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4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蛛丝马迹擒元凶
——几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启示
彭天增
  交通肇事逃逸案,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最棘手的一项工作。肇事者事前并没有作案的主观故意,但大多交通肇事逃逸案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目击者或知情人,只要接案民警能明察秋毫,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就能以点击面侦破全案。河南郑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近几年成功侦破了几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值得参考与借鉴。
  2000年6月15日,郑州市交警二大队几名民警刚查完一起交通事故返回大队,当接近市区内环道一处交叉口时,民警看到前方百余米处一同向行驶的白色面包车将一横过马路的老人撞倒,面包车非但没有停反向前逃窜,最后挤进正在排队等候信号的车流中。民警无法看清肇事车号,又因路窄过于拥挤,尽管警笛长鸣但车仍无法快速行进,一名民警只好先下车维护现场,发现被撞老人已当场死亡。车上另三名民警眼睛死死盯着前方百余米的白色面包车,因等待放行的车流中有好几台面包车,肇事车又夹在其中,民警没有看清车号。眼看绿灯已经放行,几名民警马上达成共识:如果有面包车右转走内环道,或是直行进入市区,可以先放弃;如果有左转的,不管是不是肇事车也要追上去。警车艰难地往前挤着,远远看见路口处一辆白色面包车左转弯驶入外环道,警车迅速左转加油猛追。不出5公里,民警便追上了这辆白色面包车。面对破碎的车前大灯和弯曲的保险杠,面包车司机低下了头。
  民警与肇事司机这种思维上的巧合就是来自经验积累中的正确判断,肇事司机的想法显而易见,走内环道或进入市区,都不便迅速逃离现场,而左转驶入车稀人少的外环道则能放开车速,况且前方很快便可进入郑汴路高速公路,这一点肇事司机是再清楚不过的。
  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经验固然重要,但经验还要时时接受实践的验证,才能避免机械地类推。
  今年春节前夕的一个深夜,郑州市建设西路发生一起肇事逃逸案,一对骑自行车的情侣惨死在车轮下。民警赶赴现场时只看到一辆严重扭曲的自行车,没有目击人,死者已被抬走。根据大队接警电话来电显示的号码,经查实是距案发现场百余米的一部IC卡电话,报警人身份不详。接案民警仔细勘察现场,未发现任何散落物,但在距自行车不远处有一道很浅的刹车痕迹,经测量是肇事车所留。以柏油路面上的轮胎花纹分析,可以初步断定为“东风141”型货车,后民警在医院验尸时发现死者衣服上也留有同样的轮胎花纹,初步认定二者为同一轮胎上的花纹。经技术鉴定和破案后的事实证明,民警最初的判断是正确的。在现场损坏的自行车处,经仔细勘察,民警发现了柏油路面上有极少许的沙粒,而稍远一点的地方就再也找不到了。根据这些零乱的线索,接案民警从现场发现的沙粒分析,肇事车应该是一辆拉沙车,肇事撞人后受到震
  动,会散落少许的沙粒;从肇事现场来看,刹车痕迹、自行车、沙粒均在路的南侧,(建设路为东西向)那么肇事车应该是重车进入市区,而不是空车出市,但郑州市区内有数以百千计的建筑工地,肇事车会去哪一家呢?根据民警掌握的拉沙车的习惯,一般都有几辆车长期一齐跑,而且包的也是一个工地,司机之间要么是同乡,要么是亲戚,民警决定先在原地耐心等候。这时已距案发一个多小时,不一会就有一辆东风大货车满载沙土驶了过来,民警驾驶警车暗中尾随其后,最后进入市区黄河路上的一处基建工地。工地上灯火通明,一辆东风车已卸完沙土停放在一边,司机像是在驾驶室睡觉。民警接近了这台空车,一眼便看到该车前轮胎上有深红色的血迹,上面还粘着沙土。肇事元凶在睡梦中被当场拿下,后经对血迹、沙粒、轮胎花纹进行技术鉴定,结果均完全吻合。
  纵观以上几起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对这类既无现场又无明显线索的肇事逃逸案件,一定要对肇事地点周围进行认真勘察,尤其是不能错过在第一时间内仔细寻访目击人,即使是对一块拇指大小的物证、一道刹车痕迹、一些碎小的散落物、一个电话号码、一个说不清的车号,也都不能放过,甚至对案发后来自各个方面的直接或间接打听案情的人也要特别留意,一追到底,或许就能使全案真相大白。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对社会危害极大,每一桩案件的背后都有着一个心酸悲哀的故事,有的造成家破人亡,有的造成终身残疾。因此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狠狠打击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无旁贷的义务。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深圳海关查获一起走私通信设备案
  日前,香港万联运输公司司机彭某驾驶货柜车从深圳沙头角口岸向海关申报空车入境。经空车道电子地磅称重时,电子设备显示为异常车辆(即车辆的磅重与海关备案的车辆自重不符),该车被列为重点查验。
  在对该车进行查验中,海关关员和武警战士与走私分子斗智斗勇,途中走私嫌疑人彭某企图驾车逃离现场,海关人员和武警战士果断出击,经过一番紧张的追斗,在进口查验现场进口门岗附近将伺机逃跑的彭某擒拿归案。
  经查,在该车货箱的前部有一极为隐蔽的夹层,内藏有一批未向海关申报的通信网络系统产品,案值人民币178万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5万元。
