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9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一场由“正当防卫”引起的争论
  张文忠
  15岁的王宇和韩鹏都是山东省滨州市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俩十分要好。有一天,韩鹏在校外无端被人打了一顿。听说好“哥儿们”受了欺负,王宇简直气炸了肺。两天后,他就在校外纠集一伙人把对方打了个“落花流水”。回校后,王宇沾沾自喜,还美其名曰:“我这是正当防卫。”班主任赵老师决定抓住这一典型事件,在同学中开展一次法律常识教育。于是,一堂题为“什么是真正的正当防卫”的班会召开了。
  班会上,王宇首先发言:“‘哥儿们’受欺负挨了打,我帮他出口气,应该算正当防卫。”其他同学有的赞成王宇的说法。持相反意见的同学认为:“王宇打架虽然是为了替韩鹏打抱不平,但其中包含有明显的报复目的,不能算正当防卫。”
  赵老师听完同学们的发言后耐心地对大家说:“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效手段,但不能滥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5个条件。其中第三个条件要求,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因为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所以,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否则就不符合这个条件。实行这种‘防卫’的人要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崔洁 王增陵 许文红
  4月21日下午2时许,15岁的郝悦跨出了呆了14天的看守所大门,他看见前来接他的亲人,一头扑进母亲邓敏的怀抱,母子俩抱头痛哭。此情此景,令代表全班同学来接他的班主任王龙以及周围的人,都忍不住流下了眼泪。
  郝悦是江苏南京某中学初二(2)班学生。4月7日晚,小郝正在金陵职大篮球场上打篮球,突然围上来4个十六七岁的男青年。其中的“小瘦子”张某横眼问道:“听说你要找我们麻烦?”小郝认出,他们中有人正是半个月前在学校附近无故殴打过自己的人。小郝心里害怕,想赶紧走开,但这4人将他逼到球场边进行围殴。被打得跪在地上的小郝从裤袋里掏出上美术课用的一把水果刀,站起身来,朝相继抱着自己的王某、刘某后背捅去。当“大个子”任某也冲上来抱住小郝,让其同伙下手时,小郝挣脱不开,急得对抱住他的任某胡乱戳了几刀。
  经诊断,任某左侧的肺、肝、膈肌被刺破,脾脏破裂被切除,已构成重伤。警方因小郝涉嫌故意伤害,次日凌晨将其刑事拘留,接着就将此案件报给了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接案后,对案件主证材料进行了认真复核,认定郝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遂于4月20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承办此案的夏立新检察官说,此案中,郝悦两次无端被这伙人殴打,是无辜的受害者。特别是第二次,这伙人抡起粗木棍行凶,4个打1个,郝悦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他才掏出水果刀,完全是出于自卫。夏立新说,郝悦携带的水果刀不属于管制刀具。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正当防卫”的误区
  马锦生
  所谓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为了更有效地惩治犯罪,保护遭受严重暴力侵害的人的防卫权利,刑法新增加了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其他任何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因此,人们切不可走入“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编后小议

  正当与过当
  柳晓森
  动手编辑正当防卫这组稿件时,“正当”与“过当”两组概念在脑中互相冲撞,颇为感慨的是:“正当”与“过当”只有一字之差,结果却大相径庭:一种是合法行为,一种却是要受法律惩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文字是缜密、严肃的,字字珠玑,一个字的不同就有可能是性质的不同。法律的精神正是透过这些准确的文字折射出来。应该说,研究这些文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能力和素质。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例子,有的人因为对法律、法规断章取义或不求甚解,在需要保护自身权利时,总是不得要领,不但自身权利没有得到很好保护,甚至演化为侵害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正是因为有些人对法律的曲解和误用,一幕幕可笑又可悲的惨剧由此上演。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国家法制体系日趋完善,我们作为法制社会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有必要更多地掌握法律知识,准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院长走向审判第一线
  ——记上海法院系统司法改革
  陈忠仪 李惟
  在普通公民的心中,人民法院的院长无疑是法院的最高权威。近年来,上海各级法院的院长们走进接待室,登上审判席,让当事人有走近院长的机会,让普通公民有面对面向院长倾诉的机会。
  院长双休日接待雷打不动
  “滕院长,这事您要是不管,我就到市政府门口去闹!……”年近六十的吴老太一脸怒气地走进市高院接待室。“怎么不管?我们法院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你有理,法院当然支持你!”这天主持接待的市高院滕一龙院长和蔼地回答。或许是滕院长肯定的语气给了当事人信心,吴老太的情绪慢慢稳定下来,开始平静地叙述事实。原来,吴老太是一起房屋修缮案件的原告,法院判决她胜诉后,被告方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执行,吴老太的屋墙仍然由于被告方浴间改建措施不当而渗水。了解情况后,滕院长立即向参与接待的高院立案庭张庭长交待,“无论如何要让判决落在实处,要让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张庭长当即与承办案件的徐汇区法院联系落实。该院领导十分重视,及时召集民一庭、执行庭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地察看并协商解决方案。经多次努力,双方终于取得了一致意见,较为妥善地解决了问题。事后,吴老太写信给滕院长表示感谢,称“没想到您作为上海高院的院长能够亲自过问我这样一个平民百姓的小事……”滕院长每提起这件事总要说:“我们不能让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院长接待,不在于案件的大小,而在于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些实事。”
  自1995年8月上海高院建立双休日院长接待制度以来,将近5年过去了,全市各级法院相继建立和完善了这一制度。从高院滕一龙院长到各级法院的院庭领导,都严格按照立案庭的排期参加院长接待,当面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而在这种倾听中,院长们以他们的真诚,赢得了人们对人民法院的尊重与信任。
