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推动妇女事业发展   编者按: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受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旧观念的影响,在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农村适龄女童的失学率、辍学率较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部分已婚农村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得不到落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活动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等等。
  我国各地的妇联组织,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今日本版刊登一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文章,旨在引起全社会对妇女问题的关注,以促进我国妇女事业的健康发展。
  提高妇女整体素质
  全国妇联副主席 顾秀莲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事业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整套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妇女发展纲要》。这些都对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妇联作为党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妇女整体素质等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在具体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
  为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全国各级妇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双学双比”、“巾帼建功”活动为载体,在全国各地推出了“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女性素质工程”、“家庭文明工程”等。为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妇联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立法和决策提供依据,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女性比例下降、婚姻法修改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地通过多种形式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对促进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0年是世纪交替之年,开好局,打好基础,至关重要。特别是维权工作这条战线,要立足大局思考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今年6月联合国将召开特别联大,检查各国执行’95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的情况。各地妇联组织要借此契机开展工作,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各级政府为解决妇女问题作出进一步努力。二是继续协助各级政府推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纲要》、《儿童纲要》的贯彻实施,基本完成两个纲要的目标任务。三是制定21世纪头十年的《妇女纲要》和《儿童纲要》。要切实把这两个纲要搞好,这是关系到21世纪头十年妇女儿童发展上新台阶、提高到新水平的大事。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国妇女的事情办好了,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世界的进步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妇女在整个社会组合中,是一个相对弱的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特别关注。在当今社会,尤其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中国大地上蓬勃兴起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伊始,就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内容之一。1996年,司法部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出了《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过程中,认真对待每一个涉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使许多由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妇女,得到了法律援助。
  年仅22岁的福建籍姑娘王某,在天津一加油站打工。一天,油站突然失火,她被烧成重伤,有关部门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油站负责人不闻不问。王某父女俩在天津举目无亲,陷于孤立无援的绝境。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了这个案子,委派两名法律援助工作者为王某无偿地提供法律服务,终于为王某讨回公道。
  严格地讲,法律援助应由政府出钱,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无偿地提供法律服务。但是,限于我们国家财政状况,全国司法行政所属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250多个,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人员只有3000多人。完全依靠他们为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无疑是杯水车薪。
  于是,一些民间团体,在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来。有些民间社团的法律援助组织,专以妇女为服务对象。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服务部,就是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几年来,这个服务部接待各类法律咨询6000多人次,仅1999年度就有200多名妇女到服务部申请法律援助。服务部律师为88位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34岁的魏女士,与丈夫结婚10余年。1998年9月8日,魏女士与丈夫发生争执,其丈夫找来汽油浇在她身上并点燃,将魏烧伤。事后,魏女士的家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此系家庭纠纷”为由,不予理睬。在魏女士走投无路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服务部帮助了她。法律援助部的律师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公安机关对魏女士的丈夫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判处魏女士的丈夫有期徒刑14年、赔偿魏女士8万余元。
