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5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各抒己见

  反倾销提了醒
  正文
  提起对华反倾销,人们总会把它跟“受伤害”、“不公正”、“歧视性政策”等词汇联系在一起。在反倾销被滥用的情况下,这些情况确实存在。我们应当积极应对反倾销,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不过,反倾销案件增多,也给我们的企业提了醒,要总结教训,改进完善有关工作。
  认真自省一下,就不难发现,在反倾销问题上,我们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着授人以柄的地方。比如,有的企业缺乏成本观念,成本核算不严;有的企业在国内大打价格战,或为创汇亏损出口、恶性压价,让人家形成了中国企业最易倾销的成见。又如,由于历史原因,不同所有制企业待遇不平等,国有企业至今还享受着一些政策优惠,同时又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等特殊义务,很难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成本核算,这也是美国和欧盟实行不公正的“第三国替代”的主要借口。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我们应当认真总结教训,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来提高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从企业来说,应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成本意识,在财务等方面加快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企业自律,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
  从政府看,一方面应加速推进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同时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另一方面,应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另外,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搜集信息,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如果我们的企业,在反倾销面前真的知难而进,坏事就可能变成好事。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头条竞赛

  自行车、大屏幕彩电、节能灯……一连串的反倾销案,给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
  应对反倾销:迫在眉睫!
  本报记者 龚雯
  近几个月,国内生产节能灯的企业日子不太好过。5月17日,欧盟委员会根据德国欧司朗、SLI和荷兰飞利浦3家公司的起诉,宣布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此案涉及100多家国内企业、几千万美元出口金额,多数厂家猝不及防,有9家奋起应诉。经过艰难交涉,上海飞亚、厦门利胜两家公司获“市场经济”地位,其余几家获单独税率待遇。仅从案件本身看,节能灯风波没什么特别之处。但它的出现,再一次向国人亮起了警示灯:应对反倾销已经迫在眉睫!
  中国成了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作为WTO允许的三大贸易补救措施之一,反倾销是当前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规范贸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出口糖精及盐类反倾销以来,迄今对华反倾销案高达378起,涉及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4000余种商品,其中裁定倾销成立的占60%以上,其立案数、裁定率均居各国之首,使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近两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抬头,对华反倾销案激增,仅1999年就达43起,在数量上又以欧、美为最。
  反倾销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体现在出口。一起反倾销案件从立案到最终作出裁决,往往要历时1年以上,征税期则高达5年,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我国许多产品如对欧盟出口的彩电、对美国出口的高锰酸钾等,均已遭到长达10多年的征税,出口金额比当年立案时已大大萎缩。一种涉案产品被某国征税,有时不仅意味着该国市场的丢失,甚至由于产品被迫大量涌向其他市场,产生多国对我反倾销调查连锁反应,最终导致该产品出口大门完全关闭。据比较保守的估算,20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上百亿美元。频繁的反倾销案也挫伤了部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
  歧视性政策阴魂不散
  那么,为何有这么多的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
  客观地讲,并非只是中国企业“走背字”,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韩国和日本都曾先后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而美国直到现在仍然是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大户。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球发生的反倾销案已达3000多件,涉及贸易额达数千亿美元,仅1995年后新立案的就达1180多件。近20年来,中国外贸出口额成倍增长,且在劳动力和原材料上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竞争中明显处于有利位置,对进口国相关产业形成不小的压力,于是经营状况日趋恶化的当地企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此将中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
  然而,在这种合法的自我保护中,有没有人对华滥用反倾销?有没有歧视性政策?有。外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尚明介绍,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就是说,对方不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一做法极不合理,常使中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高额倾销幅度。“替代国”是一把有弹性的尺子,官司打赢打不赢全凭裁决方的态度。如在彩电反倾销案中,调查方曾选择新加坡作“替代国”,而仅以劳动力成本比较,新加坡就远远高于中国,照此标准计算,自然极易得出中国产品倾销的结论。
  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一些国家依然无视中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或通过立法将我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才可取消“替代国”这个“紧箍咒”。而此类“标准”大多过于苛刻,且不具有科学性,这样,企业还是没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最后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另外,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政策时常附带了很强的政治性,令人防不胜防。
  并非全是别人的错
  事实上,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高不下的一个深层原因也在于国内企业本身。
  一些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比较短视,某个行业有利可图,便会一窝蜂地盲目上马。而且企业量多,经营分散,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己跟自己打价格战,导致反倾销。
  有些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授人以柄。比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在国内企业较普遍,万一被反倾销,不少企业单是“调查问卷”这一关就过不了,因为很多费用、账目“说不清楚”,根本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财会制度。有的在应诉时交不出相应材料,而没有材料就等于没有证据,裁决机构只听到起诉方的一面之词,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想要打赢官司谈何容易!
  还有一个更关键的原因是,企业不积极应诉。企业不应诉出于多种考虑,有的是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有的并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有的则想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家的出口市场,加上对国际行情缺乏了解,心中无底,所以一而再地对反倾销指控回避、忍让、沉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施压。
  “谁应诉,谁受益”
  是不是所有卷入反倾销案的中国企业“一反就死”?并非如此。尽管20年来我们败多胜少,但仍有一些骄人战果。比如欧盟的箱包、自行车、彩管案,美国的柠檬酸案等,都可以说取得了“全胜”。
  面对反倾销,积极的对策,首先是坦然应诉,决不畏缩,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繁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深陷困境。要知道,恢复一个市场非常难。
  目前,外经贸部本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奖惩政策,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针对有些企业支付高额律师费确实有困难,有关部门也在申请费用,给企业应诉以必要的支持。
  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应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特别是加紧调整出口商品结构。长远看,应对倾销指控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出口竞争力,真正做到以质取胜,高质高价。企业还应加强对国外有关法规的研究,知己知彼,争取主动,并尽快培养一批反倾销人才。
  据悉,经长期交涉,国外对华反倾销政策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严重影响到裁决结果的“非市场经济”和“单一税率”问题仍未根本解决,主管部门正在加大政府交涉力度,敦促对方尽早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在美国、欧盟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帮助企业和商会更早更多地了解外部信息,并从宏观层面支持企业应诉,如为企业在出口国聘请律师等,以提高胜诉概率。(附图片)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