  “首席”法官亲自开庭审案
  1999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随着一声“现在开庭!”的宣布,开始了市第一中院历史上首次由正职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庭审。坐在审判长席位上的是院长陈旭。这一天他将公开开庭审理吴修木自诉伤害、蒋皋贩卖毒品、叶可振妨害公务三起刑事上诉案。
  “院长首先应该是一名法官!”陈旭院长在院党组会议上多次不容置疑地强调这一点。确实,院长走上法庭,亲自主持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既是院长从行政管理转向审判决策的具体体现,又是院长作为“首席”法官深入审判第一线,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作为长期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陈旭院长对刑事二审庭审方式改革有着独到的思路。在庭审中,陈旭简化了对一审已经查明、且控辩双方均无争议事实的调查,将庭审重点直指上诉理由涉及的事实,既突出了重点,又节约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三起案件都当庭宣判。
  新千年伊始,南市区法院王立人院长就于2月4日走上法庭,担任审判长,按照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国正运输毒品案,在严格按程序操作的同时,突出重点。整个庭审用了35分钟,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目前,上海市各级法院越来越多的院长正以资深法官的资格相继走上法庭主持庭审,以最直接的方式推动上海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
  “一把手”定期检查法律文书质量
  1995年,市第二中级法院成立初期,各种硬件的配备还相当不完善,文印室还是最简陋的装备,而大量法律文书的制作却是刻不容缓的。刚刚走马上任的齐奇院长在党组会议上明确要求“法律文书不允许有丝毫差错!”于是,定期抽查法律文书成为院领导日常工作之一。人们常常可以看到齐奇院长亲自检查各审判业务庭的法律文书,甚至连标点符号也不放过。在二中院,对法律文书的制作有一套严格的规定,从书记员到审判员对此都有足够的重视。当被问及为何要亲自抽查法律文书时,齐奇院长这样回答:“从立案到庭审再到判决,最后落到当事人手里的就是一纸法律文书。对法院来说,文书是我们工作成果的结晶,对当事人来说文书就是诉讼结果。所以说法律文书直接体现着审判工作的质量,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现在我们可以说,在上海市民的心中,人民法院的院长不再遥远,不再抽象。他们走出办公室,走向审判第一线,他们真实而具体地站在你的身边,为你提供着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大要案写真

  “5·29”特大持枪抢劫案侦破纪实
  周文 晓建
  1999年5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双岗邮政支局储蓄所被两名犯罪嫌疑人持枪抢劫21万元巨款。案发后,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破。经过专案组长达9个多月的艰苦奋战,缜密侦查,于2000年3月3日,在湖北省荆州市将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缴获两支“五四”式手枪、各式子弹79发及大量赃款赃物。
  1999年5月29日上午11时45分,两名犯罪嫌疑人窜至合肥市双岗邮政支局,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营业大厅持枪控制柜台外顾客并关上大门,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持枪闯进柜台内威逼3名营业员,并打开储蓄柜台的抽屉,抢走储蓄款21万元,交柜台外案犯,然后二人迅速离开作案现场,乘一出租车向市内逃窜,后在新龙城大酒店门前下车,去向不明。经调查访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持类似“五四”式手枪,随身带走一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白色邮袋。11时47分,市局110报警台接到群众报案,刑警支队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指挥布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围追堵截工作。9个出城卡点迅速启动,对过往人员、车辆进行盘查,巡警、交警加强路面巡逻盘查,严密社会面控制。合肥市公安局迅即成立了专案指挥部和专案组,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省级挂牌大案重点督办,并派出督办人员进驻专案组,指导、协调专案工作。
  6月9日中午,专案组收到公安厅刑警总队转来的200余份案件协查通报,其中江西省公安厅“9·18”案件通报上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与“5·29”案中的甲犯相似。专案组派出人员到江西,与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座谈,决定“5·29”案件与南昌市“9·14”、“9·18”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今年2月2日,刑警支队一大队又接到一条举报线索。家住湖北省荆州市的高某某举报:以前曾租过其妹妹的房子开汽水厂的邓庆富,像协查通报照片上的嫌疑人。2月28日,专案组指派一大队副队长王希泉带领探长李峰、侦查员梁辉先期赶往湖北荆州市调查取证,找知情人再次辨认嫌疑人照片,得到肯定答案。另据外围调查,邓到广西、云南一带做过生意,曾在越南购买过枪支。调查情况反馈到刑警支队,杜明克副局长、罗守中支队长指派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健,一大队大队长杨援军带领探长向先平、李强、侦查员袁伍田于3月1日晚火速增援荆州。荆州市公安局领导极为重视,抽调刑侦、技侦、有关分局、派出所及巡警60余人配合缉捕。
  3月3日上午9时40分,抓捕组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邓擒获并秘密带离现场。随即对邓进行突审,邓庆富交待了在合肥、南昌作案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出同伙王立峰和张兵二人。专案组在荆州警方大力配合下,顺利地将王、张二人捕获,并搜出“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5发。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辽宁公安执法质量有标准
  不达标局长将引咎辞职或被免职
