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谁能代表人大
  田必耀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会、慰问、剪彩或举行其他公务活动时,不少领导人,如党委领导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或者一些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往往在讲话中表明自己“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等等。
  那么,个人究竟能不能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澄清一些模糊观念。
  首先,党委领导人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党是领导核心,地方各级党委在地方的各项工作中起核心领导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委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党委领导人更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党委的意图须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程序才能转变为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领导是组织行为,不是党委领导同志的个人行为。因此,党委领导同志既不宜以个人行为领导国家权力机关,更不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
  其次,政府领导人没有资格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规定,政府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政府领导人由人代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如果政府领导人能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话,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本无法履行监督政府及政府领导人的职能,政府领导人当然也无须由人大选举。实际上,政府领导人连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主体资格都不具备,他又怎么能代表人大常委会呢?一旦政府领导人在某些提法或工作实践中“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谈不上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了。
  那么,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能否代表人大呢?确切地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领导,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并不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负责制,人大由法定数额的人大代表组成,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在表决时,不管是主任,还是一般的代表,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每人一票,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存在领导人大代表开会,或享有比代表多投几票的权利。因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无权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否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会变成首长负责制,产生个人集权,这与宪法和法律是相悖的。
  由此看来,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领导人都不能代表人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更谈不上代表人大、人大常委会了。凡个人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的提法都是不恰当的。人大就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就是人大常委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集体。只有法定数量的人大代表依法举行人大会议时,全体(或足以通过某项动议案的法定人数)代表才可以代表人大;只有法定数量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召开常委会会议时,全体(或足以通过某项动议案的法定人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才可以代表人大常委会。
  由此可见,当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公务活动或工作实践中,需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行为时,只能说“受人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受主任会议委托……”千万不能说,“我代表人大”,“我代表人大常委会”,“我代表主任会议”。党委领导人、政府领导人更不能把“代表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当成“口头禅”。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依法治省,既是海南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更是未来的希望所在。今天,海南省委、省人大向人们郑重承诺,努力——
  把海南建成文明法治的宝岛
  新华社记者 孙勇 本报记者 毛磊
  发出动员令
  今年5月12日,海南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电视电话会议隆重召开,省委、省人大向全省人民发出了动员令。这次重要会议,以及今年年初海南省委发布的《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海南省人大作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充分显示了海南省在海南跨世纪发展的关键时期,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增创特区体制优势和法制优势的坚定决心,引起了全省人民的热切关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信田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永恒的主题。目前,海南省民主法制建设同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矛盾仍很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切实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力推进依法治省。
  王信田指出,依法治省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依法治省中要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履行人大各项职责统一起来,积极主动地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依法治省的目标、任务,有效行使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依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的贯彻实施,在推进依法治省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决议的出台
