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1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世钟

  从防伪标记看法治
  徐家平
  近年来,防伪标记的设计可谓使尽了浑身解数。厂家为防止自己的名牌产品被假冒,绞尽脑汁改进防伪标记,有的甚至一年换好几次,令人眼花缭乱。
  防伪标记成本高昂。以酒瓶盖为例,一个防伪酒瓶盖的成本是普通瓶盖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企业根本不想做,但不做又不行,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可这样的保护往往见效甚微,因为防伪标记比名牌产品更易于假冒:不就是个小小的激光照相或瓶盖子么,还能比产品本身更难制造?于是这边防伪标记一公布,那边假的防伪标记便立马跟上,比真的还多。企业无可奈何之际,只好再来一套,因为更换频繁,消费者都不知道哪个是真的了。在莫衷一是的情况下,只好不买。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往往因此而垮掉,这已是屡见不鲜的事实。
  有没有办法改变这种局面呢?让我们看看国外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在发达国家,没一个人敢去假冒名牌产品,因为它的罚金高得可怕,严厉得吓人,谁还胆敢以身试法。怪不得可口可乐老板敢说:“可口可乐公司哪怕被一把火烧掉,我也能在一夜之间把它建起来。”他以为,公司纵然暂时消失,也没有其他哪家企业有权或胆敢假冒这产品,只有把这个公司再建起来,大家才能喝到可口可乐。可见背后支撑他的是严肃的法律。
  与此相比,我国法律对名牌产品的保护,显得严重不足,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偏轻。如商标法规定,假冒他人品牌的,仅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一至五倍;而卖假呢,最多只罚两倍。还有,某些地方部门的领导往往从局部利益出发,平时对制假售假视若不见,一有风吹草动,便像母鸡护小鸡一样,千方百计保护起来,以致打假行为屡屡碰壁,打假者往往碰得头破血流。
  当今之计,我们应采取两手抓的措施,一方面在法律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对制假贩假者实行严刑苛法;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不仅严打制假贩假人员,对其保护伞也要捅个稀巴烂,通过法律行为,把我们的名牌企业从防伪标记的怪圈中解脱出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一字之差”索赔11.4万
  林欣桦
  一起因“一字之差”引起的商标侵权官司,历经近一年的审理,今年5月,由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令被告“美味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美怡乐”损失11.4万元。对这一判决,当事人双方表示服判。
  二十年精心创出“美怡乐”
  拓市场投巨资湖南办分厂
  “美怡乐”是知名的冷饮品牌,它出自广东省美怡乐食品总厂。“美怡乐”厂在发展企业的同时,注意保护好这一品牌。198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对“美怡乐”的宣传,该厂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使“美怡乐”变得十分知名。由于湖南与广东相邻,“美怡乐”的产品也大举进入湖南,市场十分红火,1998年10月,经广东中山市和湖南省衡阳市两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协商,在衡阳投资建设湖南美怡乐食品有限公司。
  株洲有冰厂耍起小动作
  “美味乐”借势乱中抢市场
  1999年3月,广东“美怡乐”在湖南创办的分厂——湖南美怡乐食品有限公司建成投产。以前到湖南市场销售的“美怡乐”冷饮都来自广东,如今分发湖南市场的产品,可以从衡阳市分厂直接供货了。因此相比较而言,到湖南市场销售的产品,因运输费用的大幅下降,大大节约了成本。由于成本优势,广东“美怡乐”为了更快发展湖南市场,将节省下来的运输成本,全部让利给消费者。“美怡乐”的产品在湖南市场从1999年3月开始全线大幅调整了价格。这一让利销售,使衡阳等地的销售量比上年同期均有增加。但令广东“美怡乐”不解的是,同在湖南,与衡阳相隔不远的株洲,却出现另外一番光景,其“美怡乐”销量与上年同期相比,不升反降。
  “美怡乐”遂派员赴株洲调查,发现了症结所在。原来,几乎在湖南“美怡乐”建成的同时,1999年3月,株洲市醴陵的钟某等人合资成立了美味乐冷饮食品公司,生产美味乐系列冷饮产品,其商标“美味乐”在与“美怡乐”一字之差的同时,字体构成与“美怡乐”一样,产品包装也与“美怡乐”十分相似,如果消费者不细看,很容易将“美味乐”误当成“美怡乐”。借着“美怡乐”效应,“美味乐”的产品迅速进入株洲的一些县、市。
  “美怡乐”与“美味乐”对簿公堂
  法院判“美味乐”赔款十一万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广东美怡乐食品总厂决定将“美味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终止侵权行为。
  1999年6月2日,湖南省天牌律师事务所彭家政和曾伟律师依法接受了“美怡乐”的委托。律师在调查中发现,湖南省醴陵市美味乐冷饮食品公司,是以钟某等为股东发起成立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该公司成立后即开始生产,在其冷饮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美味乐”商标,其中“美”和“乐”两字与已注册商标“美怡乐”中的“美”、“乐”两字字体、形状相同。“美怡乐”公司在听取两个律师的汇报后,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1999年7月7日,广东美怡乐食品总厂就美味乐冷饮食品公司侵权,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8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中,“美怡乐”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了“美味乐”的侵权事实,并出具了因“美味乐”的冲击,造成的巨额损失证据。而“美味乐”却认为不构成侵权,并陈述了一系列理由:文字不同,一个是“美味乐”,一个是“美怡乐”;图形、符号不同,“美味乐”商标下标有宝塔,而“美怡乐”下没有;厂址、厂名、电话不同,“美味乐”未冒称“美怡乐”;原料含量、纸张质量、图形的色度不同等。
