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7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监督水平与监督实效
  张玉国
  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消除社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强烈要求解决的“热点”问题,也是摆在人大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人大也不断探索出了许多强化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如加快立法步伐,加强执法监督,注重视察、检查和调查,实行个案监督,评议部门工作,对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等,加强了对人对事的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的地方也存在着力度不够、措施不力的问题。有的工作中出现了只注重协调关系,参与支持部门工作多,监督少;提肯定意见多,指出错误少的现象。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就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监督工作,创造了一个崭新的机遇。要想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使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行使到位,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各级党委就要从依法治国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各项职权,尊重人大通过法律程序作出的决议、决定,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崇高地位,这是人大履行各项职权的保证。
  各级党委还应当切实重视人大的自身建设,真正把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班子配备、干部的培养、提拔、交流放在同等的位置上来。另一方面,必须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不断改革人大机关的体制;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把“三个代表”全面落实到各项人大工作中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宗旨意识以及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至高无上的监督权,对本地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情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一些违法的人和事,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同时,要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辉煌工程”竟成花架子
  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政府自1998年开始建设“四万工程”,即“万亩黄花菜工程”、“万米绿色长廊工程”、“万亩蔬菜工程”和“万户养鸽工程”,为此拆除农舍283间,征用农民承包耕地300余亩,导致一些农民至今无家可归、无地可种,有的栖身在桥洞里已达一年之久。
  ***
  图①:农民信同秀、信吴氏夫妇的5间瓦房被拆掉,只得在河边的桥洞里另起炉灶。
  图②:如今,菜地变成荒地,空空的大棚架子,成了村童玩耍的器械。
  图③:横跨公路的标语牌上,响亮的口号豁然醒目。
  图5:这是规划中的鸽子广场,周围的民房已拆除一年多,但这里目前只有一座造价7万元的高架灯座。
  新华社记者 于杰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街头的一块招牌告示,媒体的一条新闻呼吁,单位的一声“号召”,都可能引发一场捐赠活动,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因此——
  民间募捐亟待规范
  袁崇右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受该法调整。很显然,事实上大量存在的非公益性民间捐赠行为,不适用这部法律。因此,社会生活中民间募捐中产生的大量问题,就急迫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募捐的发起
  民间募捐是临时性发起的捐赠活动,由于现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毋须办什么手续,只要有个由头,都可发起一场募捐,使得这部分活动非常杂乱,借募捐行骗、变相摊派等时有发生。
  前不久,湖北省一个市的教育系统,发起了一场“募捐”活动:一名退休教师患了一种大病,大约需10万元左右的费用到上海一家医院做手术。由于学校和教育部门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该退休教师所在的教育局,就在所辖的四所小学募捐,用通知的方式,规定各个学校的捐款任务,由各学校具体组织教师和学生捐款。当笔者就此事采访该市民政局有关人士时,他们表示“民政局管不着”。
  在这里,我们不妨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一下民间募捐的发起问题:什么条件下才能发起募捐?需不需要批准?谁来批准?按道理讲,退休的国家教师的医疗费,应由财政、保险等渠道解决,不应将负担转嫁给社会。因此,笔者有几点法律建议:是否可以从法律上规定,在一定的法定情形下,需救助方向法定管理机关(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下进行募捐,并建立民间募捐的分级分地区等具体操作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够公平享受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有效避免民间募捐的负面作用。
  捐赠财物的管理
  前几年,湖北省发生了两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募捐事件:其一,某学生患大病,急需治疗,所需款项巨大。经媒体报道呼吁后,募得几十万元资金,后来只花了十几万元病就治好了,多余的巨款就只好由校方代管,用于该生今后教育生活之需。其二,某学生经医院诊断患绝症,如花巨资治疗,也许有一线生机,经募捐募得20多万元资金。不料在复诊时,证实该生所谓绝症为误诊,所募得巨资如何处置,成为难题。
  笔者认为,民间募捐应遵循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则:一、一切捐赠财物为社会公共所有的原则;二、用于同类受助对象的原则;三、以达到受助基本目的为准的原则。具体地讲,就是针对某项特定对象进行的募捐活动,所募财物应由法定机构管理(如民政部门),并用之于受助对象,当受助目标达到时仍有剩余财物的,应当作为社会公有财物,用于今后同类所需救助对象的救助。因为,慈善事业的宗旨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坚持上述原则,有利于克服民间募捐中的腐败现象和有失社会公平现象的产生。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坚持一切捐赠财物社会公有原则,有着深刻的法理:透过一时一事特定的受助对象,捐赠所针对的其实是某一类所需救助的社会事件,而非某个特定的人。换一句话说,不管是谁身上发生了所需救助的情形,社会成员都会做出捐赠的行为,这与以血缘关系为基准的继承方法是完全不一样的。
