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纺织工业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今年重点调整毛纺和丝绸行业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彭嘉陵报道:国家纺织工业局副局长王天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从今年起,中国纺织工业将继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在完成棉纺行业调整的同时,启动毛纺、丝绸行业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这是我国纺织工业今年调整的重点。
  这位副局长说,毛纺和丝绸这两个行业是我国的传统纺织业,与棉纺一样,存在着总量过大、结构不合理、产品档次不完全适应市场需要的问题。今年对其调整的主要任务是压缩总量,调整结构,具体做法与棉纺压锭相似。大体目标是,毛纺压锭30万锭,占总量400万锭的约7%—8%,丝绸压绪100万绪。
  关于国有纺织占全行业的比重,王天凯说,通过近两年的调整,国有纺织所占比重已降至20%左右。随着市场的变化,这个比例还会发生变化。通过两年的调整,国有纺织企业已出现一批实力相当雄厚的企业,如宁波的维科、无锡的庆丰、安徽的安庆、山东的如意等纺织集团。
  有记者问,国有纺织企业去年终于盈利,但今年能否巩固,会不会返亏?王天凯认为,这要具体分析去年盈利的几个因素:既有政策因素,也有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因素,更有结构调整、适应市场因素,相比起来,后两个因素更为重要,说明纺织业的调整是主动的、积极的、有成效的。今年前两个月,纺织生产饱满,销售良好,出口平稳,企业效益不错,就是佐证。


第2版(要闻)
专栏:

  今年伏季休渔工作开始
  本报北京三月三十一日讯 记者高云才报道:记者从农业部获悉,今年的伏季休渔工作已经开始启动,同往年相比,东海、黄海和南海伏季休渔规定有所调整。
  农业部决定,从二○○○年起,扩大南海海域休渔作业类型,由禁止“所有拖网(含拖虾、拖贝)、围网及掺缯作业”调整为禁止“除刺网、钓业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为便于渔民生产和休渔管理,将南海、黄海、东海休渔起止时间统一推后十二小时。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十一部门有关意见
  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需要进一步改善。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社会福利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必须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要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到2005年,在我国基本建成以国家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意见》强调,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2版(要闻)
专栏:

  首笔股票质押贷款发放
  本报北京三月三十一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今天,中国工商银行正式向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首笔期限为半年的一千三百六十八万元人民币股票质押贷款。这是双方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以来进行的首度合作,是国内第一笔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也是人民银行颁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管理办法》以来商业银行发放股票质押贷款的首笔交易。
  据悉,人民银行已经于三月三十日正式批复了中国工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银行资格。


第2版(要闻)
专栏:

  中欧关于中国入世本轮谈判结束
  今后双方谈判还将继续进行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龚雯今天从外经贸部获悉:3月28日至31日,中国与欧盟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进行了谈判。谈判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富有成果的,双方都为此作出了重要努力。
  据悉,双方共同希望早日达成协议,今后谈判还将继续进行。
  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表示,欢迎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再次到北京会谈。


第2版(要闻)
专栏:

  郭建同志逝世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著名的妇女活动家,交通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郭建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3月23日在北京逝世,终年88岁。郭建同志遗体今天在八宝山革命公墓火化。
  郭建同志病重期间和逝世以后,江泽民、朱镕基、胡锦涛、李岚清、吴邦国、黄菊、曾庆红、宋平、彭珮云、钱伟长以及张劲夫、黄华、谷牧、郑天翔等,前往医院看望或以各种形式对郭建同志逝世表示哀悼,并向她的亲属表示亲切慰问。
  郭建同志(曾用名郭见恩)是湖南省湘潭县调冲(今株洲市)人。1935年参加革命工作,任清华大学学生会平津学生联合会负责人、北平妇女救国联合会副主席。1937年初加入中国共产党。“九一八”事变后,她积极参加并组织开展抗日救亡运动。“皖南事变”后,她在苏中根据地坚持了八年游击战争。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主任,中共上海市委妇女工作指导委员会书记,上海市妇联主任,中共上海市委委员,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交通部常务副部长、党组副书记等。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
  郭建同志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在担任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期间参与领导妇联的外事工作,为发展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及妇女之间的友谊作出突出贡献。在担任交通部常务副部长、党组副书记期间,她对我国交通建设和发展作了总结,为适应交通战线的改革开放提出一些政策措施,指导了交通事业的发展,为交通事业的现代化付出大量心血,作出很大贡献。


