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9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

本报批评连云港市法院执行不力无回音
  武安市委书记批示法院引以为鉴见行动
  11月3日,河北武安市法院院长李明生收到市委书记杨志科的一封信,信中写道:“看了11月1日人民日报四版《执行难的阻力来自何处?》一文,感触颇深,现推荐给你们读一读,或许能受些启发……”信后附着从报上剪下来的文章。见信后,李明生立即批示马上组织执行庭干警传达学习,展开讨论,认真自查,查找是否也存在类似问题。
  11月1日,人民日报《社会观察》专栏刊登《执行难的阻力来自何处?———连云港市一起生效判决六年未执结》的记者调查,并配发了编者的话,指出“这起经济纠纷案之所以六年未执结,并非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而是法院内部出了‘毛病’”。显然“毛病”指法院不尽职责,办“关系案”、“人情案”。
  武安市法院党组认为,“执行难”之所以成为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固然有很多客观因素,但来自法院内外部“关系网”、“保护伞”的从中作梗,以及法院干警服务意识不强、不恪守职业道德等则是其中重要的原因。市委书记的来信,既是告诫,也是期望。
  11月4日,武安市法院召开全体干警大会,认真传达学习“来信”精神,动员全体干警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主题,展开大讨论,主要反思办案中有无不尽职责或办“三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有无因干警主观原因造成案件超审限或贻误执行时机的行为;有无“冷、硬、横、推、拖”等官僚主义作风,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该办的没有办或没有及时办,该办好的没有办好,或故意刁难群众,向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有无其它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损害法院形象的行为。
  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向干警征求意见,并通过深入基层,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广泛接受各方面的批评和监督。法院还成立了法官举报中心,院长兼任组长,在全市11个基层法庭和院机关设立了14个意见箱,公布了举报电话。同时“约法三章”,不认真自查的,一经发现,给予严肃批评,写出检讨;对自查不细或隐瞒不报,被举报或被督查发现的,一经查实,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年度各项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今后明知故犯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辞退。河北武安市杜世军郭永岐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磁县电力公司
多收费养殖业变工副业
  我们是河北磁县养殖户。多年来,我们的养殖业用电一直按农用电价交纳电费。去年3月,县电力公司对我们的养殖业用电强行按工副业电价收取电费,若不交,就断线停电,硬是超收了5个月的电费。我们向邯郸市政府反映情况,他们重新按农用电价收取电费,但超收的部分分文未退。
  今年5月,县电力公司又以邯郸市经贸委文件规定为由,按工副业用电收取电费,养殖户拒交超收部分,他们就强行停电,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面对我们的质询,县电力公司陈经理说:“电是商品,愿用就用,不交电费就停电。”无奈,我们到邯郸市经贸委上访,市经贸委动力处一位处长说:“你们磁县电力公司亏损严重。”难道这就是向我们超收电费的合法理由吗?
  河北磁县养殖户刘希文等10人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点滴

路边旧衣市场管理差
  近期,在河南虞城县的部分乡镇,有人在路边摆摊出售旧衣服,多为几元、十几元一件,因价钱便宜颇受欢迎,不少人驻足观看、挑拣、购买。
  这类衣服虽然有些面料、款式、做工还不错,但据了解,它们多是从大城市居民手中低价收购来的,未经过清洗、消毒,不仅细菌多,有的可能还存有传染病菌。希望购买者切莫贪图便宜,“买”病上身。同时,希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加强管理和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河南虞城县车站派出所梁西征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点滴

拦路散发广告不文明
  几乎每次上街,都会碰上拦路散发广告的人,笑容可掬的小伙、披红挂绿的女生,频频拦住行人,散发着花花绿绿的商品广告传单。这种做法,很不文明。
  散发广告者不管别人愿不愿意接收,强塞硬给,令人避之不及。另外,他们不看对象,见人就发,如给满头秀发的少妇送上“生发灵”广告,给天真无邪的儿童发一份男性壮阳广告,让人哭笑不得。不少人出于礼貌接过广告,因忙于赶路等原因,连看也不看便随手扔掉,纸片在街头乱飞,影响市容卫生,也增加了环卫工人的负担。广大群众并不喜欢这种做法,商家企业又何必如此劳民伤财不讨好呢?江西会昌县委宣传部许鹭鹏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大港杯头条竞赛

