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31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护“花”警察
  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交巡警支队执法不忘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被人们誉为“爱护‘花朵’的警察”。
  上图:东站岗民警在值勤中义务收留了许多孤儿,把他们送到社会福利院。为使孩子们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民警们利用节假日经常买些水果、学习用品来看望被他们救助过的孤儿。
  瞧,这位取名叫“赵东站”的小朋友吃桔子多开心。
  左图:支队经常组织民警深入学校向小朋友宣传交通法规法律知识,使学生们养成从小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丰县交巡警大队女子中队的女民警更是把孩子的安全作为大事。图为民警李爱玲护送放学儿童过马路的情景。
  何培泳 何青潭摄影报道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青山遮不住
  ——温州罢免“村官”留下的思考
  程志坚
  今年3月31日一大早,浙江温州市黎明乡巨一村村委会大楼前面就热闹起来。今天,村民们将投票选举产生心目中认可的“村官”。
  为了这次选举,巨一村经历了两次罢免风波。此前,温州市先后有3个村对原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进行罢免,并成功补选了村委会成员。
  这一系列罢免和选举的风波,反映出民主的幼苗刚刚扎根于农村这片沃土,就迅速地成长起来。同时,也给我们留下许多思考。
  罢免“村官”一波三折
  黎明乡巨一村地处温州东郊,村民有4000余人,有选举权的村民2305人。随着温州市区的东扩,该村不少土地被征用,地价也节节攀升。村里的土地被征用后,影响到村民的谋生和住房。为此,温州市出台了有关村民劳力安置房、联建房政策。1994年以来,巨一村先后得到了两万余平方米的建房指标,但是分配给村民的只有7957.8平方米,只占应分指标的39%。指标到哪里去了?村民的不断举报引起了鹿城区委、区政府的重视,组成调查组进驻巨一村。经调查证实,有4400平方米的指标被“拿去送给关系户”。
  土地,成了农民罢免“村官”的导火索。
  去年10月24日,巨一村1293名有选举权的村民签名盖章,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陈康暖、副主任郑加秀等村委会成员。罢免报告同时呈报黎明乡政府。他们希望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村委会对村民的要求根本不予理睬,也不召集村民会议,乡政府也没有给予帮助。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决定自己召集。1526名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会议,结果,有1428票同意罢免村委会主任陈康暖,1480票同意罢免副主任郑加秀。
  然而,这次罢免没有得到有关方面认可,理由是村民会议没有依法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今年1月28日,在上级民政部门和区、乡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巨一村第二次举行罢免大会。共有1703位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下午1时,投票结果揭晓,1626票同意罢免村委会主任陈康暖,1621票同意罢免副主任郑加秀,另外4名村委会成员也被罢免。
  就在巨一村成功罢免“村官”的前一天,同在鹿城区的城郊乡洪殿村村民以现村委会未能实行村务公开、民主决策,巨额财产去向不明,集体资产损失严重,滥发各种补贴等理由,依法罢免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一名委员。此前,瓯海区寮东村、瑞安市的白莲村也先后罢免了“村官”。目前,这几个村都重新进行了选举,选出了村民认可的“村官”。
  法律遭遇难题
  不长时间内,温州屡屡发生罢免“村官”事件,充分说明村民们已经学会了依照法律程序,平稳有序地解决自己的问题。这也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的可贵实践,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的立法初衷。然而,在这些实践中,法律遭遇了难题和尴尬。
  首先,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村民会议怎么办?鹿城区和黎明乡政府认为,巨一村第一次自发召开罢免大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而村民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自己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也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问题是,温州这4个村的村民委员会没有一个愿意召集村民会议,让村民把罢免之火烧到自己身上。村民们发问,如果村委会不召集,那么是否意味着自己的这一民主权利就是水中月、雾中花?