第2版(要闻)
专栏: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85号
  现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第2版(要闻)
专栏:

  保护储户权益 健全社会信用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答记者问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从4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正式在全国实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今天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什么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我国为什么要实行这项制度?
  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储蓄制度已经施行了几十年,金融机构为储户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既不需要储户持身份证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实的姓名。尽管存款人不使用实名的只是少数,但也暴露出许多弊端:首先,由于存款人不使用实名开立存款账户,一旦存单(折)遗失或毁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时,由于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要求挂失存单(折)上的户名不一致,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受理其挂失请求,极易造成存款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其次,储户不使用真实姓名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当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持存单(折)和存款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如果存单(折)上的户名与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是不能办理提前支取的。同时,我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弊端,使存款人在遗失存单(折)时切实行使挂失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得以顺利办理,有效减少因同名同姓问题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提高个人存款的安全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还对健全社会信用,改革现金结算工具,推行个人支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哪些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的实名证件是指:(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个人如何办理存款和取款?
  答:《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必须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在该账户再次存款或取款时,只需持存单或存折,不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提前支取、存单挂失等特殊情形除外)。对实名制施行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包括定期、活期),取款时仍按老办法办理,不用出示身份证件(提前支取、存单挂失等特殊情形除外)。但在原账户续存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必须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将非实名改为实名;原账户已经使用实名的,只需在存款凭条上登记身份证件的号码。
  考虑因种种原因部分储户不能亲自到金融机构办理存款的实际情况,《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了代理存款制度。实名制施行后,代理他人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或新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代理人除应当持被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外,同时还要持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办理;以后在该账户再次存款时,不用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问:施行实名制后,会不会出现个人存款账户不能保密的问题?
  答:为储户保密是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此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已建立了严格的为个人存款保密制度,对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金融机构有权拒绝。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应予以严肃处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存款人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泄露储户存款账户的情况,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储户不必担心自己的存款不能保密。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接受采访
  解答当前税收工作热点问题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 新华社记者吕鹏、本报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开展主题为“税收与未来”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日前,记者就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及当前大家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
  问:今年税收宣传月有什么新内容?
  答:今年1月,中央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江泽民、朱镕基、胡锦涛、李岚清等领导同志先后在研讨班上就财税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1月6日,江泽民总书记为《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作批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税收知识,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因此,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协助各地党政部门举办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向各级党政领导发送《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知识,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税意识,以促进税收工作的开展。
  问:为了支持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税收上给予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税务部门对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始终采取了多种形式的税收政策支持。《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已有原则性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税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是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三是对于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在2000年年底以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特别是1999年,又公布了新的吸引外商向中西部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自1999年1月1日起,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二是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政策对于进一步扩大中西部的对外开放,加速中西部的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研究有关情况,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西部开发方面的作用。
  问:今年,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税务部门如何调整税收政策,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答:调整税收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在正式加入WTO之前,将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税收政策进行主动修改,其中包括调整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取消不符合反倾销和贴补原则的税收政策。二是加入WTO之后,对一些现行WTO规则不反对或者并未规范的领域,或虽为WTO规则所禁止但给予了过渡期安排的税收政策,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WTO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目前,我国在所得税和一些地方税种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从长远看,统一内外税制都是必然趋势。三是为促进国内经济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在灵活运用WTO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新的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调整税收政策。比如,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鼓励国内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业获得更快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为了避免加入WTO之后可能带来的失业、农民收入降低等负面影响,应规范农村税费征收,减轻农民负担,从而减轻农产品市场放开后给农民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开征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维持失业和无业人员的最低生活标准,保持社会稳定。
  问:当前,农业税收政策将有哪些调整?
  答: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初步确定,其中,农业税调整和改革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二是以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三是调整农业税税率,农业税负担水平保持长期稳定。四是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原则上不做大的调整,继续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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