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 第7版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放眼全球

全球反倾销大扩散
本报驻联合国记者丁刚
  近年来,全球反倾销出现了不断扩大的势头。据英国Rowe&Maw律师事务所统计,去年全球反倾销案达251起,由21个国家发起,其中美国46起,阿根廷36起,印度35起。
  西方国家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使用反倾销的手段阻挡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其市场。但90年代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美国罗吉斯大学经济学教授普鲁萨认为,自90年代中以来,全球反倾销出现了四个趋势。一是反倾销立案数量不断增加,80年代初时最多每年只有20余起立案,由四五个国家发起。但到了1999年,就达到了300多起;二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实施反倾销法。反倾销立案国原来主要是发达国家。80年代中以前,绝大多数反倾销案都是由美国、欧共体、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发起的,他们通常被称为“反倾销的传统国家”。但到了9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迅速增加。美国专家称之为“反倾销大扩散”;三是开始实施反倾销法的发展中国家,大都借鉴了美、欧的相关法规;四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反倾销案也大幅增加。
  造成上述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发达国家一直坚持使用反倾销法规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采用同样的“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今年初,南非决定对美国肉鸡类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美国禽蛋出口理事会会长萨姆纳在分析此案时说,由于较少出口的美国钢铁业为了保护自己,对南非的钢铁产品实施了反倾销,从而使美国颇有出口竞争力的肉鸡产品成了南非的反倾销目标。有竞争力的产业便成了无竞争力产业的牺牲品。
  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法的一个目的是保护本国企业利益,另一个目的则是为了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同时也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比如,一些西方国家在确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要先确定中国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倾销通常是指出口国的同样商品在国外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价格。从理论上讲,这似乎很公平。但在现有规则下的实际操作中,价格比较往往极不准确。许多案例表明,正常价格极易被扭曲。比如,选取本国市场的最高价与出口国市场的最低价相比,或是以不同产品的价格作比较等等。美国禽蛋出口理事会就认为,南非在判定美国肉鸡类产品的价格时,用整鸡的价格与鸡腿的价格相比较,结果判定美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00%。
  “替代国法”也是一例,这个30多年前由欧美发明创造的法规如今已成为普遍规则,中国企业更是深受其害。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如果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该企业的正常价格就只能以“替代国”的正常价格相比较。除去生产成本构成、市场竞争、技术水平和原材料来源等诸多不同因素,立案国往往还会选取“替代国”的最高价来作比较,从而使判决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之上。美国CATO研究所贸易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林赛认为,由于反倾销法具有贸易保护的性质,相关法规是建立在对进口歧视基础上的,因此很难公平判断市场价格。尽管世贸组织后来对反倾销的标准和程序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但它大体上还是参照了美国模式。美国单边的反倾销法规成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法规的依据,使更大范围的滥用反倾销成为可能,这是全球贸易体制的一大漏洞,相关法规应该尽快改革。
  许多深受反倾销之害的发展中国家都坚持认为,下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应涉及修改反倾销法规及其实施程序。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则不愿将这样的内容包括在谈判之中。产生这样的矛盾并不难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工业生产实力不断增强,在纺织、钢铁、化工等诸多方面都对发达国家的同类企业形成了挑战。尽管这些传统行业在发达国家中有不少早已是夕阳产业,就业人数也并不多,但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的力量十分强大,颇具政治影响力。他们不仅是反倾销起诉的积极支持者,也是阻碍修改反倾销法规的主要力量。在他们的推动下,一些发达国家政府还常常借口本国企业受损,采取强硬的贸易保护措施。
  多哈会议前,许多国家都表示,在当前世界经济面临衰退的紧要关头,减少贸易保护主义造成的负面影响,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经济衰退而来的是投资紧缩、失业增加、出口减少,这些因素往往会使贸易保护主义更加严重,使反倾销更多地成为一个尖锐、突出的政治问题。不久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认定,有12个系列的进口钢产品对美国企业造成了损害。这些产品占美国钢产品总量的79%。如果布什下一步决定采取提高关税的措施,将会对包括欧盟、日本、中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钢产品出口造成严重打击。《纽约时报》据此分析认为,美国、欧盟虽然支持启动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但如果谈判引起他们内部强大的利益集团的不满,便随时有可能退出谈判。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入世后,中国将对包括反倾销条例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图为今年10月中国外经贸部与亚洲开发银行在京举行中国入世法律研讨会。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资料照片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一部分,其使用程度之频和效力之高远远超过其他控制进口的手段。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平贸易调查专员尚明
编者的话
  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所建立的一整套各国参与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近年来,全球反倾销案例呈上升之势。入世后,中国企业将更加直接面对国际市场,面临的反倾销形势也更为严峻。为帮助中国企业及读者了解全球反倾销的发展态势、WTO相关规则及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本刊约请本报记者及国内反倾销领域的权威人士撰写了有关文章。本期《国际周刊》得到了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大力协助,特此致谢。
  11月11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12月11日,中国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将更加直接面对国际市场。如何开拓并保持国际市场,积极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重要方面。
  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概况
  反倾销作为一种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广泛接受的限制进口的手段,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所确立的原则。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该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据统计,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达2483件,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大类已经超过3000种,因此而影响的贸易量至少达千亿美元以上。采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也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主。其中欧盟372起,澳大利亚360起,美国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两年来发展中国家有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之势,据统计,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
  发展中国家是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有超过60%的反倾销案件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1990年—1999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308)、美国(184)、韩国(171)、日本(121)、中国台湾省(112)等。
  国外对华反倾销及原因