  海南建省以来,在充分运用授权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强化人大依法监督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普法教育,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治理经济社会秩序,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侵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利于改善经济建设环境,社会反映强烈。
  1998年12月,中央领导同志在海南考察时提出,要把海南建设成为“文明法治的宝岛”,表达了党中央对海南的殷切希望。今年年初,海南省委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听取省人大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汇报的基础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根据省委的决定,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依法治省的决议草案,嗣后提交海南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王信田介绍说,人大的这项决议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出发,对“一府两院”以及人大自身推进依法治省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省委的决定。决议着重于明确依法治省“做什么”和“怎样做”,决议提出实现依法治省的标志概括起来有:
  ——地方立法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与国家法律体系紧密衔接,适应经济特区的实际需要;
  ——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得到有效制约;
  ——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队伍。
  决议还着重强调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省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包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地方立法,加大监督力度,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决议同时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推进依法治省中的积极作用,增强人大工作活力,落实人大各项职能,努力加强人大制度建设。
  法制的优势
  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统计,海南建省12年,省人大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和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订的各项法规125项,省政府制订的各项行政规章195项,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门类齐全的法规和规章,使年轻的海南特区由乱到治,由无序到有序,各项工作基本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立法促进海南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是海南立法工作的最大特点。从建省初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着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通过加快立法,构筑了具有海南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框架,有力地引导、推进和保障了海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1992年颁布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是全国最早的有关股份制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促成了海南股份制企业的生长发育,使海南成为全国较早实行股份制规范化运作的省份之一,当时的一大批股份制企业为海南筹措了200多亿元建设资金。
  而此后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国际惯例接轨,采取“宽审批、严管理”、“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大大简化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开了全国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的先河。
  在党的十四大以来海南省实施的66项重大改革措施中,有29项是通过制定法规规章来推行的。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交通规费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通过立法来推行,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应。
  从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海南大胆进行试验性、先行性的立法探索,具有特别的开拓意义。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旅游市场管理规定等,注意借鉴和吸收国际惯例和国内先进立法成果,引起了全国的瞩目。
  有人说,政策的优势是相对的,而法制的优势却是稳定的、长期起作用的。海南建省初期,及时将中央给予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了如今的法制优势、体制优势和产业优势,而且这种优势正在日益显露出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左图:今年“七一”,江苏连云港边防检查站结合正在开展的“三讲”教育,积极开展各种活动纪念党的生日,进一步激发广大官兵的爱国热情。图为该站组织优秀党员来到新亚欧大陆桥东端起点重温入党誓词。
  张长彤 张莉 摄影报道
  上图:6月8日下午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电影院北侧楼群中发生抢劫案,鞍钢下岗职工王刚毫不犹豫地奋勇追去。歹徒挥刀朝王刚的脸上、手上乱扎,王刚全然不顾伤痛,以极大的毅力将歹徒制服。
  图为王刚被送到医院治疗,铁东公安分局局长金成文、政委李纯祥到医院慰问。
  樊荣 摄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村官”上网谈自治
  李晓明
  “村官”上网谈国事您听说过吗?——没有。
  4月20日晚8时。一场关于“村民自治”的网上交流正在进行。
  “大家好!我叫丰建伟,是山东曲阜市书院镇丰家村村主任,很高兴到人民日报网络版强国论坛和大家见面。”
  这时,来自海内外不同地域的网友聚集到这个虚拟的空间,哗哗的帖子如潮水般涌来,各种问题都提出来了——“你们村委会日常工作有哪些?你的工作对谁负责?”“你们乡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村的党支书大,还是民选村长大?如果是前者,直选村长的意义在哪里?”“村主任和村书记谁管财?”“您村子里小孩基本都能初中毕业吗?”“请问您做村官以来具体为百姓做过什么事?哪件事您最满意?哪件事百姓最满意?”……
  丰建伟两眼紧盯着屏幕,几乎每一个问题都是一个挑战,但他回答得有条不紊。
  ——“全村的事情凡是村民需要办的,都是我们村委会的工作。我的工作主要对村民负责。”
  ——“乡人大代表是通过全乡选民选举产生的。”
