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司法公正与效率,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话题。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人民群众同样迫切要求司法公正与效率。今天,司法公正与效率更引起全球的关注。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受到各方的好评。12月11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主办了“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30余名国内著名学者,来自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的多名外国专家,来自全国各地的150余名资深法官和高级法官,聚集一堂展开热烈讨论。
  论坛分为六个论题: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研究;司法公正与司法高效的保障机制研究;人民法院体制改革与公正、效率;司法监督与公正、效率;审判方式改革与公正、效率;审判程序与公正、效率。
  本期《热点与对话》将带大家走进“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关注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个永恒的话题。
  ——主持人吴兢
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柏峰
  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
  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时代的需求。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内涵,集中体现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审判实践表明,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各有其自身的价值内涵。
  坚持实体公正就是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是司法程序追求的终极目标。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看得见的公正,它大大增强了司法实体公正的可能性,它要求诉讼活动的过程应充分满足和体现独立、公开、平等、中立、民主、权威、统一等多方面的要求。
  司法的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的形象公正是司法裁决过程和结果作用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法官在审判中表现出的文明、公道和正直,其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
  司法效率价值具有独立性也具有依附性。它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与结果,司法效率强调的是速度和进程,两者必须协调发展。无论是以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期限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有害的。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任群先
  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
  司法公正与效率可以和谐相处,但有时又处于相互对立的局面,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与取舍?
  的确,人们期望通过细致、严谨的诉讼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实体裁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但同时,按部就班、严格依从程序法进行的冗长的司法过程,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如此,并不能说明二者彼此孤立、互不相干或可以此代彼。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
  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
  2.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导致混乱状态的加剧。
  3.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实际上,司法过程中有时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有时追求效率抑制了公正,两者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根据社会现实利益的变化而此消彼长。司法系统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同时提高效率。(附图片)
  参加论坛的外国嘉宾们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司法监督与公正效率

媒体的角色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雅克·弗莱蒙
  在加拿大,很长的时间内没有法官受到处罚。法官怎么会有这样优良的表现呢?我们更倾向于将法官的良好表现,归功于他们已经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内在化了。这一过程是理解对司法机构进行监督的关键。
  在99%的情况下,法官是在善意的基础上做出适当裁决的。但要做到公正,仅有善意是不够的。我们承认法官也是人,也有感情,但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中立。简言之,法官与普通的市民不同,他们的行为准则不应当受到任何质疑。他们也不能做那些会使他们受到质疑的事,包括其私生活。
  在监督程序中,加拿大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的司法程序(除个别涉及家庭或未成年人的案件外)都是对公众开放的,包括媒体。媒体有专门的记者负责报道司法事务。此外,文档及录像形式的法庭记录也是对公众开放的。这意味着记者可以了解法庭内发生的任何事;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公开的评论;媒体可以对法官在法庭内的某些言论发表一系列的评价。该言论或行为然后会在各个媒体上被广泛的讨论,往往在这个时候,某一方当事人、公众成员或者司法部长就会向司法委员会对该法官提出投诉。
  显然,公众通过媒体所实施的这种监督是广泛和影响深远的。这意味着法官可能受到媒体关注并最终受到公众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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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公正与高效的保障体制

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振汉
  优化法官配置优化法官素质优化法官待遇
  古人云:“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必须建立并完善法官队伍优化机制,即内强素质,优化法官队伍,走精英化道路;外隆其位,予以物质优待,走高保障之路:
  1.优化法官配置与结构。
  我国法院队伍过于庞杂。最高法院应根据各级法院管辖范围和人口数量的多寡,按一定比例确立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以占法院总人数的20%左右为宜。
  2.优化法官综合素质,走精英化发展道路。
  首先,疏通法院人员的进出渠道,垫高法院进人选人的门槛。应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才能取得担任法官的资格。对于考试不合格不宜再任法官的以及违纪的法官,都应分流出去,疏通出口,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法官必须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并达到一定年龄层次。建议规定必须达到35周岁方可担任法官。
  再次,强化法官职业训练,推行法官进修制度。
  3.优化法官待遇,走高保障之路。
  目前,我国法官偏低的待遇与其身份极不相称,造成法官队伍不稳定,优秀人才流失。因而,要改革法官的工资制度,走高保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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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院体制改革与公正效率

