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16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社会视点

  美国盐湖城申办冬奥丑闻、陆俊名誉权案、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
  近几年来,围绕体育运动发生的法律纠纷此起彼伏,成为人们议论颇多的一个话题。
  体育官司引发的思考
  张剑
  体育官司的大量发生和升级,只不过是近十年内的事情。
  从国际范围看,雷诺兹事件似乎是一个导火索。美国田径选手雷诺兹因未通过国际田联的兴奋剂检查,被禁止参加1992年的巴塞罗那奥运会,他以药检不真实为由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际田联赔偿其经济损失。从此国际体坛诉讼不断,体育官司接二连三,法院成为体育纠纷的裁判者。如果说一开始国际奥委会和各大体育组织对此还感到惊愕和不适应的话,那么最近因盐湖城申办丑闻一案,国际奥委会和萨马兰奇本人也成了司法机关的直接调查对象,恐怕更为人们始料不及。
  与此同时,体育官司也开始在我国出现。1992年,围绕首次在北京举办的一场国际职业拳击赛,中国的星华公司远渡重洋,在美国西雅图地区法院起诉美方经纪人,并大获全胜;199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受理了我国首例因运动员转队问题而导致的赞助单位诉运动员违约案;还有后来因赞助体育而“理科虫草王诉中华鳖精”案;陆俊诉媒体名誉侵权案;中国奥委会诉某企业非法使用“五环”标志侵权案等等。近来更有一些体育组织、企业、媒体和个人因体育卷入各种纷争。
  这些五花八门的纠纷虽统称体育官司,在法律上却往往分属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等不同范畴。对这些纠纷,很难从一个固定的角度分析和归纳。但是,这些纠纷的发生,往往有同样的深层背景和环境。
  现代职业体育高度发展,体育运动水平迅速提高,比赛竞争越来越激烈和残酷,发生纠纷的频率增大;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和经济互相驱动,关系越来越密切,对当事人来说,体育比赛之争的背后是经济利益之争;经济体制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旧体制逐渐瓦解,新体制尚未形成,转型期造成体制和制度上的漏洞也导致纠纷增多;体育运动参加者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大增强;对利益的强烈关注使当事人追求最趋合理的裁判结果,当在原有的体育组织框架内不能获得满意的答案时,当事人便希望在更广阔的法律背景下解决问题;现有法律和体育组织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备。
  体育官司增多并不是坏事,它在一定程度上给体育管理体系带来的震动,是体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体育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化活动,不能脱离我国经济和法律生活的大环境。体育官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体育改革进程,是中国体育发展和进步的表现。从另一个角度说,它对加快我国体育改革的步伐,提高体育管理者的现代意识和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体育官司反映出的现有法律制度、管理体制、观念等方面的矛盾,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已积极行动起来,探索适应当前形势、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管理模式和法律:
  ——继续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建立体育经济活动中的中介制度;进一步完善协会制,加强俱乐部建设,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体育运动规律的体育管理体制。
  ——从体育组织体系和体育管理体系的特点出发,以立法明确各类体育组织的管理职责,对体育组织行使管理权提供支持和保障。
  ——对现代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体育纠纷,特别是体育专业纠纷加以认真研究,建立符合其特点的、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模式。
  ——适应体育纠纷的性质、范围等特点,完善现有法律,包括体育专业法和其他相关部门法,填补立法的空白,解决某些体育官司无法可依的问题。
  题图为陆俊名誉权案开庭,吸引了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 新华摄(附图片)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体育·官司·观念
  秀英
  在一些人的观念里,体育很大程度上还是单位的职工运动会、兄弟学校的拔河和篮球比赛。二十年前开始的改革开放使商品经济渗入人们生活,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体育这种健身娱乐活动也和官司连在了一起。
  足球是中国最早职业化的体育项目之一,也是“官司”较多的领域。二者之间的关系耐人寻味。
  实际上,足球的职业化就是市场化,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使以前许多不为人们重视的环节变得十分重要。如职业俱乐部的管理、职业联赛的规则、市场开发、球员转会、中国足协上层管理以及与足球相关的许许多多事情都与投资者的利益紧密相关。利益关系必然使“人治”逐渐失去权威,平等的利益关系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当这个环境未能及时形成,矛盾就在所难免了。
