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5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和生命
  ——记北京仲裁委员会
  贺晓洛 黄玲
  编者按:自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仲裁——这一新生事物很快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它以其简便、快捷、质量高、裁决独立自主、执行有法律保障等诸多优势,得到了人们广泛的理解和认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日趋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解决纠纷愿意求助于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五年来成功的实践和探索赢得了社会信誉,树立了公正、廉洁、高效、高质的良好形象,为促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纠纷的发生日趋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解决纠纷求助于仲裁,以讨个公道。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9月28日成立以来,已受理案件926件,仲裁委员会审结案件796件,占受理案件数的86%。在审结的766件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有40件,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的2件,裁定重新仲裁的1件,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的20多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3件。平均每起案件从组庭到结案80天左右,从立案到结案90天左右。参加办案仲裁员有231人,2300余人次。一流的服务、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效率,赢得了社会信誉,树立了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仲裁不是靠强制而是靠信誉。几年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们深深体会到公正是仲裁的生命。只有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保持公正廉洁,才能得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等确定案件受理机构,而是由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仲裁选择哪个机构仲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因此,仲裁机构比当事人、代理人更加关心仲裁的质量和效率,更加痛恨仲裁中出现的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同时会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遏制和消除这种现象。由此可见,仲裁的信誉取决于仲裁的公正、裁决的质量和仲裁员的素质。其中,仲裁员素质又是决定性的因素。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员的素质对于仲裁公正及仲裁委员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要保证裁决的公正,仲裁员的素质是决定性的因素。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十分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建设。选聘仲裁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一个合格的仲裁员,除了具备仲裁法规、法定的条件外,还应是:品质高洁、学识渊博、思路清晰、明察善断、能审能裁。
  北京地区得天独厚的人才优势,为仲裁员的选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目前,北京仲裁委员会选聘的227名仲裁员中有博士学位的27名,占仲裁员总数的11.89%;有硕士学位的69名,占仲裁员总数的30.4%;有学士学位的90名,占仲裁员总数的39.6%;有大专学历的13名,占仲裁员总数的5.7%;其他28名,占仲裁员总数的12.3%。从仲裁员专业分布看,从事律师工作的59名,占仲裁员总数的26%;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55名,占仲裁员总数的24.2%。经济贸易领域里的专家59名,占仲裁员总数的26%。公务员39名,占仲裁员总数17%。离退休法官15名,占仲裁员总数的6.6%。
  靠选聘高素质人才来保证裁决成功,靠成功高效来吸引更高素质的人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事业持续发展的法宝。为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和办案成功,经常组织召开培训班、研讨会及专题讲座。
  在实践中考察培养优秀仲裁人才。几年来,北京仲裁委员会还特别注重仲裁庭组庭质量,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受当事人委托指定首席或一般仲裁员时,注重仲裁庭成员专业的搭配及能力的互补,保证人尽其才,发挥仲裁庭的整体优势。同时,经过考察,仲裁委通过换届重新聘任。在对仲裁员的工作作风、能力态度、效率等方面也进行了认真考察,以此保障了仲裁员整体素质,对不适应仲裁工作的仲裁员进行调整,选择那些公正、廉洁、有责任心、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专家学者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逐步形成了一支由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组成的骨干队伍。除此之外,注意在实践中考察仲裁员的能力、水平。北京仲裁委的广大仲裁员的公正、廉洁、优质、高效的仲裁形象,获得了当事人、代理人的好评。
  建立一套严密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良好的机制和完善的制度,也是公正仲裁的重要保障。鉴于司法领域存在的一些判决不够公正的现象,新的仲裁制度建立了防范机制,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员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不是常任制。仲裁案件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干预和长官意志,保证了仲裁独立公正地进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建立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以保障仲裁的公正,保证裁决的质量。当事人的监督机制是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仲裁员,并有要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或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裁决。”
  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成立之初,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从仲裁的范围、仲裁方式、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仲裁中止与终结,以及涉及到仲裁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随着实践和需要,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使其日趋完善,从而使仲裁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北京仲裁委员会始终把公正廉洁作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根本。《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明确规定,仲裁员任职期内,如有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或者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多次出现偏袒倾向的等违反《守则》的情况,仲裁委员会有权解聘或除名。
  北京仲裁委员会还通过向社会各界公开办案程序和保证仲裁公正的各项措施,广泛邀请律师和企业管理人员座谈,请大家监督并出谋划策。在仲裁委员会下面设立了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仲裁员违纪问题。这些措施不仅受到当事人、代理人的拥护,而且得到广大仲裁员的支持。正是这些严格、缜密的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保证了仲裁程序的合法、裁决实体的公正。在一次由参加过仲裁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好形式,以后遇到纠纷,还找北京仲裁委员会。”(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律知识ABC

  新的仲裁制度的特点及优越性
  仲裁法所确立的新的仲裁制度是对原有仲裁制度的根本变革。与旧的仲裁制度相比,新的仲裁制度的特点是:
  1.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较好地解决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不正之风。
  2.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即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受地域和级别限制。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全国各地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这就排除了旧的仲裁机构地域和级别管辖的限制,能充分体现仲裁独立、公正的特点。
