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4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纵横

不可重立法轻监督
陈新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地方人大尤其是省级人大工作中一直存在着重立法轻监督的倾向,人大的主要工作精力都放在了立法工作上,相比之下,在监督工作上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则远远不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常委会一些组成人员认识上有偏差,觉得立法比监督重要;另一方面是现实中比较而言,立法易监督难,立法容易出成果,监督难以见实效。所以,很自然地避难就易,避重就轻。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全国人大适当突出立法工作是必要的,但省级人大则应把监督作为首要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首先,从人大制度本身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它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着人民的根本意志。如果放松或者轻视了这种监督,就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人民的利益,轻视了人民的意志,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省级人大要充分认识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人大监督工作摆在首要的位置。
  其次,从法律规定上看,监督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以上人大的十五项职权中有十项,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十四项职权中有六项都是监督的内容,因此,监督是地方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省级人大要把主要精力和注意力放在监督工作上,以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
  再次,从现实的客观需要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初步确立,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长期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却又逐渐凸现出来,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这种现象显得更加突出。因而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要对“一府两院”实施切实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真正推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当前,只有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从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出发,突出地做好监督工作,才能有所作为,取信于民,树立人大的权威,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和重托。因此,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监督工作摆在各项工作之首,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督制度,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从而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人大决议更好地贯彻实施。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条款未被广东省人大通过
  本报讯《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9月28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把草案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这一条款删掉了。
  据悉,草案第二十四条曾许可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但在审议中遭到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质疑和反对。反对的理由是:收费面向千家万户,新增收费项目宜慎重,该由财政解决的经费不应向单位和个人征收。该条款被否决。获通过的《条例》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改变了政企合一的僵化格局,规定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今后将实行环卫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专业公司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模式。《条例》还规定禁止建设没有防渗隔离层和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的简易垃圾填埋场。这一条款很有针对性。据悉,目前广东52个城市生活垃圾年排放量高达943万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不高,而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却以每年6%—10%的速度迅速增长,一些城镇的生活垃圾只是简易填埋处理或任意堆置,既大量侵占土地,又污染环境。
  (洪启旺)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江苏法律援助条例实施
  本报讯根据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今后法律援助的经费将主要由财政来保证。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还就法律援助的组织以及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援助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江苏省是全国最早实现所有市、县(区)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省份。目前,全省已经形成一个以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参与的法律援助网络,其中各类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已达300多个。目前已经为大量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46364件,其中刑事7213件,民事38848件,同时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近15万人次。(蒋德)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百姓点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实施至今已有6个年头。可近来“赔偿难”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请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谈——
国家赔偿难在何处
张召国
  “国家赔偿”本来是一个温馨理性的词组,是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正当权益而实施的一项必要法律规范。但在一些担负赔偿义务机关,当事人的权益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赔偿不仅颇有敷衍塞责的意味,且受害当事人能够真正得到赔偿的更是“比登天还难”。
  “国家赔偿为何难?根据很多案例来看,首先是因为受害的当事人一般是平头老百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一针见血地指出:“可与之对立者却是手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在官民关系上,官员也是处于优势地位,而公民个人则处于劣势。”
  杨振山教授说,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受害人起诉后,不但不主动承认自己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恰恰相反,有些人反而千方百计进行掩饰与辩驳,给查清事实真相造成极大的困难。同时,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程序、关系等诸多方面。还有诉讼人的成本很高,而得到的赔偿却较低,尤其是不能及时解决的时候,受害人常常迟迟得不到赔偿甚至对方根本就不赔偿。
  “另外,有些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往往打着维护国家和政府形象的‘招牌’,实则是顾及自己的‘面子’与威信,堂而皇之地做着违法的事情,这也是国家赔偿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杨振山教授说。总之,有些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害怕丧失既得利益,于是造成的障碍更多。
  对于如何使“赔偿难”得到根本性解决这个问题,杨振山教授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是普通公民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好自己与公民的关系。社会普通公民通过纳税等渠道,来支持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其职务,因此,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超权越法的特权。即使有些“特权”的话,也都是法定的,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更要受到其他法定机关的制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摆正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因为你执行职务是国家行为,也就是说你是国家形象的代表者。所以,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否则,由于你的不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首先归于国家,而不是个人,导致国家的形象、威信在国民心中严重受损。尽管有时未忠实履行法律者也为其违法行为承担了责任,但从现实效果上讲,遭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的经济利益,更是国家的政治形象。所以,作为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时,一切要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方可真正使国家赔偿变得不再难。
