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7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钟长鸣

  法官作伪证 沦为阶下囚
  徐育
  5年前,在江苏省南通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因法官参与作伪证,肇事者逍遥法外;5年后,南通政法机关通力合作,肇事者及作伪证者均落入法网,9人受到处理。今年3月28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官授意作伪证
  事情要从1995年8月18日说起。那一天,江苏省南通江阳服装有限公司职工王新民,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南通市余昌钟表店退休工人葛德泽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葛德泽摔倒后因颅脑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新民驾车擅自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车号被当时在场的群众记了下来。事故发生后,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找到王新民询问情况,并对王所驾驶的摩托车与葛德泽所骑的自行车进行了碰撞痕迹鉴定。经鉴定,两车痕迹对比吻合。交警支队于1995年9月6日作出认定:“王新民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驾车时观察自行车动态不够,造成事故,与自行车接触后未及时发现,驶离现场,王新民负事故全部责任”。
  1995年9月,王新民在接到市公安局作出的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书后的一天下午,便和其大妹夫马新山一起到三妹夫汤建勋家商量对策。
  汤建勋时任崇川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他提出要寻找目击者来证明王不是肇事者。他说:“我倒有个人,正好就住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实在不行就让他出来作证。”王、马问:“这个人是谁?”汤说:“这个人就是顾昂。”顾昂是汤的姐夫。经汤建勋做工作,顾昂答应了。接着汤便草拟了一个相当于顾文化水平的约50字左右的虚假目击者证词,证明在现场看到葛的自行车与另一辆自行车相撞。几人还商定,第二天在事故发生地张贴启事,顾昂随后即打电话给王的单位,然后出具证词。
  第二天,一切均依计实行了。
  被告被判“无罪”
  事故发生不久,南通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王新民案移送崇川区检察院起诉。1996年3月25日,区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1997年5月12日,崇川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再次移送起诉作出决定:“认定王新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仍属证据不足……决定对王新民不起诉。”
  其实,在“不起诉”的后面,有一张王新民、汤建勋精心编织的“保护网”:
  王新民得知公安机关向崇川区检察院移送此案,随即请汤建勋疏通关系。王新民在被区检察院传唤后,与马新山一起到该院有关人员的家里打招呼,并送上睡衣、西装、奶粉和香烟等礼品……于是,承办人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调查”,终于认定此案“证据不足”。
  1997年7月10日,根据新《刑法》,受害人家属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然而,崇川区法院迟迟没有开庭审理此案。受害人家属为此事多次跑到法院,直到1998年6月9日法院才开庭。
  在开庭审理此案前不久,由王新民出钱,汤建勋出面请该案的审判长到汤家中吃饭,同桌的还有王新民的辩护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汤建勋的姐夫顾昂出庭作证,称他在现场看到的是两辆自行车相撞,而摩托车没有碰到自行车。受害人家属闻证言,大喊“这是伪证!”当日,此案休庭。
  1998年12月18日,崇川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王新民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新民无罪。”
  受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书系孤证,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假证人现形
  1999年8月,南通市政法机关在争创人民满意活动中,接到受害人家属的申诉信。南通市政法委案件协调科调阅了此案的卷案,认为此案中目击证人是关键,随即又从公安机关调阅了涉案人员及证人的户籍档案,从中发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疑点:目击证人顾昂与汤建勋及交通肇事者之间均有亲戚关系。
  1999年8月30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肇事者王新民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新民如实供述了与他人合谋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词的事实。此后,顾昂、汤建勋相继被逮捕。汤建勋被法院开除公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南通市中级法院指定海安县法院审理王新民交通肇事案和汤建勋、顾昂伪证案。
  1999年12月27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新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补偿费、扶养费等费用39013.48元,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715.3元。
  2000年1月1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证罪判处汤建勋有期徒刑4年;判处顾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涉及此案的还有2名公安人员、2名检察官、1名法官和1名律师,他们分别受到撤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3月2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这起交通肇事案最终得到公正的审理,涉案的7名司法工作人员均受到严肃惩处,说明司法队伍有能力清除自身的腐败分子。此案同时也告诫广大司法工作者:徇私枉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有关”二字妙用无穷。多数人不会为“有关”较真。不曾想,世上真有较真的人,八十四户农民因不服镇政府行政征收通知书上的“有关”二字,引发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请看——