  曾是陕西省“1989年十大新闻人物”之一,在第三十八届尤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获得四枚金牌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熊小伟,由于法院错判,名誉受损,科研中断,事业受阻,申诉四年,至今未果——
艰难申诉路何日是尽头
本报记者李渡
  本报1992年11月24日读者来信版曾刊登题为《在获尤里卡世界发明奖后——“魔针”走红发明人步履艰难》的记者调查,披露青年科技工作者熊小伟,在发明“魔针牌”系列电子医疗产品八项科技成果获得第三十八届尤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四枚金牌、一枚银牌、一枚铜牌、一个荣誉奖,并获得一枚马可尼勋章后,由于运用他的科技成果已取得可观效益的两家企业的造谣诽谤,陕西《消费者导报》三篇文章的全面贬损,他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将科技成果投入市场的工作难以开展。为讨回公道,熊小伟诉诸法律,1992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导报》发表的三篇文章内容基本失实,已构成对熊小伟的名誉侵害。《消费者导报》不服判决上诉,四年半后的1997年10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西安市中院的判决,熊小伟败诉了。他不服,于是又走上了漫漫上访路。四年时间过去了,熊小伟在多方申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再次找到记者,诉说他的遭遇。
  熊小伟于1980年从大连市考入西北工业大学,7年后获硕士学位,留校任教。1986年开始,熊小伟研制出几种家用电子保健产品,其中,有的被国家科委成果办公室加以推广。1989年,熊小伟经西北工业大学同意,到西安市华西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华西所)专门从事自己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根据记者多年跟踪采访所掌握的情况和熊小伟的反映,陕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并没有将一些疑点澄清。
  熊小伟是否剽窃技术是本案的重点问题之一。二审期间,《消费者导报》先后以熊小伟剽窃技术和熊小伟的技术失去新颖性为理由,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熊小伟多项专利无效的请求。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请求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定,结果维护了熊小伟每一项专利的发明权。二审时陕西省高院没有依据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也无视《消费者导报》记者在一审笔录中已签字承认没有证据这一事实,仅凭一份揭发材料和云南省耳针研究所(民间机构)出具的鉴定,就否定熊小伟已被国家专利局承认和保护的发明权,进而认定熊小伟剽窃技术。
  熊小伟是否获得马可尼勋章是本案的另一重点问题。《消费者导报》刊登《国际玩笑——熊小伟的马可尼勋章》一文,说熊小伟根本没有获得过马可尼勋章。一审法院曾委托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的人员前往布鲁塞尔调查,证明熊小伟所获的马可尼勋章系纽约科学院成员、意大利罗马G·马可尼科学院评议员奥托·F·琼克利博士颁发的。但是,陕西省高院完全不考虑一审中的上述证据和证人证言,在二审中又通过外交部委托意大利罗马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但其委托时没有告知外交部马可尼勋章的真实颁发单位,告知的却是事先已知不存在的意大利科学院或罗马科学院,结果调查显示“罗马有国家科学院。其颁发奖项中无马可尼勋章。”以此为根据,陕西省高院认定《消费者导报》的报道属实。其实,此问题的调查取证并不困难,因为熊小伟早已将获取的马可尼勋章证书和尤里卡金奖证书交给陕西省高院,以便陕西省高院对尤里卡组委会主席约瑟·洛里欧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同时,熊小伟也将记载着颁发人琼克利博士的职务、电话及意大利罗马G·马可尼科学院通信地址的名片提供给陕西省高院查证。但是,省高院均未进行这些调查工作。鉴于这种不负责任的审判,熊小伟于1997年11月24日从互联网络上获取了琼克利博士身份、通讯地址(与名片上的记载相一致)后,于1997年12月3日向琼克利博士所在的意大利罗马G·马可尼科学院寄发了国际快件,仅隔不到10天就收到了琼克利博士的回电,由其本人确认了熊小伟于1989年获取了马可尼勋章这一殊荣。
  熊小伟所在的华西所非法经营是本案涉及的另一问题。《消费者导报》有关此问题的报道是,“截至1990年8月,华西所非法经营魔针产品4.7万多台,营业额达345.8万元,牟利约102万多元。”一审认为《消费者导报》的报道失实,省高院终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华西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魔针商标的注册单位是华西所,专利权持有人是熊小伟,华西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生产经营属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不属非法经营。
  另外,《消费者导报》还报道:1989年6月至1990年4月,以华西所名义签订各种合同收入88.2万元,大部分被熊小伟“私吞”。这段报道内容不仅有损熊小伟的人格,更涉及熊小伟触犯刑律的问题。记者曾和这篇报道的作者交谈过,他承认是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写的……但所有这些,省高院有关法官均视而不见,未予查证有损熊小伟人格的失实的报道内容,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是在采集了大量证言证物的基础上作出的,二审法官为什么那么草率地将其否决了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案件的“案中案”终于浮出了水面。知情人提供的证据证明,1997年6月底7月初,也就是二审判决即将作出的时候,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陕西省汉中华汉所负责人,一次就给省高院审理这一案件的有关人员8万元。经办人在字据上写得很清楚:“此款是为了和熊小伟打官司用。”
  熊小伟败诉了。“魔针”,一个深受国内外患者欢迎的产品被毁掉了,熊小伟所在的华西所,一个有希望的新技术企业被整垮了。败诉的精神打击和华西所的垮台,严重影响了熊小伟的科研及正常经营活动。1994年,熊小伟含泪离开他的第二故乡西安,回到家乡大连进行二次创业。他继“魔针”之后又开发了耳穴雷达治疗新技术产品——“雄伟智能降压健心仪”,该产品获得“2000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近几年,熊小伟又先后获得“耳穴雷达电极体”、“一次性冲洗袋”等七项专利权。熊小伟的创业精神和业绩受到大连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1998年他研制和生产的产品被评为“大连市地方优质产品”;1999年他被推选为大连市西岗区政协委员。
  熊小伟在致力于第二次艰苦创业的同时,并未忘记对所受冤屈的申诉。可几年过去了,申诉仍没有结果,他仍然在为申诉而艰难奔波。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辑视角