  ●法官不再行政化●完善人民陪审员制
司法体制改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张建伟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体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体制的构建和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在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进一步解决法院行政化问题。主要表现为:司法体制中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混淆了司法与行政、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区别;司法人员与非司法人员不分,司法行政人员、政工干部也被授予法官身份;法官等级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特性。法官成了一种待遇,失去了其应有的含义。
  二、提高法官任用条件,实行精英司法。司法精英是:具有较强的公民意识和正义感,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并具有深厚的法庭经验、经过精心挑选的少数出类拔萃的人。
  三、落实合议庭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这有利于减少司法运作的内部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我国民众参与司法机制,强化司法民主。完善我国民众参与司法机制,主要是完善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们建议,实行一案一选任的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基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每一届任期内,根据法律预设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制订符合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名单,由法院采取差额或者等额方式抽签选出参审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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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审判方式改革与公正效率

民事诉讼应设三审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审级制度与公正、效率密切相关。本文对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民事审判,实行三审终审制。
  1.普通程序,应当实行三审终审。
  对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应当实行三审。在现在的两审终审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审级。这样,可以使一个案件的终审权远离案件的发案地,使案件的审理不易受到当地的干扰和干预。同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触普通案件的审理。
  2.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民事案件,是否要增加为三审终审制,需要研究。我认为,对于审理简易民事案件的简易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实行两审终审制,经过一审和二审,即为终审,使简易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这一级终审。
  3.小额法庭的审判程序还是要实行两审终审制。
  小额案件本来实行的就是一种最为简易的程序,为法官独任审判。一个法官的一次审理就成为终局的审判,无论是法官的素质还是判断力,都值得考虑。因此,我建议,小额法庭的审判程序还是要实行两审终审制,给当事人一次上诉的机会,在程序上保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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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审判程序与公正效率

程序的价值
——平等公开参与经济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邹川宁
  应该讲,诉讼程序和程序法在我国向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法是长期作为一种“从法”的地位而存在的。如今,民事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观念逐步被接受。
  程序的独立价值在于促进了法律公正地实现、效率地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平等。体现在我国民诉法中包括:任何公民在诉讼中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对待。
  公开。公开的价值在促进司法公正和制约法官恣意方面的作用是其它任何方式所替代不了的。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均将公开作为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审理过程、审理主体和审判资料的公开。
  参与。诉讼程序的参与性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地向裁判者讲明自己的观点、立场及其对对方当事人的反驳和辩论。
  经济。诉讼经济不仅对当事人适用,对法院同样适用。如果一个案件法院付出的诉讼成本过高,势必会影响法院职能的发挥。
  上述民事诉讼程序的四种价值是相互渗透和作用的,它们的有机结合共同推动和促进了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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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尊重法治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西蒙·席勒
  法院和法官的任务是维护和适用法律。法院是法治原则的代表;法官的职责,则是确保大众理解法治原则的意义和它对保障自由的重要性,并且应当尊重法治原则。
  如何确保当事人能够接受法院判决,并且愿意将纠纷由法院解决?答案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价值。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不胜任或有偏见,他们就不会接受和服从判决。如果他们认为法院没有效率,案件在法院呆上几年才能得到审理,或者经过好几年才能审理完结做出判决,那么他们就不会把纠纷交由法院解决。所以,司法公正、法官胜任职务和法院的有效运转,对尊重法治观念的产生至关重要。
  司法体系出色运转不仅依赖于当事人接受司法判决,而且依赖于社会普遍接受司法判决。法治原则本身确保了法律至上,并保持该原则提供给社会的益处。如果社会承认和接受法院判决的有效性和强制力,它就会把其他纠纷提交诉讼程序。
  众所周知,传统上以及现在,澳大利亚都从律师中,即那些经常出庭的法律实践者中选任法官。最近15年左右,政府不再单一从这一渠道任命法官。一般律师,法律职业的其他部门中,那些传统上不具有与出庭大律师相同的出庭经验,但一般法律经验非常丰富的人,以及那些在大学里从事研究或讲课,对法律的理解比大多数出庭律师和一般律师更深刻的学者,现在也正被任命为法官。


