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透视证券欺诈
  赵文华 任红旗
  1993年,农业银行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与深圳某公司洽谈业务时,得知该公司将大量购进延中股票信息后,在10天内分三次自营购入延中股票627800股,然后在10天内高价抛出,非法获利1600多万元,该事件对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历史性意义。
  1994年,案犯以某“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某公司及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所谓要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虚假消息,结果使该公司股票价格迅速上扬,案犯从中牟取了数百万元暴利,上千名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1995年,某市证券市场发生了震惊中外并导致国债期货市场关闭的“327国债期货风波”。
  1995年,某市证券市场又发生欺诈客户上百万元的“长虹事件”。
  我国证券市场自1980年重建以来,已经过20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其发展速度更是迅猛。但是,形形色色、手段隐蔽的证券欺诈行为的出现,严重地阻碍了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比如:散布虚假信息,低价买进高价抛出,虚买虚卖等种种卑鄙恶劣手段,频频伸向证券市场,以牟取非法暴利。证券欺诈,已成为困扰金融市场的新型犯罪。
  手段隐蔽
  作案不留痕迹
  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蓄意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不正当的手段引诱他人失误,从而达到牟利或转嫁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
  证券欺诈具有复杂性。它手段非常隐蔽。证券欺诈是一种非暴力的智能型违法犯罪行为。欺诈人大多智力高、知识丰富、熟悉业务操作规范和程序,因此,其欺诈手段比较巧妙和隐蔽。由于计算机、通讯网络等现代高科技技术在证券活动中运用,使得许多证券欺诈者往往不留下作案的痕迹。
  同时,证券欺诈涉及的法律、法规繁杂。证券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涉及到发行、交易、财会、金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欺诈者往往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和政府管理的不足来进行欺诈。
  形式多样
  令人防不胜防
  证券欺诈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让我们来看一看犯罪分子有哪些伎俩:
  欺诈客户。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或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与其相关活动中隐瞒事实,违规操作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指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操纵市场。指利用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内幕交易。指利用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或证券交易的行为。
  伪造证券。指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或证券交易市场上,通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以及和证券买卖活动有关的认股证、证券账户等,而达到证券诈骗的目的。
  除以上列举的几种证券欺诈手段外,证券欺诈还有买空卖空、非法交易等手段。
  后果严重
  亟须严厉打击
  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证券欺诈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对整个证券市场都会带来极大的影响,造成强大的冲击波。
  证券欺诈犯罪,首先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它不但导致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而且使投资者损失严重,甚至家破人亡;其次证券欺诈扰乱证券市场管理秩序,阻碍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危害国家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再次证券欺诈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危害了社会的长期稳定,甚至造成国家经济危机。
  去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中介等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如今,证券市场空前活跃,并与世界证券业逐步接轨,国外的投资者也看中了中国这个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纷纷前来投资。证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形形色色的证券欺诈,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对欺诈犯罪给予重拳打击,以确保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世钟

  “罪犯算账”有感
  彭大贵
  常见报刊上登载一些罪犯算“账”的忏悔录。有这样两例。
  其一,江苏省某乡原党委书记冯某,因受贿、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在检察人员提审他时,他算了笔账:我今年49岁,工龄30年。如果不违法,退休前按月工资1500元算,干到退休能得到19.8万元的正当工资。退休后按月退休费1000元算,到70岁能得12万余元的退休费,这两项加起来就是31.8万元,可现在因受贿12.9万元,丢了饭碗不算,还得坐牢10年。
  其二,某县原县委书记李某,卖官贪污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他在狱中写了一份忏悔录,沉痛地算了这样一笔账。他说:“我今年50岁,还有15年工作年限,年工资2.2万元,这15年要拿到33万元,退休后再活10年或15年,还要拿到12万到18万元,两者加起来就是45—51万元。但当初私欲严重,贪污受贿不足20万元,被判刑坐牢12年半,越算越后悔,越算越感到不值得。”
  由此可见,犯罪真正是不划算!罪犯算的“账”,是一本痛苦的账、伤心的账、悔恨的账。常言道: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假如头脑早点清醒,当有人给你送礼时;当别人以金钱、色情来腐蚀时;当别人送不义之财时……你算算账、扎扎口、把把关、打打预防针,心不软、嘴不馋、手不伸,便不会算这笔痛苦的账、后悔的账!
