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近几年,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上都有迅猛发展。但此中也有不少中介机构,总想靠违法经营来赚不义之财。因此,有识之士提醒人们——
  对中介服务 你得留个神
  陈叶路 罗龙明
  说到中介服务,人们往往想到的就是帮着介绍工作、租房、找对象之类的服务性行业,其实这只是中介职能的一小部分。从房屋中介、运输配载、劳务中介到信息技术和产权交易等,都是中介机构服务的领域。业内人士认为,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公证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多种服务的行业。所谓代理性中介服务,是指中介机构提供律师、会计,它还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公证性中介服务主要是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它也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等服务;而信息技术服务中介则包括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
  “陷阱”或许步步有
  应该说,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中介服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就在中介机构大量出现并为人们带来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人员素质不高、佣金收费混乱、中介合同文本不规范、故意欺诈服务对象等现象也随之而来。
  租房中介:鱼龙混杂几时休
  房屋中介服务是比较热门的行当,但不少中介人只是一部电话、一间房子、几十张卡片就像模像样地做起业务来。而其房屋资料的来源是以求租者的名义发广告,套取相应的空房信息,当有真正的需房者上门时,再提供给他们。不少房屋租赁中介公司一心只想赚钱,根本不考虑用户的利益,推荐给用户的房源信息相互炒作,许多房源其实根本不存在,房屋中介人受产权人或出租人的委托发布规范的房源信息的并不很多。还有一些房屋中介人无论做成与否,都索要看房费,如若成功,求租者还要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中介费用。江苏某市有一位离婚后急于找房安居的年轻妇女,付给中介者1000元订金,却只得到了一张写着“三天不来不返还订金”的白纸条,最后经有关执法部门介入才讨回公道。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能租赁的,有关部门曾发布过《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于许多中介者并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这又给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婚姻中介:其实你不懂它的心
  婚介服务近年来商品化倾向越来越严重,一些中介机构甚至雇佣起“婚托”以欺骗那些痴情男女。人们常常看到一些媒体上登载的“非常煽情”的征婚广告,当有应征者被广告吸引到婚介所报到时,就会有人“体贴入微”地告知,广告中登出的“非常男女”均为婚介所的会员,为了安全起见,只能是会员间牵线搭桥。而你若想结识,必须先交数百元的入会费成为会员,然后才有机会见到,每次见面还得交“见面费”。曾有“婚托”透露过此中奥秘,征婚者无论想找什么条件的对象,婚介所总有办法找到合适的“婚托”让其满意,至于对象(也即“婚托”)对征婚者满意与否,婚介所也就“无能为力”啦。婚介所么,只是收收钱财,花好月圆是两人的事哟!
  代理中介:美丽的谎言骗你没商量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各种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都有了迅猛发展。但一些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对客户的非法要求有求必应,甚至为个别的非法经营者出谋划策。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为某百货公司出具虚假验货报告,使该公司得以凭此欺骗传媒刊发发售购物卡广告,导致2000多名消费者购卡受骗。武汉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市某合资企业连续5年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为其隐瞒亏损状况和负债总额5000多万元的资产不良情况。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百万年薪征歌手”的闹剧,某些中介机构也“功不可没”。策划这起闹剧的南京昆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春晓,因涉嫌诈骗被捕后,经查他所谓的“注册资金”和“实业”,都是买通某会计师事务所和某资产评估公司为其出具假证明而虚构出来的。
  法网必将处处在
  有关人士认为,造成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完整的管理规范体系和相关的法律制约。今年年初,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以及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此举意味着在新的一年中政府有关部门将加大对中介服务行业的整治力度。《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对中介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关专家仍建议加快立法的步伐,对中介组织的设立、资质条件、收费标准、行为规范等作出更具体细致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在现阶段,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进入中介机构,不仅要看清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书、各种行业许可证,还要查看其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加强自我保护。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纵横

  中介组织要依法执业
  王锋
  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中介行业近几年内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信息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很大的增长。然而一些中介组织受拜金主义的影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要能拉到业务,对当事人的非法要求有求必应,完全丧失了中介组织的主体地位,严重败坏了中介组织的社会形象。市场中介组织,具有服务、鉴证和监督职能,如果这些中介组织的人员违背职责,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就会使不符合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和条件的公司、企业进入市场和进行非法经营,并误导市场判断,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中介组织的拜金化倾向,不仅是对既有规则秩序的破坏,而且从发展眼光看,它将会影响整个中介行业的信誉,窒息这个朝阳产业的发展。