  本报讯 如何从根本上约束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促使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这是辽宁省公安机关今年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据此,省公安厅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省的公安执法实际,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标准》。《标准》对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治安、交警、消防、刑侦部门的执法环节提出了十分明确的执法要求。如治安部门在处理治安案件中要做到“三七一”、“五公开”。同时,对各项执法活动以百分制形式考评,规定了优秀、达标、不达标的档次。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其公安局长应引咎辞职或上级机关予以免职。(常波)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春风化雨护新枝
  ——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纪事
  解伟
  今年4月18日,山东青岛市市北区的检察官们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刚刚从看守所出来的15岁的小王,在检察院见到了离别多日的父亲和老师,泪水止不住地淌了下来。
  原来,逃学近一年的小王,在4月初对同学进行抢劫并把同学打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官们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认为小王虽多次抢劫,但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情节不严重,加之年龄小,应采取挽救、教育、感化的原则。如果把他送进大墙,会给他留下难以抹去的心理阴影,甚至会就此断送他的一生。最后决定加强帮教,不予逮捕。在检察官的建议下,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将小王取保候审。4月18日,检察官把小王直接由看守所接到检察院,与家长、学校领导一起,共同分析小王的犯罪原因,商讨具体的帮教措施,三方并签订了帮教协议。
  检察官们在办案中发现,在不断增加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校生占少数,更多的是那些过早地离开学校,流落在社会上的青少年,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在复杂的社会环境里又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管理,极易诱发各种犯罪,他们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该院党组决定:把维权岗开进社区。他们把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与共青团的组织优势结合起来,以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基层团组织为基础,在全区16个社区设立了青少年维权服务站,覆盖了辖区的16个街道办事处、260余个居(家)委会、70余所中小学校以及企业、社会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他们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了多方位、立体式的维权预防格局,使维权工作贴近青少年,贴近社区,真正做到了“就近、方便、及时、有效”。
  今年6月,延安路维权服务站接到群众反映,某校的5名学生脱离父母监护,经常在一租房处共同居住、逃学、打游戏机,甚至把家里的电视机都偷出去卖掉了。检察官们在炎热的天气里分别找到学校、家长及学生本人,苦口婆心地指出这种行为的危害及后果,讲清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人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规定。经过大量的工作,5名“野孩子”终于回了家。
  几分耕耘,几分收获。几年来,近60名失足青少年在该院检察官的帮助下迷途知返,重新找回了自己的人生坐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南关派出所针对一些无业人员在街头利用算卦、抽帖等迷信活动坑骗钱财的情况,加大工作力度,连续开展治理。截至目前,已对10多名此类人员进行了治安处理和批评教育。
  上图:派出所民警给“算命先生”们上法制课,讲解有关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右图:这位正在给别人算命的女士怎么就没算到蹲在她身边的正是准备处罚她的民警? 孙兆钧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长春市公安局加大投入科技强警
  本报讯 吉林长春市公安局以高科技武装队伍,不断增大科技投入,以现代科技手段促进队伍打击、防控能力。近两年来,他们克服困难先后投资近4000万元用以提高科技能力。派出所和刑侦系统实现计算机联网。
  为了提高新时期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水平,增强市局的指挥调度能力,他们还投资1400万元改建了一个300多平方米的指挥大厅,开发GPS卫星定位系统,综合运用电子地图、电视监控等现代化手段,提高了决策和指挥的效率。(李博夫)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中韩学者研讨劳动法的现状与未来
  本报讯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韩国比较劳动法协会联合举办的中韩劳动法现状与未来学术研讨会近日在京召开,与会者就外国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中韩社会保障法、WTO与中国劳动法的课题与展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此次研讨会对于中韩双方在劳动法理论研究方面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王比学)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
  蔡力铮 蒲延红
  华铭冬与邱利系北京房山区某中学初三年级同班同学,1999年9月因课间玩闹产生摩擦。邱利就叫了两个外校同学和休学在家的另一同学王挚出面找华铭冬出气。1999年9月17日晚7时许,华铭冬放学回家,王挚等将他拦住,并对他拳打脚踢。在被暴打之下,华铭冬从自行车座下抽出水果刀,朝向他踢过来的王挚挥去,扎在王挚左腿上。然后,华铭冬向西跑去,王挚等人手拿砖块在后追打。王挚追上华铭冬后,冲他胸口打了两拳。华铭冬又挥出一刀,扎在了王挚左胸处,王挚倒在了地上,鲜血直流。王挚被送往医院后,因心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铭冬为了使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民事赔偿部分由于被害人王挚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房山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华铭冬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挚父母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1728元。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你敢再骂我老婆一句!我就要正当防卫了作者:李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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