对自身行为负责
赵蓓蓓
  笔者在上篇编辑视角《言谈举止不文明不是小节》一文中,谈了国人随地吐痰等陋习的成因的看法。文章发表后,有读者来电话说,对随地吐痰之事,不能只怪吐痰人,它与环境污染带来的空气质量的恶化也有直接关系。要改变随地吐痰的陋习,也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空气质量。接电话的那天中午,天高云淡,风和日丽,我去附近的商场购物,几百米的距离,看到两人随地吐痰,其中一位中年妇女竟吐了两次。可以看得出,他们的行为与空气质量的好坏并无关系。
  当然,这位读者谈的也不无道理。有些不文明行为的存在是有多种原因的,比如一些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空气质量差的确使不少市民感到嗓子不适,但这是不是就可以作为随地吐痰的理由呢?显然不可以。其实,这位读者来电的本意是,我们不要仅仅谈论随地吐痰等不文明问题,还要从多角度探讨问题的成因并想方设法加以解决。我认为,对国人来说,改变自己的认知、改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恰恰是解决问题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目前国人中存在的不文明行为,绝大多数都是意识和习惯使然而并非环境使然。比如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上车不排队、说话时满口污言秽语等。在公共汽车上,我多次看到一些中学生旁若无人地大声喧哗,且满嘴脏字;在餐馆就餐时,常常是人声鼎沸,烟雾弥漫,搞得人头昏脑胀,满身烟味。但这些污染了社会环境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却往往不以为耻,不以为然。
  对社会公德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更需要的是一种反躬自问的态度。我感觉,遇到问题,首先不是反躬自问,而是喜欢强调客观原因、喜欢归咎于别人,这也是相当一部分国人的毛病。还是以随地吐痰为例,的确,政府理应努力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同时也该多设置一些垃圾箱以方便行人,但作为出行人,是不是也该随身带上纸巾或手绢以备吐痰等不时之需呢?空气质量彻底改变需要些时日,但将痰吐在手纸、纸巾上却非难事,是人人可以做到的。假如政府只强调这是国民素质问题而不去努力治理大气污染,而国民只强调这是大气污染造成的而不改变自身的不良习惯,那这一问题何日才能解决呢?
  其实,对能够自主、自立的人来说,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都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在社会公德问题上,人人都有一份责任,因为,它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可如今,在许多事情上,我们却习惯于让别人管着或者管别人,就是不注意管自己,它典型反映在遵守交通规则的问题上。我敢说,有相当一部分国人是做给警察看的。警察在,就遵守,警察不在,就不遵守。在十字路口,无论是行人、骑车人还是驾驶员,最习惯的动作是看警察在不在。而警察自身呢?有的开车时竟敢公然违反交通规则。想想看,让别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和本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都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又何谈社会公德与社会秩序?!
  不习惯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很大程度上恐怕缘于国人公民意识的淡漠。脑子里连公民的概念都没有,公民道德又从何谈起?所谓公民,是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实际上就是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作为公民,对自己、对国家均有一份责任。这份责任就是维护合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首先必须强化公民意识。无论是身居高位的领导、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所谓的平头百姓,大家都是公民。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每个人都责无旁贷。假如每个公民都时刻牢记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我们的道德状况必会有个大的改观。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四川万源市白沙镇怪事:
无牌车辆满街跑
  日前,笔者来到四川万源市白沙镇,发现这里满街跑的竟然都是无牌车。当时我粗略一数,仅在街上行驶的和乱停乱放的各种无牌照车辆就有54辆之多。据当地人说,即使是有牌的,也是假牌或没有年审的过期牌。司机多数没有经过培训就上路拉货、载客,他们不遵守交通规则,车速又快,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小镇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不知道当地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干什么去了?!
  图①:无牌消防车。
  图②:刚刚发生车祸的无牌机动三轮车。
  图③:街边停放的大大小小的无牌照车辆。
  四川成都市人民中路1段20号陈福全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江苏响水中学
防外流强迫教师打欠条
  9月3日,江苏响水中学要求每位教师在印有“欠到响水中学上岗金10万元”等内容的欠款单上签名。此举令教师们群情激愤。
  近年来,响水中学主要负责人排斥异己,嫉贤妒能,导致该校多名高中教师流失。今年秋季开学,学校出台一份“合同”,规定今后凡响水中学教师调离本校者,必须向学校上交相应的“损失费”,高中教师以在校工作一年“赔款”1万元累计。“合同”下发后,物理教研组老师拒签。因此,教研组组长被撤,教研组全体教师年度奖金被取消,并被责令作出深刻检讨。学校主要负责人由此迁怒于全校教师,于是炮制出上述“欠款单”。江苏响水县向民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点滴