第11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司法监督与公正效率

保障人大的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
  人大应当对司法机构行使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原则。这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忽视或损害都是与宪法规定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要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的行之有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所谓审判独立,简单地说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我国,审判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的审判独立,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应置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讨论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反而会通过对司法的监督更进一步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实现。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公正实现的保障,因为审判独立本身是最公正的程序规则。而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只要适当,对保证司法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通过人大对涉及司法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程序的案件进行监督,将有利于司法公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的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具有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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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公正与高效的保障体制

程序的公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宪义
  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程序公正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必须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如,法官的资格认定制度、回避制度以及公开听证制度等等。
  (二)诉讼程序的公开化,是司法公正的民主机制。包括司法过程的公开化、司法主体的公开化以及司法结果的公开化三方面内容。
  (三)诉讼模式的对抗化,是程序公正的结构保障。法官必须在保证中立性的基础上,恰当地行使诉讼指挥权。
  (四)按照直接审判原则的要求,改造审判委员会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将统一的审判委员会改造成专业性的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
  (五)审级制度的多元化,是司法公正的层次保障。对于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于简单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制。
  (六)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逻辑保障。
  (七)程序的多元化,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选择机制。按照不同的案件性质,建立不同的司法程序。
  (八)案件管理的流程化,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运行机制。
  当然,程序的公正性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性。法院应当在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监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恰当地、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程序浪费和程序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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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院体制改革与公正效率

  ●设立“跨地区法院” ●司法财政预算独立
司法公正的“底线”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志攀
  什么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呢?笔者采用“底线”,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司法办案要具有的最起码的程序标准。
  当检视我们的司法制度设计时,不难发现,现有的司法制度,给地方政府的“地方利益”、法院的“单位利益”、法官的“个人利益”留下了空间。
  其实,司法公正的真正“底线”,不完全在于法官的素质,也不完全在于法院自身的工作,而在于司法制度设计的公正性。没有“底线”的个别司法现象之根本原因,是由于司法制度设计中存在不公正之处。
  谈到司法制度的设计,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在法院类型上,存在不公。第二,在法院的财务预算上,也存在不公。
  先分析第一个问题。跨地区民事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审理。外地当事人常常会感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设立“跨地区法院”来审理跨地区民事纠纷案件。
  再来分析第二个问题。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大部分法院属于地方法院。而地方法院预算的大部分来自于同级的地方政府财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所以,司法财政预算独立于地方政府,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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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审判方式改革与公正效率

终审为何不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廖永安
  ●加强简易程序
●限定上诉条件
  诉讼公正与效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机制之建构及其有效实施。
  通过对近年来中国法律年鉴中有关统计资料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现行民事诉讼机制的运行状况至少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我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迅猛增长;
  (2)在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中,上诉比例高且呈递增趋势;
  (3)尤其令人注意的是,二审终审判决被再审的比例居高不下;
  (4)在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被变更的比例高。以1997年为例,终审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其中原判决被变更的为14480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22.11%。
  二审终审制度所面对的却是一个无法终审的现实!
  如何调整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有效地保证案件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比如:增设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调解前置程序等。
  (二)适当限定上诉条件,严防滥诉行为之发生。比如: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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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审判程序与公正效率

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率的程序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
  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过程中,程序公正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让我们来解剖一下程序公正。
  其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对我们来说,建设程序公正就是要倡导和实现正当程序、尊重人性、审判独立、法官中立、程序安定、充分听讼、程序透明、理由公开,保证当事人获得充分的尊重和理性的对待。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我们获得或者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同时,只有程序公正才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其二,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率的程序?如何处理程序和效率的关系,是一个困难的问题。程序的公正要求充分听讼、按部就班、面面俱到、彬彬有礼,这些必然对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就被提上了目前程序公正和效率建设的日程。
  公正优先,而不是效率优先,取决于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效率是为了使公正尽快地实现、以最小的代价实现,而不是使案件糊涂了结。我们有理由将公众关注的目光,更多地放在程序正义而不是诉讼效率上。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越有效率,为福越多;相反,没有公正,则越有效率,危害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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