  左图为海关关员正在货车前部特制夹层内查验私货。
  下图为查获的通信网络设备。 王震辛建中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夫妻单方的赠与是否有效?编辑同志:
  近日,我表哥购买了一台新电脑,便将他家中原来的一台旧电脑送给我。近日,我表嫂知道后,说表哥没与她商量,擅自作主,责令我表哥向我要回这台旧电脑。请问:夫妻单方的赠与是否有效?
  读者汤小明汤小明同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台旧电脑应该属于你表哥表嫂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同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或者一部分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夫妻一方有权处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是,征得对方的同意或取得对方的默认。
  从来信所述情况来看,你表哥未征得你表嫂的同意擅自将一台旧电脑赠与给你,且你表嫂得知后不同意,因此按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你应当把这台旧电脑退回。廖安生宋元明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边防警“对号”擒盗贼
王秋瑞王长健
  日前,河北省唐山市公安边防支队黑沿子边防派出所利用受害人提供的电话单上的几个号码,侦破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班某落入法网。
  8月4日,唐山市渔商郑某,拿着一张电话单到唐山市公安边防支队黑沿子边防派出所报案,称7月1日在黑沿子河东码头收蛤时,车内的手提包被盗,包内有手机、驾驶证、出租车会员证及400余元现金。当时以为找不到了,就没有报案。后来想起电话卡内的话费还有部分余额,就到唐海县电信局销户,发现电话单上出现了自己从未打过且不认识的几个号码。根据郑某的叙述,干警们以这几个陌生号码为突破口,迅速展开排查。很快,绰号“胖子”的渔民班某进入了侦查视线。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班某落入了法网。经查,7月1日在黑沿子河东码头闲逛的“胖子”,乘渔商郑某收蛤忙乱之际,将其放在车内的手提包顺手拿走。事后他自以为干得“天衣无缝”,就用盗得的手机打了几个电话,可万万没有想到,正是这几个电话,让他落入了法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双峰杯”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竞赛圆满结束
  本报讯近日,在北京市公证处监督下,团中央等主办单位的领导共同抽取了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竞赛答题卡获奖者,至此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竞赛一、二、三等奖全部产生,知识竞赛取得圆满成功。
  这次竞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10周年之际,由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内司委、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同主办的“双峰杯”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竞赛,从7月18日刊登试题,至9月12日截止,短短的一个多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踊跃参与,组委会办公室收到来自全国31个省、区、市的参赛答卷近30万份,参赛者有工人、农民、机关干部、人民子弟兵、大、中、小学生,他们不仅认真填答了试题,而且许多人在答卷里附上了热情洋溢的短信,或抒发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之情,或表达对工作人员的问候,字字句句都饱含深情。
  据了解,以这次知识竞赛活动为契机,共青团组织动员社会方方面面形成了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的活动热潮。团中央会同有关部委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活动的通知》。各地团组织与相关部门也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涌现出不少先进典型。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团委在看到《中国青年报》刊登的团中央等四部委开展的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启事后,迅速协调公、检、法、司、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竞赛活动专题会议,组织全区各个系统的党政领导、机关干部、执法人员、学校师生、社区青少年等约计4万余人,共同参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为了呼应这次竞赛,团区委还开展了相应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学习宣传活动,在全区形成了良好的教育氛围。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区县青保办、学生假期活动办公室和工读学校、少年管教所等有关单位,克服教师、学生放假,人员分散,组织时间紧张等困难,发动师生、家长、机关干部、医生、武警战士、个体工商人员共29706人参加了知识竞赛活动,把竞赛工作落实到最基层。