  民间募捐中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民间募捐有序发展,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尤其重要:一、凡符合法定受助条件的对象,依法提出募捐申请的,管理机关应予以批准;二、凡未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法定保险的主体,发生险情的,不得提出募捐申请;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向社会募捐逃避自身应负能负的经济责任;四、民间募捐应坚决执行自愿和无偿的原则。违反上述四条者,一定要依法查处。如此,民间募捐活动才能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她应有的积极社会功能。
  总之,我国民间募捐(非公益事业募捐)应当尽早从法律上加以规范。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探源与思考

  反腐败中的怪现象
  德杨
  近年来,反腐败斗争虽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腐败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有些地方、有些领域甚至还在滋生蔓延。特别是在反腐败斗争中还不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消极、反常现象,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扎实、健康、有效地开展。
  一、接二连三现象。近几年来,各级纪检、检察机关都相继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大案要案,但由于有的发案单位没有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堵漏建制,亡羊补牢,有的主管部门对继任者任用失察,管理失控,致使同一单位甚至同一岗位的人员接连被查处的现象增多。
  二、捞了就跑现象。近年来,部分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利用流动人口管理、身份证管理、旅馆业管理中的疏漏,采取“捞了就跑”的策略,在作案后迅速携款潜逃,或选择一地隐姓埋名,长期隐居,或居无定所,到处流窜,使其中的大多数人逃避了法律制裁。
  三、“二进宫”现象。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受到纪检、检察机关查处后,仍财迷心窍,屡教不改,一旦权力到手、时机成熟,便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出现了“二进宫”现象。
  四、“臭豆腐”现象。腐败现象在很多人那里像臭豆腐一样,闻起来臭吃起来香。有的表面上对腐败现象、腐败分子深恶痛绝,但内心里却由衷地佩服、羡慕,甚至竞相仿效;有的对别人搞腐败非常反感,但轮到自身也未能“免俗”,一朝权到手,便把钱来捞;有的口口声声要求反腐败,但却口惠而实不至,对纪检、检察机关办案不仅不支持、不配合,反而替腐败分子出谋划策、说情开脱,或作伪证,或拒不作证,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这种现象已成为制约反腐败斗争深入的重要原因。
  五、笑廉不笑贪现象。在部分人当中,价值观念扭曲,是非标准错位,使一些廉洁自律的干部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爱戴,反而受到奚落、责难、孤立和排挤。如严格照章办事被说成思想僵化、保守;不搞以权谋私被嘲笑为没本事、没能耐;而一些能捞敢贪的人反而被推崇为有开拓精神的能人,形成了笑廉不笑贪的怪现象。
  六、边作案边被提拔现象。一方面由于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造成了一种内贪外廉的假象,另一方面由于对干部的考查考核不实不细,致使犯罪分子边作案边被提拔的现象增多。
  七、猫鼠勾结现象。一些负有相互监督制约职责的人员,如会计与出纳、上司与部下,在金钱的诱惑下,不仅不履行相互监督制约的职责,反而沆瀣一气,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共同作案,形成了一种猫鼠勾结的反常现象。
  八、“一窝黑”现象。近年来,一些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抱着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的心理,不惜重金铺路,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攻关,一个人一个人买通,将一个个关口的当权者拉下水;还有单位领导为笼络人心,堵住人口,采取有福同享、有利共沾的手法,大肆侵吞、私分公款,导致一抓一窝、一揪一串的现象日趋严重。
  九、抗拒从宽现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多年来坚持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殊性,一些腐败分子便抱着“死活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心理,任凭办案人员怎样政策攻心,就是拒不交代,导致不少查有实据但缺少供述的案件被迫流产,也使相当数量货真价实的腐败分子被从轻发落或逃避了法纪的制裁,客观上形成了抗拒从宽、坦白从严的反常现象。
  十、“贪钱为公”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一般都把被告人所谓“为公花用”的数额从贪污贿赂犯罪总额中扣除,不认定为犯罪。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也深谙此道,把“为公花用”作为化险为夷的最后一招,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能赖就赖,能推就推,实在推不掉的,就一口咬定贪污受贿得来的钱为公请客送礼花用了。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有实在内容的职务。为了确保代表能够真正按照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履行职责,代表就必须接受选举单位及选民的监督,这也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请看——
  沈阳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
  本报记者 毛磊
  有人认为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代表代表,散会就了。”
  如何建立起人大代表工作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如何让选民和选举单位了解人大代表的工作?如何有效地增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积极的尝试。
  9月15日,记者参加了在辽中县召开的“沈阳市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荣茂率先述职:“几年来,在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下,我和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一起,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全市人大代表,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近一个小时的述职报告赢得了全体与会人员的热烈掌声。