  中国自1979年遭欧共体糖精钠反倾销调查以来,至今已遭世界上30个国家和地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466起,其中绝大多数是反倾销调查。产品涉及到五矿化工、机电、轻工、纺织、土畜和医保等4000多种。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主要有:国际规则的约束使一些国家不断强化反倾销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的手段,越来越被各国广泛重视。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促使一些国家将其迅速纳入本国的立法之中,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一些弹性条款,被一些国家利用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标。由于我国出口产品具有较强的价格竞争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口增长较快,而且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导致我出口产品与进口国工业冲突加大,从而导致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
  歧视性政策是反倾销的重要原因。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主要基于一种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理论。有些国家认为存在着不同于市场经济的另一种形式,在这些国家中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受到政府的控制和影响,成本和价格非以市场机制运作而形成,商品价格不能真正地反映出商品的正常价值,因而也就不能用来作为判断正常价格的依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时,不是以该国的出口企业的有关价格数据判断倾销与幅度,而是找一个所谓的“替代国”的价格作为出口国的正常价值依据。这种选择完全抵消了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比较优势。在反倾销调查中如何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有些国家采用的是先定性后定价的方法,即首先确定受申诉的中国企业是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若是则以我国出口企业的价格构成为依据判断正常价格,反之,则以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判断我国出口企业是否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运作,有的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衡量的标准。除了歧视性政策外,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出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利用种种借口对我出口产品进行不合适的反倾销,这些反倾销的做法有悖世贸组织的规定,也违反了其本国的法律规定。
  粗放经营和盲目竞争。长期以来,由于粗放经营思想的影响,有的企业不是在质量上下功夫,而是热衷于价格竞争,一些企业对国际市场缺乏必要了解,信息不畅,结果遭受国外反倾销后不得不退出了市场。
  反倾销的预防及应对
  反倾销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有关企业应慎重对待,一方面防止反倾销案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应对已经立案的反倾销调查。
  自觉抵制低价出口竞争行为。反倾销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公平价格竞争行为,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就成了反倾销指控的首选目标。一般来讲我国企业不具备倾销的实力,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流。为了防止个别企业为了某种利益,低价出口扰乱市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加大处罚违规企业的力度,同时,企业还应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
  了解国外反倾销的基本做法。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至少应当了解被反倾销国家的有关立法规定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和被反倾销国家的反倾销程序;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等。
  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要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对反倾销进行专门的研究和专项预防。密切跟踪国际市场行情是防止反倾销发生的重要环节。
  减少风险,走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之路。反倾销是价格歧视。预防反倾销的发生,要研究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情况,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要做到心中有数,优质优价。企业要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市场,切不可盲目进入、随波逐流,出口企业狭路相逢,影响了自己的出口,也破坏了别人开发的市场。
  选择适当律师,积极应诉、及时抗辩。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同时应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辩,这样才被视为有效的配合调查。在律师的选择上,应选择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有反倾销实践经验、对我友好、熟悉中国国情、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
  重视复审再次进入市场。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最终征税的有效期为5年,但并不意味着在5年之内就没有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争取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有关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复审机会,以推翻原裁决或改变原裁决。
  重视市场经济问题的抗辩和“替代国”的选择。市场经济抗辩是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应注意的重点。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抗辩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应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情况,敦促有关调查当局改变对我国经济体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对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在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之前,应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选择作出及时抗辩。
  形成合力力争敦促一些国家改变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作用,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敦促一些国家修改对华的反倾销政策。了解反倾销,合理使用和应对反倾销,将会为企业走向世界提供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附图片)
  1990年至2000年全球发生的反倾销案件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高新技术反倾销浮出水面
清华大学教授于永达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品反倾销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韩国、印度、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之间,高新技术产品反倾销摩擦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十分引人关注。
  涉及领域
  技术专利摩擦。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美国认为日本企业曾一度廉价甚至是无偿获取美国的技术专利。如今美国要收取技术专利赔偿费用,时不时将日本企业告上法庭。美国状告日本美能达企业无偿获取美国自动对焦专利就是其中一例。类似情况在其他国家之间也时有发生。
  高级音像产品反倾销。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法国为首的欧盟一些国家反对美国音像制品倾销。认为美国的音像制品价格过于低廉,严重侵害了法国等国家文化市场,要求美国自主限制对欧盟的出口。
  电子信息产品反倾销。在高新技术产品反倾销中这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美国曾对日本、韩国、印度及中国台湾等地IT企业提起诉讼或实施反倾销措施。
  高级化工产品反倾销。日本、美国、韩国等国企业曾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倾销类似丙烯酸酯等高级化工产品。1999年中国对日本、美国、德国等国的倾销行为发起反倾销措施。
  基因和转基因产品反倾销。美国长期向欧洲国家销售廉价基因和转基因药品、食品,遭到英国、法国、德国的抵制,有时酿成反倾销摩擦,甚至将官司一直打到WTO。除此之外,还有关于新能源、新材料产品等方面的反倾销问题。
  主要特点
  第一,高新技术产品反倾销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较快的国家之间。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始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手段限制进口高新技术产品。
