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14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岂容“票患”猛于虎
  ——发票清查的警示与思考
  张震 忠敏
  发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出门乘车、购物旅游、居家过日子,无时无刻不与发票打交道。作为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凭证,发票是经营活动的记录,是财务核算的凭证,是税务稽查的依据,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工具。假造、倒卖、虚开、套用发票活动的日益猖獗,助长了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发票忧患知多少
  去年税务机关在全国开展了新税制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发票大清查,清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在不到三个月的清查中,浙江省查获假冒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527万余元;江苏常州国税局在公安机关配合下抓获3名重大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人,查获7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青岛市查处一起私自印制发票大案,查获假发票500本,12500份,查补税款133万元……
  清查中,还查处了一些税务工作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天津市蓟县10个国税所两年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92份,偷税21924万元,使国家税收流失3048万元。
  从全国发票清查来看,发票漏洞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假发票日益泛滥。全国各地的清查中几乎都发现假发票案例,假发票种类之多,数量之大,交易之火爆令人咋舌。二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多为法人作案,具有数额大、影响广的特点。“共和国第一税案”浙江金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218家企业,36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价税合计63.1亿元。三是无效“发票”大有市场。其主要表现为自制收据充当发票,白条结算,有意无意地使用税务部门明令废止的过期发票。四是相当多的消费者购物不要发票,给偷税逃税造成可乘之机。五是商户寻找借口不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购买10元以上物品,商户须向消费者开具发票,10元以下,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也应开具。事实上,相当多的经营者,尤其是小商品和食品经营者常常以发票用完、无发票等种种借口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六是发票使用混乱。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存在借开、代开、开阴阳发票等行为。有些没办理税务登记的“黑户”,用户索要发票时便想方设法借用他人发票;开具发票时,有的在存根联、记账联、报销联上任意填写;有的在日期及付款单位栏留下空白或胡乱填写。
  “票患”危害猛于虎
  发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发票一旦失控必将对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
  其一,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我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源于税收,而发票是税源控制和计征税付的重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假造、倒卖、虚开、套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最主要的动机就是牟取私利,偷逃税收。
  其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江苏走私第一案中邬忠明、郑水耀、李云忠等23名犯罪分子在不到两年时间内,联手走私进口电解铜2.3万吨,铝锭2500吨,总价值6.4亿元,偷逃国家税款1.3亿元,为销售走私货物,犯罪分子还虚开、非法购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价税合计5.56亿元,偷逃国家税款7951万元!犯罪分子以非法购买、虚开发票为手段走私贩私不仅严重冲击国内市场,而且影响民族工业的发展,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其三,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使假造假,虚开套用发票行为还为不法分子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提供了方便,使他们能够制作假报销凭证,做假账,变通吃喝招待费用,大肆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财产。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其中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查堵发票漏洞须联合行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加大了发票的监管力度,全国统一行动,实施专项治理,查处了一大批发票违法犯罪分子,发票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受利益驱使,发票违法犯罪并未停止,发票监管仍任重而道远。从全国发票清查情况来看,发票漏洞仍大面积存在,查堵发票漏洞仅靠税务部门已显势单力薄,搞好发票监管需要全社会联合行动。
  首先,要广泛宣传,增强公民的发票意识。要教育群众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服务中主动索要发票,并积极检举揭发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应多层次地开展社教活动,提高公民辨假识假能力,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奠定群众基础。
  其二,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工商、税务、广大人民群众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依法严惩发票违法犯罪分子。要建立广泛的监督机制和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重奖。有关部门间应建立协查通讯网络,以便协调行动,快速出击,增强威慑力。
  其三,要提高发票科技含量,增大造假难度,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严密监控。普通发票则由国家统一监制,统一标准,提高可辨性。
  其四,要加大法制宣传,使工商企业经营者端正认识,自觉抵制买假使假,使广大消费者充分认识发票在维护权益中的重要性。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警惕发票犯罪
  曹彦群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票犯罪日渐增多,不仅一些不法商贩倒买倒卖发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也利用发票做手脚,趁火打劫,捞取好处。诸如,利用公款报销的机会,把吃请、游玩之类写成购买书籍,把购买手机写成办公用品,把购买家电写成奖品。凡此种种,数不胜数。