  附一:“双峰杯”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竞赛个人获奖名单
  一等奖
  付玉成130403540319215
  王春弟140523540325112
  李玉萍370628730301172
  翟献礼130503197009300374
  叶俊雄442501670306451
  二等奖
  吕波210102540123563
  骆云芳211224280205022
  孙虎110102197410212115
  邓雪凯532901197909012218
  陈亿安445281198404091538
  石晓彬211224590720033
  支惠321102501103312
  朱平芳350125740218084
  冯宝全330625290201485
  李善禄362524431122003
  三等奖
  杨永瑾340104240705151
  黄云211224530409022
  解雪152122771017002
  张玉亭110101421121004
  杨劲210603740928101
  邓玉琴320404631020108
  曹芳211224630204020
  劳载明330102771001153
  张俊德110105530327541
  朱丽642221781010002
  吕志义330623490628123
  吴韵兰310230410820148
  李小平340505561014001
  叶蕾230103830510246
  高明420124731007671
  刘世培130404330801001
  陈亚娟642101780728052
  冯琴512301820712174
  张淑芳372301430602142
  游应华学生证C99—481
  附二:“双峰杯”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奖
  河南省新郑市教委、上海团市委权益部、黑龙江省牡丹江团市委权益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团区委、大连市青少年教育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团市委、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团市委、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山西省高平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天津团市委权益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司法局、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团工委、黑龙江团省委、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工业公司团委、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办事处、陕西省商洛团地委、山西省晋城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第62中学、山东省高密团市委、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吉林省白城市人民银行、江西省抚州团市委、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天津市宁河县板桥镇司法所、辽宁省大连市第76中学、黑龙江省少管所、江苏省南通港闸区陈桥乡综合办、河南省安阳县二中、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团区委、陕西省洛南团县委、新疆自治区石油局克拉玛依电厂保卫科、新疆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三团司法办、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团委、辽宁省庄河市桂云花乡中心小学、山东省即墨市教委、安徽省芜湖镜湖区人民政府司法局、云南省中安监狱团委、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河北省水利工程局计生办、福建省莆田县忠门中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三河七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防疫站、甘肃省徽县团县委、重庆市少年管教所教育科、湖北省宜昌市?3亭团区委、吉林省电信实业公司团委、北京市劳教人员调遣处、西藏自治区林芝团地委、浙江省苍南县武警边防大队
  注:奖品及证书将按答题卡上的地址邮寄给获奖者。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保安保什么
冰雪
  9月30日,北京物美大卖场保安因怀疑一名安徽民工偷拿口香糖,当场将该民工打死。
  在这之前,类似事件也时有发生。
  今年8月16日,湖南长沙一公司保安将法院两名执法人员打伤;
  2000年11月,辽宁大连一居民小区保安在巡逻中发现一小偷,遂用警棍、铁棍对其严刑拷打;
  1999年12月31日,一名孕妇逛超市,被指控有偷窃行为,遭保安搜身,并被残忍地剁去四指……
  一时间,社会舆论哗然。人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保安这么大的权力?保安到底保什么?
