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沉重的话题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三
  本报记者 徐运平 胡健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恐怕没有哪一部法律的修改像婚姻法这样牵动人心。
  据统计,1999年我国有120万对左右夫妻离婚,20年来离婚率增长近3倍。近年来,一些地区的重婚纳妾、婚外性关系、家庭暴力等情况有所增加。
  离婚,成为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热门而沉重的话题。
  离婚条件———看看感情是否已破裂
  离婚,是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离婚率增高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但以下两个数据可使我们冷静地判断这种现状。据联合国1999年的统计,中国的离婚率在世界排名第五十五位,在亚洲低于韩国、新加坡、菲律宾、日本。1999年中国在离婚的119.9万对夫妻中,再婚数达100.5万人。这表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
  1980年我国修改颁布的现行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感情确已破裂”是否仍然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唯一杠杆?修改草案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继续沿用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这一准予离婚的条件,并且新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七种具体情况:(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在新增的七条中,主要争议集中在“重婚”、“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离婚条件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刘珩委员说,这次修改根据新时期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修订的条文切实有效,有理有节,还首次具体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七种情况,对破除陈旧观念,体现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顾金池委员建议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因感情的人为因素很多,难以确定是否破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王霞林认为,如果男人在外面“包二奶”,分居两年就可以判决离婚,这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都说不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要考虑社会效果。
  这是立法给我们的两难。在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中,需要我们尽量在法理、情理、传统、道德和习俗中,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离异父母———听听孩子怎么说
  1998年9月11日,一名15岁的半盲女孩因离异父母双方互相推脱对她的抚养责任,愤而跳楼自杀。幸得众人相救才没有过早离开她早已厌倦了的世界。双胞胎姐妹小兰和小红,因父母离异而分隔一方,梦想破灭后变得愤世嫉俗,打架、旷课,被学校开除。最后流落社会,因抢劫而走上犯罪道路。
  据统计,1990年我国有34万对夫妻离婚,1997年达119万对,而1999年则高达120万对左右。据报载,北京的一所中学初三班,52名学生中单亲家庭孩子就占了19人;丰台区一所工读学校19名学生中有12人是离异家庭的子女。
  事实证明,不健全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孩子内心人格的扭曲。夫妻离异后放松甚至不管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引起社会特别关切。
  为此,婚姻法修改草案在继续保留“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前提下,在这方面规定得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新增加了父母应使孩子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一位妇女工作者认为,对于推脱或不履行对孩子抚养、教育和探视权利义务者,婚姻法应当增加强制履行的规定。哈尔滨一位政协委员也认为,对离婚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比如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目前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并无确切的法律保障。
  在离婚的“家庭悲剧”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但离婚似乎只是夫妻两人的事,没有谁听听孩子说愿意不愿意,有的甚至把他们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让我们为孩子点亮一盏灯,一盏温暖的灯,照亮他们未来的路,也照亮自己的心灵。结婚时多想想以后的孩子,离婚时多想想孩子的以后。离异父母,走出“围城”,你们千万不要忘记对孩子那一份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财产分割———问问该是谁的错
  在婚姻法修改的财产分割部分,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增加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普遍认为,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财产分割方面,草案还规定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产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李长铎副主任认为,上述规定内容具体。但他认为“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的规定,时间太长,2到3年比较合适。
  总体而言,对财产分割制的修改,要充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我们期待着新婚姻法的出台,期待着阳光下处处是温馨的家园。
  500对新人在圆明园放飞希望
  新华社记者 王呈选摄(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应负的责任
  ——关于婚姻法修改系列述评之四
  本报记者 吴兢 柳晓森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婚姻法被称为“软法”。而婚姻法的“软”并不是它缺乏硬性的规定,而是它就算有“不许”、“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惩处后果,一些条文形同虚设。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宝剑”,对一部法律至关重要。它是一部法律最迫切的需要、最有力的威慑、最强劲的保障,是一部法律真正完善的标志。“软法”如今变“硬”了!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针对当今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和第三人合法债权等行为,新增了整整一个章节的“法律责任”,被誉为“中国婚姻法的一个创举”。一位社会学家说,它更明确地提醒我们的公民:婚姻的责任,是不可逃避的。
  在这一章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离婚赔偿责任、假离婚真逃债等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第三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是否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呢?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者除非犯了重婚罪,否则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我们暂不多论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主要来探讨一下与婚姻法修改密切相关的民事责任问题。
  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人对此提出疑问:对于因重婚导致的离婚,无过失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呢?
