际研讨会”上提出,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水平,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我国产业预警机制。包括对国内产业遭受国外产品冲击可能受到的损害的监测,以及我国产品出口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监测。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家和地区市场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建立预警模型,快速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产业保护工作的前置化,有效保护我国产业安全。
  据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介绍,我国负责反倾销工作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具体工作的部门,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上个月已正式对外办公。国家经贸委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在产业损害指标的全面调查、实地核查、公共利益的平衡、进口产品的积累评估、听证会的召开、同类产品的认定和排除、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本报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原国锋报道: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在京宣布,国家标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与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0—ISO14000)并列的三大管理体系之一,是世界各国目前广泛推行的一种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该国家标准是在综合总结国内外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而成。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建立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控制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绩效,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事故与职业病的目的。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中国企业互联网应用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调查表明
  企业电子商务由“孤岛”走向“集成”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记者费伟伟报道:国家经贸委在部分大中企业中进行的“中国企业互联网应用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调查”表明,我国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正在由信息孤岛向信息集成跨越。
  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86.7%的企业接入了互联网,69.1%的企业建立了网站,21.6%的企业开展了电子商务。调查结果表明,企业互联网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开展,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是: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观念和制度的变革;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人才;改善了企业形象,提高了企业的市场认知程度。
  这次调查也表明,目前我国企业互联网应用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尚处于信息发布与交流的初级阶段。企业领导普遍看好电子商务的未来,但大多数企业尚未制定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
  这次调查是国内第一次由国务院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采取问卷和案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向各地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发放约13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638份。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我国加密电话机问世
  本报讯记者冉永平报道:据信息产业部透露,我国自主研制的加密电话机日前通过部级检测验收,并取得信息产业部入网许可证。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研制的加密电话品质、性能可以达到美国同类产品的水平。
  过去,我国除军用和高级行政部门使用专用电话外,一般电话缺乏保密措施,容易被人窃听。目前,全球仅有五到六个国家能够制造加密电话。由北京思捷洋公司自主研制的加密电话采用计算机和DSP技术,通过对语音进行实时加密处理,使窃听者无法听懂通话内容。而通话者通过实时解扰还原,可以听到正常语音。据专家介绍,从理论上讲这种加密技术无法破解。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十八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二十条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六条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七条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八条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三章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三十一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二条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条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一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公布前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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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电公司“服务年”活动取得成效
  本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电力公司开展“电力市场整顿和优质服务年”活动一年来,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近日,国电公司隆重表彰了191个先进集体和217名先进个人和标兵。
  据了解,国家电力系统在服务年活动中,通过改进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努力落实供电服务“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八字方针,兑现八项服务承诺。到目前为止,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主要电网的频率达到99.99%,1—3季度供电电压合格率98.66%,居民供电电压合格率达到97.71%,城市供电可靠率达到99.9%,农村客户的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也显著提高。城市和农村抢修时间均达到了承诺要求。国电公司认为,这项活动促进了供电营销机制创新,打响了电力优质服务品牌,初步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电力企业的社会形象有所改善。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证监会查处券商违规行为
 对甘肃证券吕宏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记者刘韬报道:中国证监会今天向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吕宏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在《关于吕宏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中指出,经查,甘肃证券兰州西津西路营业部于1999年6月14日向其三个客户提供融资1012万元。自1996年1月3日起至2000年底,甘肃证券利用25个个人股票账户进行自营。截至2000年底,自营账户的净利润为323.4万元。对甘肃证券上述违规提供融资和违规自营的行为,甘肃证券副总经理吕宏均负有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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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企明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本报北京12月19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据介绍统一各类企业的会计标准,符合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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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WTO与中国畜产品安全高级研讨会举行
  本报讯记者夏珺报道:WTO与中国畜产品安全高级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会议就WTO与中国畜产品安全、与中国畜牧企业发展、入世给中国畜牧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这次研讨会是由中牧集团发起,中国畜牧业协会和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共同主办的,国家有关部委负责同志、部分大型畜牧企业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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