  第二,中等高新技术产品倾销多出自于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多次针对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的高级钢材、半导体芯片等高新产品进行反倾销。
  第三,大规模、长时间的倾销主要由发达国家的垄断企业所为。例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巨无霸企业就曾大幅度、长时间向中国等国家倾销高级新型材料产品。
  第四,连锁倾销现象严重。居于先端的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速率很高,一旦发达国家产品优先降价,势必逼迫中末端的国家迅速作出反应,进而掉进倾销陷阱。近年来美国带头降低电子产品价格,致使许多国家的企业竞价销售,从而造成倾销。
  第五,计算制度不同造成倾销。台湾的高新技术产品成本项目不包括红利分配等,美国则将其列入其中,日本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费用成本实行单品单项记入法,美国则采用全部研究成本分配法。按照台湾、日本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出口产品价格,多次被美国认为倾销。


第7版(国际周刊)
专栏:

  入世后,处理国内产业对进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案件,以及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对我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均要受到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以及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制定的国内立法的约束。
掌握WTO反倾销规则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士王雪华
  入世后,处理国内产业对进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案件,以及我国企业应对国外对我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均要受到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以及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规则制定的国内立法的约束。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产业将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受到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另一方面,中国产业在国内市场面临或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如何处理国内产业对倾销进口产品提出的反倾销申诉调查和应对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防止和减轻由于倾销和反倾销带来的损害,是中国国内产业目前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
  从本质上讲,倾销产品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反倾销则是一种有效的纠正倾销这样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以及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对倾销行为制定了反倾销的明文规定。
  倾销的认定WTO
  《反倾销协定》第2.1条规定,如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供其本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被称之为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但仅有倾销尚不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仅要证明存在倾销,而且还须证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相关产业因为进口成品的倾销而受到实质性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非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
  《反倾销协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说明了能够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具体主体资格标准。该款规定运用了50%和25%这两个标准以确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50%指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家所占的生产量,要大于支持者和反对者生产总量的50%以上。25%指支持反倾销申请的厂家必须至少占相似产品全国总产量的25%。该款明确规定,如果明确同意反倾销申请的厂家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似产品总数量的25%,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
  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
  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因倾销和反倾销而引起的贸易争端解决办法。磋商是WTO成员之间就有关倾销和反倾销问题发生争议时被鼓励采取的争端解决方法之一。如果提出磋商要求的某一成员方认为: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而且进口成员方行政当局已经采取最终措施,征收最终反倾销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方可将此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处置。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要求磋商的该成员方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反倾销协定》有关临时措施的规定时,则该成员方也可将此事项提交给DSB处置。
  完善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这是一部非常重要和及时的法律,对于我国面临和受到来自国外不公平倾销做法损害的国内成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产品进口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之外,我国的反倾销法律系以法规形式颁布和实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协定将依照法律程序对我国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是约束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必须遵守的国际性规则,对于这些协定的某些条款所规定的事宜的执行和处理,中国作为今后的成员国在国内仅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规定似乎不妥。从国际惯例角度看,以中国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制定反倾销法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人员设置太少,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如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仅十几个人专门从事反倾销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也仅十几个人。而在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300余人,欧盟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200多人。同时,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多,协调不便,不利于提高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作出和实施,间接影响了国内产业利用反倾销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为此,修改反倾销条例,颁布反倾销方面的专门立法,设立国务院直属的进出口调查机构统一负责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事务,保障公平贸易并做到切实及时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才能适应入世后的反倾销运作。
  WTO:解决争端的场所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各国间出现反倾销的案件是正常的。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是一项法律行动,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得凭借符合法律规定的充分的证据主张权利。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充分把握好应诉的规则和规律,对保护自身权益是极为重要的。不应诉基本上就没有“讲理”的机会。
  在以往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时,经常出现一些对我国和我国应诉企业的不公平的做法。由于我国当时没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导致我国应诉企业无法充分运用WTO的规则与其抗衡,也无法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相关的争端。入世后,我国作为WTO的成员,既承担了义务,也享受了权利。对任何不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措施及做法,均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从而使得我们的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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