  一些人认为,无过失方不但有权向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也应该有权向未构成重婚罪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因为第三者插足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它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合法婚姻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一些人则认为,第三者插足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应管也管不了婚外情。如果法律对道德过度干预,就会偏离法治的精神。
  一位资深律师不无忧虑地告诉记者,如果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将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隐私权的随意践踏、私人侦探行业的兴起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是承担修改婚姻法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他说,法律是否要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法律如何界定“第三者”。与夫妻一方有较为密切关系的是否就是第三者?街头巷议的第三者是一个社会现象,法律上至今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男女异性一起出去喝喝茶、看看电影、吃顿饭,这算不算第三者?是否发生一次性行为就是第三者?
  其次,应该弄清楚第三者是不是一定有过错?过错到底有多大?有的第三者是玩弄异性;有的却也是重婚罪的受害者,本身并无过错……
  王胜明说:“从现实生活中来看,第三者的情况非常复杂,对第三者的认定较为困难,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规定,需要听取更多人的意见,进一步认真进行研究。”
  那么,婚姻法是否要用“责任”套住“第三者”呢?我们拭目以待。
  离婚———无过失方可要求赔偿
  在草案“法律责任”这一章中,第四十七条关于离婚赔偿责任的规定受到了最多的关注。按照这一条规定,因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条规定,几乎得到了一致认可。
  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女士,研究婚姻法已有20余年了。她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东北一对夫妇,生有两个孩子。不幸的是,丈夫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对妻子拳脚相加。妻子忍了一次又一次,忍了一年又一年,最终忍无可忍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将两个孩子判给母亲抚养,并本着“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处理原则,将财产的绝大多数,包括房子,判给了母亲一方。
  一年后,这位母亲长胖了,变得愉快而自信:“现在我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好孩子和平静地生活。”
  巫教授说:“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对于弱小的妇女一方相当重要。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孩子判给母亲抚养的比例高达80%。所以,从司法部门现行的‘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处理原则,到如今婚姻法修改明确提出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一个巨大的、令人高兴的飞跃。”
  在赞同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同时,巫教授认为这条规定还存在不足:只列举了4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况,范围相对太窄了。
  她说,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条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者,不但要受到刑法制裁,而且在离婚时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姘居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所造成的离婚,无过失方却不能要求损害赔偿。这未免太不公平。所以,她建议将第四十七条改为原则一些的规定:“一方因重大过错而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用司法解释对“重大过错”予以认定:重婚;姘居;通奸,情节恶劣的;遗弃;虐待;其他家庭暴力。
  巫教授的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意见,但也有一些人反对扩大过错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吴晓芳认为,如果按照某些专家的观点,婚外性行为就算“过错”,就可以“索赔”,那么,我国的婚姻法在世界上恐怕就要算得上数一数二的严厉了。她认为,感情问题是很复杂的。夫妻的相互忠贞应属私人契约,法律管不了、也不应该管人们的思想和感情。
  假离婚真逃债———此路不通
  如果说几年前“假离婚真逃债”还鲜为人知的话,如今这类现象已不再是新闻。
  山东省的张某欠一公司原料款13万元。法院多次通知张某履行债务,张某就是赖着不还钱。等到法院执行人员到张某家中扣押财产时,张某的妻子却堂而皇之拿出一份盖有人民法院大印的离婚调解书,声称家中所有财产都归她和孩子所有;要钱,直接去找张某本人要。
  这正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审员韩延斌说,像这样的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例,近年来呈逐步上升趋势。债务人往往将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或子女所有,而将所有债务都由自己一人承担,造成了他自己欠债却没有一分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假离婚、真逃债,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危害甚大。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猖獗,本次婚姻法修改在第四十八条特作出专门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韩延斌说,这一条规定正是针对夫妻利用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以逃避债务的制裁规定。把它特别规定在婚姻法中,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假借约定或离婚而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问题,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合法有序的交易关系。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仅仅有爱是不够的