  在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通过频繁的官司,再通过官司而引发的法庭辩论、法院审理及社会关注,使法制意识得到增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会尽快得到重视并提上议事日程,体育活动由此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
  笔者认为,从某种角度来说,频繁的官司确实对体育改革有一定的推动,司法介入也能解决个别比较突出的问题。然而,跟着官司搞改革,让法官当裁判却不可取。目前,最迫切需要审理的不是个别的体育案件,而是人的观念,尤其是体育管理部门和管理者们的观念,比如,是否确实摆脱了旧的管理模式的束缚,并能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是否能认真地学习发达国家体育管理的先进经验,并积极地运用于我们自己的改革中去等等。
  和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体育改革也绝不是件轻松的事,不是增减个别机构,调整个别人员就能轻易实现的。真正的改革需要极大的勇气,需要观念上的更新转变。只有确立正确的观念,才会有一系列正确的体育管理法规,才会有逐步完备的体育法律体系,也才能有一个健康向上的体育市场。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地方立法

  突出特色 注重实效
  ——湖南人大地方立法工作剪影
  胡正扬 谷本华
  湖南人大地方立法已走过了二十个春秋,共制定、修订、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244件,走出了一条“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地方立法新路子。
  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特色”二字上做文章,化解了一个个矛盾,解决了一道道难题。制定《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就是一例。当时,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条例规定的内容宜粗还是宜细?二是如何结合湘江流域污染严重的现实作出有湖南特色的规定?
  面对难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人士到工厂察看排污,下湘江测水样,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终于统一了认识:湘江流域既是全省经济发展的战略要地,也是全省环境整治的主战场。如果条例内容规定得过细,设置的条条框框太多,将会影响流域各经济实体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制约当前的经济发展;如果规定得过粗,没有了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又将会影响整治湘江的力度,从而阻碍湖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情况明决心大,头脑清办法多,常委会的决策者们将条例草案在《湖南日报》上全文刊登,多方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确定了有特色的七项管理制度。这些规定,既没有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定,又具有湖南特色,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衡阳西渡造纸厂的大量废水直排湘江,致使衡阳市在湘江边的两座自来水厂取水口受到严重污染,造成全市30万居民饮水十分困难。依照《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政府果断作出决定,毅然关闭了在造纸行业小有名气的衡阳西渡造纸厂,缓解了造纸水对湘江衡阳段的污染。
  一部地方性法规质量如何,最终由该法规的实施效果来判断。为此,湖南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立法质量、注重立法实效上。《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正是在这一思路下孕育的。80年代以来,由于无法可依,预算外资金成了一个乱源,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1994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条例颁布后,各地以条例规范为尚方宝剑,采取措施,治理“三乱”,惩治腐败,有效地扭转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无序状况,取消了126项不合理收费,重新界定了60多个执法部门的收费项目。实践证明,这个条例的实施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提高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了全省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今年1月30日云南昆明普降大雪。民航云南公安局派出民警加强了机场治安管理,以确保飞行安全。上图为民警在机坪冒雪巡逻执勤。
  卫空摄
  右下图为云南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石安大队的交警在为群众服务。王跃平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官提醒

