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31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让孩子远离暴力侵害
  肖爽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新世纪的建设者。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青少年身心发育的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差,他们更容易受到犯罪的侵害。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沈阳市某区检察院就审理了46名18岁以下的青少年被暴力侵害的案件。其实,许多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我们对这些被侵害的孩子们给予更多的关爱,早一点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也许他们就会免受伤害。
  学生:寻求法律保护
  “站住,快把钱拿出来,别等我动手打你。”明明在中午上学的路上被几个高年级的学生拦住了去路,他刚迟疑一下,就是一阵拳打脚踢,接着上来两个小子翻了明明的兜,把明明仅有的5元钱拿了去。
  这样的事对于一些上中小学的男孩子可能并不陌生,但能想到去公安机关报案的却少之又少。
  据调查,被抢学生的懦弱、退让及对法律的无知,正是这些校园恶少横行霸道的重要原因。
  一些被抢学生认为没必要报案。他们随身所携带的钱本来就不多,被抢后的损失不大。而另一些学生则是不敢报案。这些校园恶少在学生中恶名远扬,被欺侮的学生害怕报案后被他们知道,以后会遭到报复。
  绝大多数学生不知报案,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抢劫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向司法机关报案。他们认为,这样的事与学生之间的小打小闹没多大区别,报了案老师也不会管,搞不好自己还可能挨批评。不报案的后果,导致学校、家长和政法机关对这种犯罪情况难以掌握。如一个辍学中学生李某在3个月的时间里抢劫学生十余起,而办案人员经过大量的工作,只找到8名被抢学生。在这8人当中,仅有1人事后与家长说了被抢的事,并在家长的陪同下报了案。
  家长:尽到监护义务
  如果说在校男学生要勇敢面对抢劫侵害的话,那么女孩子则要防范性侵犯。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家长的监护不力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某初中一年级的女学生小梅,只有13岁,姣好的容貌和超常的发育,使她看起来像个大姑娘。17岁的冷语认识小梅后,开始纠缠小梅。一次,冷语强行将小梅领回家中发生了性关系。双方家长得知此事后,竟然默许了二人“搞对象”,此后二人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冷语因为盗窃被拘留,才向警方交待了此事。13岁,本是女孩子长身体的时候,生理尚未发育成熟。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奸淫幼女罪,就是为了保护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可是小梅的家长竟然对这样一种犯罪行为予以了默许。真糊涂啊!
  小菊今年只有10岁,几年前父母离婚后,她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后来,小菊的母亲与一个有妇之夫杨某勾搭成奸。刚开始,他们还注意避开小菊,后来二人就不管那么多了。小菊的母亲经常让杨某留宿,甚至还把家中的钥匙也交给了杨某。杨某乘小菊的母亲上夜班之机,先后多次对小菊进行猥亵等淫秽活动。小菊的母亲发现后,后悔不迭。
  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到监护义务。有的家长愚昧无知,有的家长粗心大意,有的家长放任不管……这样的家长,都没有真正尽到做父母的责任。
  学校:加强防范教育
  学校是教师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但在未成年人被侵犯的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一些学生被侵害的案件就发生在学校的附近甚至就发生在校园内。
  应当说,当前绝大多数学校在教学中非常重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许多学校都专门开设了法制课,普及法律知识,有的还从政法机关聘请了法制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然而据我们了解,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侵害方面的教育,学校的重视却是远远不够的,有的甚至是一片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学生面对罪犯,不知如何自我保护;有的学生被犯罪侵害后,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去做,甚至不知道报案。
  现实情况对我们的学校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预防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要大力开展对青少年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进行必要的性知识的教育,让他们学会在遇到各种犯罪侵害时应该如何应对,怎样进行自我保护,让他们知道在被侵害后要及时向老师和家长说明情况,并寻求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绝不仅仅是学校、家长的责任,更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孩子远离犯罪侵害,健康地成长。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论坛

  教师 请补上“法律”这一课
  于鸿仁
  据报载,陕西一名小学教师,为了惩罚从同学文具盒中拿走10元钱的学生,用锥刀在这位小学生的脸上刻下了一个“贼”字。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愤怒,将这位老师告上了法庭。