  ——“我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党支书和村长应该是平级的,比如书记是党内的一把手,村长是村委会的一把手,两者相互监督。直选村长的意义,在于体现村民的意愿,同时能够杜绝一人说了算的弊病。”
  ——“村主任代表村委会管理财务,书记监督。”
  ——“我村全部普及义务教育,孩子都能初中毕业。”
  ——“我当村委会主任七年以来,先后为村民修过柏油路、水泥路,进行农电网改造等。我最满意的是为我村修好了水泥路,村民对此也比较满意。”
  …………
  这是在人民日报网络版强国论坛嘉宾访谈室里进行的一场访谈。
  丰建伟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农民。他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后再次当选村主任的。1993年,还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阶段,他就通过“海选”当选为村主任。他是中国千千万万普通“村官”中的一位。
  有网友问到,你是否曾干过这样的事,带着乡里的催款队到百姓家里牵牛扛猪抬电视机外带打人?丰建伟答:我当村委会主任已经七年,还没发生一起领着乡里的干部到我村老百姓家催粮催钱的事,更谈不上到村民家牵牛扛猪抬电视机外带打人。我认为村民应该承担的合理负担是应该交的,首先要做好工作,如有拒不肯交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已纳入法制化轨道,然而一些企业仍不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有的待遇,甚至竟有劳动合同规定女工在聘用期间不准怀孕生育。各界人士呼吁——
  尊重女工 珍惜生命
  王娇萍
  在人类文明日益进化的今天,生命的价值正不断得以提升,关爱生命本应成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然而,在这一明媚背景衬托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却是那么灰暗和沉重——
  20岁正值人生花季,可广东省东莞某体育用品器材厂女工张晓梅,却因正乙烷中毒而面临残疾甚至生命危险。她的工作是用正乙烷清洗生产出来的篮球和足球,再把商标贴上去。专家说,像这种情况,工厂只要把正乙烷的浓度稀释到安全标准就不会发生中毒现象。
  更令人痛心的是,因企业忽视职业卫生而危害了生命健康的“张晓梅”在全国绝非个别……
  其实,在我国,维护女职工生命权利并非无法可依。早在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意味着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其后《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联合通知》、《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相继出台,则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湖北省的统计表明,80%的亏损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没有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与此同时,对女工劳动保护设施投入也锐减。四川成都市曾对212家企业作过调查,发现80%的企业未自觉按规定提取劳保设施费用,致使劳保设施缺乏。
  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更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往往厂房陈旧、设备简陋,机电无安全装置;通风、采暖、防尘、防毒、防高频等设备缺乏或不完善;易燃、易爆的危险四伏;酸雾、漆味弥漫车间……职业安全尚存在诸多隐患,至于卫生防护和保健条件更谈不上了。在这些企业,让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如常人一样上夜班,或在震动大、有毒有害、影响生理机能的环境里工作是常事。同时,对女工也缺乏常规卫生防护措施。广东珠海市曾对188家企业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有26.7%的女工经期仍在低温、冷水环境下工作,而禁止女工怀孕或怀孕即解雇的企业竟占调查总数的13.9%。
  值得注意的是,与这些美丽生命同遭侵害的,还有女性们奋斗几个世纪才争得的平等劳动权。一些单位不能定期对已婚职工进行妇科疾病的检查、治疗,或者不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有的待遇,却以此作为女职工在岗或者就业的前提条件。更有甚者,还在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工在聘用期间不准怀孕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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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现行政策规定女性比男性提前五年退休,女性知识分子难以享受与男性同等的退休金待遇,于是她们呼吁——
  关注女知识分子退休待遇
  席淑君
  山东省妇联最近不断接到来自全省不同行业女知识分子们的来信来电,反映她们已经面对或正要面临的困惑:尽管与男性一样受到高等教育,且同时参加工作,可因为有关国家工资和退休政策中的问题,她们永远享受不了与男性相同的退休金待遇,恳请国家人事部门给予关注。
  一份妇委会的反映材料上面写道:目前为什么男女退休干部计算退休工资比率存在不平等的问题?男性女性同一时间上大学,同一时间参加工作,起点是相同的,但对退休的年龄却要求不一样,男女相差5年,暂且不说这样规定合理与不合理,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按现行政策,男女退休后的工资计算比率有不小差别。如果按照男女性同一时间参加工作来计算,女性到退休年龄时,计算退休工资的比率总是低于男性,因为她们要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也就是说退休工龄很难达到35年,达不到满35年的工龄就达不到法定的88%的退休工资。她们认为,这样的政策不仅不利于调动女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而且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封信反映的问题,也代表了机关女干部的一致意见。据悉,国家公务员条例有规定:国家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按目前求学的时间计算,一位女性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最小也是22岁,按55岁退休,怎么也领不到与男性同等的退休金,学位越高越吃亏。
  不少女性认为:国家目前有很多鼓励提前退休的政策,如果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可写出申请,但政策的规定上应当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她们希望国家人事部门能充分听取女性意见,根据时代发展的特点,对有关政策作些修改。
  还有更多的工作人员希望改革目前“学历越高,参加工作时间越短”这个突出问题,人大代表也曾就此提出建议,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据悉:上海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政策,对上述问题进行改革,明确规定高学历退休年龄可以延长。武汉市政府也充分听取女性意见,规定了女干部55岁退休可享受与男性60岁退休一样的工资比例待遇。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人民满意的检察院”的东海县检察院,在开展“三讲”教育活动中,不护短、不包庇、不隐瞒,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图为全国模范检察干部、东海县检察院检察长刘胜利(右二)日前在东海县李埝乡李埝村征求老党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 刘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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