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31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

  安徽转变干部作风
  本报讯安徽省最近在全省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求全省各级党委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领导。
  第一,要在提高基层干部带领群众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能力上下功夫。
  第二,要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上下功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措施,各级党委要通过学习教育活动推动农村税费改革深入。
  第三,要在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上下功夫。干部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进村入户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看看群众在想什么、盼什么,需要我们帮助解决什么。
  第四,要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素质上下功夫。要通过这次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农村基层干部五个观念:一是实事求是观念,二是群众观念,三是宗旨观念,四是法制观念,五是政策观念。
  第五,要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下功夫。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

  山东工商局提高行政水平
  本报讯山东省工商局提出本系统驻县、乡部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搞好“四个结合”。
  一是服从当地党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与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相结合。二是学习教育活动与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结合。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在全面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围绕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中心任务,解决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学习教育活动与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三个不变”原则相结合。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能变;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正确态度不能变;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良好关系不能变。四是学习教育活动与推动创建文明行业、争创先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结合。结合学习教育活动,继续认识落实“有困难找工商、满意在市场”的承诺,努力提高文明行政、文明执法、文明服务水平。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298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2001年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指导下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第六条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非军用船只进入,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第十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行动。
  第十一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章作战工程的保护
  第十三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作战工程,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在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部署、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情况,由省军区或者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可以连片划定。
  第十五条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不影响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六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第十七条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入出作战工程的通道。
  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新建工程和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
  第四章军用机场净空的保护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机场净空,是指为保证军用飞机(含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飞行场地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
  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植物,设置灯光或者物体,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当地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和高大建筑项目建设计划,提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技术咨询。
  第二十三条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立项前书面征求军用机场管理单位的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建设项目设计高度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保护情况,发现擅自修建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制定保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第二十五条在军用机场侧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自然障碍物附近新建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公路飞行跑道的净空保护工作,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缆),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光)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站)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是指专供军队使用的地面或者地下、水下输油、输水管道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计量站、处理场、油库、阀室、标志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下简称军用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坚持巡查和测试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武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军用管线沿线群众实行军民联防护线,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形式,保护军用管线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十二条军用管线的具体保护要求以及军用管线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以下简称军用电磁环境),是指为保证军用无线电收(发)信、侦察测向、雷达、导航定位等固定设施正常工作,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军用电磁环境的具体保护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
  第三十五条地方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排建设项目,对军用电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发射、辐射电磁信号设备和电磁障碍物的状况,以及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未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第三十七条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掌握军用电磁环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边防设施和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边防设施,是指边防巡逻路、边境铁丝网(铁栅栏)、边境监控设备、边境管理辅助标志以及边防直升机起降场、边防船艇停泊点等由边防部队使用、管理的军事设施。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边防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移动边防设施。
  第四十条边境地区开辟口岸、互市贸易区、旅游景点或者修建道路、管线、桥梁等项目涉及边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需要迁建、改建边防设施的,应当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迁建、改建的边防设施的位置、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执勤人员遇有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一)驱逐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人员离开军事禁区;
(二)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或者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的,由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离开,可以没收渔具、渔获物。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交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破坏作战工程封闭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或者将作战工程用于堆物、种植、养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设置或者使用发射、辐射电磁信号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的,由城市规划、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查封干扰设备或者强制拆除障碍物。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边防设施或者擅自移动边防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