  质问“有关”
  赵贵虎 杨尚华
  2000年3月15日,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84户农民与某镇政府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因镇政府的征收通知书中所用法律规定不明,只含糊地称作“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定该镇政府败诉。
  1999年8月23日,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某镇人民政府向该镇某村第三生产队李某、张某等76户农民下达了农业税和“三提五统”款征收通知书。以张某为例,征收通知书这样写道:根据枣庄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1999年度你户应交纳农业税67.9元,“三提五统”款430.8元,折合小麦300公斤、玉米38.5公斤、生仁16.5公斤。望你在规定的时间缴纳(你户应缴纳小麦限你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交清,秋季作物限征购时间交纳)。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通知书送达后,收到的76户农民中有74户农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另外还有胡某等10户未收到征收通知书的农民一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有5户农民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征收通知书只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引用法律文件名称及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征收通知书。
  被告方则回答:原告依法交纳农业税、“三提五统”款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向原告下发的征收通知书是有法律依据的。且“三提五统”款低于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依法向原告下达的征收通知书。
  合议庭查明:农民依法交纳农业税、“三提五统”款是其应尽的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被告向原告征收农业税、“三提五统”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作为被告执法文书的征收通知书只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才能支持。此案,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征收通知书只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引用明确的法律文件名称和条款,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述内容我们应做这样的理解:首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要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其次,适用具体法律、法规要准确、正确。2000年3月15日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于1999年8月23日送达给原告的征收通知书。对此,原被告均未上诉。
  其实在该案中,被告镇政府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三提五统”款的问题上是慎重的。政府在严格核算的基础上,征收款的比例低于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5%。镇政府败诉的原因,在于个别工作人员嫌麻烦,图省事,没写清所依据的具体法律名称和条目。
  该案,对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敲响了警钟: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是最佳选择。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福建漳州“海上一一○”成立一年来,出警一千二百六十次,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十三起,实施抢险救助四十六次,被誉为“海上活妈祖”。
温亮摄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论坛

  “耗子”何以能逍遥
  忠戈
  有这样一幅漫画。画中一只大腹便便的老鼠,悠然自得地踱着方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在它身旁,一白一黑身着警服的两只威风凛凛的猫,对鼠的存在视而不见,却如狼似虎争抢着“孔方兄”。
  看此漫画,扫描社会现象,感慨良多。
  “耗子”本也是“社会大家庭”中的一员,可它不安分守己,危害了民众。于是,“猫”秉承“上帝”的旨意,充当“老鼠”的克星。按理讲,“猫”应当尽责尽力,为民除害。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猫”们确实尽忠职守,灭“鼠”除害,力保社会安宁。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个别地方,一些“老鼠”却过得逍遥自在。
  这些“老鼠”何以过得逍遥?
  是“老鼠”改邪归正了?非也。一些地方,不法之“鼠”在光天化日之下,打架斗殴、拦路抢劫、奸淫妇女、拐卖儿童,为非作歹。
  是“猫”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战术,以便“一网打尽”?非也。有的地方,假冒伪劣的横行,黄色书刊的泛滥,车匪路霸的猖狂,卖淫嫖娼的肆意,违法犯罪的上升,令人忧心忡忡。
  某派出所辖区内违法犯罪案件频频发生,甚至明目张胆地骚扰到派出所的头上。派出所有人对此无奈,竟“背井离乡”,另寻安稳去处,免得再遭“鼠”害。原来,没有真本领,“猫”也不得不明哲保身。
  某执法单位装备精良,然而常常家里无人。是他们公务繁忙,维持治安或处理案件去了?非也。据知情者透露,“猫”目睹周围的兄弟们一个个口袋都鼓了起来,便不安于清贫,搞起了“副业”。醉心于“孔方兄”,哪里还顾得上“老鼠”的存在?久而久之,“鼠”便胆大妄为起来,由“地下”转到“地上”,造成“鼠”患。究其原因,乃“猫”的渎职所致。
  以上种种,“老鼠”何以不逍遥?!
