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保险诈骗 不可忽视的黑色潜流
  ——对当前新型保险犯罪的调查剖析
  王玉信
  保险骗赔触目惊心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迅速发展,大量保险赔付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股黑色潜流也在保险理赔中悄然流淌,而且愈演愈烈,一种新型的保险犯罪,如以纵火、沉船、撞车、谋杀等种种卑劣而又残忍的手段贪婪地向保险公司诈骗巨额保险赔款,已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据报道,湖北省某市保险公司在三年的时间里就识破瞒天过海、暗度陈仓、混水摸鱼、李代桃僵等各种骗赔案件近百起,拒赔和审减赔款600多万元;辽宁省某市人寿保险公司自1994年以来,已累计查处骗赔案365起;人保大连某分公司的统计数字也表明,在索赔总额达19万元的758个住院医疗保险案件中,假案竟有606个,占案件总数的80%,骗赔额近14万元,占总额的74%。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目前我国保险诈骗已并非个别现象,它涉及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日益猖獗,已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黑色潜流,破坏着社会秩序,危害着人民的生活,冲击着我国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大堤。
  保险诈骗特征种种
  保险诈骗是指违反保险法规,用不法手段骗取保险金,危害国家保险制度的犯罪行为。
  ———保险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较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具有社会危害性。保险诈骗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直接对保险标的构成威胁。特别在人身保险中,当诈骗是建立在毁灭保险人的生命之上时,就使保险诈骗演变成杀人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保险诈骗黑数较高。所谓犯罪黑数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的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的犯罪黑数比例最高、最隐蔽,在很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保险诈骗手段形形色色
  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内外勾结是指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共同作案,共同骗取保险赔款,尔后给工作人员抽成、共分。这类骗赔行为外有被保险人作伪,内有保险人接应,往往需要的各种证据做得天衣无缝,一般人很难识破。
  代价意识,泄愤报复。有些保单持有人代价意识畸重,思想狭隘,他们认为交了保险费,付出了代价,如果得不到可观的赔偿金,就总感到吃了亏,以欺诈行为泄愤。
  无中生有,虚报冒领。本来没有发生的事情经多方伪造假证,骗取保险赔款,发不义之财。如刘某让在医院工作的老乡为自己开具乙肝住院的假证明和一张1万余元的吃药假收费收据,并造假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而被发觉。
  夸大灾情,超损索赔。本来没那么大的灾情损失,却故意夸大灾情,谎报损失数字,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前年一些地方发生水灾,有些受灾保险企业夸大灾情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被保险公司查实掺假水分达70%以上。
  申报不实,隐瞒真相。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不能投保,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身患癌症、癫痫、脑震荡、严重心脏病和心血管硬化等症的人不能投保,而有些人却隐瞒事实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
  移花接木,张冠李戴。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人身险方面,其手法是将别人伤、亡、病、残的治疗费用,统统记在参加保险者的名下,然后持保单和医疗费用收据到人保公司报案申请给付。如某县人保公司与检察院共同复查的结果,仅学生平安险的假案率就占40%。
  除以上列举的几种保险骗赔伎俩外,还有伪造案情,篡改证据,一次出险多次申赔,发票作弊,超额投保,虚报损失,出险在先而投保在后,利用现代技术骗取保险赔偿等等。
  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危害严重
  保险诈骗犯罪,首先它给保险人带来损失,骗赔成功必定使保险公司冤枉支付赔款;其次影响了保险人的声誉,保险骗赔后,若保险人无法识破,必然使公众对其失去信赖,认为保险无能,以致抽走保险费投向别家保险公司;三是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四是在一定意义上侵害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各个险种包罗万象,深入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目前国内保险业务已达300多个险种,而一些骗赔者一旦找着机会,就会挖空心思,进行诈骗,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我们要利用法律武器对诈骗犯罪给予沉重打击,确保我国保险事业健康顺利的发展。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世钟