  法院在经过审理、合议后,认为“美怡乐”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广东省美怡乐食品总厂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任何侵犯其专用权的行为都应该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醴陵市美味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同一商品上,标上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今年5月,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美味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的印有侵权标记的包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株洲日报》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美怡乐公司损失11.4万元。(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假日法庭
  游客的保护神
  邢卫国 刘玉民
  袁女士是河北农业大学教师,双休日带着学生们到北京市房山区著名风景区十渡旅游区游览观光,没想到此行却在房山区法院旅游假日法庭打了一场官司。
  袁女士来十渡时带上了年仅8岁的小侄女,小女孩特别喜欢旅游。周日,袁女士带着同学们到龙佛山景点爬山,把小侄女一人留在山下玩。小女孩觉得各处都很新鲜,开始好奇地到处游玩,不知不觉来到了位于山下的新峰建筑公司院内。刚走进门口不远,就被公司饲养的狼狗追扑咬伤。袁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公司认为是女孩自己误入院内被狗咬伤,公司没有任何责任,拒付医药费。无奈,袁女士只好到旅游假日法庭来讨说法。法庭即时立案,很快查明事实并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赔偿袁女士部分医药费,并向其致歉,袁女士表示不再追究此事。此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了20多分钟。袁女士十分感激,回校后给房山区法院写来感谢信,称赞旅游假日法庭真是旅客的保护神!
  有“北方小桂林”之称的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风景区,是北京市著名的旅游景点,随着游客的不断增加,各种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房山区法院为便利游客诉讼,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净化当地旅游环境,于去年5月4日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旅游假日法庭。自成立至今,已审结旅游纠纷案件33起,妥善处理了游客与服务部门、游客与当地百姓及游客之间发生的纠纷,较好地维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一手交钱 一手交证
  张滨 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律师答疑

  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生效?编辑同志:
  我公司今年3月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我公司租用甲公司房屋4000平方米,租金120万元,租期一年,签合同时我公司预付20万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我公司预付了20万元,甲公司写了收据,并同我公司约定第三天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就在办理公证的前一天,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车祸不幸身亡,故未再去办理公证。甲公司也未将房屋交付我公司。半年后,我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其返还20万元预付款,但甲公司以合同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签,我公司尚欠租金100万元为由拒绝返还。此外,甲公司称其房屋在半年内一直闲置,要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请问: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生效?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读者 大羽大羽同志:
  我们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还没有生效,贵公司没有构成对该合同的违约,20万元预付款应由甲公司返还。因为:
  1.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生效。
  贵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这说明贵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贵公司与甲公司所签合同的行为应在条件成立时生效,而这个条件即是“合同经公证”。现房屋租赁合同尚未被公证,因此该合同没有生效。
  2.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但甲公司并没有将房屋交付给贵公司,贵公司也未实际使用该房屋。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3.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房屋的闲置并非由贵公司的行为所导致。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生效,也未实际履行,房屋闲置不能收益,是甲公司不能充分、合理地行使其所有权所导致,与贵公司无关。因此甲公司无权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其要求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亦无法律依据。相反,在合同没有生效,甲公司又没有给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占有20万元,这是不合法的。甲公司应将20万元款项返还贵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栾少湖 耿焰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广告牌砸伤路人由谁赔
  冯军强
  日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广告牌伤人引发的赔偿案件,被告滑县市政管理处和滑县华良有限责任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8249.7元。