  从节能灯案看欧盟反倾销政策
  本报驻比利时记者 丁刚
  随着中国即将迈进世贸大门,反倾销的话题也不断升温。今年5月,欧盟委员会接受飞利浦等公司的起诉,对中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消息传出,中国企业反应强烈。此案涉及100多家中国企业,前所未有,而起诉者飞利浦近年来又从中国低价大批收购节能灯,销往国外,有扰乱市场价格之嫌。深入分析这个案子,有助于我们认识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不合理性。
  长期以来,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政策上采取“替代比较”与“一国一税”的歧视性做法。在以往40%的案件中,欧盟选择了美国、日本、奥地利、挪威等发达国家作为替代国,从而人为地夸大了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
  1998年春,欧盟通过新政策,不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却并未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依然是先要被扣上一个“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大帽子,唯一变化的是,中国企业若是不服,可以申请摘掉这个帽子。摘帽子当然并不那么容易。中国企业一是要提供欧盟确认的市场经济五项条件的证明,二是要通过严格审查,欧盟才会将该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比较。否则,欧盟仍会拉个替代国来比较,并对所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统一税率。多次为中国企业代理应诉的鲁考夫律师称这种做法是:“先定罪,后找证据。”律师维尔也认为,这样的做法是“主观想象,先入为主”。
  在节能灯案中,飞利浦起诉中方照明企业就是利用了这一政策,将墨西哥市场的价格与中方比较,认定中方倾销幅度超过200%。众所周知,尽管是同样产品,但不同国家的生产却有很大差别,比如原材料、生产技术、设备、人工和运输等方面的差别,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比较。但依据欧盟的政策,这样的比较却是合理的。这样一比,中国哪里还有什么劳动力的优势呢?
  显然,这种不合理的政策给飞利浦这样试图控制欧洲市场的企业提供了排挤外国企业的方便,它也使中国企业处于有口难辩的不利地位。多年来为中国企业代理反倾销应诉的王磊律师说:“欧委会办案人员近一年来到中国企业进行了市场经济核查,有机会直接了解中国厂家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他们很清楚,如果采用中国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来比较出口价格,则大多数情况下,倾销不能成立。但价格的比较,却往往不得不让位于对中国企业的定性,也即非市场经济运作。这是中国企业在欧盟反倾销中的悲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节能灯案中还出现了一个奇怪现象。飞利浦在中国的合资企业飞利浦亚明参加了应诉,而且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按规定,欧委会将拿飞利浦亚明生产的节能灯在中国的正常价格去和出口到欧盟的价格比较,飞利浦亚明有可能获得零税率。显然,飞利浦在发起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十分清楚,绝大多数中方企业或因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或因为不符合欧盟的五项条件,不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它们会被强拉着去和墨西哥的相比,最后得到的将是一个较高的反倾销税率。而飞利浦亚明今后在向欧洲出口时却要比其他100多家中国照明企业占有更大优势,甚至有可能会吃掉这些中国企业的份额,其结果当然对飞利浦控制欧洲市场十分有利。
  在节能灯案中,有许多中国涉案企业并没有应诉。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企业对反倾销了解不够,准备不足;另一方面也因为,如果应诉而又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区别税率,得到的仍将是一个统一税率。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应诉与不应诉相同。这是长期以来影响中方企业应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方企业不愿应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所有制问题上,欧盟明显地在搞“双重标准”。欧盟的部分成员国仍有很多国有企业,一些欧洲国家的国有经济甚至仍占有相当大比重,但欧盟从来未对这些国家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出任何怀疑。相反,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有企业提供都成了欧盟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记者接触的不少律师都认为,现行的欧盟反倾销政策太宽泛、太模糊,办案人员对中国实际情况缺少了解,而许多中国企业又尚处于转型阶段,欧盟很容易找到不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高向军先生对记者说,与美国的政策相比,欧盟有很多问题。最关键的是不实事求是,不尊重中国的实际。近年来,在大约50%的美国反倾销案中,都有中方企业争取到了零税率。而这在欧盟却是极为困难的。
  处于转轨阶段的中国企业仍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看待这些问题不能无视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能无视中国市场经济和中国企业今后积极的发展方向。节能灯案再次表明,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中有许多不合理的成分,如果不加以修改,就会有更多的像飞利浦这样的企业来钻空子。其结果不仅保护了落后,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也会更严重地伤害中国企业,影响欧中贸易的正常发展。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小资料