  宁雯
  婚姻家庭,作为人类这种高等生物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天长地久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伴随着风雨,经历着坎坷,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化、完善而发展、变化,并将最终走向消亡。
  在现代文明社会,几乎每一个人在一生中都会经历过恋爱、结婚、成家,乃至生儿育女、养老送终的过程。婚姻法正是规范这一系列社会行为的最高行为规范,因此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关系到全社会千家万户、每一个人的基本大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幸福、和睦,关乎着社会的安宁、健康。正像一首歌里唱的那样:相爱容易,相处太难。要想建立并维系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仅仅有爱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付出理智和责任。同时还需要通过法律这种国家强制力给予及时有力地呵护和保障。
  早有名人说过,婚姻就像一双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正像每一双脚都穿过鞋子一样,几乎每一个成年人(或正在或将要)都有过自己的婚姻经历。每一双穿过鞋子的脚都有自己对鞋子的切身感受,每一个经历过婚姻的人都有自己对婚姻的独到见解。因此,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对于一部已经施行了50年的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也就是十分正常而容易理解的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二十年全国离婚案简析
  李平
  自1981年婚姻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数量增加、在民事案件中比重减少、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上升等新特点。这些情况对于深入观察和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离婚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但增幅渐缓。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20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居高不下,1999年审理119.9万件,比1980年的27.2万件翻了两番多,平均每年增长8.1%。
  二、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
  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持续上升的同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却逐年下降,1999年与1981年比较,减少了17.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减少近1个百分点。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从1/2降到1/3左右。
  三、协议离婚增幅较大,诉讼离婚仍占多数。
  近20年来,人们对离婚的看法逐步发生变化,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协议离婚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民政统计历史资料》记载,民政部门调解办理协议离婚的,由1980年18万对(1对即为1件),上升到1999年47.7万对,平均每年递增5%以上。
  四、我国离婚率在国际上处于低水平。
  民政部公布的我国离婚率指标,是用某一年全国离婚人数与该年全国总人口的比较而得出的比率。通过对总人口离婚率的比较,可以反映在一定时期全国婚姻关系的变化程度和趋势。目前,我国总人口离婚率明显增加,基本上每年以近0.1个千分点攀升,但在国际上仍处于低水平,尤其与发达国家相比低得更多。我国的离婚率水平呈上升趋势,但中国人看重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传统美德仍是主流,离婚率在国际上一直处于低水平。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是稳定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律援助热线出现两“多”
  中年妇女咨询多
  婚姻问题咨询多
  本报讯 人的一生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自己解不开,需要别人帮助才能化解的难题,对于女性而言,这样的难题多属于婚姻和家庭方面。北京市妇女权益服务指导中心和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分中心提供的信息证明了这一点。
  这两个中心自今年十月十八日成立以来,接待了不少群众来访,其开设的热线电话仅十余天就接听咨询电话近五百个,共解答法律咨询四百零五件,其中,为群众直接协调解决各类案件六十余件。值得注意的是,打热线电话的人中,男性占了百分之五点七。
  据统计,拨打热线电话的女性中,三十六至五十岁年龄段的有三百零二人,占咨询人数的百分之七十四点六。由此可见,人到中年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多,也说明中年妇女遇到难题时最需要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帮助。
  从咨询的内容划分,婚姻家庭类二百七十件,占咨询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六点七;劳动权益类咨询七十三件,占咨询问题总数的百分之十八,居第二位。这表明婚姻家庭和劳动权益类问题仍是热线咨询最主要的内容。
  此外,在热线电话中,有七十八名妇女反映丈夫有第三者,其中反映丈夫在外非法同居而不准备离婚的有四十一人,占婚姻家庭类咨询的百分之十五点二;有三十七名妇女因为丈夫有外遇而准备离婚,占离婚咨询的百分之二十八点七。由此可见,第三者插足是婚姻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
  (马俊民)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为矿区的十五对青年隆重举行“与祖国同喜”世纪集体婚典活动。在婚典仪式上,十五对新人还与各矿区的特困学生开展了一对一结对爱心助学长期帮教活动,以让特困生圆满完成学业。图为集体婚礼场面。 武正润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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