  利用发票做文章,是当前一种新的腐败现象。其危害,首先它扰乱财经管理,损公肥私,实属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其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挂羊头卖狗肉,瞒天过海,混水摸鱼;再有践踏法纪,为所欲为。长此下去,集体受损,个人腐化,败坏党风。此风缘何得长?概言之,不外有三:一曰,私心作祟,利欲膨胀,经不起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二曰,无视法纪,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三曰,理念淡漠,放松要求,忘记了共产党人肩上的神圣使命。
  对此,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疏”为上计。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认清其危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其二,“申”之以纪。重申党纪法规,预防为主,自律为先,明辨是非,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其三,“罚”则为辅。对那些教育无效、明知故犯者,严肃执法,杀一儆百。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坚决从源头上向此种新的腐败之风开刀,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犯罪活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教你几招

  识别假发票十法
  杨清林 元福新
  一、审查发票的有效性。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票版式,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如果发现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报销,应查清是否存在问题。对发票要看其印制是否清晰,有无错漏,辨明真伪。审查比较同期发票的新旧程度,看是否保留已久早已废弃不用的发票,弄虚作假。
  二、审查发票的笔迹。看发票台照、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粗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迹。
  三、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看一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的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四、审查发票的填写字迹是否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如果发票各联填写的字迹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问题。
  五、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的时间、台照、单价、数量、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写的类名称——生产用品、办公用品、交电、百货、日杂、土产,且金额较大,这种情况下不论付款是现金还是转账,都可能存在问题。
  六、审查物品名称是否属于发票单位的经销范围。如家电维修部、加工门市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煤炭,显然存在问题。
  七、审查发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八、审查发票台照写的购货单位同实际收货单位、付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九、审查同一供货单位,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是否使用了不同单位的发票。
  十、审查发票号码。看同一个单位的发票,是否多次在某单位报销,而其发票号码却顺序相联,时间颠倒。
  对上述发现的问题,一要看发票报销后实物的去向,二要看购货付款单位的发票报销联同开票单位、发货收款单位的发票存根、记账联、现金银行账、实物明细账的物品名称、单价、金额是否相符。查明是否有违法犯罪存在。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购物别忘要发票 日后纠纷有凭据
  不少人购物时只注重产品质量、品牌、式样与价格,往往疏于索要发票。即使索要发票,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者也寥寥无几。一些不法商家不尽开具发票的义务:不要不开,借故不开,以其他单据代替正规发票,即使开了发票也不详细填写商品型号、产地等具体内容。
  商家借故在发票上做文章,其目的是逃避法律义务。购物不开发票,给消费者日后留下了隐患,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内找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证据而引发争端。本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却由主动变得被动无奈,应该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毋庸讳言,假冒伪劣商品鱼目混珠,因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电器伤害、食物中毒等诉诸法律,举证时发票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消费者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此外,发票是财产保险确定保额的依据,保期内一旦发生索赔,又是确定损失的凭证。
  假如你购买100元商品不要发票,商家不记销售收入,按一般纳税人计算,要偷逃国家税款17元,小到几户几十户,大到几千几万个商家,累计将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其结果会导致税负不公、竞争不平等、老实人吃亏的结果,给国家税收造成大量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商家如实开具发票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如遇到商家不给开具发票时,可立即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工商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举报发现偷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奖励。
  消费者,购物要发票理直气壮,据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彭长顺)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军营“兵律师”
  —记天津警备区法律顾问兰鹏军
  刘威 岳明豪
  “兵律师”兰鹏军,今年虽只28岁,却在天津警备区做了5年的法律顾问,同时他也是北京军区唯一的战士法律顾问。5年来,兰鹏军共办理法律事务868件,案件胜诉率在95%以上,为部队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475万元。
  有人说,打官司打的是关系,兰鹏军却认为打的是证据。只要证据充分,什么关系也没用、也不怕。驻津某医院在建设住院大楼过程中,因对“取费”文件理解不同与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发生履行合同纠纷。建筑公司自恃挂靠中央下属单位,采取虚列预算、高套定额等手段,以不拨款就停建住院大楼相要挟,迫使院方多付工程款近300万元。整个诉讼历经3年,原告方面对如此讼累失去信心,提出“撤诉算了”。但兰律师就是不信邪,坚持把官司打到最后一刻。经过3年几十个回合的较量,以不屈不挠的精神,争得了终审法院对证据的确认,做出了“某建筑公司给付院方2869701.51元人民币”的判决,本案获得胜诉,为院方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了解兰鹏军的人知道,他最感人的是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1996年5月,警备区所属某部家属工厂厂长李晋生向顾问处反映,塘沽某化工厂拉走该厂价值26万元的冰醋酸325吨,半年多时间里几次催要均以暂时没钱搪塞,后来索性不承认是他们买的。兰鹏军受托代理后,进行了大量、艰难的取证工作。期间,被告出尔反尔,执法部门对了尽快了结此案,要求原告作重大让步。小兰认为,作为代理人必须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好的结果。他查原始资料,找当事人谈话,最后掌握了塘沽这个化工厂为逃债另起营业执照转移债务的严重违法事实。在法院的监督下,迫使他们变卖了库存产品,全额退回了货款。
