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1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 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
  第三条 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一)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由国家扶持,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初期国家可安排部分种子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定向募股和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风险投资公司按风险投资的运作规律,以企业化方式运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公司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个由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国家计委、财政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从其掌握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各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或作为软件产业的孵化开办资金。
  第四条 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第八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九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四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十条 支持开发重大共性软件和基础软件。国家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属于国家支持的上述软件研究开发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者。
  第十一条 支持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
  第五章 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四条 海关要为软件的生产开发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设备采取保税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第十七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软件企业科技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至5年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在创业板上市的软件企业,如实行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股权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说明材料。上述认股权在公开发行的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软件人才培养基地。
  (一)发挥国内教育资源的优势,在现有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中扩大软件专业招生规模,多层次培养软件人才。当前要尽快扩大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软件学院;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电大等)应设立或加强软件专业教学,积极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开展各种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与再教育。在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积极推行现代远程教育。在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中,应逐步将软件和计算机应用知识纳入考核范围。
  (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设立专项基金,支持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进修,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华讲学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区所在地落户。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全球化人才战略,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创办软件企业,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人员流动方面也应放宽条件;国外留学生和外籍人员在国内创办软件企业的,享受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章 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将软件与技术服务作为单独的预算项目,并确保经费到位。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软件企业认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软件产品国家标准。
  第十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三十四条 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第十一章 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软件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协会成员共同承担,经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也可适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条 软件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履行其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能。
  第三十九条 将软件产品产值和出口额纳入国家有关统计范围,并在信息产业目录中单独列出。
  第十二章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第四十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和独资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抓紧审批。
  第四十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
  第四十三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第四十七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四十八条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四十九条 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由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进行评测和登记。
  第五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第2版(经济)
专栏:

  温家宝主持会议听取专家意见时强调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努力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记者贺劲松)7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主持会议,听取了中国工程院组织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成果汇报。温家宝强调,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也是农业和整个经济建设的生命线。要着眼于可持续发展来研究解决中国的水问题。水利建设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兴利除害结合,防洪抗旱并举,开源节流,以节水为主,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威胁、水资源不足和水污染问题。
  “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是中国工程院确定的重大综合性咨询项目。经过43位院士和近300位院外专家一年多的紧张工作,提出了9个专题报告,并形成了综合报告,取得了一批重大的研究成果。在昨天的会议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正英代表总项目组作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综合报告》的汇报,两院资深院士张光斗,中国工程院副院长、两院院士潘家铮和清华大学教授谷兆祺作了补充发言。研究报告深刻地分析了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和相应的八个方面战略性转变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战略转变所必须进行的改革。强调水资源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建成节水防污型的社会。必须从现在起进一步明确方向,下定决心进行扎扎实实的工作,结合工农业和城乡建设的现代化,提高我国的用水效率。
  温家宝充分肯定了专家的研究成果,并对院士和专家们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感谢。他指出,中国工程院组织院士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是一种好的形式,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温家宝说,院士们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历来对水资源问题十分关注。从民族、历史和综合国力竞争的战略高度审视中国的水问题,站得高,看得远,表现了忧国忧民的高度责任感和振兴中华的强烈愿望。研究报告很有新意,很有针对性,是对我国水资源问题认识的深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专家的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充分采纳专家的意见。
  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开阔思路,深化对水资源问题的认识:
  第一,要把水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筹规划,科学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问题。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国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各大江河流域规划,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无论是解决防洪问题还是水源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都是至关重要的。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并随着国力的增强,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力度。
  第二,要把节水放在首位。中国能不能较好地解决水资源问题,关键取决于节水,取决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我国一方面水资源短缺,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的潜力很大。要实施以建设节水高效的现代灌溉农业和现代旱作农业为目标的农业用水战略,提高农业用水的使用效率。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必须从现在起就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第三,要痛下决心治理水污染。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人们健康带来极大危害,也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治理水污染必须当机立断,不能再有丝毫的迟疑。一切工业企业都必须做到达标排放,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要坚决关停,进行技术改造。所有城市都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并使经过处理的污水能循环使用。要以建设生态农业和生产绿色食品为突破口,减少农业的面源污染。