  诉讼不可乱开价
  周先生在飞机上吃点心时,发现了一只活苍蝇,于是他起诉航空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最后法院判赔的数额却只有1000元。不仅如此,他还支付了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李先生原是广州某公司的职员,后来跳槽。原单位认为他带走了客户,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提出了赔偿近4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按诉讼标的的0.5%向法院交了诉讼费,再按照诉讼标的的1%左右交律师费。然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因证据不足,提出撤诉,官司打得得不偿失。
  有关人士提醒当事人,因为诉讼费和律师费都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按比例收取的,因此高的诉讼标的也就意味着高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在起诉前,不仅要客观评估自己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自己手头的证据情况。由于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法院也只能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这样当事人赔上的就不仅是一笔诉讼费和律师费,还有期望值同审判结果的巨大反差造成的心理上的负担。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执着交警为人民
  ——记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张宝德
  吴晓东 于东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张宝德带领支队党委一班人和全体干警改革传统的交通管理制度,走上了科学化、正规化、系统化管理的轨道,连续三年被评为黑龙江省公安交警系统先进集体标兵。张宝德也先后获得全市“十佳公仆”、全省政法系统优秀领导干部等称号。
  张宝德1996年走上支队长岗位。他根据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和深入的调查研究,率先提出了交通管理工作由交警部门独家管理向社会化综合治理转变,由一般经验型管理向正规化、科学化管理转变的思路,全面开展了“三改、一快、两提高”的现代化管理模式的全面运作。同时改革勤务制度和事故处理体制,实行了交通事故处理分解制度,提高了办案质量、结案率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和快速反应能力。在短时间里,全市道路通行能力有了大幅提高,平均车速提高2公里,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区部分道路堵塞的状况。综合改革措施被公安部推广,并于1998年在黑龙江省全面进行运作实施。
  为从根本上提高道路交通的科学化管理水平,齐齐哈尔交警支队压缩开支,各方筹措资金300余万元,建立了集信息采集、处理、控制、疏导、指挥于一体的交通指挥中心。为提高全市道路通行能力,他们在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设置各类交通标志的同时,还采取了隔离、单行、禁左、总量削减、停车线前移、增加路口车道数等综合配套管理措施,减轻了路口的主干道的交通压力,促进了城区路网交通的良性发展。
  目前,全支队在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事故处理、交通执罚、财务管理、干部人事管理等方面全部实现微机化,先后建立了支队局域网,事故、车管、驾管和基层大队局域网,使交通管理资料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从事公安交通管理近三十年的张宝德,还注重在服务上做文章。他们与电车公司、油漆化工总厂等10余家有车大户开展共建活动,每年车辆年度检验期及时组织车检人员深入各大有车单位上门服务,仅此一项为企事业单位节省资金30多万元,创造产值200多万元,得到全市各界的称赞。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迈向新世纪

  我们有了“廉内助”
  ——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加强队伍廉政建设
  许涛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把廉政建设的着眼点扩大到干警的八小时以外。
  1999年11月,由全体干警家属组成的“铁西区检察院干警廉洁守纪家属监督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委员会以充分发挥家属在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提高干警廉洁自律、遵章守纪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宗旨,积极开展各种活动:组织家属签订《干警家属廉洁守纪公约》;以科室为单位,每半年邀请家属来院参加一次“干警述廉日”活动,由干警汇报自己的工作表现和廉政情况,请家属提出意见;不定期组织家属召开座谈会,介绍检察机关有关纪律和规章制度,征求工作意见,提出工作重点。
  委员会的成立,受到了干警家属的热烈响应。他们本着对亲人、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积极投入家庭监督,成为铁西区检察院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每一位干警,都有了自己的“廉内助”。