  对此,一些法律专家明确指出:上述行为已触犯《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教师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令人不解的是,这位教师在工作中是一位非常负责任的人。从教以来,她所得的各种荣誉证书有一大摞,而且一直带病坚持工作。接受采访时,病床上的她还说:“我觉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一个兢兢业业、从教十几年的教师,被迫离开了自己热爱的事业,还将受到法律的审判;一个天真烂漫的孩子,将要为一个磨不掉的字付出不知多么沉重的代价。这是一个沉甸甸的悲剧。分析悲剧的根源,人们不难看出,在于这位教师的意识中,少了“法律”这根弦。
  可以说,教师体罚学生,在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教师给学生以体罚,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即使有些出格,也属于教师的方法问题,给教师一些批评教育,促其改正,也就是了。但是,如果从深层次思考,在公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依法治国大力推行的时代,体罚的性质,恐怕已经远远超出了方法的范围。
  近来,报纸等媒体披露了几起极个别教师用恶劣手段体罚学生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对“依法治教”的关注。
  在去年12月,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时,150余名与会代表特别指出:要让教育法硬起来!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刻不容缓。教育部部长陈至立指出:要注重运用执法手段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青少年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认真想想,依法治教确实迫在眉睫。从大的方面说,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国家把教育摆在了优先发展的地位。发展必须健康有序,有序需要法律来保障。“依法治教”将有力促进和规范教育改革与发展。从小方面来讲,教育,是教书育人的神圣事业。育人,德为先。为师者,表率也,既要传授知识,更要以形示人,以德树人。遵纪守法,应该是对教育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
  上述教训告诉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补上“法律”这一课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阳光”与审判同在
  ——广西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纪实
  本报记者 吴兢
  “开庭公告……开庭时间:2000年5月19日下午3时;开庭地点:六号法庭;审判员:农康……”;“结案公告……判决结果:被告人黄军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电子公告屏前,总是聚集着围观群众。电子公告屏上的信息仿佛在告诉人们:欢迎你们来旁听案件,也欢迎你们监督审判的结果。
  用电子公告屏向公众公布近期法院开庭的案件,在全国已不在少数,而同时公告判决结果的,还为数不多。新城区法院自去年开始通过电子公告屏公布判决结果以来,已有1500余件案件通过这一方式向社会公开。一位正在观看电子公告屏的中年男士由衷地感叹:法院工作的透明度真是越来越高了。
  新城区法院院长杨智军告诉记者:“司法公正,是我们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法院工作的灵魂。而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是公正的保障。如果连公开都不能做到,公正又从何谈起?只有阳光作业,才能减少和避免暗箱操作。”
  在新城区法院,公开的“阳光”照亮了审判工作的全过程:
  新城区法院有一项在当事人中非常知名的承诺:半小时立案。按法律规定,当事人来起诉,法院有7天的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则另行通知。而新城区法院却敢于自我加压:当事人只要带齐有关手续,法院在半小时内就必须答复你是否立案,并当场排定开庭时间。这个做法从去年开始试行以来,收效甚佳,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当事人对法院立案工作原有的疑虑。今年以来,半小时立案已在新城区法院全面推开,成为一项雷打不动的铁制度。
  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环刚刚在新城区法院立了一起偿还欠租案。他说:“在新城区法院立个案,比银行收取诉讼费还快。按以前的立案方式,我们不能当场知道法院是否准予立案,立了案也还得等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心里没底。就算法院是依法办事,也总是有当事人怀疑背后有鬼。如今,法院立案提高了办事效率,也提高了工作透明度,让我们当事人吃了定心丸。”
  自从实施了半小时立案制,新城区法院就没收到一封对立案工作的告状信。
  半小时立案的承诺,方便了当事人,却给法院自身带来了麻烦。比如:排期开庭一定要科学、规范;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将传票送达对方当事人等等。杨智军告诉记者:“最初确实有人产生过畏难情绪。可是,我们是人民的法官,理应为群众着想。我们情愿把方便留给当事人,把困难留给自己。”
  半小时立案制,只是新城区法院“阳光”中的一缕。公开审判,他们也做得非常到位。他们全面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凡法律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全部予以公开审理,公开审判率达到了100%;限制公民凭身份证进行旁听;允许新闻工作者以文责自负的方式进行报道……为了向全社会公开审判工作,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去年他们还专门邀请了60多名新城区的人大代表对多起案件进行了旁听。
  新城区法院的当庭宣判,也是群众赞不绝口的一缕公开的“阳光”。去年,这里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当庭宣判率都达到了60%以上;今年以来,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还达到了80%以上。
  刘建军是一起借款案件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新城区法院的法官当庭判决他偿还借款。他说:“当庭宣判,让我们当事人对法院审案更加明白、更加信服。现在当事人最担心法院在开完庭后又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如今,当庭宣判,不但提高了审案质量,而且大大提高了透明度,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去年,新城区法院的民事经济裁判正确率达到了98.8%,上诉率仅11%。