  第四,生态环境建设必须与水资源利用综合考虑,统筹规划。生态建设离不开水资源,水资源是生态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生态建设又要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水资源的分配上不仅要考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还要考虑生态用水。
  在谈到当前防汛抗旱工作时,温家宝强调,目前北方地区旱情还没有根本解除,主汛期又已经来临,严重的干旱和洪涝威胁同时存在,必须坚持两手抓,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温家宝指出,尽管6月下旬以来北方大部分地区出现几次降雨过程,但旱区水库蓄水量不足的状况依然没有大的改变,不少农村人畜饮水问题还很突出,一些城市水资源短缺形势相当严峻,旱情继续发展。做好抗旱工作,首先要做长期抗旱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其次要有新思路,突出节水,这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是长远的需要。工业、农业、城市、乡村、生产、生活都要提倡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节约用水。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人们的节水观念进一步增强,节水技术的应用和节水机制的形成有新的突破和进展,把节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第三,要确保城市不发生“水荒”,严重缺水的大城市要未雨绸缪,开辟应急备用水源。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在前面,不仅要抗御今年的干旱,还要做好应对连续干旱的措施准备。第四,缺水地区要利用汛期降雨的有利条件,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拦蓄,充分利用宝贵的水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人工增雨措施,更充分地利用天上水。
  温家宝说,要警惕旱涝急转,既要准备防大旱,又要准备防大汛。今年入汛以来,局部地区暴雨频繁,淮河、珠江、长江等江河先后发生洪水,防汛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要加强气象水情监测预报,密切注视汛情的变化与发展,克服麻痹侥幸思想,抓紧落实防汛各项措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进入临战状态,从思想、组织、工程、预算、物资等方面全面做好抗洪准备。在抓好大江大河防汛工作的同时,要抓好中小河流的防汛和山地灾害防御工作,十分重视水库的安全度汛。特别要警惕暴雨、台风、泥石流造成的突发性灾害,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长宋健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中国工程院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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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仪在重庆考察时强调
  抓住机遇 扩大开放 促进开发
  新华社重庆7月12日电 (记者刘亢)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委员吴仪近日在重庆考察时指出,我国对外开放即将进入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西部地区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加快两个机遇,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走出去”两个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吴仪是在先后考察了贵州、四川之后于7月10日至12日赴重庆进行考察的。在渝期间,她在重庆市委书记贺国强、常务副市长王鸿举等陪同下,先后考察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三铃大金汽车离合器有限公司、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新世纪百货公司、扬子乙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和力帆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并听取了重庆市的工作汇报。吴仪对重庆市直辖3年来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重庆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持续增长表示赞赏。吴仪再次强调,西部地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开放意识,通过大开放促进大开发。
  吴仪指出,实施西部大开发,要研究新思路,创造新方法,探索新机制,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分类指导,对西部地区给予积极的具体的支持。她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对外开放将发展到一个更高、更新的阶段。我们的对外开放的范围和领域将逐步扩大,形成多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将由以政策引导为主转变为按逐步完善的法律框架下的时间表开放;将从以我为主的自主开放转变为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双向的相互开放,我们将有更多的产品和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她强调,重庆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西南地区具有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一定要抓住这两个机遇,认真实施两个战略。
  在谈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时,吴仪强调,各地要鼓励、推动、帮助有实力的优秀企业到国外去投资办厂,搞带件加工、带料加工。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发展优势产业、扩大出口。要重视产业结构调整和出口商品升级换代,大力引进高新技术,提高出口商品的档次、质量和附加值。
  她希望重庆在西部地区率先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一要办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挥其示范和带动作用;二要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对其他外商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三要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的经贸合作;四要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吃透、用好、用足有关政策;五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六要培养优秀的外向型人才。吴仪要求西部地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再投资,促进沿海发展成熟的产业进行梯度转移。
  考察期间,吴仪还看望了重庆海关、重庆出入境检验局的干部职工。陪同吴仪考察的有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国内贸易局局长杨树德、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马秀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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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云在参观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成果展览时强调
  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强化国土资源管理
  本报北京7月12日讯 新华社记者邹清丽、本报记者夏珺报道:国土资源部首次大批量应用高分辨率卫星数据,成功地对全国66个50万人口以上城市1999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了监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今天参观了此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成果展览,他强调,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强化国土资源管理。
  姜春云说,卫星遥感技术是一项应用价值巨大的高新技术,其涵盖范围十分广泛,诸如对气象变化和自然灾害的监测、对农作物生长情况的观测、对矿产资源的探测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土资源部应用这项技术对66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准确反映城市用地的状况,并进行了科学的分类,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控、管理、指导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一种快速、高效、强有力的监管土地手段。
  姜春云强调指出,虽然我国国土面积很大,但人均占有量很小,人均占有耕地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3。加强土地管理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命线的伟大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非常重视,作出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为加大土地管理力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在我们又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土地管理工作要搞好,一要靠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二要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要依靠高新技术,也就是卫星遥感技术,及时、准确、全面、动态地了解土地变化情况,这样,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据了解,此次被监测城市主要分布在东北、华北、华东及中南地区,重点监测这些城市的城镇、独立工矿及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监测面积达71万多平方千米,形成了420幅县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图。目前,66个城市正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要求,利用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
  全国政协副主席王文元今天也参观了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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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记者索研)国务院近日印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全文另发)。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这有利于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
  据了解,《若干政策》的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国产集成电路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
  此次出台的鼓励政策包括建立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制定培育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优惠税率,支持具备条件的软件企业上市融资,建立激励软件人才创业的分配机制等。为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软件产业,《若干政策》鼓励对软件产业进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按照规定,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将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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