  其次,乡镇政府不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怎么办?《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许多乡镇政府不愿意在辖区内出现“不稳定”的事,不愿意自己看中的“村官”落马,甚至采取阻挠的态度。所以,当村民提出罢免要求时,往往选择了回避或延宕,而没有承担起指导和帮助的职责。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村委会不召集,乡、镇政府不帮助时,村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尚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相信农民能管好自己的事
  采访时,记者屡屡从一些区、乡干部嘴上听到这样的话:“你给农民写上‘民主’两个字,他还不认识。他们却要跟我们来谈论民主。”“民智未开”,成了一些干部否定农村民主化进程的一个借口。
  事情果真是这样吗?事实上,温州这几个村在罢免和选举过程中均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保持了良好的秩序。当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的两个实施办法出台后,巨一村的村民几乎是人手一册,认真学法、用法。这个村一位姓奚的村民说,我们只是想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农民来说,村里的事就是家里的事,民主就在身边,就在自己的生活当中。村民委员会的好坏,不仅关系村子的命运,更关系农民家庭的命运。因此,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干部素质如何,是村民们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由村民直选产生的瓯海区寮东村村委会主任吴锡铭。他的前任因为经济问题去年下半年被村民罢免。在他的办公室里,墙上“依法治村”4个大字格外耀眼。他给记者看了他上任后张贴的《受职宣言书》。上面写着5条承诺,其中第一条是“村务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实行公开”;第五条是:“重大村务、财务问题一律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真正实现村民自治。”事实上也是如此,在村务公开栏里,与一般村不同的是,公开的不仅仅是每个项目的收支,而是把每笔费用全部公开,连某年某月买了14元的纸也赫然列在公开栏里。吴锡铭领导的村委会近来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他说,我们村曾经历过庸人治村、恶人治村的阶段,现在,法律健全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强了,一定要走依法治村这条路。
  温州市鹿城区城郊乡的杨文升乡长对记者说,我不敢说新当选的村干部都能让村民满意,这要看实践。但是,民主选举、村民自治是法律的规定,是民主的必然要求。村民可以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民主权利。民主选举可以让村民对今后的当家人有比较、有鉴别,真的发现选错了人,还可以依法对他们进行罢免、调整。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纵横

  让农民休养生息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出台记
  沈纯中 严艺祥 王晓映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然而在一些地方,农民负担一“重”、二“乱”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
  为了有效地遏制农民负担过重、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今年4月22日下午,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总额控制:农民负担水平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
  在控减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中,无不以一个数字为依据,这就是农民负担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因此,农民人均纯收入数额的大小与农民负担的数额直接相关。
  然而,在一些地方,受到不正确的政绩观和利益的驱动,以村为单位统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存在着被夸大的情况;加之农户之间收入差距甚大,往往造成高收入农户交费占收入比例低,而低收入农户交费占收入比例高的不公平现象,有的农户不堪重负。如何进行规范,成为立法难点之一。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了比较务实的做法,规定农民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以村为单位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过去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地方,可以作适当调整。如此,农民负担失去了水涨船高的空间,不失为“釜底抽薪”的一着。
  减少5岁:承担“两工”负担年龄适当降低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是农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实际使用和管理中,有的地方存在超数量、超范围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有的称之为“无底洞”。这是这次立法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之一。
  首先,在“两工”年龄问题上,惯例是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考虑到农村“两工”劳动强度较大,适当降低出工劳动力的年龄上限也是减负之举。因此,条例规定,今后农村“两工”劳动力男性为18至55周岁,女性为18至50周岁,分别将年龄上限都降低了5岁。同时规定,“两工”合计不得超过25个标准工日。
  “两工”监管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以资代劳上。在苏南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有的采取以资代劳的做法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民不仅接受,甚至很希望这样做。
  然而,有些地方的农民经济能力有限,违背农民意愿、强行以资代劳就使得这些农民难以承受。对此,条例从严进行了规范。规定“两工”以出劳为主,以资代劳需经农民本人自愿,不得强行征收;并实行一县(市)一价,由设区的市政府批准,报省主管部门备案;以资代劳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底报账结算,并向农民公布。
  坚决禁止: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
  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立法调研表明,江苏省农民合同内的负担是不重的,都未超过5%,最高的地方也仅3.5%。农民负担重就重在合同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能否管住合同外负担,成为立法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当前,农民反映强烈的主要有农村教育集资与收费、道路建设集资、报刊摊订、小城镇建设集资、水利工程集资、农村改水集资以及在农民结婚登记、申领建房执照、迁移户口、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的搭车收费与乱收费,还有各类达标升级活动等。