  公开的“阳光”,给群众带来了更加令人信服的公正,也给新城区法院带来了群众的信任:告状信少了;当面反映问题的也少了!群众的满意率达到了9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在生活中

  列车飞出啤酒瓶 打伤乘客谁负责
  “铁老大”应诉“无头案”
  本报记者 张书政
  故事发生在大连海滨一座银灰色的西式连体楼宇。这里,是日伪时期的“满铁”机关旧址;如今,是连结东北地区陆海交通的“钢铁咽喉”,也是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百户改革试点中的铁路试点。
  楼宇正面门首,挂着“沈阳铁路局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的牌子。楼宇后面,挂着“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牌子的侧楼里,法院正在开庭。
  国徽高悬,旁听满座。庄严的法庭上,审理着一起不寻常的旅客人身伤害案。
  被告是两家。一家是与铁路法院同在连体楼里办公的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经理指定的该公司客运公司主任和法律顾问室主任,在被告席上认真地应诉着;另一被告,是黑龙江佳木斯铁路分局,该分局委派的有关负责同志,也一脸严肃地坐在被告席上。
  案情并不复杂。1998年10月23日晚10时38分,大连至佳木斯的41次旅客列车运行进站,停在小站三十里堡。一个叫张守义的乘客刚刚下车,突然,车上飞出一个啤酒瓶子,打在张的头部,张当即昏倒在地。车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仅两分钟停靠时间的列车已呼啸出站。
  张守义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是法医鉴定,颅骨粉碎性凹陷型骨折,属重伤类一级伤残。张住院欠下大笔医疗费,生活上已不能自理。他决定打官司,为自己讨个公道。
  有人说,这是一桩“无头案”,掷酒瓶的车上人不知是谁,又不知去向,你张守义告谁?
  张守义状告“铁老大”!他的家属代他敲开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的大门。出人预料,这家法院居然受理此案,并于1999年11月间开庭审理。
  法院调查后认为,张下车前,在车上与人争吵过;张下车时,又遭车上人投掷酒瓶加害,而41次列车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这个行为加害人,管辖41次列车的佳木斯铁路分局有过错,被列为“第二被告”。事故发生地是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瓦房店车务段三十里堡站,按客运规章规定,站长或值班调度应及时向上级拍发“事故速报”,段长应出客运记录,报到上级主管公司。可是,该站该段都未执行规定,车站工作人员只当作一般性的吵架斗殴草草处理,以致铁路公安机关失去查获投掷酒瓶者的有利时机。因此,管辖事故发生地的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过错,被列为“第一被告”。
  法院调查有理有据,“无头案”给“铁老大”上了一课。两家被告诚服法理,表示应对旅客人身伤害负一定责任。在法官们的调解之下,两家被告之间诚恳协商。最后自愿达成协议,由两家被告共同赔偿原告8万元,第一被告承担3.7万元,第二被告承担4.3万元,一个月内赔偿完毕。
  一个普通工人,告赢两家“铁老大”;一桩无法查找“行为加害人”的所谓“无头案”,得到妥善处理。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人们普遍认为,“铁老大”应诉“无头案”,并肯于承担法律责任,反映出“铁老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依法治路的新气象。
  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苏兰鑫常说,“依法治路,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主要目标,也是主要手段。因为铁路运输需要相关系统紧密配合,环环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漏洞,所以,依法治路对于铁路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在大连铁道公司,“依法治路”绝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的。他们根据国家和铁道部门的有关法规,先后制订了《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概预算中心管理办法》等30多项操作性强的具体规章,将公司的经营计划、技术安全、纪检监察、财务、基建等10余个部门和40多个基层单位,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司基建工程部1998年承担的工程量达到1亿元,1999年8000多万元,他们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照有关法规实行招投标制;对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工程概预算中心预算后上马。与1997年相比,基建工程部前年节约500多万元,去年节约400多万元。
  像这样一个法律意识很强的“铁老大”,怎能抵制或逃避受伤害旅客的正当诉讼呢?担任旅客张守义伤害案法庭审判长的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钟振祥告诉记者,“在我任上经历了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4任党委书记、局长或总经理,他们都大力支持我们法院依法办案”。去年,大连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与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93件、刑事案件64件,公司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都以积极的态度予以配合。这些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或改判。
  张守义伤害案的审理,在大连铁道公司内部也引起了很大震动。在加强安全防范的基础上,他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提高。他们都说:“法律,才是‘老大’。”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来自“打拐”一线的报道