  1999年3月15日,原告武要善驾驶机动三轮车行驶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新汽车站东门口处,一横跨公路的过路广告招牌突然倒塌,造成人身损伤和车辆损坏,共花去医疗费、鉴定费等6091.7元,三轮车维修费1868元,保管费290元。这一横跨公路的广告牌是被告滑县华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滑县市政管理处设计制作的,滑县市政管理处收取了滑县华良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制作发布管理费7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定:砸伤原告的广告牌是被告滑县华良公司委托滑县市政管理处设计并制作的,市政管理处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又是管理人、制作人,其在用材上没有考虑到质量是否合格,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滑县华良公司作为受益人,未对广告牌进行验收和检验,应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滑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滑县市政管理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24.7元,被告滑县华良公司赔偿825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还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被告滑县市政管理处作为砸伤原告的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从严治警,不断加强民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被评为1999年度全国优秀公安局,局长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图为局长李财(左一)在居民区检查派出所民警工作时,向群众征求意见。
  李亚凤 郭景瑞 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方忠告

  银行保卫部门提醒储户——到银行存取款防着点
  曹洪波 曹铁柱 田文江
  在市场经济改革大潮中,首都金融业迅猛发展。可是社会上的违法犯罪分子却盯住了这个特殊行业,他们在银行门前趁机进行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和银行保卫部门狠狠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加大了安全防范措施的力度,致使犯罪嫌疑人纷纷落入法网。
  留神银行门前的“老抢儿”
  前不久的一天中午12时,在北京西部的一家储蓄所门前,一切都像往常一样。突然从不远处传来阵阵呼喊声:“抢钱啦!抢钱啦!”正在营业厅执勤的保安员小杨听到喊声,立刻冲出门外,只见一个男青年手里拎着手提包拼命向前跑,后边一个中年人在紧追,于是小杨疾步冲过去。当这个男青年跑到路边拦着一辆出租车正准备上车时,被紧追的小杨从车里拽了出来,当场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这是一个典型的银行门前抢劫案。据一家银行保卫部门的经理讲,像这样的案件,大都发生在郊区比较偏僻的金融网点附近。犯罪嫌疑人盯上的侵害对象一般是一些手中拎包的人,这些人去银行存钱或取钱,身上都带有大量的现金。从储户来讲,他们都想快一点办完事,而对身边早已盯上自己的贼眼却疏于防范,因此,犯罪嫌疑人极易得手。万一遇到这种情况,事主应立即到银行向保安人员报告,然后拨打“110”;同时自己也要想办法与犯罪分子进行周旋,不能让其跑掉。
  存单密码冒领人
  去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时左右,秋雨绵绵,位于北京学院路附近的一家银行分理处的客户显得比平日少了些。4时许,营业厅里有两位男青年左右张望,尔后走向取款台,但他们似乎并不急于办理存取款手续。过了一会儿,其中一男青年从衣兜里掏出一个户口本递进柜台。营业员打开一看,户口本内夹有5万元人民币和3000美元的两个定期存款单,此人说要全部取完。经电脑查询,储户存折被盗已挂失。营业员立刻意识到这个取款的男青年有可能就是小偷,于是报告了保卫部门。男青年一看冒领存款被识破,便想逃去,警惕的保安员小苏早已关上防盗门,这个冒领存款的人成了瓮中之鳖。
  如何保管好自己的存折不被他人窃取,最好的预防办法首先是存单不能和身份证放在一起,存单上一定要加密码;其次,密码不要告诉任何人。一旦发现存单被偷或丢失,应及时去银行或打电话挂失。
  别钻入假币贩子的圈套
  新千年前夕的一个正午,在北京三环路沿线的一自助银行门前,有一个男青年神色不安地左顾右盼。突然,他的眼睛亮了起来,发现了猎物——一位正向银行走来的女士。只见他慌忙迎上前去,低声说:“大姐,我刚才在银行门口捡了6000块钱,自己不敢私自装进腰包,干脆咱俩平分了吧!”说着就从怀里小心翼翼地掏出了一沓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这位女士很快意识到此人有可能是在用假币骗钱,便灵机一动说:“我先到银行办点事,马上过来。”女士走后,暗自庆幸骗术即将得逞的男青年正在得意忘形之时,保安员小邓突然出现在他面前……
  这是一起利用假币骗钱的案例,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得逞,但也能给我们以警示。前几年,利用外币进行诈骗的案子多发生在商场和市场里,随着近年来验钞机的广泛普及,骗子的鬼把戏一个个被揭穿,上当受骗的人越来越少,所以这些骗子又转移到银行门前。这个在银行门口以捡钱为借口,用“善心”骗取女士信任的案子就是其中一例。这些骗子主要是抓住人们的贪财心理,多以女性为猎取对象,企图达到利用假币换真钱的目的。
  银行是存取钱的地方,进出银行的人大都身上带有大量现金,因此在您进出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一定要防着点,可别让“第三只手”惦记上!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重庆公安为国企创“平安大道”
  本报讯 “国企改革要深化,必须有良好的治安环境做保障,公安机关要为国企改革开放‘平安大道’。”这是重庆市公安局领导人近日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服务国企提出的一个具体要求。
  针对国企深化改革,实施下岗分流、破产、兼并、重组等措施过程中,因利益再分配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他们先后多次派出民警,以大型骨干企业和特困企业为重点,对不安定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截至今年5月上旬,他们协助有关国企化解和处理不安定因素及事端苗头50余起,确保了国有企业的内部稳定。
  他们充分发挥企业公安和保卫部门的作用,采取严厉打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不间断地开展“严打”斗争,严厉打击破坏国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继去年破获抢劫、盗窃、诈骗案件650余件之后,今年一季度先后帮助国企破获刑事治安案件37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程平)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提高审判质量,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主动邀请部分人大、政协人士旁听案件审理。图为法官开庭后,听取人大、政协人士的意见。 崔文海 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