  当然,绝大多数的“猫”兢兢业业;“老鼠”逍遥的地方还是极个别。但是,要根治“鼠”患,“猫”就必须更加勤勉;同时,更要举全社会之力,对“耗子”形成“人人喊打”之势,共同灭“鼠”,以造福人民。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方忠告

  血的教训告诫人们——
  过铁路勿抢道
  火车提速后,铁路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行人、车辆与火车抢道现象屡屡发生,由此造成人员伤亡、机器报废的恶果。以大同铁路分局为例,其管内在短短半个月时间里,就发生路外伤亡事故五起。请看以下记录:
  3月17日14时50分许,朱某因横越铁路,被疾驶而来的列车当场撞死;
  3月18日19时许,李某因横越铁路被当场撞死;
  3月27日11时50分许,曲某驾一农用机动三轮车急于抢道,恰与疾驶而来的列车相撞;
  3月28日18时许,阎某因横越铁路被驶来的列车当场撞死;
  3月29日17时40分许,列车运行至一无人看守道口时,与一急于抢道的农用三轮车相撞,三人当场丧命。
  笔者列举了这一串路外伤亡事故实例,目的是要用血的教训告诫人们:不管是横越铁路,还是通过平交道口,一定要“一停、二看、三通过”。切莫再用自己的生命和火车开玩笑。
  大同铁路公安处刑侦大队
  阎春功 瑞林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我国规模最大的一次缉毒犬训练,日前在黑龙江省边防总队警犬基地拉开帷幕,来自全国7个边疆省区的214名武警战士和214条缉毒犬经过6个月的培训后将奔赴缉毒一线。这是武警战士在对警犬进行基础科目训练。本报记者 胡斌摄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福建宁德
  “打拐”走群众路线
  本报讯 在“打拐”斗争中,线索是破案的前提。为此,福建省宁德地区警方在“打拐”过程中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图片、标语等进行广泛的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打拐”的积极性。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警方紧紧依靠群众,做到侦查工作开展到哪里,法律宣传就跟到哪里,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有关违法犯罪。当地的“打拐”工作得到了许多群众的支持。群众纷纷出来检举、控诉,提供破案线索;有的还主动将被拐后逃脱出来的妇女收留并送到公安机关,帮助她们还乡。(李牧笙)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河北人民法庭最近推出一项新的便民措施——发放“法官名片”。名片上印有法官的姓名、监督电话等内容,受到群众欢迎。图为法官向群众送上“法官名片”。 刘玉民文 陈军摄


第10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来自“打拐”一线的报道

  劳务市场为何成了人贩子的“温床”?
  本报记者 吴兢
  2000年4月23日上午10时10分,广西南宁邕江一桥。
  在一桥桥头下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里,记者当了一回“人贩子”。
  桥头下,贴满了花花绿绿的招工信息,找工作的人络绎不绝,用工者也经常直接来此雇人。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这里自发形成了一个所谓的“劳务市场”。
  按照人贩子惯用的伎俩,我们主动上前问两个女孩是否需要工作,并以高薪作诱饵,引起她们的兴趣。当我们提出这个工作还需要到外地进货时,她们未产生丝毫怀疑,一口答应,并愿意马上跟我们走。如果记者真的是人贩子,那么,这两个女孩必被拐卖无疑。而她们,一个22岁,一个才18岁。
  劳务市场:
  鱼龙混杂人贩多
  前不久,记者随警作战,参加了公安部“打拐”专项斗争的采访。采访中,警方和受害人都在谈论同一个问题:劳务市场人贩多!一些妇女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到劳务市场寻找工作,却在这里不幸成为人贩子拐骗的目标。人贩子使出各种伎俩,巧舌如簧,用子虚乌有的许诺将急需工作的妇女们骗到手。据警方的不完全统计,在福建,至少有2/3的被拐妇女是从劳务市场中被拐骗的;而在广西等省区,这个比例高达90%以上。
  以广西为例:3月30日,梧州市公安局解救出一名15岁的少女。她是在劳务市场被拐的;3月31月,凭祥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拐骗、强迫妇女卖淫案。被解救出的5名妇女,全部都是在劳务市场被人贩子以介绍工作为名拐来的;4月6日,贵港市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被拐少女。她们全部都是在当地劳务市场找工作时被拐卖的……
  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件、一组组令人发指的数字,都在发出同一个问题:劳务市场,为何成了人贩子的“温床”?