  魏女士激动地向妇女法律援助部的律师说:“事情发生后,我对生活已丧失信心,是你们为我争得了权益。谢谢法律援助!我要告诉其他姐妹,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别怕,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张实
  惩治家庭暴力
  湖南省妇联权益部 荣秀琴
  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凌辱、故意伤害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严重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侵害对象一般为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有些妇女往往既是社会暴力的受害者,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仍时有发生。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婚外情。丈夫有外遇,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离婚。二是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丈夫视妻子为私有财产,想打就打。三是重男轻女。丈夫因妻子生女孩而对其施暴。四是丈夫因自私、多疑而对妻子大打出手。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很大伤害,是破坏家庭稳定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发育极为不利。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的孩子,性格孤僻冷漠,极易对社会产生逆反心理,误入歧途。有的效仿家长,导致家庭暴力的延续。
  长期以来,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之外的习惯,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及执法部门的执法。根据现行《刑法》,家庭暴力致轻伤才可以刑事自诉由法院受理,而且往往不能把伤亲案与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量刑偏轻。而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执法机关仅仅因为当事人存在着夫妻关系,就将许多违法犯罪的事实淡化为“两口子的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不予理睬。
  制定反对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促进社会稳定,是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的立法呼声不断,有些地方已制定了有关规定。例如,1996年1月10日,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在全省喊响了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口号。这是全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也开始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
  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开展,必将为促进和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追求婚姻自由竟遭刁难迫害
  我是江苏灌云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打字员,合同制工人。1993年我与本单位一名比我大十多岁的丧偶干部许章林建立恋爱关系,遭到亲友及单位领导的反对。家人用暴力逼迫我与许绝交,计生委也宣布辞退我。在县妇联、民政等部门的支持下,我与许登记结婚。从1993年12月至1995年5月,计生委一直不让我回单位上班。直到1995年8月,在县委领导的过问下,计生委才答复说,先安排我到一个体文印社学习电脑文印打字业务,两年后回单位上班。可是至今5年过去了,我找计生委及县有关领导上百次,他们仍不让我回单位上班,致使我负债累累,生活十分困难。
  我与丧偶干部结婚,承担起他家庭的生活重担和抚养孩子的责任,让他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不但得不到组织上的支持,反而遭到刁难迫害。我百思不得其解。他们违反《婚姻法》干涉我们的婚姻自由及违反《劳动法》剥夺我的工作权利的行为,应当彻底纠正。
  江苏灌云县 刘丽
  依法维权探新路
  ——山东省妇联建立妇女陪审员制度的调查
  近年来,山东省妇联把依法维权作为工作重点,探索出了一条加强对妇女司法保护的新路子,即建立妇女特邀陪审员制度。目前,全省妇女陪审员队伍已发展到1500多人,县区以上法院、法庭都配备了1至2名妇女陪审员,80%的乡镇法庭配有1名陪审员,在全省形成了较健全的妇女陪审网络。
  山东省各级妇女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审判实践,以良好的素质保证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妇女权益。
  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陪审案件。妇女陪审员主要参与审理涉及妇女人身、财产、子女抚养、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侵权案件。实践中,她们注意把握几点:一是参与陪审的案件必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共性的案件。二是案件本身具有代表性。三是案件犯罪手段恶劣,对妇女危害性大。由于陪审案件的选择注重了上述三个方面,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一是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听取法院对案情的介绍;二是详细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经过和当事人的情况;三是学习、查找有关法律条文,明确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四是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作好提出审判意见的准备。这些做法为做好陪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如:1999年,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山东物美商场十几名职工,状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又不按《山东省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庭审前,两名妇女陪审员认真了解案情,查阅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重要情节反复核实。由于做到了提前介入,准备充分,此案判决后,十几名职工依法得到了经济补偿。
