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30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进一步贯彻实施和完善仲裁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李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起,至今已经5周年。在这5年中,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中国的仲裁,传统上可区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在仲裁法颁布前,国内仲裁主要是指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行政级别及管辖区域的不同,对仲裁案件行使相应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可对当事人间的同一纠纷再行审理。显而易见,这种“仲裁”与仲裁的概念相差甚远。而中国的涉外仲裁则与此不同。早在本世纪50年代,根据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中国便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即现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海仲),制定了自己的暂行程序规则,依据国际惯例,实行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审的制度,开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经过近40年的努力开拓和不断发展,贸仲和海仲审结了大量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借鉴国际经验,几度修改仲裁规则,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仲裁体制,一跃而成为世界主要商事仲裁机构之一,正朝着国际化和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迈进。中国涉外仲裁的实践为中国仲裁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实行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审的仲裁制度;仲裁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及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法院在对仲裁予以最大程度支持的同时对仲裁进行适度的监督;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予以区别对待,赋予涉外仲裁以更大的自由;依据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理念,明确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国仲裁制度尤其是国内仲裁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仲裁法实施5年来,各地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7000多件,标的额达257亿元。1998年贸仲再次修改自己的仲裁规则,并应商界的要求,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法人之间及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议。
  目前,国内案件受理和国际案件受理的双轨运行机制已经形成,并得到广泛认可。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为顺应广大商界的要求,满足仲裁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贸仲拟参考国际惯例,再次修订仲裁规则,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以受理所有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伴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一些问题也在实践中出现。仲裁法对诸如仲裁庭的管辖权等事项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尽一致;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员人数及选择程序规则等方面均受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而仲裁法对重新仲裁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有待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贯彻实施仲裁法、经办各类型仲裁案件的同时,正对仲裁法及其实施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与法院就裁决的撤销和执行、重新仲裁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与立法部门适时地进行沟通,以便在合适的时候提出建议,为仲裁法的修改、中国仲裁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继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律知识ABC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任 王承杰
  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争议方可仲裁
  仲裁是一种司法外解决争议的制度化方式。一般说来,只有当事人双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纠纷方可提交仲裁。这些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及其他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
  双方自愿协议仲裁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其纠纷,完全凭其自愿。如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定案效力。
  涉外仲裁特别对待
  仲裁法对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予以区别对待,赋予涉外仲裁以更大的自由,以吸引外方当事人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使中国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法第七章专门对涉外仲裁作出特别规定。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为贵”的东方文化理念,明确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调解。
  法院必要的协助和适度的监督
  仲裁法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仲裁独立进行,法院不予干预。另一方面,仲裁本身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法院必要的协助和适度的监督必不可少。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依法仲裁促进发展
  昆仑
  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吸取了我国涉外仲裁40多年的成功经验,以现代商事仲裁的原则和理念统一规范中国的仲裁制度,在对国内仲裁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的同时,充分肯定并确认中国涉外仲裁制度,成为我国仲裁法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仲裁法实施五年来,已取得巨大的成绩。现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已达148家。各地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审结了大量的经济贸易纠纷,有力维护了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维持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推动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及投资软环境的改善,无疑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同时伴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一些问题也在实践中随之出现,这些问题也必然要通过实践去解决。
  中国最早的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贯彻实施仲裁法中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在经办各类型涉外仲裁案件的同时,顺应商界的要求,参考国际惯例,适时修改其仲裁规则,扩大受案范围,已全面担负起快速高效地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广大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它们的实践已充分说明法律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在生活中

  合资方你真出资了吗?