  拐骗手段:
  花样翻新骗术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打拐”科科长杨振炎告诉记者,近年来,人贩子在劳务市场的骗术越来越多。他们开出“空头支票”,从高额薪水、包吃包住,到大笔的奖金、出差补贴等等,颇具诱惑力。
  更值得求职妇女提防的,是女人贩的出现。人贩,在许多人的印象里都是男子。然而,近年来,随着求职妇女对男人贩警惕性的提高,女人贩“应运而生”。她们充当男人贩的助手,无耻地向自己的姐妹伸出黑手。
  许多被拐骗的妇女向警方反映,她们被拐骗时,一般都由妇女出面与她们接触,以帮助她们找工作等借口骗取她们的信任。谈妥后,这些女人贩便将她们转交给所谓的“老板”带走。实际上,这些老板就是人贩子,他们将这些受骗的妇女拐往他乡卖掉。
  在行骗过程中,人贩子还狡猾地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工作证等假证件,以骗取求职妇女的信任。而假证件的使用,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地下部队”:
  活动猖狂须整顿
  如今,在劳务市场流行这样一句话:“正规军”敌不过“地下部队”。通过劳务市场拐骗妇女的案例,绝大多数也是发生在地下的、不规范的劳务市场,而正规的劳务市场则相对少得多。
  在四川省成都市九眼桥有一个合法的职业介绍所。到这个正规的职业介绍所找工作,要买门票,找到工作后还要交好几十元的中介费。由于费用过高,为了省钱,众多的求职者聚集在这个正规的职业介绍所旁边,自然而然又形成了一个“地下部队”。据有关部门调查,这个“地下部队”比“正规军”要红火得多,到这里的求职者一天最多可达到五六千人。当然,从这里被拐走的妇女也为数甚众。据不完全统计,从这里被拐走的求职妇女平均一年至少有上千人。
  在广西融水县,每一年至少有5万人出去打工,但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出去的只有2000余人。其中,被拐骗的妇女也不在少数。
  在贵州省贵阳市,有一个劳务市场因管理不严成为人贩子的“窝点”。据福建警方查证,拐往福建的妇女大多数是人贩子以卖茶叶、卖服装为名从这个市场拐走的……
  这些活生生的实例,反映出地下劳务交易已到了十分猖獗的地步,亟须大力整顿。“地下部队”的兴盛,一方面是因为正规劳务市场内部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个别中介机构有违规行为,乱收报名费、介绍费等,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有的职业中介机构则收费偏高,使求职者无法承受,只能舍明就暗。“地下部队”的兴起,也是因为一些求职者只顾眼前利益,图一时省钱所致。
  近年来,劳动部门在规范劳务市场管理方面也煞费心思:对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限期整顿;对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坚决予以取缔。但是,由于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尚没有健全的立法,各地在实际管理中很难操作。看来,要想彻底整顿劳务市场秩序,清除人贩子拐骗的“温床”,完善劳务市场立法已迫在眉睫。
  求职妇女:
  加强防范保安全
  “打拐”能手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八大队副教导员程鸣生,从事“打拐”工作已近10年。他成功地解救了500余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抓获人贩子200余名。在他解救的妇女中,绝大多数也是从劳务市场被人贩子拐骗的。
  程鸣生告诫求职妇女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求职,一定要去正规的劳务市场。不要只顾省事、省钱,而去非正规的、地下的劳务市场求职。
  2.多思考,勿轻信。找工作时,不要因为急需工作,便无条件地轻信他人。尤其对那些随意答应要求的“用工者”,要提高警惕。
  3.外出时,应尽量与不认识的人少接触、少交谈。对刚认识的人所给的饮料等食物,不要接受。
  4.一旦不幸被拐,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寻找一切机会报警。
  对在劳务市场被拐骗的妇女来说,劳务市场,成了她们人生的一个黑色陷阱。但愿在不久的将来,劳务市场不再是求职妇女的“陷阱”,不再是人贩子的“温床”。 (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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