  什么是倾销?
  一种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地区)即为倾销。
  若出口方的经济为市场经济,则可用其国内销售价、向第三方的出口价等为依据确定正常价值。若出口方经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则要以替代国价格、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等为依据确定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
  如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可实施反倾销措施。


第12版(企业界)
专栏:

  与国际接轨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
  本报记者 王政
  “如果不是那封陌生的海外传真,对于欧盟的反倾销指控,我们不但不可能在第一时间知道,而且对反倾销带来的后果、该不该应诉、如何应诉等都知之甚少。”回想起4个多月前的那一幕,常州海龙电子灯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虞海泉至今还心有余悸。
  那是今年5月7日晚10时许,虞海泉接到一封来自比利时的传真,上面的内容让他大吃一惊:欧盟向中国节能灯企业提出反倾销指控,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将被处以30%—40%的反倾销税……传真的署名是王磊,一家比利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作为一家全额出口、1999年产销节能灯340万只、创汇48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高额关税就意味着被逐出欧洲市场,而海龙的主要市场恰恰就在欧洲。虞海泉马上拨通了王磊的电话,对方详细介绍了欧盟提出反倾销指控的来龙去脉,结合国内彩电等行业应对反倾销的经验教训,痛陈利害。虞总当即表示:应诉!
  然而,随后欧盟对我国节能灯企业的抽样调查,却让原本信心十足的海龙,经受了意想不到的打击。“不是要认定是否是市场经济地位吗?我们是地地道道的私营企业,市场竞争主体地位应该没人去怀疑吧!”让虞总没想到的是,海龙财务制度未与国际接轨,竟成了海龙被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罪魁祸首”。
  “欧盟官员指出了三个不相符的地方,一是利润分配不明显;二是企业与家庭收支不分,特别是在投资上,有挪用私人资金的痕迹;三是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在财务上没有明显地反映出来。”说到这里,虞总很是痛心,但又不得不心服口服。“看来,与国际接轨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我们已经聘请了会计师,帮助公司进行财务制度改革。但很显然,这给我们应诉带来了一定困难。”
  “教训还不只这些。”虞海泉告诉记者,去年飞利浦曾在国内大量低价收购节能灯。为夺得大额订单,国内部分企业竞相压价,甚至不惜降低节能灯使用寿命。没想到,这竟成为飞利浦反倾销的借口。“其实,早在四年前,当国内节能灯企业拼命压低价格,挤进欧洲市场的时候,我就有预感——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虞海泉认为,只有打出自己的品牌,提高质量和知名度,才是我们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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