  要改变当下中介业的这种不良倾向,我们所要采取的对策是:首先对于条件成熟的新兴中介行业,要加快行业立法步伐,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对中介行业我们要走出一条法律调整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道路,并逐步突出行业自律的作用。法律永远滞后于生活,所以立法就永远处于动态的过程。就社会中介行业来说,如果立法工作做好了,再辅之以灵活有效的行业管理,健康的行业运作状态便不难形成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已证实了这一点。近几年,随着律师业的蓬勃发展,国家适时地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制订通过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对律师执业过程中权利、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在强化对律师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对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由此可见,行业立法、行业自律已成为中介行业在依法治国方略下规范发展的新趋势。同时还应看到,要真正实现中介组织的依法执业,其从业人员个人品格操守也是不能缺少的前提。
  目前中介业的立法已初具规模,行业自律组织也已纷纷设立,然而中介业的运转状况却实在堪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都有专门条款来惩戒这种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已为此类犯罪分子明确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甚至更为严厉的处罚。然而由于执法不严使我们规定的法律责任不落实,违法分子因此肆无忌惮。执法不严已成为我们规范中介行业管理的大敌。要矫正中介行业的一些不良倾向,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于以身试法者,我们不仅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触犯刑律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姑息放纵犯罪。
  应当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市场交易正趋规范,中介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抓住机遇,发展自己,是中介组织处于此种经济环境下求生存的唯一出路;公正守法,诚实信用也是中介组织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求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因租房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消费者交了钱,却住不到房子
  房屋中介有欺骗有陷阱
  张靖 刘扬
  租房找中介公司,时下成了许多消费者最普遍的选择。然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遍布北京市的数百家大大小小房屋中介公司中,相当一部分存在着欺诈消费者现象,不少受骗者纷纷通过电话或在网上向有关部门投诉。
  原住北京西城区后细瓦胡同的汪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广告,找到位于阜成门龙蕃写字楼的某中介公司,希望租到一套合适的三居室。几经联系,在海淀区罗庄西里找到一处房子,在该公司负责查验了房主李尧的房产证、身份证并说明没有问题后,汪女士与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然后汪女士付给中介公司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即1800元,并与房主相约次日在赛特购物中心一次交付一年房租21600元。谁知仅住了一周时间,便另有房主找上门来,声称该住房属于自己,并出示相关证明,要汪女士搬出去。等汪女士再找原房主李尧时,李已不知去向,汪女士这才如梦方醒,知道自己受骗。
  汪女士找中介公司索赔未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汪女士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给付房屋租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前不久,笔者以求租者身份来到该中介公司,一位小姐热情地接待笔者。笔者说要“租”一套一居室并预付500元中介费,之后,一位姓宋的小伙子立即与房主联系,半小时后带笔者前往月坛附近联系看房。
  看房途中,笔者问:“要是房东是假的,会不会被骗?”
  “不会的,绝对不会。我们公司负责帮你检查房产证和房东身份证,没有问题的。”小伙子信誓旦旦地说。
  “万一被房东骗了呢?”笔者还是不放心地问。
  “要相信我们,我们公司是北京最大的房屋中介公司,在北京有11个分部,有营业执照。真要是被骗,我们会承担连带责任的。我们的合同都是由专业律师起草,经过公证的。”小伙子认真地说。
  笔者又问:“以前或者现在,通过你们公司介绍的,有没有人被骗?有没有人找你们打官司?”
  “没有,一个也没有。只有极少数没有介绍成功,但被骗或者打官司的还真没有发生过。”小伙子很肯定地告诉笔者。明明不久前汪女士就被骗了,而且还告了他们,却说没有。是不知道还是有意说假?
  无独有偶,数名消费者曾联名向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投诉位于锦胜华安商务写字楼的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该公司也承诺:如对房子不满意会全额退款。但在收取他们的预付款后逃之夭夭,令工商管理人员也爱莫能助。
  笔者又拨通了几家房屋中介公司的电话,询问如何租房、租金多少和怎样保证不被房主所骗,回答几乎如出一辙。
  而在中介公司起草的房屋租赁合同上,几乎都没有“对中介公司提供不实住房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难以依据合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受损的只能是消费者。笔者从北京市一些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了解到,因房屋中介引起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中介公司提供了不实住房致使消费者受骗上当。
  看来,即便是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也未必可信。而事实上,许多广告承诺的“免费看房”、“零风险”、“租房免收押金”等,其实是一些房屋中介公司骗人的谎言,所谓“看房不满意将全额退款”也不过是他们设下的陷阱。 (北京日报供稿)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吃工程 徐基坎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把流动人口的管理当作一件重要的工作来抓。该区已经连续33个月没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图①:每一个外来的流动人口到该地居住或是做生意,都必须先到流动人口管理站登记。
  图②:所街是南京流动人口集聚度最高的地区之一。然而,您瞧,这条街搞得还挺干净的呢!