  参与庭审,依法办案。山东省各级妇女陪审员十分珍惜参与审判的权利,她们主动参与,依法调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敢于提出意见,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即墨市妇女王某的丈夫刘某,十几年前就同本村一青年妇女非法同居,不尽丈夫、父亲义务。刘某曾于1995年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未作判决。1997年,刘再次提出离婚。王某提出,她丈夫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市妇联陪审员认为,应中止离婚诉讼,待审理确认刘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后,再审理离婚案件。合议庭采纳了陪审员的意见,中止了离婚诉讼。经刑庭审理,刘某与那名女青年被依法判处重婚罪。在重新审理离婚案件时,妇女陪审员根据应照顾无过错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向合议庭提出了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的建议,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几年来,山东省妇女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强奸、伤害、虐待、离婚等方面的案件近千件,不仅赢得了广大妇女的赞誉,也赢得了法院干警的好评。
  山东省妇联权益部
  下岗不失志 创业铸辉煌
  ———记河南省巾帼建功创业带头人刘学芳
  本报记者 刘建华
  现年48岁的刘学芳,原是河南固始县国有食品厂的一名普通工人。早在1989年,她所在的厂子就解体了。一下子没了“铁饭碗”,她像许多下岗的姐妹一样:迷惘、痛苦。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刘学芳只能挺直腰杆,寻找生活出路。她利用临街的一间小房子,开了个副食烟酒店,一年下来,居然挣了两万元。初试成功使她对往后的生活充满信心。她放弃小店,东拼西借9万元,建起了“福利火柴厂”,吸收下岗职工14人,两年后赢利4万元。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使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刘学芳深受鼓舞,决心大干一场。她根据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保健饮品需求有所增长的实际,放弃火柴厂,专营饮品。为了学习黑稻种植技术和黑米酒酿造工艺,刘学芳到陕西一家黑米酒厂打工。白天虚心请教师傅,晚上记下见闻,苦心攻读有关技术书籍。随后,她又到郑州食品研究所、郑州粮食学院学习现代生物发酵技术,到中科院请教专家、学者……终于,她的黑米酒诞生了。由于产品定位准确,一投放市场即成为紧俏商品,并被河南省乡镇企业局评为科技成果二等奖、河南省名优产品,企业也被农业部授予全面质量管理达标单位称号。
  为了开发固始当地资源,刘学芳投入巨资研制板栗汁、野生红枣汁、苹果汁、葡萄汁等系列天然饮品,很快占领市场。她与固始南山五乡镇农民签订合同,以高于市场30%的价格收购原料,既保障了料源,又增加了农民收入。仅1998年就从固始马岗、胡族等乡收购糯米800吨,为农民增加收入30多万元。
  十年创业,十年艰辛。作为一个贫困地区的民营企业,依靠党的政策和各级组织及县、市妇联的关怀,添源酒业饮品厂发展成为拥有固定资产800多万元,流动资金500多万元,年产值1000多万元,年创利税100多万元的企业。
  诚信待人,乐于助人,是刘学芳的为人之道,也是她的治厂之道。刘学芳平时十分注重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让员工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她定期召开妇女大会,让她们参与企业管理。谁家有了困难她总是慷慨相助。她收养了孤儿刘娟,把她当作自己的孩子看待;招收了一名失足青年,经过耐心开导,使她痛改前非,成为生产骨干。下岗女工王锦珍丈夫患病,生活困难,孩子失学,她立即给孩子送去了学费。每逢春节,她都会想起曾和她一同工作过的食品厂退休工人,不忘给17位老工友每人送上过年费……捐资助学、救灾扶贫,她已累计向社会捐款10余万元。
  目前,添源酒业饮品厂已成为固始县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示范点,安置下岗女工150多名,人均月收入600余元,帮助农村贫困户450余户,带领1350多人脱贫致富,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双学双比”活动的深入开展。
  刘学芳的创业行动得到党和人民的肯定,也为下岗女工树立了榜样。她先后被评为县、市“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并当选为县九届、十届人大代表,信阳市第一届人大代表,信阳市第一届妇女代表。1998年,刘学芳被评为河南省“三八红旗手”,1999年被评为“河南省巾帼建功创业带头人”,荣获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今年,她又荣获河南省“优秀女厂长”称号。
  母亲和女儿责任田
  承包权被随意剥夺
  我是浙江省宁海县明港镇永宁村人,丈夫在宁海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我是农业户口,按照当时有关户籍政策规定,我与女儿在娘家户口所在地落实粮户关系,并与户口所在地的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在宁海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我与女儿只分到口粮田,责任田承包权被镇、村干部无故剥夺。
  宁海县农经委十六条政策中说,农居通婚(即农民和城镇居民结婚),因各种原因一时无法迁入城镇落户的,户粮关系留在原地,本人有要求,并有条件经营的,应保留其本人及其子女的土地承包权。但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办公室的负责人却解释道:“对农居通婚对象的土地最好全分,如果工作难做,只分给口粮田,我们认为并没有剥夺农户的土地承包权。”
  我虽然与城镇干部结了婚,但还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我生活在农村,还得抚养女儿,怎么能随意剥夺我的经济来源呢?我要求把被非法剥夺的责任田承包权还给我和女儿。
  浙江宁海县 赖慧姣
  大连市妇联从一九九九年开始,每月八日专设“148”妇女法律咨询热线,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999年,湖北省妇联与武汉大学联合开发了《湖北省各级妇联信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对信访工作、信息处理进行微机管理,有效地提高了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图为湖北省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在网上处理日常信访案件。
  山西省阳泉市妇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权法庭密切配合,经常深入街道、乡村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图为维权法庭的女法官正在接待咨询者。(附图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