  3.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如果当事人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即如果存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能受理;如果法院已经受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能继续审理,而应由仲裁解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这一点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仲裁裁决的效力及裁决的独立性。
  新的仲裁制度的优越性是:
  1.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决定。仲裁所依据的就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事项、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这些都体现了仲裁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这一点是仲裁制度最大的变革,也有利于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2.程序简便,结案快,费用较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不像法院两审终审;简单的案件可以实行独任仲裁制,程序比较简单。仲裁的期限一般比较短,如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案件从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审结。结案较快,加上一裁终局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整个仲裁过程所需费用较低。
  3.保密性强。仲裁可以开庭进行,也可以不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审理,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事实和理由。这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避免遭受损失,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和睦关系。
  4.裁决的执行有法律保障。对于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强制执行。可见,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的执行是有充分法律保障的。
  宣传仲裁法的现实意义是:
  有利于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纠纷不断增多,由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法院建设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仲裁具有简便、快捷、解决纠纷成本低、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法律保障等特点,它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仲裁不需要国家投入(国外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经济发达国家都把仲裁制度作为促进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我国仲裁法在很多地方借鉴了国际惯例。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是否真正履行职责,不辱使命,关键是能否——
  以民为本
  ——福建省人大工作综述
  本报记者 武侠
  “怀忧民之心,听平民之言,思为民之策,兴爱民之举”——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期间,每到一处都能听到这样的声音;开门立法、预算监督、执法检查、信访接待——记者采访的每一个环节,都能感觉到“人民意识”的深入人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袁启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恳切地说: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讲政治最根本的是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所以,我们在工作中时刻强化人民意识,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开门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
  1999年,福建省人大共制定和批准了12项地方性法规,完成了162项地方法规的清理工作。袁启彤说,福建省人大在注重立法质量的同时,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保护商品房屋消费权益条例》草案等在报纸上全文刊登,征求意见,使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法规的起草过程。
  福建是全国人均耕地面积最少的省份之一,耕地资源不足是长期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一些地方违法占用和浪费土地的问题又十分严重。因此,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制订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一个多月的时间,共有6800多人次参与了实施办法的研讨,提出修改建议稿187份、各种意见2368条。1999年10月22日,这部集思广益、事关子孙后代利益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终于出台了。
  袁启彤介绍说,开门立法不仅使制定的法规更加完善,而且还起到了广泛深入的普法作用。
  加强监督——给人民一本明白账
  今年,参加福建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们手中多出了一本又厚又沉的表册,这就是省政府的预算报告。而往年,政府报给人大审批的预算报告一般是几页讲话式文件,夹杂着密密麻麻的数字,让人一头雾水,被代表们戏说为“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今年,政府的财政预算每一项资金都细化到项目、细化到人头。给了人民一本明明白白的细账。
  袁启彤说,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只是福建省人大加强监督的举措之一。20年来,福建已初步建成富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框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前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人民群众意见很大,说明人大的监督工作还远远不能达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1999年,我们把加大执法检查和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力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去年,福建省人大抓住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针对“豆腐渣工程”、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关乎福建省经济发展大计的侨台胞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开展了九项大的执法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工作。
  信访——群众工作的“主业”
  福建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进行期间,会场外的“信访接待室”成为媒介和群众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据了解,为了方便群众上访,这次会议特设了三个信访点,开通了两部热线电话,并通过媒体公布。会议期间,大会信访组共接待群众来访715批2024人,收到群众来信407件,接听热线电话384个。
  与此同时,常委会办公楼旁一座宽敞明亮、功能齐全的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已经落成。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启彤说,以前,群众来访都是在传达室或者在大门口的接待室进行,这种做法不妥当。群众到人大上访,说明了广大群众对人大的信任,相信人大代表能够替人民说话。我们应该以满腔热情来接待他们,认真对待他们反映的问题。
  1999年,福建省人大再次强调,要把信访工作当作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当作群众工作的“主业”,并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他们专门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接访群众制度、常委会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重大来信来访问题的备案督查制度等。
  1999年,在信访量多年递增的情况下,福建省人大接待信访量首次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共受理来信9000多件,接待来访2000多人。