垃圾包围拉犁山汉墓
  位于徐州市南郊的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拉犁山汉墓因管护不善,墓区杂草丛生,生活垃圾、人畜粪便遍地都是。该墓墓主是东汉贵族,墓型为平地砌建的画像石墓,有两处面积分别为60和30平方米的墓室。如今,墓室洞门大开,里面满是灰烬、破烂衣物,散发出一股股怪味。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加强对拉犁山汉墓的保护。
  江苏徐州市高级中学教育印刷厂杨忆津张仕宝


第10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行政事业单位税款流失问题应予重视
  国家部分税款“跑、冒、滴、漏”
  今年以来,山东栖霞市审计部门在对全市30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大部分单位存在税款流失现象,税款流失达100多万元。税款流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打着免税的幌子偷漏税。国家规定医院属于免税单位,但其自办的小药厂外售产品应依法纳税。而审计发现,有的医院药厂外销自制药品时却不开税票,漏缴增值税。如栖霞市某医院制剂厂1999年1至6月外销制剂收入20多万元,从未申报纳税,漏缴增值税等1万余元。
  物业出租偷漏税。审计发现,一些单位将闲置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搞经营,却不申报纳税,偷漏营业税和房产税等税。如该市某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出租给银行,收入3万元,偷漏房产税、营业税近6000元。
  经营收入偷漏税。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本身的优势和特权,搞多种形式的培训或代销商品而不开发票,从而偷漏营业税或增值税。如某政府机关利用其管理档案的便利条件,代销档案用品收入10多万元,未申报纳税。
  售车收入偷漏税。按规定,任何单位在出售应缴纳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时,应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很少有单位主动申报纳税。如栖霞市审计局今年审计的2个有出售旧车行为的单位,均没按规定依法纳税,偷漏税款8000余元。
  工资补贴收入偷漏税。近几年,由于提高工资等原因,不少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已达到应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标准,但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今年该市审计局审计的5个事业单位中,就有3个单位1999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9万多元。
  以上问题的存在,其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和个人纳税意识淡薄,不认为偷漏税金是违法行为。二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少缴纳点儿税金不一定能被查出来,查不出来,单位和个人就占了便宜。三是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于一般纳税人,往往容易逃避税收的监督检查。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造成了国家一部分税收的“跑、冒、滴、漏”,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而且也不利于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党的作风的转变和廉政建设,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影响安定团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税收宣传力度,增强全民自觉纳税意识;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把应缴纳税金及时足额地缴纳上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并对一些知法犯法、情节严重者给予严肃处理,使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步入正常轨道。
 国家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李珀 张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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