  一位家属说:“委员会成立后,我增加了对爱人的工作表现的了解,也更加理解他工作的辛苦。所以,我更主动地分担家务,减少他的后顾之忧。现在,不但他的工作干得更出色,我们的夫妻感情也更加深厚了。”
  “我以前受亲属委托向丈夫打听过案情,还因为被丈夫拒绝闹过矛盾。这次通过委员会了解了检察院的纪律,又听了不少这方面的案例,我认识到这个‘枕头风’可不能乱吹!现在,如果有人到我家来说情、送礼,我第一个把他撵出去!”另一位家属用朴素的语言表达了自己的感受。
  一名干警说:“委员会刚成立时,我很是想不通,觉得院里只管上班时间就够了,八小时以外是自己的时间,应该由我们自由支配。没想到委员会成立后,参加了委员会活动的妻子对我工作的支持更大了。每次加班不能按时回家,我都提前打电话回家讲清楚。妻子从不抱怨,使我更多地感受到了家庭的温馨。我也体会到了院里领导的一片苦心。”
  检察长王群说:“通过这个组织,检察院和家属一起,筑起了一道抵御不正之风的廉政建设‘防风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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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法短波
  内蒙古森警总队加大绿色保护
  本报讯 武警内蒙古森林总队去年以来加大对绿色资源的保护。他们一方面在森林草原防扑火上下功夫,集中四千名优势兵力和现代化扑火装备,力保森林草原不发生大的火灾。同时,这个总队加大《森林法》和《草原法》的执法力度,加大对森林草原的巡护,杜绝了不法分子乱砍滥伐、淘金、打猎和偷挖药材等不法行为,使森林草原得到有效保护。(韩新平)
  广西防城港边防支队严查偷渡
  本报讯广西防城港市公安边防支队针对驻地边海防线出现偷渡猖獗的新情况,果断地采取措施,以“打蛇头、抓团伙、严惩处”为重点,全力开展反偷渡的专项斗争,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支队一年来共查获偷渡案二十七起,截获偷渡者一百九十二名,“蛇头”七名。(黄宜乐陆海宁 温其东)
  山东淄博开发区地税分局依法治税
  本报讯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以查促管提高征管质量,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税收秩序。分局调配骨干力量,使稽查人员达到了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重点加强对大案要案、举报案件、重点行业如房地产开发、广告业、服务业等的检查,堵塞征管漏洞。他们还在内部实行稽查工作“主查”“主审”制度,引入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大案要案会审和查结案件复审制度,确保查处税款入库率百分之百,偷税案件处罚率达百分之百。(张军 田韬)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公民建言

  商品打折亟须规范
  殷建强
  春节期间,正是各商家大力促销的好时机,前些日子,古都西安爆发了一场皮鞋打折大战:“本柜皮鞋仅售20—70元”,“本柜所有皮鞋3—5折”……
  皮鞋大战中最大的受益者从表面看是广大消费者,但却使许多知情者备感疑惑:这样低的价格,皮鞋质量可靠吗?商家还有赚头吗?西安市物价局颁布的皮鞋市场平均加价率规定:一双皮鞋最高加价不能超过40%。以此推算,商家若以5折至3折的方式销售,无异于“自杀”。但实际上,精明的商家绝不会集体赔本赚吆喝,虽然打折后赚的少了但肯定还有赚头。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原来商场的标价是以什么为根据的?商家不是明目张胆地在欺骗、愚弄消费者牟取暴利吗?商场的其他商品标价是不是也水分多多?
  打折战愈演愈烈势必逼迫厂家减少投入,降低成本,甚至不得不以次充好。一些名牌皮鞋生产厂家更是忧心忡忡,唯恐自家辛辛苦苦树立起来的品牌形象因低价竞争的负面影响,失去消费者信任。
  按有关规定,打折商品以进货成本为界限,低于进价就是不正当竞争;打折商品必须保证质量,处理品不属于打折范围;打折商品要以原有价格为标准,不能变相提价。虽然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地方性的《反暴利法》等法律法规,但非法打折仍屡禁难止,这说明现有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还存有不少漏洞、空子。而政府执法部门也慑于执法的难度,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导致不合法打折在服装、皮鞋战及许多商品打折战中屡见不鲜,且愈演愈烈。
  因此,当前亟须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商家打折,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条例、细则,并据此对市场加以规范。同时,尽快确立价格打折的申报、审批制度以及中介组织调查、认证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从而增强价格打折的可比性、可信性和公开性,以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驻守在塔克拉玛干大沙漠南缘的武警新疆总队第八支队,每年遇到的沙暴天气多达250天,年降雨量不足40毫米。他们苦干不苦熬,苦中练精兵,为维护边疆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春节期间,广大官兵特通过本报向全国人民拜年,誓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李发平 朱张鲍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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