  “我们各级人大要在党的领导下,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民意,着实帮助解决一些问题。”袁启彤回忆起战争年代的一首歌:“最后一碗米用来作军粮,最后一尺布用来缝军装……”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人民群众永远是我们政权的基础,是我们力量的源泉。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履行职责 不负使命——人大代表一席谈

  为非国有制企业而呼
  湖北省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谢圣明
  作为人大代表中的民营企业家,我感到自己责任重大。
  红桃K集团是中国最早从事高科技产业的民营企业之一,从6000元起家,发展到今天总资产45亿元的规模,经历了种种酸甜苦辣,对中国民营企业的现状与发展,我们有着深刻的体会和思考。
  1998年,我曾领衔提议,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内容补充进宪法,这一提案在去年人大会上被采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在宪法中得到确认,中国民营企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今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指出,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对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推进民营高科技企业进一步上台阶。然而,在早期制定的一些相关政策法规里,在实践中,这个精神还没有得到完全体现,民营企业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障碍。
  比如,在融资渠道上,非国有企业往往受到更多的不平等待遇,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会受到很多限制,有些政策与民营高科技企业基本无缘。
  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改革前,国有企业已经通过划拨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非国有企业只能有偿使用土地;国有企业项目一般纳入国家计划,其用地要求易于获得批准,而非国有企业则没有这种优势。
  事实上,非国有资本进入高新技术,既扩大了资金来源,又分担了国有资本的投资风险,而且其机制灵活的特点将有力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在这次大会上,我主要就这个问题,为非国有企业再次呼吁:按照宪法精神,清理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其次,我们还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研究机构,以便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供建议。(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既唱“京剧”又唱“川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力
  我是全国地方国税系统中唯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此次北行,我肩负着两重任务:一是要把蜀地百姓的愿望和心声带到大会上来;二是把广大国税干部的希望和要求反映出来。既要唱好京剧,川歌也要唱得动听。
  我在调研中发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199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和部分条款较社会经济、法制建设和税收管理的发展要求已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和不适应,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经过长时间的思考,认真的论证,一份《关于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步伐的议案》逐渐成熟了。我在议案中提出,应加快建立改制、破产企业税款清缴制度;强化部门行政协税的合力;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增强《征管法》的可操作性等。
  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为西部地区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税收政策应是支持西部大开发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此,我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了一份经过深思熟虑的《关于建议国家给予西部地区税收政策支持的议案》。议案中列举了一些地区经济发展的事例,总结了国内外可供借鉴的经验,认为应当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税收工作,现在又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重大决策。我作为税务战线的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使命感和责任感促使我要深入调研,认真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西部大开发 法律应先行
  西安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燕
  党中央提出的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我们西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陕西代表团这次提出的第一个议案就是关于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法的立法议案。要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序进行,必须要法律先行。
  首先,要在立法上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在西部开发的许多问题上还存在着模糊不清的概念,比如西部究竟包括哪几个省份,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国家为西部开发制定的一些投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应该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以确保开发战略的正确实施。
  其次,要健全西部开发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体系。西部十个省区市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建所率比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十三点一和十五点八个百分点,全国没有开通“148”专线的六个省区中西部占四个,这与西部开发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极不相称。西部开发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法律服务。各级政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需要法律服务;重点工程建设、设备材料采购需要法律服务;土地征用、搬迁安置需要法律服务;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法律服务;招商引资、招标投标需要法律服务。
  西部大开发吹响了号角,西部地区法律界的全国人大代表肩负着前所未有的历史重任,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西部大开发。(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人民是考官
  安徽大学数理学院院长 孔繁超
  要当合格的人民代表,首先要做合格的人,对于我来说,还要做合格的教师、合格的院长,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戴,才能被群众接受。其次,人民代表不同于先进工作者,必须要有一份责任,一种敢为民请命的使命感。再次,还要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水平。做好所有这一切绝不是件容易的事。
  因此对于人民代表这份使命,我须臾不敢懈怠。把每一次调研当作学习的机会,走出学院的高墙,充分接触自己的选民,听取群众的呼声。基层群众通过我转达、提交的意见、建议每年都有二三十件。
  关注社会发展,适时提出议案,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1994年,根据当时职业教育领域存在的混乱无序的状况,我提出加强职业教育立法的议案。次年,全国人大通过了职业教育法。1995年,我在基层调研时发现,空中电波环境的恶劣已经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就提出了关于净化空中电波环境的议案。后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专门到合肥市就这一问题召开了座谈会。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我带来五份议案,分别是关于制定学位法、科技基金法、教育投资法、社会募捐法和网络法的意见。为此,我作了许多准备。我把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作一次考试,人民就是考官。人民选举的代表合不合格,要由人民来评说。
  1994年我被选为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再次当选,我感到很自豪。在全国人大代表这个位置上,我希望也能得到人民肯定的评价。(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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