  兰鹏军认为,处理案件不仅要注重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而且要善于审时度势,利用律师身份采用灵活手段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天津警备区某干休所给养员刘佩海,在上街买菜的路上被一出租车司机打伤。司机说小刘站的不是地方,小刘说出租车司机在农贸市场车速快,下车就打人。小刘要去法院告司机流氓滋事。兰鹏军认为,责任虽然在地方,为了这点小事上法院打官司,就算是赢了,对战士本人的经济利益和部队在地方的社会影响也不见得很好。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军地团结,他出示律师证件后,把双方请到顾问处,依照法律条文进行了有情有据的调解,使双方达成谅解,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官明断“身份案”
  张胜利 马伟利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杨小姐碍于情面,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结果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并作了一次冤大头。
  1997年,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的杨小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来郑州做生意的男青年张某。一日,张某找到杨说,为联系业务方便,想买一部移动电话,由于自己不是本地人,办理各种手续麻烦,想借用杨的身份证去办理登记手续。碍于情面,又觉得自己没有损失什么,杨便欣然应允。张某用杨的身份证在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购买了一部手机,并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去年年底,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给杨送来了手机话费清单,杨看到2368.08元电话费和2870元的欠话费滞纳金大吃一惊,连忙声称自己根本没有摸过这部手机。然而当杨去找张某时,张某早已下落不明。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向杨多次催要话费未果,日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小姐支付所欠的手机话费2368.08元及其滞纳金2870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小姐向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交纳所欠手机话费2368.08元,并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公民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或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本案中,张某借用杨小姐的身份证去郑州市上街区电信局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则该手机的户主即为杨小姐,因此,杨小姐要承担电话费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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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石景山法院送法到首钢
  本报讯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多年来坚持与驻区大型国有企业首钢公司开展法制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服务,取得丰硕成果。据统计,自1997年以来共为首钢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为国企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院长淳于国平表示:为更好服务于国有企业,法院将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打击经济犯罪及其他犯罪,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张惠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被拐女回家了
  今年3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边防支队新埠边防派出所与振东公安分局刑警十一中队联手出击,在海口市田边路63号3楼出租屋破获了一个犯罪团伙,抓获张伟、韩振锋、谭治国等3名河南籍犯罪嫌疑人,解救出被从河南拐骗来海口的21岁女青年宋某。3月31日,小宋在新埠边防派出所的资助下,终于踏上了返乡之路。
  图①:民警们向小宋(左一)捐赠路费。
  图②:送行路上,所长邱阿宇(左)一边走一边叮嘱小宋(中)路上要注意安全,不要再上坏人的当。
  王南海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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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大同铁路公安处不断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强化所辖站、车、场、库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管理。图为消防监督人员与车站职工兼职防火员共同检查消防设施。 王慧 利强 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中豪律师所在沪设分所
  本报讯 日前,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在上海正式设立分所,这是西部地区律师行业在东部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据该所主任袁小彬介绍,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律师业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在日益增多的东西部经贸交流与合作中,需要律师介入的各种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成倍增加,律师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重庆作为西南重镇,是西部开发的中心城市,而上海是连结西部和国外的纽带,设立上海分所能架起两地法律服务业的桥梁,迎接入世和西部大开发的挑战。(刘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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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杨广强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安化法院杜绝拖案
  本报讯 为了杜绝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湖南省安化县法院各业务庭在全省率先推行排期公开开庭,规定若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承办法官须向庭长、院长说明情况,作出检讨,把案号、案由、承办法官向全院公布。
  截至今年5月底,县法院刑庭所审结的176件案件,无一拖案积案。
  (铁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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