  女大学生遭遇人贩子
  肖兴文
  成都某高校女大学生小殷被拐卖一案,目前在成都高校引起广泛讨论。
  家在宜宾农村的某高校学生小殷,去年7月放暑假时外出打工。她来到成都市九眼桥劳务市场找活干,碰到一个40多岁的妇女。这个中年妇女谎称能帮她找工作,将她骗到一个50多岁老头的出租房内。两人合伙将小殷骗到了山西农村,卖给一个文盲为“妻”。小殷曾下跪求饶,并割腕以死抗争,先后多次逃跑均无结果,最后只好含泪苟活。在今年的“打拐”战役中,她终于被警方解救出来。此时,她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四川省副省长徐世群了解到小殷的痛苦经历后,特批她生孩子后重返大学校园。大学生被拐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也促使高校师生对此进行思考。
  小殷就读的某高校一些师生认为,为了打工挣钱,而不论挣钱的途径和方式是否合理,自拆心理防线,是上当受骗被拐卖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经验不足,被人贩子牵着鼻子走,轻信花言巧语,反映了“校园羔羊”在社会上的弱者地位。另一所高校法律系的学生认为,高校也存在“普法”的死角。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治安防范意识差,屡受不法侵害的事并不鲜见。近几年,成都一些高校相继聘请一些公安部门的领导或专家担任客座教授或法治辅导员,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教育作用,可惜这些做法还属小范围行为。
  无端被拐卖为人妻,荒废学业达一年之久的小殷,对自己的“不慎”更有切肤之痛。她说,打工挣钱的愿望放在第一位之时,人格尊严便放在了第二位。尽管过去女大学生乃至女研究生被拐卖已有先例,但自己并未意识到危险就在身边。她期望以自己的遭遇警示同龄人:要维护人格尊严,治安防范意识一刻也不能放松。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刑警浴血擒歹徒
  小祝
  安徽省青阳县刑警大队蓉城中队副中队长朱少华同志在身负重伤、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浴血百米、勇擒歹徒的事迹,在当地广为传颂。
  4月28日晚9时,当获悉被通缉的抢劫犯陈某、王某、李某在县城出现后,朱少华顾不上召集其他干警,就直奔犯罪嫌疑人出现的地点。
  当朱少华赶到时,犯罪嫌疑人正沿着县城小河边向城外逃窜。朱少华顾不上势单力薄,冲了上去,一把将主犯陈某抓住。黑暗中,凶残的陈某一转身将早已握在手中的匕首直刺朱少华的胸膛。猝不及防的朱少华虽然下意识地一闪身,但还是被刺中了胸部,倒在地上。
  英勇的朱少华忍住巨痛,又艰难地爬起来,追了上去。英雄的鲜血洒了100米。犯罪嫌疑人王某慌不择路,窜进路边的一家饭店。朱少华随后追了进去,在店主的帮助下,将王某抓获,并铐上手铐。因流血过多,朱少华昏倒在地。
  群众立即将朱少华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凶犯的匕首正刺在朱少华的胸口上。鲜血从10厘米长的伤口流出,染红了全身。经过抢救,第二天,朱少华苏醒过来。
  一些群众闻听朱少华浴血勇擒凶犯的壮举,自发地买来慰问品和鲜花,赶到医院看望英雄。他们都说:“有这样的警察在,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就有保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把警务公开活动落到实处,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日前把统一制作的100个“警民联系箱”派专人专车送往各基层单位,箱上标有部队地址、举报电话等,以便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图为沧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官兵在挂“警民联系箱”。
  王小雪 赵振新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除“黑码头” 淮安手不软
  本报讯 为确保运河、总渠沿线码头装卸安全有序,江苏省淮安市政府不久前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对其沿线非法装卸点、无证经营户依法进行了专项集中整治。对无证经营者,令其停止作业,并向群众宣讲有关法律法规。 (赵立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救孩子 门头沟检察院献爱心
  本报讯 前不久,北京市门头沟检察院举行了一次“献爱心、救孩子”的捐款活动,为身患绝症的13岁孩子李波捐赠医疗费4万余元。近年来,该院一直注重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去年检察院再次荣获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小吴 白锡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日前,一名非法携带大量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在北京西站被抓归案,同时查获巨蟒、眼镜蛇、花龟等国家濒危保护动物6种10余只。图为西站公安段民警在查看被查获的动物。 刘建峰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连续作战 景德镇严打盗窃
  本报讯 一个多月来,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安局针对群众反映该市盗窃案件频频发生的热点问题,不怕辛苦、连续作战,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25起,其中盗窃摩托车案106起,追回被盗摩托车21辆。 (施祖康)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防火防爆 成铁公安保安全
  本报讯 为了依法履行公安消防监督职能,成都铁路公安处日前认真组织,对管内单位、旅客列车和文化娱乐场所开展了防火防爆防破坏安全大检查,确保了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李茜 张雪林 戴忠)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透视

平安无事 张兆林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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