  同样是算账,廉政自律的干部,则算的是另一种。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在兰考工作时肝病严重,看到组织上关心他不惜代价抢救治疗,他一而再、再而三对组织和同志们说:“兰考还有五六万贫困农民温饱未解决。我来日不多,把医治我的钱,拿去解决贫困农民温饱更有意义。”孔繁森在西藏阿里地区从自己工资中掏出钱抚养两个孤儿,他算了一笔把两个孤儿培养成人成才对国家的贡献账,算得同志们点头称是。清理遗物时,他的衣袋里只有8.6元钱。
  一些受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腐败分子,若是未腐先算得失账,来个防微杜渐,便会是另一个结果!如今在监狱里算账的犯罪分子,已是后悔莫及了。要说有用的话,那就是警示一些人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抵抗力,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警惕利用计算机盗窃
  4月12日上午,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行为的褚来明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3岁的褚来明,仅初中文化。1999年5月他到沙岭邮政所干保安工作后,趁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和自己的计算机知识,偷记该所营业员代号及密码。同年12月2日中午1点左右,他趁该所没有营业员值班之机,利用该所计算机,私填储户聂某某取款凭证两张,共计50000元;然后他又填写两张各为25000元的存款凭证,转存入事先私设的账号内。
  同年12月29日,聂某某到邮政所取款,发现少了50000元,由此案发。当日,褚来明被公安机关查获,赃款大部分被追缴并发还。
  顺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褚来明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褚来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褚来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点评:现代高科技手段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带来了可乘之机,所谓智能化犯罪随之增加。由于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增大了查处的难度,因而带来的社会危害更大。如本案,它突破了传统盗窃案的溜门撬锁、钻窗入室、掏兜扒窃等手段,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商兴佳)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此升彼降 毕传国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破产案件
  如何行使取回权别除权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是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1997年我公司将价值120万元的三套机器设备租赁给某国有企业使用,该企业以其一台价值30万元的吊车抵押给我公司作为按期给付租金的担保,现该企业已向法院申请破产,但该企业还欠我公司租金35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追回我们的设备和债权? 某公司经理 王某王先生:
  根据来函介绍的情况,贵公司可依法将租赁给该国有企业使用的价值120万元的三台机器设备取回,该企业所欠35万元租金,一部分可通过价值30万元的抵押物吊车的变卖价款得到补偿,剩余债权向该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下面依法详解如下:
  一、价值120万元的三台设备可行使取回权,从破产企业清算组取回。
  取回权是与破产财产相关的概念,是财产所有人基于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制度,从破产企业内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取回的权利。
  破产人于破产宣告前所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一概被纳入破产财产而加以分配,否则会对财产的所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形成取回权的事实原因一般体现为破产人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借用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寄售合同、无因管理等占有他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他人有权要求取回其财产。所以贵公司可向清算组提出申请,要求取回属于你们的设备。
  二、破产企业欠贵公司的35万元租金,贵公司可行使别除权从抵押给贵公司的吊车变价款中得到部分受偿。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贵公司35万元租金的债权是破产企业以吊车抵押担保的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该吊车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就已经合法存在,否则,即使设定了财产担保,也不能作为别除权而优先受偿。
  三、贵公司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剩余的债权额,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另外,假定抵押物吊车的变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溢值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供破产债权人分配。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李志惠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为了孩子的明天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为了提高下一代的法律素质,各地政法机关纷纷送法入校。
  左图:山东省枣庄市中区公安分局为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日前专门组织市驻地学校参观了“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图片展览”。图为民警正为建设路小学学生讲解时的情景。马涛 中华 摄
  下图: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增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组织民警深入城镇中小学校,为中小学生上安全课,深受师生欢迎。聂强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旅游,如今成为人们休闲的热门选择,令人遐想翩翩。然而,尚未踏上旅游路,河南郑州的32名游客便掉进了——
  诱人的旅游“陷阱”
  侯海霞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繁华而喧闹的都市生活使许多人渴望大自然的宁静。近年来,旅游业变得越来越热。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游者甚众。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利欲熏心的旅行社,却“热”得丧失了职业道德,设下形形色色的陷阱,骗你没商量。