  应当说,这其中很多事是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公益事业,问题出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办好事、办实事”过快过急和部门利益驱动上。
  对此,条例的第四章分别作出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如条例第二十一条将以往党委、政府三令五申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以及小城镇基础建设等项目,不得向农民集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乡村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者变相的达标升级活动,等等。与此同时,对有这些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都明确规定了应负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这一举措,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为建设美好家园而奋斗。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招呼咋这么灵
  孙文仲
  近年来,我国一批大贪要贪纷纷落马甚至毙命,如成克杰、许运鸿、胡长清、李乘龙之流,消息传出,人们不禁拍手称快,但掩卷深思,又不能不令人感慨良多。
  从贪官的犯罪事实中,细心的人不难发现一个共性———他们利用手中特权乱打招呼,且十分灵验:成克杰的招呼,使不法商人轻而易举获得了土地批件、工程项目、银行贷款及紧张物资指标,使跑官要官的人频频遂愿;许运鸿的招呼,迫使浙江宁波日报社买下价高却不适用的办公大楼,导致了惨重的损失;胡长清12次亲自出面向有关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回回都有人硬着头皮给他买账……
  “招呼”咋这么灵?这说明我们有些政府、部门和办事人员太迁就忍让,缺乏为民负责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他们为了“唯上”,淡忘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抛弃了应有的党性原则和法律意识,不能严格照章办事、依法办事。对于顶头上司,哪怕是极不合理甚至是严重违法违规的“招呼”,均逆来顺受,一切照办,讨好卖乖。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有意无意地助纣为虐,使腐败行为得以畅行无阻。
  反腐败,固然要大张旗鼓地依法杀“猴”,也同样要不留隐患地按章逮“鸡”,除恶务尽。“萝卜”既然拔出,“泥”也应顺势带出并且清洗干净。对为迎合、讨好上级而做出违规违法事情的,同样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往后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招呼”才会失灵,腐败才会失去繁衍生息的“土壤”和“温床”。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一村支书破坏选举被判刑
  四川省合江县密溪乡中村村支部书记刘淑银“12·14”破坏选举案,近日经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刘淑银因破坏选举被判处拘役6个月。
  去年12月,合江县密溪乡换届选举人民代表,刘淑银担任本村所在选区主持人。12月13日,刘为达到将贾某某选为乡人民代表的目的,从自己保管的选票中抽出两张填好,伺机作假。14日上午选举,贾某某所得选票不够,不能当选。刘将事先填好的选票混入其中,谎称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数,选举无效。后经不明真相的县选委办同意,以流动票箱再次进行选举。选举时,刘又向选民做工作,要求选民选贾某某,且选票皆由他一人填写,致使部分选民拒绝参选,选举秩序遭受严重破坏。
  ———山东《人民权利报》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村规民约不能违法
  在一些地方,有的村规民约因与法律相抵触而引发纠纷案件,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这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恰当的村规民约,对于保证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与法律相违背的村规民约不仅不能维护农村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反而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有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湖南《人民之友》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警方悬赏擒凶犯 五万承诺终兑现
  陈延和已讨回公道
  晓萱 曙光
  河南洛阳市社会青年陈延和状告洛阳市公安局兑现5万元赏金索赔一案,5月18日有了结果:因洛阳市公安局主动履行承诺,积极给付陈延和5万元现金及承担案件诉讼费1100元和其他费用2365元,在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陈延和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去年,洛阳市发生了“1·10”特大袭警抢枪杀人案,洛阳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26日向全市人民发出通告,“对举报重要线索或抓获扭送犯罪分子的,将奖励现金5万元。”
  住在洛阳市涧西区的陈延和在得知重大嫌疑犯崔波、崔涛二兄弟经常在涧西区23号街坊东头花坛旁边出现时,就留心在花坛边守候了几天,终于在去年5月8日上午9时左右在涧西区长安路23—1和23—2街坊之间将崔涛抓获,并和其弟陈万里一起将崔涛扭送至长安路派出所,由涧西公安分局专案组韩伟等人将罪犯崔涛带走。经查,崔涛系“1·10”案件的主凶之一。
  案件侦破后,从去年8月至今,陈延和与其母曾多次到市公安局“1·10”专案组和其他有关部门谈兑现承诺一事。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公安局一直未有答复和兑现承诺。今年3月27日,陈延和将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近日,市公安局积极主动履行承诺,给付陈延和5万元现金和其他费用,陈延和于5月18日自愿撤回了起诉。
  本报民主和法制周刊于今年5月10日刊发了《公安局悬赏擒凶犯五万元承诺不兑现陈延和讨公道》一文(详见5月10日九版),并配发编后《堂堂正正做人》。此案终于有了下文,公安局履行了承诺,陈延和讨回了公道。
  这一案件从一个侧面说明,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同时也说明,公民只有敢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才能让正义和公道多一些,再多一些,我们的社会才能向高度民主和法治的目标近一些,更近一些。
  ——编者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报刊集锦

  不该有的“疏忽”
  最近,在某市出现了这样一件事情:虽然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中明确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但该市劳动局改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半年多来,对其局长,市政府却一直未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类似的事情在各地绝非少见。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避免出现不应有的疏忽。
  ——甘肃《人民之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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