  谨防保险骗赔
  张忠义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正逐步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生活理财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然而,也有少数人千方百计钻保险的空子,总想在骗赔上耍花样、玩招数。
  某市一出租车司机在行车中撞了第三者,为达到多赔付的目的,他与第三者合谋在医院药费和治疗费证明上做文章,先后开具了大量的补药和其它一些药品,使开销比正常高出几千元。但最终还是被保险公司识破并得到相应的处罚。
  还有的人千方百计在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上做文章,或夸大其词、或无中生有、或更改保险损失数据等等,其险种涉及机动车辆险、家庭财产险、人身险等,证明材料涉及医院健康或疾病证明、治疗药费证明、公安部门事故证明、交通方面证明以及有关服务性机构和商店证明等,可以说,凡是保险理赔中需要的证明材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总能千方百计弄到手。
  透过这些骗赔案件,我们会发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少数投保动机不纯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片面地把保险理解为发财之道,总想把不能赔变成能赔,少赔变成多赔,殊不知这些不正当手段属于骗赔范围。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因此,伪造保险有关证明资料的,将依法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社会上一些部门和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责任感和正义感,为这些想骗赔的人提供了方便和土壤,可以说,从侧面支持和纵容了骗赔案件的发生,虽说不是直接骗赔者,但却与骗赔的人间接勾挂在一起,这难道不也是一种步入犯罪的现象吗?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这种帮助伪造、开具保险假证明的,也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将受到司法机关的相应惩处。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社会共同防范骗赔的发生呢?从保险公司来说,要强化承保理赔机制,完善各项理赔管理环节,尤其对疑难赔案,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与检察部门联手建立的理赔鉴定中心的作用,加大对骗赔案件的调查、侦破和打击力度,真正发挥对骗赔者的威慑作用;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应切实树立正确的参加保险观念,万不可产生投机心理,应借鉴那些受到惩处的典型骗赔案例,真正把保险当成为自己分忧解难的有效保障;从社会上来说,因为保险联系着广大公众,所以,社会各界都要把支持防范保险骗赔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义务,严把各个关口,不要给骗赔者提供方便。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透视
  有了保险作堡垒 一家三口乐融融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投保人注意你的权利与义务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与否,对保险人能否取得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按时、按数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时或在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用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二)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三)出险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使保险人能够及时展开对保险事故的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或实施抢救措施,否则,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四)出险施救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在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尽一切努力抢救保险财产,以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有权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五)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保险人的通知,补充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六)退赔违法所得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的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的,投保人应当予以退回或赔偿。
  投保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及时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权利。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有权从保险人处及时取得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作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索赔的依据。
  (二)解除合同的权利。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得解除合同的事由外,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事故出现时要求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独立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及时提交给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依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义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苏晓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劳模舞台育新人
  浙江省劳动模范、省女子监狱育新艺术团团长胡志平(中)真情洒舞台,成功地教育了一批又一批的罪犯。在她指导下的艺术团自1993年成立以来,“忏悔者之声”专场在监内外共演出1900多场,观众达150多万,被誉为“流动的法制教育舞台”。
  盛龙忠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外企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和鉴定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在与外商洽谈创办合资企业时,对外方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价值确定问题感到不好处理,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某公司经理刘某
  刘经理:
  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时,可以以货币出资,还可以以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以实物、财产权利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必然会遇到如何为这些非货币资产作价的评估与鉴定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财产的作价,直接关系到有关各方的利益,影响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投资财产的评估和鉴定结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在对外开放中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平、公正地保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财产作价的评估与鉴定,可以分为中方投资财产的评估和外商投资财产的评估。中方投资财产的评估又可分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当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时,这部分国有资产必须按法定程序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具有强制性。而中方投入非国有资产和外商投入的资产都无须接受强制性的评估或鉴定,只有在合资、合作的各方投资者认为必要时,才发生非国有资产或外商投资财产的评估鉴定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曾发出通知指出,外商以实物或财产权利投资时,为避免不法外商高报价,以次充好,以旧换新,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时,应要求提交商检部门的价格鉴定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鉴于以上规定,贵公司在与外商谈判中应争取外商同意对其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或鉴定。具体工作应按照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规定,鉴定工作由各地商检局按规定设立的财产鉴定所及其对外合作、合资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时,应填写申请书,列明鉴定目的、对象及要求,同时应提供财产目录、报关清单、合同、发票、保险单、维修费用清单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
  鉴定机构应根据外商投资财产的现实状况、新旧程度、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及其重置成本和获利能力等,采用现场勘查法、技术检测法、价值鉴定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及财政部、国家商检局允许的其他方法,对外商投资财产进行鉴定。各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依据,是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工作的凭据。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在与外商洽谈中应争取外商同意对双方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与鉴定,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研究部律师 李志惠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大同铁法

  19年未发生干警违法违纪事件
  本报讯 山西省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党组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截至日前,该院已创下连续19年无一名干警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的佳绩。
  多年来,该院党组始终把群众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对干警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教育。如今,“以廉为荣,以腐为耻”已成为该院干警日常工作的行为准则。对内,通过建立一岗双责制、一日工作标准化、不良反映惩戒制、外出办案十不准等规章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对外,一方面设监督台、违法违纪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在新闻媒体上向人民群众承诺廉政事项;另一方面加强与法律监督机关、纪检检察部门、各级人大代表和廉政监督员及上级法院的联系,发挥其监督作用,将全体干警的行为规范置于严格的内部制约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中。
  该院院长、党组书记阎嘉奎表示: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将花大力气在“严、廉、实、理”四个字上下功夫,以崭新的姿态再铸辉煌。严,就是严格执法,严格要求,严于律己,从严治院;廉,就是廉洁清正,一身正气,以廉治警,从优待警;实,就是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枉不纵,秉公办案;理,就是坚持说理,晓之以理,通情达理,以理服人。(肖增辉)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读者来信

  我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个工人,妻子病故,现有年迈的母亲和十岁的儿子。不久前,我家附近发生一起持刀抢劫案。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从我家院内的墙角处收集到案犯丢弃的作案工具———菜刀,遂将我列为重大嫌疑人。后被害人又指认我是抢劫嫌疑犯,公安机关拘留了我。在侦查讯问时,因我极力否认犯罪,遭到殴打逼供。后来公安机关抓获了真凶手才将我释放。但我已被打成重伤,至今卧床不起。经鉴定,我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听说我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赔偿损失,但不知能提出哪些赔偿要求?读者黄平
  黄平同志: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这一规定,侦查机关错误拘留了你,并对你殴打逼供,造成重伤,你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问题,国家赔偿法有明确规定。就你的情况来说,应当适用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一)你可以要求该公安机关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由于你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你应得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三)要求支付你母亲和儿子的生活费。因为你已经残疾,无力继续扶养你的母亲和儿子,所以国家应当支付他们的生活费。儿子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母亲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家永)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交警支队在事故回访过程中发现村民李传花及女儿庄雯雯不幸于1997年被违章车撞伤,后肇事司机因其他车祸死亡,其母女俩中断治疗,李的丈夫已逝,还有年迈的婆母,李传花陷入困境,曾几度自杀未成。交警支队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先后15次登门解决困难,除了送钱送物,还联系医院为母女俩治疗。
  图为李传花(中)被支队领导搀扶着到医院手术室治疗。 邹为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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