  其实,上述这些保安大都不是国家承认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只是受雇单位的普通员工而已。这些人是雇用单位,如商场、居民小区等为防盗和小区安全,既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又未在工商注册而擅自招用的。他们保的是雇主的利益,也有人称之为“黑保安”。他们受雇于雇主,为了雇主的利益,自然会不择手段。据有关统计,保安违法事件中,80%以上出自这些“黑保安”。
  当前,保安业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力量。保安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保护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我们不能因“黑保安”的行为而毁坏了保安的名声。然而上述事件的屡屡发生,暴露出我们保安管理中的漏洞和保安市场的混乱。
  不管是国家承认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还是所谓的“黑保安”,在保平安时都没有执法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身、扣押财物等执法权,只有司法机关才有。
  去年2月底,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指明保安的职责包括为受雇客户单位提供守护、押运、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安全咨询和研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等。《规定》强调“保安人员不得出现的行为,包括: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搜查他人的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辱骂、殴打他人。”
  由此可见,保安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
  对于这些违法的“黑保安”,依照法律严肃处理,是毫无疑问的。但治本之道恐怕还在于尽快清理整顿保安市场,做到统一领导、统一审批、统一培训、统一经营、统一服装标志。只有这样才能为保安正名,让百姓真正从保安那儿得到平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走私出口镁砂不容忽视
于琦高翔
  本报讯最近,青岛海关查获了一起伪报货物名称走私出口镁砂案,查获镁砂3000吨,案值达52.5万元。该关调查局有关人士称,今年已查获了8起此类走私违规案件,共查获镁砂8950吨,案值达164万元。走私镁砂严重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造成镁资源大量流失,危害极其严重,不容忽视。
  据介绍,镁砂是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高温炉窑不可缺少的耐火材料,是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重要资源类商品。目前,山东口岸镁砂走私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镁砂生产成本很低,而我国对镁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并实行出口有偿招标,在国际市场对镁砂需求量很大的情况下,国内外差价十分可观,每吨差价达700至800元左右,高额的非法利润使走私分子铤而走险逃证走私镁砂;二是山东邻近我国主要镁砂产地辽宁,有便利的海运条件,为方便出口,建立畅通的海上运输通道,不法分子便把目光转向了山东口岸;三是走私出口镁砂及镁制品因其只逃证而不逃税,仅构成一般走私行为,海关只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走私分子得不到刑事制裁。
  另据了解,由于镁砂不经专业鉴定很难通过外观确定品质,走私分子往往瞅准这一特点,采取伪报、分批申报的手法将货物伪报为硫酸镁、花岗岩制品、铺路石、绿泥石等类似产品,蒙混过关。在申报时又把大批镁砂入港,先申报部分货物,如海关不提出查验,再将剩余货物一次或分批申报,否则就将货物转移港口或作其他处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维权之路

违章操作致残也应按工伤处理编辑同志:
  《法律与生活》版推出的“维权之路”专栏,贴近读者,它所关注的正是我们所关心的,也是我们多年所盼望的一个说理的地方,今有一事询问。
  半年前,我厂女工钟某在生产过程中,因机械发生故障,为图省事,她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即进行维修。不料机器突然恢复运转,钟某躲闪不及,右手掌被切掉。钟某出院后,要求我厂按工伤处理。由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工伤解释为“职工在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而钟某的伤完全是她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与我厂的设备、设施、条件、环境无关,为此,我厂拒绝按工伤对待。请问:我厂的做法正确吗?
  读者王跃王跃同志:
  钟某违章操作,你厂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但对她的伤残,你厂必须按工伤处理。
  首先,本案不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国务院发布该《规定》,是“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的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钟某违反操作规程可不按《规定》办理,并不等于不属工伤。
  其次,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应按工伤处理的情形作了七方面的规定,并且界定了工伤是指“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的。”这里只强调了两点,而无其他条件限制:一是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是被指定、同意的工作;二是客观上有伤、残、死亡。本案中,钟某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一方面是从事本岗位工作,另一方面是确已致残。据此,尽管她确已违章操作,但仍应按工伤论处。
  再次,对钟某按工伤处理,符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本案中:一方面,钟某并不希望或放任自己右手掌被切掉,另一方面,没有切断电源,只不过是为事故发生提供了可能条件,两者之间并不是绝对的。袁梅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破解“执行难”出新招
 变“法律白条”为“活期存折”
鲁文
  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上有人称之为“法律白条”。为了彻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今年9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省法院实施了债权凭证制度,变“法律白条”为“活期存折”,这一举措既调动了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又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在案件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大部分申请执行人对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中止执行制度不了解、不理解,当他们的债权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实现时,往往简单地认为是法院执行工作不力,怀疑法院“不公”,有的还在法院吵闹不休,甚至到处上访,不仅给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有可能助长、放纵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不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
  针对上述情况,潍坊法院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后,决定推行债权凭证制。具体做法是法院对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金钱给付的内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存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法院通知申请人查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期限内不报告或报告无财产的;应待执行期界满的执行案件,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债权凭证上除记载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外,还详细注明了案件已执行的债权数额、未执行的债权数额等,与原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凭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时间限制,不再另行立案,免收申请执行费。由于债权凭证是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大部分是属于变动了的债权,它既是首次执行结果的记载,又可对再次执行结果作详细的加注,是一张动态的权利证书,从形式和内容上更能体现和反映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以此作为执行依据,简单明了,随时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就如同持有了一张“活期存款单”,较之原有的法律文书,更加方便、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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