  图③:如果你到所街来租房,必须与房东签订责任书;离开了,房东必须为你销户,并上报管理站。图为租房的外来流动人员与所街一房东签订责任书。 本报记者 顾兆农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宣传税法保税收
  王良
  江苏省姜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是一个“股”级单位,1994年底成立时仅有税干4人,至今也不过陆续增加到十多人。全局办公、办税工作面积总共不到80平方米。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只能算是个小局。但就是这么个小局,却担负起了姜堰城区500多户市属企业、3000多户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相当于全市40%的地税征收任务。
  分局成立之初,因人手紧缺,各方面工作任务都很重,而分局却把税法宣传列为首要任务。对此,有人持异议,认为搞税法宣传不过是“形式主义”,不宜投入过多的精力,以免影响收税这个中心任务。这话听起来似乎不无道理,分局长钱俊良却认为:我们的工作中心当然是收税,但完成这一中心任务的基础则是广大纳税人的支持配合。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大锅饭的思维定势,使得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这正是我们税收工作面临的最大障碍。广泛深入宣传税法,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纳税意识,正是预防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确保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最有效途径,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他指出:开展税法宣传决不是什么“形式主义”,而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是我们的长期任务,是全局工作的生命线。
  在市局领导毛祥林、章士学的支持下,该分局的税法宣传工作搞得有声有色。他们善于紧扣工作中心,突出阶段宣传重点。如在下岗就业人数激增,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的阶段,他们一方面合理利用有关税收政策,鼓励扶持下岗人员走自谋职业之路;一方面及时向这一处于“转型期”的新生群体展开税法宣传,使纳税意识与经营活动一路同行,为他们日后依法纳税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再如在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前,他们即在全市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宣传,除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媒手段外,还组织人员在市区繁华地段设立咨询宣传台,张贴悬挂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并组织召开了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会议,请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到场,宣讲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方法。某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经过宣传后主动到分局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某大企业刚开始实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每月仅缴2000元,经分局同志上门宣传做工作后,该企业按规定重新认真核定每个人的应缴数额,每月缴纳总数达2万多元,有的月份高达八九万元。
  正如一句老话所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分局对宣传工作的常抓不懈,促进了广大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仅看一组数字就能说明问题:分局的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在开局之初还不到50%,而现在达到了100%。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政法短波

政法短波
  红安检察院实行能级管理制
  本报讯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今年在全院干警中实行能级管理制,即将全院干警的能力,通过自测、互评、考评、实绩量评和院党组合评五种方式划分为四类(检察员、书记员、法警、行管)六级,根据工作能力大小使用干部和分配津贴,促进了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熊发生)
  齐齐哈尔清理整顿流动人口
  本报讯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从八月初开始全面清理整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目前已取得显著实效。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里,已整顿流动人口四万二千多人,清理出租房屋一万多户,从中破获各类案件二百零五起,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四万九千元。(葛辉)
  沈铁警方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本报讯 沈阳铁路局沈阳公安处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利用旅客列车、车站贩运、倒卖假币的犯罪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促进了社会治安稳定。三年来,沈铁沈阳公安处就破获贩运、倒卖假币案三百零二起,假币面值近五百零三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二百九十六名。(邓良伦)
  荆州交警事故调处准确率高
  本报讯 一项全新的处理交通肇事的制度在湖北省荆州市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形成。独家断案、认定责任,已被现场勘察、责任认定和事故调处三权分离所代替,使事故处理变得公开化、公正化。历经一年的摸索和总结,事故调处大队确立了快速、高效、公正、廉洁、规范、满意的工作原则,事故受理率百分之百,责任认定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八。他们调处的三千二百四十起事故,没有一起因不公和错认上访的。(柯于发 罗友明)
  青岛开辟交通事故处理绿色通道
  本报讯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交通警察支队“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与辖区各医疗、消防部门进行协作,近期成功实施了集交通事故处理与急救医疗和消防于一体的快速联动体系,为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伤员、处置火灾隐患事故现场开辟了“快速绿色通道”。(周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推进廉政建设 确保司法公正
  侯建中
  法院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严肃执纪,严厉查处违纪问题,探索审判监督与纪律监督相结合的途径和办法,加强监督的协同配合,完善审判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999年按照“审判质量年”活动的部署,北京海淀区法院大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是以增强法律文书的论理性、规范性为重点,进行了最佳、最差法律文书评选展评。将25份存在着格式不规范、论理不透彻、适用法律不适当等问题的法律文书制成展板,集中展出,组织干警参观,总结教训。在此基础上,按照上级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制定了法律文书制作标准和评比办法,每月评选优秀法律文书,在院内上网公布。二是以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为重点,组织院有关部门按月检查案件和法律文书。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了集中评查,允许审判人员就差错问题进行申辩,对确认有审判质量问题的,坚决予以扣罚,1999年扣罚51人次。三是以提高审判效率为重点,狠抓了审限的管理。逐步实行审判工作的流程管理,使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程序合法,1999年该院结案率达到97%。
  加强和拓宽外部监督力度和渠道,海淀法院深化公开审判,一是在允许公民凭合法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基础上,推行了“审判操作实务公开”,将审判工作全程中一些与群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审判操作规程向社会公示,如询问当事人程序、送达时限、上诉案件移送时限等,为人民群众监督创造条件。二是从4月份起将每月最后一周确定为“公开审判宣传周”,选择一些与群众生活、生产相关的案件排期开庭,同时一并公布该案审判长的姓名、学衔、所取得过的荣誉称号,使群众既能受到法制教育,又便于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全年“公开审判宣传周”共审理典型案件16件,其中有6件在北京电视台《庭审纪实》中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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