  四川强化工作措施
本报讯四川省委认真落实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和排查的具体问题,因地制宜地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学习教育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工作实效。
  为保证实效,省委决定,县市部门和乡镇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时间适当延长,其中学习培训、对照检查、集中整改各安排一个月时间。首批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县市部门、乡镇到春节前都是学习培训时间,从春节后转入对照检查阶段。同时,集中整改阶段结束后,在整个学习教育活动中都要定期组织“回头看”,保证整改措施落实。为保证春节后首批陆续转入对照检查阶段单位正确把握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省委从几个方面进行了有关准备工作:一是要求各地加紧组建调查组或依托宣传教育组,采用适当方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借鉴三台县先行一步的做法,由县市区组织调查组到县市部门所服务的对象随机抽样抽查,听取服务对象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帮助各部门把问题找准,确保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二是强调各县市部门乡镇在查找问题时,既要查找个人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要查找本部门、本乡镇班子和工作存在的问题,把解决个人思想作风问题、查找班子工作上的问题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三是指导各地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春节后部署全年农业、农村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为抓好全年农业和农村工作奠定基础。(刘毅李俊)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老区拥军带头人
——记淇县县委书记张民堂
解放军报记者欧世金新华社记者蒋永武本报记者夏长勇
春节前夕,记者来到河南淇县采访全国拥军模范靳月英。这位既是烈士家属,又是拥军模范的78岁老人流着热泪说:“在咱们淇县这个革命老区,像我这样铁心铁肠拥军的人到处都是。因为县委书记张民堂是咱们的‘拥军头’。就拿我来说,要不是他领着党和政府的人过细关照,我这把老骨头早就埋在太行山了。”
  1997年底,张民堂来到淇县任县委书记不久,听说黄洞乡深山的鱼泉村里有位名叫靳月英的七旬老人,是抗战时期的“支前女英雄”,24岁时,儿子才8个月,当八路军的丈夫就战场捐躯。50多年里,她在抚育烈士遗孤的同时,拥军足迹踏遍上百座军营;她节衣缩食把用血汗换来的10多万元钱,买了1万多份拥军慰问品寄送到西南边陲,北国塞外;她还带领家人、乡亲在7座荒山秃岭上营造出一片占地千亩、树达10万株的“八一拥军纪念林”。
  “事迹不是惊天动地,精神却令地动天惊!”听到这些,张民堂第二天就驱车进山,登门拜望这位可敬的“拥军老人”。
  从此,张民堂和靳月英成了“至爱亲朋”。他每年都要数十次进山看望,有时还带着全家人“深山探亲”。他带去的是家用电器、生活日用品、营养品,“回礼”是一袋野酸枣。去年初,靳大娘患重病,张民堂如见慈母有疾,立即多方联系,将老人送到省城最好的医院治疗。“对有特殊奉献的人就要特别关照!”经张民堂提议,县里成立了“靳月英疾病治疗领导小组”,每天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老人治疗情况。住院70天,20多万元医疗费全由县里支付。靳月英出院后,张民堂让县医院每半月进山为老人检查一次身体,选派一位办事精细的姑娘常年照顾老人的生活,工资由民政部门支付,在靳月英家安装了程控电话,电话费用由县政府结算。张民堂还自己掏钱为老人订阅了一份人民日报,指定了专为老人服务的读报员,让老人能随时了解深山之外的各种信息和国家大事。
  有人问张民堂:“作为一个县委书记,为何对一个普通农村老人如此深情?”他回答:“因为她58年爱国拥军的精神令我敬佩。这符合我的‘三硬三凡’原则。”
  原来,自1997年底担任淇县县委书记兼县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之后,张民堂就给自己订了个“三硬三凡”的“办事原则”,即:“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工作,国防建设是硬任务;凡真心实意爱国拥军的人都是我敬佩的人,凡国防建设的有功之臣都是我应关心的人,凡有利于部队建设的事都特事特办。”
  像靳月英一样受到县委书记张民堂“特殊关爱”的爱国拥军先进人物,不胜枚举。淇县籍战士徐良星在驻京某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朝歌镇石桥村女青年陈燕舞说服家人,决心把爱情献给“最可爱的人”,一生照顾这位“国防功臣”。张民堂听说后,高兴地说:“这是淇水河畔又一曲爱军之歌!”今年元旦,他派人专程赴京,代表家乡父老参加了他们的婚礼,还要求县有关部门对这对“特殊夫妻”的生活要“跟踪关照,服务到底”。
  张民堂就是这样,把转业退伍军人、军嫂都当成国防建设的“有功之臣”看待。经他以县委名义向有关部门推荐,并做协调工作,这个人口只有25万的小县,每年都妥善安置100多名转业干部和志愿兵、城镇退伍兵。
  去年张民堂被河南省评为“党管武装的好书记”、“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十佳人物”,是全省唯一获得省级“双荣誉称号”的领导干部,他兼任党委第一书记的县人武部,两次被国防部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近3年就有10多项工作受到济南军区、河南省军区表彰。淇县人民向他们的“拥军带头人”学习,拥军热潮持久不衰,被河南省命名为“拥军优属模范县”。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

  浙江认真对照检查
  本报讯浙江最近向市(县)和乡镇领导干部宣讲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就扎扎实实搞好学习教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县、乡、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自我提高、解决问题的极好机会。要克服怕群众提意见、下不了台,怕激化矛盾、影响团结等思想,要相信组织和群众会正确对待和评价每一个干部;要克服担心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思想。
  二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忌急于赶进度,草率从事,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要有足够的时间调查研究,找准问题;保证学习培训时间;高质量地搞好对照检查;整改措施制订后,还要组织干部驻村入户抓好落实。
  三要从群众反映强烈、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着力解决“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问题,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所提高。检验学习教育活动是否取得实效,一是看领导班子的战斗力是否明显增强,二是看干部的思想作风是否有大的转变,三是看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否有新的变化,归根到底看群众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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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

  重庆搞调研办实事
  本报讯为更加有效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去年12月中旬以来,重庆市40个县(市、区)共从县直机关抽调4万名机关干部进村入户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宣传和调研,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搞好宣讲。通过广播、电视、板报、标语等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利用乡镇党校、村党员活动室举办报告会和专题讲座,以开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宣讲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对基层干部和群众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和回答。二是深入调研。驻村干部通过与农民交心谈心,深入了解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负担,产业结构调整,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社会治安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三是为民办实事。开展了“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为贫困户捐款捐物,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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