  最后,杨振山教授强调说,从某些相关赔偿案例看,其赔偿金多为公款,而公款同样是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受侵害的纳税人同样于理不通。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也要由国家机关代为赔偿受过,其结果只能助长那种自以为是、草菅人命、无法无天的行政违法和司法腐败行为,不利于遏制行政执法的犯罪。因此,我认为对那些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国家赔偿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所以应当——
让国家赔偿实至名归
周起红
  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公民权益遭侵犯而受到损害者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也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体现。它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也是民主法治的标尺和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国家赔偿是社会进步的象征
  2000年,对公民谭建华、李开成、吴光胜来说,是个悲喜交加的年份——被深圳市司法机关羁押了6年之久后,有关方面终于宣布他们无罪;经过一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提出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再向中级法院申请,法院最终作出裁定,龙岗区检察院要在30日内向谭建华等3人支付赔偿金20万元。但类似的遭遇对于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全家7口被羁押5000多天)来说就不那么幸运了,他仅获赔6000余元,一天自由才折价1元多。
  与国外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美元赔偿相比,我们的赔偿几乎等于不赔偿。当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然而法理却是相通的:即国家机关犯了错误也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赔偿即是其中之一。但是,目前在一些人心目中的赔偿理念存在误区。要消除这些误区,就必须确立对国家赔偿的正确认识。
  国家赔偿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如果惩戒—赔偿不到位(太少或不赔),行政、司法部门违法行为就会毫无制约地发展。
  在国家赔偿中的高额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高额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少赔偿。这就是国家赔偿的进步意义,有利于建立起人民(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惩戒机制。
  国家赔偿法亟须完善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落实了宪法的规定,使国家赔偿得以制度化,更重要的是,它公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国家机关应当遵守法律,政府侵权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施行6年多了,6年的时间不算长,但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如赔偿案件少、获赔数额低、获赔之困难等,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部法律。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6年来,行政赔偿最高额仅为4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究其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赔偿经费没有真正落实之外,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无疑是直接原因。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加以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在2001年3月国家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年松提出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他认为完善国家赔偿,首先应当修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以什么标准确认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它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国内外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三种。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确立的是违法责任原则,当时主要考虑的是违法责任标准易于掌握,赔偿范围适度。但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当行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也与国家赔偿法的某些条款相冲突。
  另外还应提高国家赔偿的数额。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取消最高额限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赔偿其工资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实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此外还应当考虑实行精神赔偿。
  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曾有媒体报道,内蒙古财政部门为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顺利实施,设立了一项叫国家赔偿金的专用基金,数额高达几百万元,但自设立6年来一直备受“冷落”,仅有一家单位申请。无独有偶,深圳市中级法院从1995年4月设立赔偿委员会以来,到1998年前没有受理过赔偿案件;从1998年到2000年,虽然赔偿案件呈年年上升趋势,但立案总数仅19宗,只占赔偿申请的极小部分,而国家每年财政拨款的5000万元赔偿金,几乎分文未动。为何会出现如此奇异现象,究其原因,这中间既有公民与国家力量悬殊的对比,也有公民自身对国家赔偿知之甚少的因素,它牵涉到相关社会、法律制度以及公民意识等多方面的社会环境问题。
  就国家赔偿而言,它的背后涉及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定位。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大”对“小”的关系。如今,我们虽然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对于某些执法者、政府官员、新闻媒体,甚至于普通老百姓自己,要改变他们潜意识中残存的以“人治思维”为内核的“国家哲学观”依然是一项不容忽视的艰巨工程!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人们提供了观察与思考的理性空间。推进国家的司法进步、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为法律的施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包括国家和全体公民在内都应为之奋斗的目标。只有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为法律的实施奠定坚定的基础,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北京出台法规
 统计数字“兑水”要坐牢
  本报讯为了保证统计数字不掺“水分”,北京近日出台法规,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社会单位领导如果编造虚假统计数字,或对拒绝造假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都将受到严惩,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今年10月16日闭幕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或者区、县统计局予以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崔红)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地方人大工作简报

陕西制定法律援助条例
  本报讯九月二十五日,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从一九九八年“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到现在,全省已有六个地市、二十五个县区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近两年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六千件,提供法律咨询十万余人次,为维护贫困者和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张生华)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科技:让人更安全使路更畅通
  江苏南京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实施“畅通工程”的过程中,在主要干道上设置电子警察达240多个,在全国最先采用触摸式行人信号灯,并安装了15块交通诱导屏,及时发布交通信息,疏导交通,还为80多个中队配备了“掌中宝”。
  图①:北京东路小学门口,安装了触摸式的行人信号灯。一出校门,学生们都会抢着去按这个按钮,然后,在老师的带领下,安全过街。
  图②:被盗抢车的信息、长期不年检车辆的信息以及需要查扣驾驶证的信息,都一一记录在“掌中宝”中且每周更新。图为交警正在通过“掌中宝”查询违章司机是否有未经处理过的违章记录等。
  图③:一个面积达7.2平方米的大型彩色交通诱导屏矗立在北京东路上,及时发布着各种交通信息。
  图④:每个大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路口,都实行全天候的监控,做到对道路情况了如指掌。图为交巡警一大队的监控室。本报记者顾兆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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