  本文所要揭露的,是一家根本没有组织境外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却以境外旅游欺诈游客的案件。
  去年3月份,河南郑州市电业局西区分局的职工王莉等128人都想利用公休假到境外旅游。他们认为去香港、泰国、澳门这条线路比较合适,于是,便与多家旅行社联系商量此事。
  一个自称河南航空旅行社第二业务部经理的人的承诺让职工们心动。此人名叫王昆。他说,他所在的旅行社能在较短时间内让职工们出国成行,第一批即王莉等32人能在3月31日出境旅游。为了获得信任,王昆还向王莉等人出示了“河南省航空旅行社简介”,使王莉等人相信该旅行社有组团赴境外旅游的资格。面对如此具有诱惑力的承诺,王莉等32人欣然点头同意。3月11日,王莉等32人与河南航空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团队协议书”与“中国公民赴境外考察协议书”。依协议,王莉等人向河南航空旅行社预付现金5万元,并提供了参团人员有关证件、照片。
  此后,王昆又以办理签证和订机票为由,从王莉等人手中要去了16万元。至此,王莉等人共付给河南航空旅行社21万元。
  4月1日很快就到了。河南航空旅行社却并未按承诺安排王莉他们出国旅游,并一再找理由往后拖延时间。王莉等人沉不住气了。他们找到王昆要更换旅行社,要求退还预付款21万元,王昆也同意退款。可是,尽管王莉他们跑了多少趟去要钱,但是航空旅行社却迟迟不还款。
  一次次承诺,又一次次违背承诺!在此期间,河南航空旅行社只为5人办理了护照,另外安排7人赴海南旅游了一圈,仍有18.77万元未予退还。后又经王莉等人多次催要,河南航空旅行社还有14.27万元未还。
  眼看出国无望,王莉他们又向河南省旅游局投诉,得知河南航空旅行社根本无资格组织境外旅游。此后,河南省旅游局对河南航空旅行社的违规经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该社是无视法规,越权违规经营,利用虚假广告宣传和欺诈手段骗取游客。但是,该社仍然不将剩余的预付款14.27万元还给32名游客。
  无奈之下,王莉等32人于同年9月20日用一纸诉状将河南航空旅行社及第二业务部经理王昆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他们剩余的14.27万元预付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双倍赔偿,赔付其损失18.77万元。
  1999年12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在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中,原告、被告唇枪舌剑,激烈辩论,各抒己见,互不示弱。
  法院经庭审查明:第二业务部未办理营业执照,王昆系该业务部负责人并向河南航空旅行社交纳管理费。诉讼后,王昆已全部退还原告旅行款18.77万元,其余2.23万元用于办理护照和安排海南旅游所用。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河南航空旅行社无办理境外旅游的资格,第二业务部未向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王昆以该业务部名义与原告签订旅游协议属欺诈行为,因而该协议无效,王昆虽已全部退还了原告的旅游款,还应赔偿一倍于该旅游款的损失;因被告河南航空旅行社与被告系挂靠关系,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王昆赔偿原告王莉等32人损失18.77万元,被告河南省航空旅行社对前款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
  通过这一案件,我们一方面要告诫旅行社在经营中不要越权违规,夸大宣传,误导游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告诫游客不要听信诱人的旅游广告,而要擦亮眼睛去认真审查旅游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格,以免上当受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我们回家了!
  不久前,石家庄北站派出所民警在售票处巡视时,发现有三个小孩在哭泣。民警上前询问,发现三名少年都是由一对中年男女以打工挣钱为名骗出来的。三少年干了几个月分文未得,老板还经常体罚他们,有时不给饭吃。前几天他们逃了出来。民警们为他们买来面包、水果等食品。派出所领导又千方百计和他们的家人取得了联系。孩子们说:“我们回家了!”
  谢小山 胡宇文  赵彦芳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安源经济开发区全面清除事故隐患
  本报讯 “3·11”爆炸事故引起了江西省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日前安源经济开发区对辖区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整顿了一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建筑,撤换了一批陈旧过时的安全设施,帮助拆除了一些残缺不全的破旧危房,以全面清除事故隐患。
  建筑施工单位和工厂企业是安源经济开发区这次安全检查的重点对象。
  检查中,开发区安全检查组城建检查小组对全区50多个建筑工地发出29份整改通知书,查处无外架施工工程7栋,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7栋,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用电和临街面没有挂立网和安全网的建筑施工单位均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重装。
  (张宁春 张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新城子检察院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本报讯 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检察院分别与辖区内金融、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久前他们组织干警深入农行、粮油公司和沈阳矿务局对百余名中层以上干部讲授法律知识,受到欢迎。
  (王董斌)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沁阳法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本报讯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本院现任法官的亲属一律不准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把好回避关,院里还对每一个案件进行排查。发现有审判人员的亲属代理案件的,坚决不准代理。(张仁勇 随锡玲)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白山市取缔非法营运车辆
  本报讯 日前,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公路巡警大队与市客管处联合开展了以“取缔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整顿客运行车秩序”为内容的专项治理斗争,依法对非法营运车辆予以严惩。
  截至目前,他们纠正营运车辆违章64人次,扣留非法营运车辆16台,扣留不符合规定营运证31个,处理违章人员30多人次,吊扣驾驶证9人次。
  (庆源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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