  到选民中述职
  作为由辽中县人大代表团产生出的沈阳市人大代表,张荣茂诚恳地向选民———辽中县人大代表介绍了自己三年来的工作,并接受代表评议。
  从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立法工作,到二十几次重大的执法检查;从对公、检、法的个案监督,到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从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到设立代表来访接待室;从建立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从对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增加财税收入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到不断完善人事任免和考察、评议机制……张荣茂逐项介绍了本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在谈了注意处理和把握好维护稳定、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代表作用、倾听人民呼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等问题后,张荣茂表示,我作为辽中县的几届人大代表,一直十分关心辽中县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辽中县在我的心目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也愿意而且必须代表辽中县人民的利益,为辽中县的父老乡亲做一些事情。每年我都能来辽中县几次,与辽中代表团沟通联系,了解情况。每次市人代会期间,我都能站在辽中县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在分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近两年,采取与市政府联合召开现场办公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事关辽中县发展的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为辽中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争取到一些支持和条件。
  紧接着,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宋普光和委员聂金也先后进行了述职。
  政绩公众评说
  述职结束后,与会的各位县人大代表纷纷发言,对市三位代表的述职报告进行了深入评议。
  辽中县人大代表李欣然说,市人大张荣茂、宋普光、聂金三位代表向选区述职,接受评议,这种做法使我们基层人大代表深受感动。我想借此机会提几点意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从中央到地方都极为重视,但至今仍没有彻底减下来,原因复杂且涉及面广,如公安机关经费、村级招待、义务兵负担等等,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市人大能否经过调查,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细则,执行起来才有规范……
  辽中县人大代表肇玉玲在评议中表示,希望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同县乡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进一步密切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密切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对代表负责,代表对选民负责制度,真正形成一个纵横有序、上下贯通的代表管理网络。此外要加强代表培训,做好代表建议、议案的督办工作,努力为代表发挥作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让代表满意、人民满意。她还希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选区调查研究,直接倾听选民的意见和呼声,继续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必须接受监督
  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今年4月13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及人民群众的意见》,此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又提出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向选举单位及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安排意见。而在去年,他们曾在皇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试点,由皇姑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位的三名市人大代表进行述职并开展评议工作。
  辽中县的述职会议后,记者采访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荣茂。在谈到人大代表述职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时,张荣茂说,从民主的本质上讲,代表是否能够按照选民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权力,是决定发扬民主的直接和重要的因素之一。换言之,如果代表违背选民意志,则这种民主就成了虚假的民主了。为了确保代表能够真正地按照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履行职责,代表就必须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下一步打算问题时,张荣茂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代表中的代表,理应带头做好述职。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已近三年,工作如何,应当向选举单位及选民汇报,听取选举单位和选民意见,虚心接受评议,这样有利于做好后两年的工作。今年10月底前,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都要写出述职报告,交给所在的选举单位,由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今年年底前,市人大常委会还要将三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送到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请他们加以评议,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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