  李虎
  申请人香港某公司和被申请人内蒙古某公司于1994年11月签订合资合同,决定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就出资问题协商未果,申请人依合同约定于1996年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认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先后投入到合资公司的现金及设备共计人民币346万多元,申请人资本已全部到位。被申请人作为出资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某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所有。该房屋既未过户给被申请人,更未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该房屋已由新城区人民政府为贷款而抵押给了银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据此要求裁决终止合资合同,由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被申请人答辩认为,申请人并未依约完成其出资义务。申请人在1994年11月21日将人民币80万元汇入其在合资公司所在地开设的临时账户上,该款项即非外汇,也没有进入合资公司账户,而被申请人在1994年以货款名义分两笔从其上述临时账户汇至申请人无锡某公司。申请人称其曾携带现金70多万元进行合资公司的筹建工作,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被申请人已出资到位。被申请人上级单位即合资公司所在地某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将其所有的部分房屋授权被申请人经营管理以便与申请人合资兴建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成立后,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便将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交付合资公司使用。被申请人交付的房产经合资公司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493万多元,大大超过了被申请人应出资额人民币311万元的规定。该评估结果也得到了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认可。
  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以其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出资,并未依约履行其出资义务;申请人应以93万元人民币的外汇现金及23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出资。申请人1994年11月将80万元人民币汇入其在合资公司所在地的临时账户上,后于1994年12月分两次将上述款项从其临时账户汇至与合资公司无关的第三公司。申请人称其曾携带现金70多万元来筹建合资公司,但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所投入的设备经检验其价值也不足其应出资额230万元人民币。因此,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其全部出资义务。鉴于此,仲裁庭裁决,合资合同予以终止,申请人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合营各方依约向合资公司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如果合资一方或双方合资条件有瑕疵,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必将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从而得不到法律的应有保护。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把仲裁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景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通过,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5年。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的确立。5年来,新的仲裁事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全国的广大仲裁工作者不辱使命,不畏艰辛,作出了无私的奉献。
  ——仲裁工作体制已经基本形成。5年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内,全国已经成立了154个仲裁委员会,彻底改变了原来分散在几个行业的行政仲裁体制,分布比较合理,覆盖面比较广,基本上满足了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及时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需要。全国仲裁委员会现有委员2100多人,工作人员1300多人,仲裁员1.8万多人。这支仲裁工作队伍,既有有关国家机关的领导,又有多年从事法律服务的同志,还有来自经济贸易等专业的专家,无论思想素质还是专业素质都是比较高的。各仲裁委员会从一开始组建就力争做到高起点、新形象,通过建章立制、严格自律和社会监督,逐步在社会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仲裁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5年来,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仲裁工作的文件和司法解释。199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这个文件的核心就是按照仲裁法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年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保险、银行、建设、工商等系统下大气力规范各类经济合同,积极开展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年3月在青岛召开了全国保险仲裁工作现场会议。有的市人民政府还提出,在今后一两年内全市规范合同示范文本普及率要达到90%以上,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仲裁的要达到80%以上。各仲裁委员会还认真开展了适用仲裁法的研究工作。
  ——积极开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活动。5年来,全国各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达到2.2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420多亿元;其中1999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394件,案件标的额达到近167亿元。各仲裁委员会坚持从维护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质量、效率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通过依法仲裁经济民事案件,其中包括解决一些热点、难点、群体性的突发案件,为政府排忧,为当事人解难,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的仲裁意识不断增强,许多当事人逐步扭转了不知仲裁、不信仲裁的观念,开始信服仲裁,选择仲裁。5年来,仲裁案件的自动履行率高达80%,这有力地说明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质量总的来看是比较高的。
  在世纪交替、千年更新之际,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入WTO将面临的新形势呼唤着仲裁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仲裁工作既面临着严峻挑战,又有着新的发展机遇,作为新一代仲裁人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首先,充分发挥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仲裁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纠纷行政仲裁制度作的重大改革。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解决经济民事纠纷机制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机制,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客观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要求公正、快捷、便宜地解决经济纠纷。仲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市场经济的专家,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部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由于仲裁具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成本低廉、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等一系列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轻和防止因经济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在并越来越被有关部门、组织所重视,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因此,全社会应当进一步提高仲裁意识,逐步把选择和支持仲裁作为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仲裁工作者要牢固树立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观念,深入市场经济的最前沿,为党和政府领导经济建设出谋划策,为当事人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必须把提高仲裁质量放在整个仲裁工作的首位。仲裁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仲裁委员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仲裁事业的兴衰存亡。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仲裁员都要严格依照仲裁法办事,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肃认真地解决每一件经济纠纷,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平合法合理,尽可能把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当事人心悦诚服。
  第三,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的建设。选配好仲裁委员会的班子是做好仲裁工作、发展仲裁事业的组织保障,有关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聘任和管理仲裁委员会委员,对于仲裁委员会在发展中存在的人财物的困难,继续给予积极的领导和支持。仲裁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仲裁的声誉和质量,各仲裁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仲裁员队伍的思想作风、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和监督,努力提高仲裁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真正建立一支政治可靠、品德高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业务精干的仲裁员队伍。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固然很重要,但最重要的是政治素质。如果仲裁员不公道正派就谈不上公正执法,更谈不上高质量的仲裁。对仲裁员的监督宁严勿宽,要执法如山,保证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社会各方面要积极支持仲裁事业。仲裁事业事关全局,事关大局,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需要党委政府继续加强领导,需要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实践证明,凡是党委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组织和社会方方面面积极支持的,仲裁事业的发展就比较顺利。今后,各级政府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帮助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
  当前,举国上下都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努力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民是法魂,只要把“三个代表”作为仲裁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开拓创新,奋发进取,我们就一定能把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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